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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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7〕53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市区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6月1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南通市市区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保障性商品房的配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的限房价、限套型、限对象、限转让,定向配售给市区有一定购房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保障性商品房管理的扎口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配售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财政、民政、物价、统计、公安、劳动保障、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及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保障性商品房建设、配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购条件
第五条 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指配偶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成员,下同),在市区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2人取得市区常住居民户籍(非农业户,以下简称市区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
(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标准;
(四)家庭全部资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投资、股份、债权等)在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以下;
(五)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含私有住房和租住公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第六条 申请保障性商品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员申报制。配售保障人口按家庭中有市区城镇户籍的人数计算。
户籍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市区的,仍可作为共同申请和计算保障的家庭成员。
户籍因就学迁入市区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
第七条 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应按家庭成员名下全部房屋面积合并计算,包括租住公房和私有住房(含使用宅基地建设的市区农村住房)。
第八条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一)本办法实施后有转让(出售、赠予或以其他方式转移,下同)房产行为,且转让前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保障其他优惠政策,包括优惠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获得安置房或领取货币安置款,以及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等,且优惠购买、安置或货币补贴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已享受低价位商品房保障的;
(四)曾使用市区农村宅基地指标建房,未分户居住或分户居住不足5年的;
(五)已婚夫妇离异时间不满2年的。
第九条 申购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现租住公房(包括单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的,须解除租赁关系。现租住的直管公房由市房产管理局收回,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调剂解决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申购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现有私房面积应当抵减保障性商品房配售面积;不抵减的,其等面积部分的配售价格按规定标准提高50%计算。
第三章 申购程序
第十条 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按照个人诚信申报、社会公示监督的原则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到市房产管理局领取《南通市市区保障性商品房购买申请表》;
(二)申请人按规定如实填写后,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市房产管理局初审后,将申请人申报的有关情况(主要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首先在其所在社区或单位进行公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同时在两地公示);然后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或其他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分别不少于15天。
(四)在公示期内有异议且经由房管、监察、社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确认不符合条件,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确认符合条件,发给《购买保障性商品房批准通知书》。
(五)经批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由市房产管理局按申请顺序予以编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南通市市区保障性商品房购买申请表》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户口、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赡养、抚养关系证明。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现有房产(包括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其他相关房产)的证明资料,私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租住公房提供租赁合同,农村住房提供建房审批表。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含工资、奖金、各类补贴、福利、加班费及其他收入);无单位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以及社区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
(四)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直接在市区落户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市区工作的相关证明;
(五)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六)因支援内地、边疆建设等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市区定居且户籍回迁的,提供相关证明;
(七)低保、特困、残疾等特殊困难及军、烈属等优抚对象家庭,提供相关证明。
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十二条 保障性商品房限中小套型,建筑面积最高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配售控制标准为:2人户50平方米左右靠套型、3人户60平方米左右靠套型、4人及以上户80平方米左右靠套型。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保障性商品房,购买后所有家庭成员实名记入住房保障档案系统。
第十三条 保障性商品房实行政府定价,具体配售价格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测算后报市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根据保障性商品房的建设情况,及时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或其他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楼盘地段、配售价格、开发建设单位以及选购登记日期。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根据配售房源的供给情况,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房产管理局进行选购登记。登记选购的申请人数超过可供房源总量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组织公开摇号,确定购房名单和所选房号。公开摇号未摇中的申请人实行轮候。
第十六条 实行轮候的申请人每年须到市房产管理局进行年审登记。申请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经社区证明的书面材料。未进行年审登记的,视为放弃申购,退出轮候。
第十七条 经核准确定配售的申请人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办妥购房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取消配售资格,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在此期间不得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保障性商品房是政府提供特殊优惠的住房,由市房产管理局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盖“保障性商品房”印记,不得转让、出租或作其他处分,但可申请政府回购。
第十九条 申请人购买保障性商品房,可以提取家庭成员及其直系亲属名下缴存的公积金,但不得以所购房屋办理抵押。
第二十条 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按规定缴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一条 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收入状况和居住条件明显改善的,应当退出所购保障性商品房。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复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报不诚信,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经查属实的,取消申购资格;对申请人已骗购的保障性商品房,由市房产管理局责令退回,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并通报有关单位记入个人征信档案。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商品房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商品房建设、配售和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五条“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标准”暂定为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900元(含),“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按家庭成员人数×900×12×6计算,以后调整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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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2〕6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管理,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莞人子女在我市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依法保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 教育部门要将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围,挖掘潜力,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调整新莞人子女公办学位供给,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认真做好接收入学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负责新莞人学历情况审核并评分,以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公安部门负责为辖区内新莞人办理居住证,负责新莞人在莞连续居住年限和违法犯罪记录审核并评分,以及协助政府清理无证办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和维护积分制入学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进行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和资料分类送审;以及对辖区内新莞人及其来莞随迁子女在莞居住信息进行登记,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镇街教育主管部门提供新莞人子女6至18周岁学龄人口数据信息情况。

财政部门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及办法,根据财力增长情况,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的教育经费供给。

编制部门根据公办学校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和学生变化趋势等因素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新莞人的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技工教育学历、技能竞赛获奖情况和在我市就业年限等材料的审核并评分。

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新莞人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年限和在我市就业年限的审核并评分。

税务部门负责新莞人在莞纳税情况的审核并评分。

工商部门负责新莞人在莞经商营业年限以及投资情况等材料的审核并评分。

城乡规划部门要在市、镇街城市建设规划中,与教育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学校的规划布局方案,及时满足新莞人子女入学对校舍建设的需求。

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教育设施项目用地实际需要,指导项目用地单位申请用地指标、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项目用地所需用地指标,由市优先配给,保障教育发展用地需要。

卫生部门负责新莞人卫生行业执业注册证书、献血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并评分,以及负责全市学校卫生防疫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教育部门做好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为新莞人子女提供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服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新莞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以及新莞人在莞的计生情况进行审核并评分。

物价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教育收费标准,及时查处学校违规乱收费行为。

体育部门负责新莞人体育技能情况的审核并评分。

科技部门负责新莞人发明专利或优秀科技成果相关证明的审核并评分。

民政部门负责对新莞人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慈善捐赠和在军队立功受奖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评分。

房管部门负责新莞人自有居所权属情况的审核并评分。

团市委负责新莞人参加志愿者服务时数的审核并评分。

第五条 凡年满6至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其父或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并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的新莞人子女,可以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就读。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新莞人子女,可按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入读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民办学校申请入读。

教育部门根据每年年审的情况,在每年5月初向社会公布具有合法办学资格的民办学校名单。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其父或母一方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莞人子女,可以向其父母一方服务地或其父母在我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的镇街新莞人服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积分制方式,入读申请地所在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申请人父母的学历、职称、在莞服务年限、参保年限、居住时间、计划生育、纳税等方面情况作为计算积分的依据。

第八条 通过积分制入读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的程序是:

(一)公布学位。各镇街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对本镇街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的起始年级和非起始年级的学位容量进行统计,核定出可提供接收新莞人子女的学位名额数。市教育局在每年4月向社会统一公布各镇街提供的公办学位情况和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名单和学位情况。

(二)提交申请。

1.受理时间:积分制入学实行常年受理。符合申请条件的新莞人子女,可于每年的9月1日—来年5月31日(节假日除外)止到指定受理点申请下一学年秋季学位。

2.受理地点:申请人可到其父母一方服务地或其父母在我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两者任选其一)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经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信息一致后,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积分制入学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

(三)审核评分。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按照“一口受理,分类审核”的原则,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按所涉及的部门进行分类整理,每10个工作日将资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审核。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在收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移交的资料后,安排专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登录积分制入学信息管理系统对审查资料所涉及的指标内容,按照《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的标准进行评分。申请人个人信息有更新的,须及时向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提交,经审核属实,调整累计积分。

审核评分完成后,相关部门要将各类资料交还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

(四)计算积分。申请人的最终积分根据其个人提交资料的审核情况,由积分制入学信息管理系统计算生成。

(五)查询积分。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可凭姓名和受理回执编号登录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查询个人积分情况。申请人如对个人积分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凭受理回执到提交申请的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积分复核。

(六)提供名单。积分复核期结束后,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根据积分制入学信息管理系统计算生成的积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学位名额数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学生名单,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七)安排学校。通过积分制被公办学校或被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录取的新莞人子女,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分别安排入读辖区内的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第九条 属于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人员的适龄子女,可向其父或母工作单位所在镇街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优惠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入读当地的公办学校。

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人员主要包括:

(一)持有属于广东省人才引进签发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3年及以上),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的新莞人;

(二)持有《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的新莞人;

(三)近5年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或广东省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新莞人;

(四)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二、三等功,退役后在东莞连续工作满1年,在东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的新莞人。

(五)有突出贡献的新莞人。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及通过积分制被公办学校招收的新莞人子女,其收费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通过积分制被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招收的新莞人子女,免交相应民办学校的学杂费,免交的学杂费按民办学校学杂费收费标准核定,由市镇(街)财政根据市镇(街)二级办学体制经费分担办法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因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需随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就读的,其监护人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监护证明,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在我市中小学就读的新莞人子女,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子女(或被监护人)在学校接受教育的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新莞人子女必须年满6周岁;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新莞人子女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

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新莞人子女,不能申请留级重读,如发现申请留级重读者,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已在我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的新莞人子女可读至本学段结束;本学段结束后再升读更高学段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市教育和监察部门对在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障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新莞人子女在评优奖励、团队活动等方面,应与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

第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接收新莞人子女入学的民办学校发展纳入教育发展整体规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民办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各有关部门要在办学用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结对帮扶、教育教学等方面对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要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2010年1月19日发布的《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东府〔2010〕5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2006年5月29日)

深府办〔2006〕82号

  《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要求,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粤府办〔2005〕1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深府〔2005〕86号)和《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二)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即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
  (1)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
  (2)亿元国内生产总值(GDP)死亡率;
  (3)常住人口10万人死亡率;
  (4)社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
  (5)重特大事故起数。
   2.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情况,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2)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区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专项经费;落实辖区内各街道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专项经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等;
  (3)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严把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关;组织制订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重特大事故的应急能力等;
  (4)建立事故查处体系的情况,包括:建立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无瞒报、漏报、谎报现象,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公正查处事故责任,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根据事故情况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等。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系统、本部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
  (1)在道路交通、建设施工、特种设备、交通运输(含港口码头作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工矿商贸企业等领域,对公安交警、公安消防、建设、质监、交通、安监等法定监管部门实施事故指标控制,对其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财产损失和重特大事故起数进行考核;
  (2)除上述部门外的其他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监管范围内最近3年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财产损失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平均值进行考核。
   2.贯彻落实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任务。
   3.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4.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本部门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5.定期分析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本部门和所属部门及所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目标。
   6.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7.建立和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查处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9.支持、指导各区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本部门实际,对各区安监工作在资源、资金、技术和执法力量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10.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项目严格把关,积极组织力量取缔和查处所监管范围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三、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
  (一)自评考核。
  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认真总结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职责进行自评,撰写述职报告。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第一责任人审核。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须于每年元月20日前报送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组织考核。
  在自评考核的基础上,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组织考核,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由市安委办提出年度考核计划及考核方案(含评分标准、考核组构成),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2.考核组应提前通知被考核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3.考核组应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4.考核组要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流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市安委办。
   5.考核不合格的,应在1个月内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安委办。
   6.市安委办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情况。考核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人,同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7.考核评分标准由市安委办结合省政府的考核评分标准制定并另行印发。
  四、其他规定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深府〔2005〕86号)及其有关补充文件执行。
  (二)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的安全管理工作奖惩事宜,适用《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
  (三)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