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的现状、问题及前赡/冯兴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11:43   浏览:95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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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的现状、问题及前赡

冯兴吾 方俊峰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体制转型中的新情况,新事物不断涌现,职务犯罪日趋智能化、技术化,取证难度加大;同时,犯罪分子对抗司法的心理增强,尤其是新的律师法对反贪侦控能力的程序性控制和高检院的一系列规范性规定,更使传统的侦查模式陷入了窘境。在新的执法环境下,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要有所突破,就必须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丰富侦查方法,提高侦查能力,而要提高侦查能力,必须要求侦查手段科技化,运用包括技术侦查等手段在内的科技手段。
关键词:职务犯罪 侦查 科技
一、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的现状
(一)在职务犯罪初查环节,运用侦查技术深查细挖
初查是立案的基础。为确保初查质量,要在灵活运用各种秘密调查方法的同时,还要注意充分运用现代侦查技术手段,获取与案件有关的重要资料,深挖细查,争取把小案变成大案、大案挖出窝案串案,提高案件线索的成案率。例如,采用小型录音机秘密录音等现代技术侦查手段获取证据,则可使初查达到准确的效果。
(二)在职务犯罪立案环节,运用现代侦查技术手段获取证据
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运用公开方式调查取证有时行不通,往往会引起犯罪嫌疑人的警觉,隐匿罪证,隐藏、转移赃款或串供串证。因此,运用现代侦查技术手段在犯罪嫌疑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获取能够立案所必须的证据,使犯罪嫌疑人无法再抵赖。例如,对于招标投标中的职务犯罪侦查运用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从而达到对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获取相应的证据。
(三)在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环节,运用现代侦查技术手段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运用现代侦查技术手段秘密获取相应的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在其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将相关证据突然抛出,打乱犯罪嫌疑人事先的反侦查计划,突破其心理防线,迫使其如实交代;对于12小时未能及时突破的犯罪嫌疑人,按时放人,采取欲擒故纵的方法,利用其急于串供或转移赃款赃物的心理,依法利用通讯设备进行秘密监控,从而获取再生证据。例如,通过移动电话、移动定位设备等卫星定位系统,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手机的技术参数、指标及方位情况。
(四)在职务 犯罪固定证据环节,运用现代侦查技术手段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
由于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言辞证据多,具有易变性,表现为犯罪嫌疑人时供时翻、证人时证时翻。因此,为防止翻供翻证,就要在收集和证据上下功夫。在收集和固定证据的过程中,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例如,用照相、摄像发现和固定帐目中的蛛丝马迹;使用变携式复印机复印所查资料;用摄像机拍摄查获赃款赃物现场;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等。
(五)在职务犯罪追逃环节,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现、抓捕犯罪嫌疑人
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后,往往采取隐名埋姓、易容变形、变换落脚点等办法,隐匿躲藏,摆脱追捕;因此,要及时发现并抓捕犯罪嫌疑人必须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迅速收集信息。例如,依法运用无线电侦查技术,通过《人民检察院器材设备配备纲要》规定的调音台、视频印像机、无线录音设备、扩音设备、监视器、智能传真系统、有线无线设备等器材,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活动和犯罪痕迹,收集犯罪证据。
二、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的问题
(一)观念落后,忽视侦查技术
一些检察机关的领导和干警思想保守、观念落后,长期习惯于旧的侦查模式,片面认为侦查技术部门为职务犯罪侦查的二线部门,忽视侦查技术的运用,不能、不会运用侦查技术手段发现、提取证据。例如,有的案件由于未及时对于利用计算机、网络、电子货币而为所犯罪或者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中的职务犯罪进行计算机司法鉴定,从而无法收集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或非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的危害行为及其程度的证据。
(二)侦查技术力量薄弱,特别是高层次的技术专业人才短缺
目前,大部分检察机关的侦查技术水平较低,技术部门人手少, 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甚至连机构也没有,技术人员也只有1—2名。因此,对于高发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只能疲于应付,致使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质量不高,对微量物证的提取率极低。(郭立新:《检察机关侦查实务〈侦查技术 • 技术侦查〉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4月第一版,第28页)例如,不会运用物理学和计算机学的原理和技术,对记录行贿人、受贿人的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反映的过程无法鉴定。
(三)经费不足,装备短缺
侦查技术建设需要经济实力。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某些高、精、尖的科技装备就无法引进。例如,有的地方没有建成计算机局域网;有的没有实行网上公文交流;有的没有互联网站或主页。
(四)没有建立规范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工作制度
对职务犯罪信息采集、保存、处理工作缺乏规范化运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基本处于信息不太灵、情况不太明、反应不太快的被动应付状态,具有很大的盲目性。例如,多数检察院没有根据职务犯罪的性质、特征和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特点、规律,依靠计算机网络及其技术,通过计算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开发和利用,并参照《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建设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库。
(五)立法滞后,漠视国际有关侦查技术的运用
尽管《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腐败及相关犯罪》等国际文件中普遍认为,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可采用电子或其他形式和特工行动等特殊侦查手段,但是国内法与国际法冲突明显,讳言甚至反对国际法有关技术手段在职务犯罪中的运用。
三、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的前赡
(一)观念更新,树立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的意识
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是我国检察机关提高侦查水平和破案能力的重要途径。从司法实践分析,职务犯罪手段增多、水平提高、花样翻新,反侦查手段也在不断科技化。因此,检察机关要从新世纪新发展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推进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自觉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模式,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侦查力”的理念,切实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科技含量。
同时,针对职务犯罪的主体、犯罪的手段、犯罪的对象不同,检察机关使用相应的职务犯罪侦查手段,以确保现代化装备能发挥其效用,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加大投入,加强基础硬件建设
优良完善的技术装备是实现职务犯罪科技化的保证。检察机关必须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把资金落到实处,加大职务犯罪侦查硬件投入。要按照“先进、适用、配套、普及”的原则,在充分发挥现有设备、技术作用的同时,制定规则,发挥实效性。对于明显落后、过时、没有改进价值甚至容易造成侦查失误的器材,要及时更新换代;对那些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确有实效的新技术、新设备要积极引进、吸收、使用,努力达到职务犯罪侦查所要求的配置水平。同时,要全面开展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要积极运用计算机技术建立涉案信息资料库储存、管理以及对办案实施动态管理;要充分发挥侦查指挥网络系统在组织指挥办案和协查、追逃等工作中的运用。
(三)转化运用,依法运用侦查技术手段查办职务犯罪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初查、立案、侦查、审讯中运用职务犯罪侦查技术所获取的证据材料,有的并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而只能转化运用,帮助检察机关分析研究案情、突破案件。尽管如此,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仍然不能违法使用侦查技术手段。因此,运用职务犯罪侦查技术手段,不能违法使用侦查技术手段。使用侦查技术手段,要注意手续完备,特别是使用监听、监视等手段,要依法秘密进行,不得泄露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国家机密及商业秘密;不能暴露侦查技术和侦查工作机密,对于使用侦查技术手段获取的证据,要认真审查,不能暴露其来源,更不能暴露使用之技术手段。
(四)强化管理,以制度保障推进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建设
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是一项科学、严谨的工作,必须规范化、制度化,使整个职务犯罪侦查过程符合科学规律。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从管理举报、初查、立案侦查、讯问、提起公诉以及协查、缉逃、追赃、保密等都必须有一整套规章制度。同时,应当结合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改革,建立职务犯罪侦查技术工作责任制,做到赏罚分明。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技术运用能力
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技术部门,选调一些懂业务、肯钻研技术的人员充实职务犯罪侦查技术队伍;要有计划地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科技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并通过岗位练兵活动,着重提高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用技术的能力;同时,还要解决职务犯罪侦查技术人员的待遇问题,如职称、职务晋升、职务补贴等。
(六)加强立法,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技术手段规范化
当前,监听、监控等侦查技术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应用越来越广。但是,由于受到审批手续的影响,基层检察院应用较少,甚至没有及时采取侦查技术手段,贻误了战机。因此,本文建议,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时,将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对象、程序等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一样予以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段,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从而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单 位: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电 话:0563--7015701
邮 编:242100
E-mail:notary1964 @hotmail.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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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7〕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

 

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保证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晋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场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灾民的转移安置和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的灾害救助应急管理体制。



二、自然灾害级别划分



  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规模大小、危害程度、损失情况,自然灾害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2.1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自然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60万亩以上;


  (2)倒塌、损毁民房6000间以上;


  (3)因灾死亡10人以上;


  (4)因灾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5)在我市发生7级以上地震;


  (6)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亿元以上。


  2.2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自然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30万亩以上,60万亩以下;


  (2)倒塌、损毁民房3000间以上,6000间以下;


  (3)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4)因灾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5)在我市发生6.5-6.9级地震;


  (6)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


  2.3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自然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20万亩以上,30万亩以下;


  (2)倒塌、损毁民房2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3)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4)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5)在我市发生6.0-6.4级地震;


  (6)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


  2.4未达到以上划分标准的均为一般自然灾害。


  以上级别划分针对主要自然灾害种类,如遇其它应急救助事项,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启动条件


  3.1在晋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大和重大级别的自然灾害时,启动本预案。


  3.2对于条件落后、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3.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4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市民政局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自然灾害的救助应急工作。发生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时,市人民政府成立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负责制定和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3、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人、财、物的落实;


  4、管理下一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


  5、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现场领导小组,实施靠前指挥;


  6、决定请求省政府和其他地市支援;


  7、研究解决有关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主任,市民政局社会科科长任副主任。办公室为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


  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工作指令;


  2、负责收集、掌握、上报、发布灾情信息;


  3、制定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方案;


  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主任及办公室联系电话:


  办公室主任:2198133


  办公室副主任:2198295 2034899


  办公室:2198295 2034899(传真)


  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粮食局、市广播电视局、太行日报社、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电信分公司、市电力公司、市农业银行、市建设银行、市军分区、武警晋城支队、市红十字会。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对灾情进行核查和统计;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协助对灾民进行紧急转移安置;组织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筹集、储备和调拨工作;制定灾民生活救助方案,做好灾民基本生活安排,组织灾区民房倒塌恢复重建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督促落实救灾款列支,增加救灾资金投入;及时拨付和监管救灾经费下拨,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市发改委:加强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经委:负责灾害救助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灾区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组织救灾应急和灾后恢复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水情和旱情的测报分析工作;负责洪涝、干旱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及时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负责地质灾害灾情的评估和上报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动、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监测、灾情评估和上报以及动、植物疫情的防治;组织灾民生产自救,灾后农业恢复和发展生产。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负责森林火灾灾害评估、损失统计和上报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卫生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和疾病的发生、蔓延;负责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


  市交通局:负责提供灾民转移交通工具;负责公路交通设施和被毁坏公路的抢修,确保运送抢险人员、灾民转移、救灾物资的道路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灾区治安稳定和交通有序。


  市建设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勘察设计、抗灾设防、房屋建筑、恢复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受灾学校的转移,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雨情预报和监测,及时发布气象预报,及时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并参与气象灾情现场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全市防震抗震及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地震灾害的监测、评估和上报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组织、调拨、供应及发放工作。


  市广播电视局、太行日报社:负责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灾区广播、电视恢复等工作。


  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灾民灾后外出务工、经商、多种经营等开展生产自救的经济活动及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加强对灾区市场价格监测、管理和检查,防止哄抬物价,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市电信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修复因灾损坏的设施,保障救灾工作通信畅通。


  市电力公司:负责对损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市农业银行、市建设银行:按照国家信贷政策,负责对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提供必要的信贷资金。


  市军分区:协调驻军并发动受灾地区民兵预备役官兵,参加抢险救灾,安抚转移灾民,帮助群众开展灾后重建,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应付和处置突发事件,消除各种灾害后果。


  武警晋城支队: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转移安置灾民,帮助灾区恢复重建。


  市红十字会:参加灾区伤病人员救治;负责接收省内外其他红十字会对口捐助的物资和资金。


五、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5.1灾害预警。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等负责灾害监测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程度,为领导决策和启动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5.2灾情报告。发生特大或重大自然灾害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在重大自然灾害稳定之前,市、县、乡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上午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市民政部门每天上午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


  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采取的措施,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负责报告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的机构有:县级民政部门、气象部门、水利部门、地震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县级人民政府。


六、应急响应


  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四个级别的划分,确定相应级别的救助应急响应。


  6.1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Ⅰ级)


  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前期处置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及时派出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灾区,建立灾害救助前方指挥部,核实灾情,组织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根据灾区所需的救助物资,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紧急调集或征集物资、交通工具等;紧急转移受困灾民,妥善安置无家可归人员,提供临时安全住所,提供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请求省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相邻地市的紧急救助、支援。


  6.2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Ⅱ级)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和救助应急指挥系统,部署自然灾害应急与救助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实灾情;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灾情,制定灾害救助应急方案;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调集和征集灾害救助物资、交通工具等;组织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住所,提供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积极向上级申请并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6.3较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Ⅲ级)


  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市政府可根据灾区实际情况,组织调集灾害救助应急物资,为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的群众提供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助工作。


  6.4一般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县级相关应急预案和县级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及时核实并上报灾情;根据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时下拨救灾资金,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衣被、食品等生活必需品。


  必要时,市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可视情况向灾区发慰问电报。


  6.5应急响应结束


  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结束。


七、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7.1.1市财政局做好市级救灾资金的预算,并根据灾情程度合理安排、及时拨付救灾资金。


  7.1.2县、乡两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的投入力度。


  7.1.3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市、县(区)、乡(镇)三级财政安排预备费重点用于灾区群众生活救助。


  7.1.4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积极争取省级及中央救灾资金的补助。


  7.2物资保障


  7.2.1在发改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供应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民政部门加强现有的市、县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逐步建立多部门、分级别、分类别的救灾物资储备机制,储备救灾应急必备物资。


  7.2.2民政部门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7.2.3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采购、调拨、运输制度。


  7.3通信与信息保障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完善自然灾害灾情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与省、与县、与各部门之间的灾情信息共享。


  7.4其他保障


  7.4.1民政部门要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机制,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创造良好的自然灾害救助捐赠社会氛围。


  7.4.2民政部门应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宣传普及自然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提高公民灾害应急能力,增强防灾减灾意识。


  7.4.3民政部门要会同国土、地震、水利等有关部门,共同规划建设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目的地和灾民安置场所。

 

八、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灾情稳定后,灾害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尽快制定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方案,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


  8.1灾后救助。民政部门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缺粮、缺钱、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发放《灾民救助卡》,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且缺粮面较大的重灾区,由政府担保,实行开仓借粮;对缺衣少被的通过社会捐赠和政府救济等多种渠道帮助解决。鼓励灾区群众开展亲邻之间互助互济活动,鼓励和组织灾区群众外出务工,生产自救。


  8.2恢复重建。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规划、重建进度、资金支持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重建的优惠政策,简化手续,依法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九、奖 惩


  9.1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9.1.1及时提供灾害前兆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9.1.2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9.1.3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9.1.4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9.1.5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9.2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9.2.2故意发布虚假灾害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9.2.3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9.2.4负责救灾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9.2.5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9.2.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十、附 则



  10.1预案管理


  10.1.1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制订,并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修订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10.1.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民政局备案。


  10.2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的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演练。


  10.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10.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4年发布的《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同时废止。


十一、附 件



  11.1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框架图


  11.2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流程图

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三日















滁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平衡,稳定市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粮食局)会同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分别简称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财政局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滁州市支行(以下简称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市人民政府对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市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承担储存市级储备粮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 市粮食局根据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组织承储企业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市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30%。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市粮食局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粮食局、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五条 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经市粮食局审核,并征求市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同意后,取得代储市级储备粮的资格,可以承担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任务。

市粮食局应当与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八)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陈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报告市粮食局。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市级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并征求市农业发展银行和承储企业的意见制定。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按省级储备粮标准,实行定额包干、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市财政局核定后拨付给市粮食局;市粮食局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市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市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市农业发展银行核定。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市粮食局、财政局及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七条 市粮食局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 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 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条 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组织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粮食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 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 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 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市粮食局、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市粮食局应当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三十四条 市粮食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五条 市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对市粮食局、财政局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七条 市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市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 给予不具备代储条件的企业代储市级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任务的;

(三) 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粮食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市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对市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市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至(七)项之规定,由市粮食局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八)项规定的,由市粮食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成限期改正,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市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市级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对承储企业、市农发行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