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措施要规范适用/罗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06:35   浏览:88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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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侦查措施要规范适用

                  罗 猛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侦查人员能否及时有效突破案件,其所采用的侦查手段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在英美国家对腐败犯罪普遍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因为他们认为,贿赂犯罪是一种高隐蔽性的犯罪,很难取得令法庭满意的证据,因此只能依靠技术侦查和“秘密渗透”的手段。面对腐败这一难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都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增设了“技术侦查措施”一节。

技术侦查与特殊侦查措施的关系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技术侦查措施”一节不仅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还规定了“隐匿身份侦查”与“控制下交付”。这里要区别特殊侦查措施与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查需要,根据规定所采用的电子侦听、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和进行电子邮件检查等技术手段。一般认为,技术侦查措施包含在特殊侦查之中,是特殊侦查措施之一。特殊侦查措施亦称秘密侦查措施,一般是指侦查机关采取隐蔽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以及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活动。而在侦查实践中,特殊侦查措施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技术类侦查措施。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邮件检查等。二是诱惑类侦查措施。指为了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案件,侦查人员或其协助者,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景,或者根据犯罪活动的倾向性向其提供其实施的条件和机会,待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手段。主要有机会提供型引诱、虚示购买、控制交付等。三是派遣秘密调查人员类侦查措施。主要指特工行动,包括刑事特情(线人)、卧底侦查、侦查圈套、廉洁考验等。在这三类特殊侦查措施中,目前使用较多的是技术类侦查措施和派遣秘密调查人员类侦查措施,诱惑类侦查措施由于易侵犯侦查对象权益,其适用受到限制。

特工行动,是指侦查机关根据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协议以及国内的法律,运用秘密的侦查力量,控制犯罪赃物或资金的流向,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侦查方法。刑事特情也被称为线人,一般多为具有犯罪前科、能够活动于犯罪团伙周围、容易接触到犯罪分子的人员。卧底侦查是指侦查人员或者受国家追诉机关选派的其他人员,通过改变身份或虚构某种身份,获得犯罪分子信任,在一定期限内潜伏于犯罪组织内部,收集犯罪组织的内幕信息或者从内部瓦解犯罪组织,以配合案件侦破的一种秘密侦查方式。廉洁考验专指侦查人员及其他参与侦查活动的人员通过诱惑的方法对某人的廉洁性进行考验,以促使其犯罪行为暴露的一种特殊侦查方法。

采用技术侦查措施需要注意的问题

技术侦查措施是一个双刃剑,使用时要坚持必要性、适度性、有限性等原则。笔者认为,第一,在立案以后,对于涉案金额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的贪污贿赂案件,经过审批可以采用技术侦查。一方面,对那些已经有基本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重大贪污贿赂嫌疑的就可以申请技术侦查。另一方面,禁止对没有基本证据证明的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不能假借行为人行为涉嫌重大贪污贿赂而申请技术侦查措施。

第二,对贪污贿赂案件申请技术侦查措施,不限于那些立案时属于重大贪污、贿赂的案件。对那些立案时不属于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但是,随着侦查的进展,嫌疑人的涉嫌犯罪数额不断增加,达到重大的标准时,如果有必要,也可以申请技术侦查措施。

第三,对重大的贪污贿赂案件采用技术侦查措施,主要是对嫌疑人采用,限制对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采用。

第四,对贪污贿赂犯罪采用技术侦查的审批权属于检察机关的权力,公安机关有配合实施的义务。

第五,技术侦查措施中获得的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以及其他物证、书证,应该视情况与嫌疑人进行质证,使其成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重要工具,使得嫌疑人最终交代其犯罪事实。

第六,由于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技术侦查措施,如监听、监控等措施都具有迅速及时等特点,审批部门对于案件的审批、公安机关的实施就不能按部就班,而应该采取应急通道,这就需要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形成工作机制积极应对。

第七,积极探索对重大贪污贿赂案件采取以事立案的方式,积极解决立案后对于相关涉案嫌疑人的技术侦查、边控、监视居住等问题,但是对以事立案不得滥用。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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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休育总局


关于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管理办法

(体竞字〔2001〕43号2001年2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适应体育项目不断发展扩大的趋势,加强对体育项目设立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是指奥运会比赛项目的大项及小项;单项世界锦标赛比赛项目的大项及小项;洲际比赛项目的大项及小项;在我国群众中普及的项目和民族传统性项目。体育项目的设立包括男子项目、女子项目和男女混合项目。
第三条 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要遵循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既要考虑到群众喜爱和普及程度,又要考虑到参加国际比赛为国争光的需要。
第四条 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已开展3年以上;
(二)从国际上引进到我国的体育项目,必须有该项目单项国际(亚洲)体育组织,有统一的名称并设有正式的国际和洲际比赛;
(三)有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四)拥有运动员和教练员队伍以及精通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管理人员和裁判员队伍;
(五)有能力自筹经费举办比赛;
(六)必须是健康、文明不含迷信色彩和有悖人道的成份。
第五条 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一)各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起草书面申请报告,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申报报告的内容应当依照
第三条 中的六项条 件逐条 写明o
(二)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审核后报总局领导批准。
(三)总局领导批准后,由竞技体育司行文批复该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并向全国通告新设立的体育项目o
第六条 未经批准列为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不得冠以"全国锦标赛"或"全国冠军赛"的名称,不得授予运动员、裁判员运动技术等级称号。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抓住有利时机加快住宅建设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要求,我部对实施“安居工程”的工作,进行了多次研究,并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提出了《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

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建设部要认真做好“安居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的要求,对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居工程”要以建设平价住宅为主,重点解决城市居民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加快解危解困,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实施“安居工程”的城市需要具备的条件:
①地方政府有实施“安居工程”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②地方政府和个人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可以安排部分自筹资金,并具有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
③住房困难户数量较多。
④已经实施住房制度改革。
二、平价住宅的建设资金在国家还未予安排贷款的情况下,除可先由地方财力安排一部分外,从实行房改以后的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以及其它地方自筹资金中予以安排。亦可适当引进一部分外资用于“安居工程”。
三、为降低平价住宅造价,地方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要实行计划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供应。建设用地费用包括征用土地补偿费和拆迁安置补助费。“安居工程”建设所需的市政配套费由地方在市政建设计划中安排;住宅小区内的配套,属经营性配套的,其配
套费用由经营者负担,非经营性配套的,由政府、企业、购房人共同承担。
四、实施“安居工程”建设的平价住宅,以建设成本的价格或房改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向城市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出售。
①平价住宅的建设成本价格包括: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住宅建筑及设备安装费、建设用地费和不超过前三项费用之和3%的管理费。
②住房困难户指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含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拥挤户、居住不方便户或无房户。
③中低收入的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
“安居工程”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下建设。还可以采取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多种个人投资建设住宅的形式建设。
五、为了解决个人购买负担能力问题,应建立个人购买平价住宅的储蓄、抵押贷款制度。银行可开展对个人买房的抵押贷款业务。
六、“安居工程”的住宅建设既不能搞高标准豪华住宅,也不能建成简易楼。应遵循节地、节能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精心管理。要积极推广建设部住宅小区试点的经验,努力提高住宅的建设质量和使用
功能,为居民提供方便、安全、优美的居住环境,达到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
七、“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选点与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规划设计要在符合各项规划指标和规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合理布局,空间组织,力求有新意,体现地方特色。对原址有价值的景观和人文历史环境,应尽量保护和利用。对“安居工程”规划设计,要组织
专家予以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再按规定的立项程序批准实施。
八、“安居工程”住宅等单体设计,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坚持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住宅设计要在提高住宅使用功能方面下功夫。设计的住宅类型主要以二室户型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少量的三室户和一室户型。在设计上还要广泛采
用新技术,提高“安居工程”住宅建设的综合效益。
为了促进“安居工程”住宅设计的改进,建设部和各省建委(建设厅)将在近年部、国家评出的优秀住宅设计项目和优秀住宅试点小区的基础上,推荐一批不同类型的优秀设计方案供地方参考。各地应组织力量编制适合本地区的住宅设计方案。
九、要抓好“安居工程”的施工质量。建设项目可通过招投标等方式优选施工队伍,中标或承建单位不得转包。要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标准,加强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监督,使施工工程一次合格率达到95%以上,优良品率达到30%以上。对工程项目的验收,要严格执行建设部
颁布的工程验收规范及《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十、建成的平价住宅出售,必须保证按“安居工程”的要求,出售给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各地应制定具体办法,提高售房的透明度,防止不正之风。
十一、加强对建成的住宅区的管理,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型的物业管理体制。要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规定,为群众提供良好的便民服务,解除购房者的后顾之忧。
十二、加强对“安居工程”的组织和领导。“安居工程”是党和政府为加快城市住宅建设,解决和改善城市居民住房问题的又一重大举措。各级地方政府要将“安居工程”的实施工作纳入今年工作计划,认真研究,明确政策,对“安居工程”的实施作出具体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在做好“安居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的同时,可以先选择一、二个有条件的城市,进行“安居工程”的实施试点,取得经验后加以推广。建设部有关司和直属单位要加强协调和配合,认真做好“安居工程”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各级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与计划、银行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协作,结合当地住宅建设计划、规划和住房解困、解危工作,制定“安居工程”的具体操作方案,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



199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