论民事责任竞合/胡银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1:28:25   浏览:87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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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责任竞合

胡银月

摘要:根据侵犯行为客体的不同,通常将民事责任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大类。当同一行为事实在同一当事人间,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发生了以同一给付内容为目的的请求权时,即发生本文所称之民事责任竞合。本文拟对这一民事关系中经常出现的现象进行探讨与分析。

关键词:责任竞合,请求权

一:民事责任竞合的特点及实践意义
民事责任竞合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
第一,当事人间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双重权利义务。即当事人间除具有一般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外,还具有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行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债权,同时也侵犯了其合同债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或人身权。
第三,同一行为涉及多重民事责任规范调整。即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同时涉及违约责任规范与侵权责任规范的适用问题。
发生民事责任竞合时,当事人依侵权法规范还是依合同法规范提起诉讼,法律效果差别很大:
第一:举证责任不同。按《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和一般举证法则,主张
侵权责任的受害人在通常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行为人主观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否则除非法律有免除过错举证责任的特别规定,侵权责任则不能成立。而主张违约责任的债权人在通常情况下,不承担违约方主观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只要违约方不能证明违约是由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便推定期有过错,即举证责任倒置。
第二,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以交付违约金为主要形式,同时包括赔偿损失、
修理、重作、更换等。而侵权责任则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同时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第三,责任条件不同。侵权和违约责任在通常情况下虽然均以过错为构成要件,但这两种责任对过错程度的要求则略有差异。侵权责任的成立通常以行为人仅有抽象轻过失为已足,而违约责任则往往按合同性质放宽对过错程度的要求。如赠与、无偿保管、无偿委托等无偿合同,一般认为赠与人、保管人和受托人仅应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负责。
第四,责任范围不同。按《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和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特别合同法又往往对赔偿范围加以限制,如货物运送合同。对侵权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则往往比违约责任要宽,尤其是在侵害人身权的情况下,按《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0条的规定,赔偿范围大为扩张。
第五,免责条款的效力不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定有免责条款的,如果债务人仅有轻过失,可以不负责任。但侵权责任,主要是侵犯人身权的责任,即使是轻过失,一般也认为不得预先免除,否则约定无效。
第六,共同责任的承担不同。在债务人一方有多数并均不履行债务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其赔偿责任应按份承担,即共同债务人间一般仅成立按份债务。但如果依照侵权法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时,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共同债务人间当然承担连带债务。

二:几种学说的比较
发生民事责任竞合时,如何适用法律,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请求权,往往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就国内外法学界来说,存在三种争论,“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法条竞合说认为违约行为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侵权行为系违反行为不可侵犯之一般义务,而违约行为系违反基于合同而产生之特别义务。因此,同一事实具备侵权与违约双重要素时,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之原则,只能适用违约责任的规定,因而仅产生合同上的请求权,无主张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余地。但是,民法上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在许多情况下都不存在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等“位阶关系”,往往是并立并行关系。除一部分民商法律规范间可运用“位阶关系”理论解决法律问题外,还有相当一部分请求权竞合现象无法用“位阶关系”理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而法条竞合说是通过阻塞责任竞合的产生来解决这一问题的,存在其自身的权限性,也常发生不利于权利人的显失公正的结果。
请求权竞合说认为,在同一行为事实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受害人则取得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个请求权,各请求权可独立并存。权利人对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也可以先后分别自由主张和转让。在分别起诉时,前一诉讼的判决对后一诉讼无法律拘束力,但权利人不得主张双重给付。当一个请求权获得满足时,另一请求权即告消灭。但因其诉讼标的有两个,若受害人将其两个请求权分别让与不同的第三人,各受让人又以各自受让的请求权分别为诉讼标的而单独起诉,则可分别取得两个判决,并以该两个判决为根据而分别请求执行。这就无法解释为什么同一给付能成为两个诉讼标的,并可取得两个判决和执行名义。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认为在同一当事人之间,某特定事实符合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要件,而同以损害赔偿为内容时,并非产生数个独立的请求权,仅发生一个统一的请求权。此项统一的请求权兼具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两种性质,其内容须综合各个规范来决定,债权人可主张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律效果。具体又分为两种:请求权规范选择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自由竞合说。选择说认为权利认可选择其一而主张,另一项请求权规范则不得再行主张;自由说认为权利人对发生竞合的数项请求权规范可自由主张,不受限制。如果从当事人利益权衡的角度观察,选择说有利于违约或侵权行为人,自由说则有利于权利人。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思考,自由说遇到的问题会相对较多。
我国《合同法》似采选择说,其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只能在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中人选其一。其实质是禁止民事责任竞合,当权利人择一请求权时不得再行使另一请求权。而这样通常造成受害人权利的不利保护。此种立法例虽具方便司法的优点,却是以牺牲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下,甚至有放纵违法之嫌。从加强权利保护和严肃制裁违法考虑,选择请求权规范自由竞合说更为可取,同时,在判定请求权是否成立时,应按照发生竞合的数个责任规范分别衡量。如果依某项责任规范该请求权不能成立时,并不排除依另一责任规范成立的可能。

三:总结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兼采法条竞合说与请求权竞合说之所长,而互补两说之短,形成自己的特色,就请求权是否多数而言,该说主张请求权单一,从而吸收了法条竞合说给付内容统一和避免权利人双重请求的合理内核,扬弃了请求权竞合说因承认请求权的双重存在而陷入自相矛盾的弊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由于该说主张发生竞合的责任规范皆可适用,这就使它摆脱了法条竞合说选择法律适用时的窘境,而且吸收了请求权竞合说可以避免发生不公平后果的优点。从法律适用结果的角度分析,由于该说主张发生竞合的各责任规范之间可以相互影响,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并应当斟酌立法目的予以取舍,具有一定的可采性。
民事责任竞合在本质上是由民事责任制度分立引起的民事责任规范竞合。从权利人的角度,通常称请求权规范竞合。发生民事责任竞合时,应按照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即原则上应当允许受害人就所有有利于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具体规范主张适用,非有法定或约定的特别理由,不得加以限制。受害人可综合自身的受害程度、经济能力、举证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最有利于自己的诉讼。这样,不仅有利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而且有利于对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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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的细则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实施《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的细则
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并在建设银行开户的本市市、区、县属国营建筑施工企业和直接为建筑安装服务的建筑构件厂、木材加工厂等企业,经市计委、市建委、市劳动局和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批准,可以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以下简称工资含量包干)。
建筑施工企业的总公司机关和机关附属的独立核算的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1985年已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办法进行过工资改革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实行工资含量包干。
第三条 各企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由市计委、市建委、市劳动局和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在国家下达的本市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内核定。
第四条 核定工资含量包干系数的产值、计算提取含量工资金额的产值和计算产值利润率的产值,均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计算总产值范围的规定执行,口径必须一致,并与统计年报相符。产值中包括外包工完成的产值,不包括包工包料的外包工完成的产值和本企业兴办的独立核算、自负
盈亏、多种经营的第三产业以及劳动服务公司完成的产值。
计算产值以《北京市建筑市政工程预算定额》为依据,建筑材料实际价格高于预算价格部分,必须从产值中剔除。
第五条 工资含量的范围,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范围的规定执行,包括标准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计件超额工资、生产性奖金和工资性津贴等,不包括提前竣工奖、发明创造奖。材料节约奖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经市、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国家验收规范验收,质量合格率达到100%的工程,为合格工程,企业可以全额提取含量工资。
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市建委扣减企业应提含量工资的3%,返修费用由企业的自有资金负担;返修后使用功能降低或作为有缺陷的工程交付使用的,另行扣减企业应提含量工资的10%至20%;无法返修的工程,应推倒重建,不得计算产值。
第七条 企业的竣工指标,由市建委以建筑安装企业竣工率或竣工面积、市政施工企业完成实物量或指令性工期进行核定和考核。竣工标准按市建委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开工、竣工面积计算方法的规定执行。
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面积比核定的指标每减少1平方米,扣减企业应提含量工资20元。市政工程未完成实物量,按未完成部分的实物量计划产值的5%扣减企业应提含量工资;甩尾工程,按甩尾工程计划产值的50%扣减企业应提含量工资,实际完成的工期比核定工期每延迟1天,按
本市有关提前竣工奖的规定扣减企业应提含量工资。
第八条 企业的产值利润率指标,由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根据企业上年度产值利润率的实际水平和企业挖掘内部潜力以及影响利润的因素确定,并负责考核。
完不成产值利润率指标的,扣减企业应提含量工资,补足利润。
第九条 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应严格按照《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试行办法》进行处罚。被罚款项由企业含量工资中缴付。
第十条 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不得再从企业留利中提取职工的奖励基金。奖金税按照《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执行。工资基金管理按照《北京市实施〈工资基金管理办法〉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应填报《北京市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执行情况统计表》。市劳动局根据企业报送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核定企业当年应提取的含量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 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必须全面贯彻《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多提含量工资的,应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追回多提的含量工资;追不回的,核减该企业应提含量工资总额。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计委负责解释,其中有关工资含量包干系数核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解释;有关工程质量指标和竣工指标核定、考核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解释;有关产值利润率指标确定和考核的具体问题,由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1987年2月28日

关于广州市与清远市联合办企业给予财税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关于广州市与清远市联合办企业给予财税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一年九月四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山区和新建市发展经济的决定》(粤发〔1990〕28号),依照广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山区和新建市发展经济的决定〉的通知》(穗字〔1991〕8号)的有
关精神,为更有效地鼓励广州市的企业到清远市办企业,加快山区资源的开发利用,特对广州市与清远市联合办企业的财税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凡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市、区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到清远市(包括其所辖六县两区,下同)联营开办企业分得的利润,头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起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凡开发当地矿产、水力、林业资源或利用“三废”作原料的产品以及生产饲料、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农具)的联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头五年免征所得税,以后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凡联营企业开发和生产获得部优、省优和市优称号的产品,给予一次性减征所得税的照顾。
四、对发展出口产品的科研生产联合体和农业、工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总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外向型联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头五年免征所得税,以后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五、发展股份制企业,开拓资金来源。除了两市企业之间联合外,可以吸收私人投资入股,并享受与联营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私人投资入股所得利润在优惠期内免交所得税。
六、联营企业中的广州方企业,凡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其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可在税前抵偿其自有资金的投资部分。
七、广州市企业与清远市企业联营,用于兴办企业或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的银行贷款,允许用联营企业的利润或合作双方各自分得的利润税前还贷。
八、对于市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到清远具体帮助联合企业工作的,其差旅费补助可从五元提高到八至十元,每年可按物价指数升降作相应调整。一年中有一半以上时间在清远工作的要给予更多的鼓励,对有贡献人员可浮动工资一至两级。



199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