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林子?j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26:09   浏览:8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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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5日,一则内衣厂发生火灾致14人死亡、1人重伤的新闻通过传媒进入全国民众的视野,人民网报道了《广东汕头:讨薪不成纵火 一内衣厂火灾致14死1重伤》的新闻,经警方初步调查:该案系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老板以其工作量作假为借口拒绝给付其工作而报复性纵火。虽然刘某某未拿到工资而冲动气愤地用自己的生命去和老板赌,但是其故意一起火灾且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由于其放火行为致14人死亡、1人重伤和他人合法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其罪行应当会被法院判处死刑;同时,由于刘某某系一名普通打工者,众多被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请求将难以得到实现,因此,刘某某的放火行为是百害而无一利的。然而,刘某某的放火目的在于报复老板拒绝支付工资的恶行,如果真如刘某某所说老板确实拒不支付其劳动报酬,那么,老板的行为应当受到道德批判、社会谴责和舆论鄙视,但其应否受到法律的制裁,从目前的案情来看,老板的行为是否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下文笔者结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范依据来明晰该罪的构成要件,并对老板是否触犯该罪作出评判。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范依据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配合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28日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修正案该条所规制的犯罪罪名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因此,根据该规范性依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学界对于犯罪构成的要件认识并无统一,关于犯罪构成的刑法学说有两要件说、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笔者在此仍采用传统地四要件说来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本罪作为《刑法》第276条第二款,即该罪位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之中,根据刑法的体系性解释原理,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劳动者的财产权,因为劳动者因劳动所得的报酬是其财产的来源之一。同时,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是我国《宪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范所确定的,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其因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危害了市场经济发展,因此,本罪所侵害的客观还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行为人拒不支付报酬的类型分为两种:一种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另一种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虽然拒不支付报酬的行为类型有两种,但均是以行为人有支付能力为前提的,事实上,行为人转移财产就表明了行为人有支付能力,而行为人没有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那么,其即使逃匿也不会构成该罪。

  本罪的成立还要求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对于“数额较大”如何认定,现尚无相关司法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数额较大”作为明确规定。《刑法》涉及有关罪名罪与非罪界定的“数额较大”约40个法律条文,数额较大标准从一千元到几万元不等,且有些案件将作案次数、受害人人数等与“数额较大”并列作为构成犯罪的追诉标准。笔者现比照相近的数额犯罪来大致探讨一下“数额较大”的范围。

  (1)行为人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当其采取了欺骗手段以达到故意不支付的目的。由于劳动者所应得报酬为自己的合法财产,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多数是为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其性质应与诈骗罪相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24日颁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至4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因此,当行为人以欺骗手段通过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不作为行为意图非法占有劳动者报酬时,其不支付劳动者报酬达到2000元以上的应构成该罪的数额标准。然而,不得不说该数额确定于1996年底,以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2000元的入罪标准过低,容易造成诈骗罪适用范围过大。

  (2)行为人有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能力,但以欺骗以外方式拒绝给付劳动者报酬。由于行为人与劳动者的合作关系是以行为人承诺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与劳动者同意将自己的劳动成果出卖为内容的,行为人拿着劳动者的成果从他处获得收益,当行为人从他处获得收益和拒绝向行为人支付报酬均与行为人的业务有联系,行为人利益自己这种业务便利而拒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类似于职务侵占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5条的规定,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即可追诉行为人的职务侵占罪,因此,当行为人以欺骗以外方式拒绝给付劳动者报酬的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即可入罪。

  (3)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恶意欠薪案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其中对“数额较大”细化为:拒不支付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元至3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多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同时还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标准。因此,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数额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规范和灵活授权。

  此外,构成该罪还必须满足行为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却仍不支付。由于行为人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然不作为,所以,行为人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前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方面是持故意还是过失状态均不影响行为人被责令后仍不作为而构成本罪。劳动者拿不到报酬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信访机构请求维权,这些机关均可以通过相关程序正式责令行为人给付劳动报酬,当行为人在被责令后仍然不作为时才可成立本罪。此外,劳动者也可依法提起劳动报酬追索诉讼,当法院通过判决行为人给付劳动报酬后其仍不作为时,不应构成本罪,否则就超过了条文解释的限度,因此,应成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当然,若行为人既为政府有关部门所责令又为法院判决所责令而均不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人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又包括间接故意。因为该罪为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不作为犯罪,因此,行为人在主观上既可能是根本不愿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又可能是尽量拖延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前者是明知—+追求的直接故意主观形态,后者为明知+放任的间接故意主观形态。

  三、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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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建筑业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建筑业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规定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部门,必须加快发展。但是,现行建筑业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不适应我省实行“开放、搞活、特殊、灵活”的政策,必须进行改革。为了搞活建筑业,提高基本建设的经济效益,加快我省经济建设步伐,现将有关政策暂行规定如下:
一、改革建筑业现行的以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对国家计划内的基本建设工程逐步推行招标、投标。开放建筑市场,允许外省、外地区施工企业来本省、本地区参加工程投标;建设单位可择优录选设计、施工单位,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有领导地开展施工企业之间的竞争。
今后国家计划内的工程项目(包括利用外资、侨资工程),凡设计、资金、场地、材料、设备落实的,均可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进行招标;暂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择优选用施工单位。参加投标企业不受地区和企业所有制限制,但必须具有法人地位,企业等
级必须与投标工程的规模相称。投标企业要根据工程标书要求,核算标价,提出工期、质量和保证措施等。建设招标单位根据各投标企业的工程标价、质量、工期以及企业素质、社会信誉等,与基建主管部门、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企业。
投标企业中标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国务院国发〔1983〕122号《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标书确定的原则,同建设招标单位签订投资承包经济合同。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权力和职责;不论那
一方不信守合同条款,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失一方有权提出赔偿,造成损失一方应按合同规定予以赔偿。
招标、投标、评标工作由各级基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招标具体办法另行颁发。
二、为了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职责,加强经济承包责任制,全省基本建设建筑安装工程,可继续按原省建委闽建施(82)21号《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施工图预算包干和住宅工程按平方米造价包干的暂行办法》执行,积极推行承包工程包干制。
凡实行按施工图预算包干或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的建筑安装工程,今后施工图预算逐步由施工单位编制过渡到设计部门编制。施工图预算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银行共同审定后,由建设银行监督执行。
施工单位以单位工程为对象,施工图预算为依据,实行包工、包料、包费用,一次包死,除设计有较大变更外,一律不准中间签证。对工程材料差价,除国家统一调价外,工期在一年以内的不准调整;工期在一年以上的,一年以后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差价部分经基建主管部门批准后,
允许一年作一次调整。
住宅工程实行按平方米造价包干后,各地(市)基建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情况,抓紧制订出若干标准住宅建筑设计类型的平方米造价和“三材”耗用指标,作为施工企业实行包干的依据。
包干工程竣工时,施工企业不再办理工程决算,只由建设银行对包干合同规定允许调整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后,即可办理工程结算。
三、严格实行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工期奖罚制度。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应签订工期奖罚合同条款,提前工期有奖,推后工期罚款。提前工期奖的奖金主要用于企业提前工程的措施费和参加施工生产职工的集体福利和奖金。该项奖金不列入上级核定的企业奖金指标控制范围。施工企业因自
身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工程任务,则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因延误工期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其赔偿费不得列入成本,应由企业留利和承包工程的职工共同负责支付。
工期定额暂按原国家建工总局一九八一年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执行。工期奖罚办法仍按原省建委闽建施〔82〕21号《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四、改革现行的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省、地、市基建主管部门均应设立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行使对承包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职责,实行工程质量第三方认证制度。竣工工程非经监督检查机构检验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工程监督站对所承担的监督、测试工程项目的取费办法和取费标准
另行规定。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未成立前,暂行企业自我监督和基建主管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办法。
五、进一步完善施工企业利改税制度。根据我省建筑业的实际情况,参照全国建筑业税率的平均水平,全省建工系统施工企业的税率按百分之四十三计征;非建工系统施工企业仍按原税率计征。税后留利,企业有权自行支配。
六、实行灵活的用工形式。施工企业可以同时使用全民工、集体工和合同工,但内部必须严格实行权责利相结合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把整体施工任务分解成单位工程,搞层层分包,落实到包工队或班组。同时企业内部要改善经营管理,加强成本核算,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
七、企业内部的分配,实行以国家统一劳动定额(含国家允许省调整幅度)为标准的计件工资制或单位工程经济包干责任制,职工按劳付酬,多劳多得,工资高不封顶,低不保底。工资基金按劳动部门批准的产值工资含量控制。计件超额工资,允许列入工程成本核算。国家规定的原材
料节约奖可在工程成本中列支。
技术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基建工程部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厦门经济特区可根据特区的实际情况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可向省基建主管部门反映,以便进一步进行修订。



1984年4月18日

太原市晋祠泉域保护条例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晋祠泉域保护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12月21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1年2月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晋祠泉,合理开发和利用泉域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太原市晋祠泉域保护区范围是:
东边界:沿柳林河与狮子河的分水岭向南至王封村,折向三给村沿汾河至汾河二坝。
南边界:从河二吐坝经清徐县西高白村沿古交市与交城县行政分线至郭家梁村。
西边界:古交市与静乐县的行政分界线。
第三条 凡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内取用泉水、地下水,进行采煤排水、地质和水文地质勘探、开山采石、排放污水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晋祠泉域保护区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进行晋祠泉域保护区水资源的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晋祠泉域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泉域保护区水资源的统一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晋祠泉域保护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晋祠泉域保护区按水文地质特征,划分为后山径流补给区,前山径流排泄区,冲积洪积平原区,实行分区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 后山径流补给区范围:庙前山、石千峰分水岭至王封村的以西地区。
在本区内,应搞好水土保持,植树造林,涵养水源,进行地下水回灌,严格控制开采岩溶水。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矿井排放岩溶水;控制河谷地带孔隙水的开采;城乡污水的排放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前山径流排泄区范围:庙前山、石千峰分水岭至王封村以东地区。
在本区内,控制岩溶水的开采,严格控制开山采石。禁止在西边山的冶峪沟至白石河新开凿岩溶水井;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矿井排放岩溶水;禁止擅自挖泉截流;禁止兴建影响泉水出流的工程;对现有开采岩溶水的单位,限量取水,总量控制。
第八条 冲积洪积平原区范围:西边山沿线以东汾河以西地区。
在本区内,严格控制打新井,对泉水和城乡自备水井,实行定量取水,总量控制。
第九条 晋祠泉域保护管理机构,应做好泉域水资源的评价和规划;协调城乡之间、县区(市)之间、工矿企业之间的取水;监督、测试和审核矿井排水。
第十条 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取用泉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晋祠泉域保护管理机构审查,领取《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
第十一条 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内,进行地质和水文地质勘探,勘探单位必须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及勘探设计报告,经晋祠泉域保护管理机构审查,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勘探孔作为或扩为生产、生活用水井。
第十二条 晋祠泉域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和其它取水排水工程项目,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建设单位还须提出项目开发对晋祠泉和泉域水环境影响的预评价报告,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晋祠泉域保护管理机构审查,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有关
部门方可立项。
第十三条 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内,需降压排水采煤的,生产单位必须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勘探成果和论证报告,经晋祠泉域保护管理机构审查,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晋祠泉域保护区内各类煤矿,不得在坑道内打水井,不得向奥陶系排水。对煤矿排水应逐步做到处理回用。凡年平均吨煤排水大于一吨者,限期进行治理,降低排水量。
第十四条 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内开山采石,须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经批准开山采石的单位和个人,开山采石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恢复植被,防治水土流失。
第十五条 凡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内开凿岩溶水井的,开采单位必须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晋祠泉域保护管理机构审查,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内进行勘探、采煤、开矿、兴建工程、排放污水等活动,不得污染水资源或影响晋祠泉出流,凡造成泉域水体污染或影响晋祠泉出流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 对直接影响晋祠泉出流的煤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限采、停采或封闭措施;对直接影响晋祠泉出流的水井,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限量取水、停止取水或封闭措施。
未经原决定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已封闭的煤矿和水井。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配合水行政管理人员做好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工作,不得阻挠水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调整取水单位对泉水和地下水资源的使用权:
(一)影响晋祠泉水流量的;
(二)地下水严重超采的;
(三)水井分布过密的;
(四)遇特大干旱时;
(五)国家建设需要时。
第二十条 晋祠泉域保护区内岩溶水水资源费由晋祠泉域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上交市财政,专用于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内,煤矿排水超过吨煤吨水指标的,超出部分按累进制加价收费。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对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建议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也可并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擅自进行地质和水文地质勘探或擅自将勘探孔作为或扩为生产、生活用水井的;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擅自降压排水采煤或在坑道内打井或向奥陶系排水的;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开山采石或开山采石后不按期恢复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的;
(四)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开采岩溶水的;
(五)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使泉域水资源严重污染或影响晋祠泉出流的;
(六)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启用已封闭的煤矿和水井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阻挠水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主管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太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