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建立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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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建立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建立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教委社〔2008〕3号


各区县教育局,民办高校,开发区文教卫生局:

为进一步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进入教育领域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105号)和《批转市教委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8〕11号)文件精神,树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意识,抵御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办学风险,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天津市民办学校建立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民办学校建立办学

风险保证金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第二条:民办学校办学风险保证金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和区县审批机关实行监控,并进行专项管理。

第三条:民办学校要按照办学开办资金的5%和学校每年学费收入的3%的比例提取办学风险保证金,直至达到民办学校当年学费收入总额,可不再提取。

第四条: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开办资金标准暂定为: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不低于5000万元;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不低于800万元;民办高中不低于600万元;民办初中不低于400万元;民办小学不低于200万元;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不低于150万元;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不低于50万元。

第五条:办学风险保证金由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门金融机构进行专项管理,并以各教育机构的名义单独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和侵占风险保证金及其利息。

第六条:办学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学校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和学校终止时善后事宜的处理。

第七条:民办学校确需使用办学风险保证金,须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该校交纳的办学风险保证金总金额。

第八条:办学风险保证金使用后,该校仍具备继续办学条件,坚持办学的,应按规定继续交纳办学风险保证金,并按照第一年20%,第二年30%,第三年50%的比例补足已使用的办学风险保证金。

第九条:民办学校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办学风险保证金,或弄虚作假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果纳入当年年检的重要内容。第十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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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1〕19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
  为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推进落实。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10 〕 13 号 ) ,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在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 , 围绕推进民营企业建立技术(开发 ) 中心 , 承担或参与工程 ( 技术 ) 研究中心 、 工程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建设 , 以及建立和完善服务于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机构(以上统称 “ 研发机构 ” ) ,增强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大型民营企业发展高水平研发机构

(一 ) 国家和省 ( 市 ) 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要加大向大型民营企业的倾斜力度。 要积极推进大型民营企业建立专业化的技术(开发 ) 中心 。 对于已建技术 ( 开发 ) 中心并具备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 , 要按照地方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规定 , 积极支持申报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 对于大型骨干民营企业的省市级技术中心 , 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 科技部 、 财政部 、 海关总署 、 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有关要求 , 鼓励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 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 要按照财政部 、 海关总署 、 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 《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 ,积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二 ) 引导大型民营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的建设 。 国家和地方布局建设工程 ( 技术 ) 研究中心 、 工程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等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 , 要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行业大型骨干民营企业承担或参与建设任务 , 充分发挥其在推进产业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 。 有关具体要求和规定按照 《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 、 《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 、 《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 、 《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 》等执行,并积极推进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三 ) 积极鼓励大型民营企业发展海外研发机构 。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 , 鼓励有实力的大型民营企业积极 “ 走出去 ” ,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国际化的海外研发机构,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力 。 积极引导和支持大型民营企业参与全球化的产业创新网络和研发平台建设,促进民营企业利用全球创新资源 , 提升企业参与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层次和水平。

(四 ) 推进大型民营企业发展综合性研发机构 。 在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 , 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骨干民营企业组建企业(中央 ) 研究院 , 加强对行业战略性 、 前瞻性和基础性技术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提升企业整合创新资源和引领产业发展的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向中小民营企业开放实验仪器 、 装备和设施 。 推进大型骨干民营企业瞄准产业关键共性技术 , 与高等院校 、 科研院所 、 上下游企业 、 行业协会等共建行业技术服务中心 , 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 国家在科技计划中对符合要求的研究项目给予支持。

二、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多种形式的研发机构

(五)鼓励有条件的中小民营企业自建技术(开发)中心 。各地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和需求,积极探索设立专项资金 , 吸引和带动社会投资 ,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中小民营企业自建技术 ( 开发 ) 中心 , 促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 , 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

(六 ) 促进产学研联合建立研发机构 。 适应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 , 积极引导中小民营企业参与组建产业技术联盟 , 建立紧密 、广泛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增强企业参与国际分工协作的能力 。鼓励中小民营企业通过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联合研发机构 , 或通过投资控股 、 参股等方式共建研发机构 , 探索企业选题 、 共同研发、战略联盟的联合共建研发机构的新模式。鼓励科研院所 、高校更好地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七 ) 支持发展技术创新服务机构和平台 。 在民营企业相对集中 、 产业集群优势明显的区域 , 各地可扶持发展技术转移中心 、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 科技企业孵化器 、 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各类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支持建立分析测试、技术评估、技术转移 、 技术咨询 、 研发设计等公共技术支持平台 , 为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和服务支撑。

三、完善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

(八 ) 促进国家和地方公共创新资源向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开放 。 国家和地方利用政府资金支持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 、 工程 ( 技术 ) 研究中心 、 工程实验室 、 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 , 要加大先进实验仪器、装备和设施向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开放力度 ,探索有效的模式 , 实现国家和地方创新资源的共享 。 要充分利上述技术创新平台的研究实验条件和人力资源优势 , 针对民营企业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和问题,开展联合研发。

(九 ) 探索建立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良性运行机制 。 国家和地方各类科技计划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 , 按照有关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托研发机构牵头或参与承担相应的科研任务和产业化项目 。 要探索以国家和地方重大项目建设为纽带 , 建立促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参与重大技术联合攻关的机制 。 对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投入 , 按国家企业研发经费进行加计抵扣的有关规定 , 要积极给予落实 。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制定国家 、 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 。 逐步建立多元化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的投入渠道。

(十 ) 培育和发展相关服务机构 。 大力发展面向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 、 政策服务机构和科技政策咨询中介机构 。 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 、 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等建立服务于民营企业的培训机构 , 加强对企业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与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 , 提供有关技术发展方向的指导和帮助 。 地方要探索有效的方式,加快建立健全服务机构体系 , 提高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水平 , 为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提供全方位支持。

(十一 ) 建立和完善社会化 、 网络化服务 。 加快建立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公共信息服务网络 , 为民营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提供咨询 、 交流 、 培训等 。 推进民营企业的信息化建设 , 加强企业间技术 、 信息的高效互动 。 鼓励相关政府部门利用门户网站为民营企业提供专项政策服务 , 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 , 发展基于信息网络的技术咨询 、 劳务培训和维权服务 。

(十二 ) 加强有关知识产权服务与管理 。 围绕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 , 为有关专利诉讼与代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提供必要的援助服务 。 加强对国外行业技术法规 、 标准 、 评定程序 、 检验检疫规程变化的跟踪 , 加强对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主要技术和产品可能遭遇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监测 , 并提供预测和预警服务 。 强化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 , 探索建立公益性的专利信息服务平台 , 为企业提供专利信息定制服务,提高企业对专利信息资源的利用能力。

(十三 ) 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 。 探索推进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设立面向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客座研究员岗位 。 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为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 、 实训基地 。 推进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 院士工作站 , 吸引院士 、 优秀博士到企业研发机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活动 。 制定和实施针对民营企业吸引国内优秀创新人才 、 优秀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人才的计划 , 采取团队引进 、 核心人才带动等多种方式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参与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

四、建立国家和地方的联动工作机制

(十四 ) 加强组织和协调 。 各级发展改革 、 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营企业建设研发机构的指导 , 会同相关部门梳理政策 , 消除障碍 。 要强化服务意识 , 创新服务手段 , 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 加强相互之间的配合 , 形成推进民营企业建设研发机构的合力 。 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项资金 , 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十五 ) 加强政策宣传 。 各级发展改革 、 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发布的相关政策和规划中针对民营企业的内容进行解读 , 通过多种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发布 , 以便民营企业准确了解政策导向 。 要指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对研发机构建设和取得的重大研究成果 、 产业化重要进展等加强宣传 , 树立民营企业的良好形象,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六 ) 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 。 各级发展改革 、 科技部门要建立高效 、 便捷的问题反馈机制 , 便于民营企业对建设研发机构 、提升技术创新能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及时反馈 。 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 , 抓紧制订和完善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 , 认真解决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 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 促进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迈上新台阶,切实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促进民营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民事立法与民法学研究展望

人民法院报

  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理论日渐成熟、实践日益丰富,以及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确定,未来几年,在民事立法和民法学研究中,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将会引起人们的重视。
关于民法典的体系
  实现民法的法典化,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曾为无数的学者呼吁和企盼,是新中国几代民法学者的愿望。目前,民法典的制定工作被正式列入了全国人大的立法日程。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不会采用一步到位的方式,而是准备先制定单行的民事法律规范,然后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典的编纂。以此为背景,民法典的体系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在一个合理的体系框架内,才能制定出一部科学的民法典,这就需要研究:
  第一,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民法典是采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大陆法系各个国家和地区做法不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所适用的共同规则和共同制度集中规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的规则,规定于各民事特别法,以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与商法的融合。从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来看,采取民商合一立法体例,最典型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部立法既对民事合同进行法律调整,又对商事合同进行法律调整,较好地解决了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实现问题。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应坚持这一做法。
  第二,侵权行为法是否需要从债法中分离的问题。侵权行为法归属于债法并非天经地义,因特定的文化及法律因素作用所导致的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模式,更具其合理性。传统债法体系的内在缺陷、侵权责任形式的多样性以及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特殊性,是侵权行为法独立于债法的有力依据。
  第三,知识产权法是否应当包含在民法典中。毫无疑问,知识产权法属于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将知识产权法规定在民法典中。知识产权法一方面与行政管理联系密切,另一方面技术性的规定较多,而且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还要面临着如何与Trips等世贸规则接轨的问题。为保持民法典作为调整民事关系基本法所应有的稳定性,最好将知识产权法作为单行法加以规定。
  第四,民事证据法可否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民事证据法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最好的办法是制定单行法。如果不能单独立法,则可以考虑放在民事实体法中,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因为民事证据法从性质上说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结合的产物,但放在民事程序法中,一方面在技术上有困难,另一方面寄希望于修改民事诉讼法以加入证据法的内容,尚不现实。借助民法典的制定,可以保证证据法尽快出台。
  加入世贸组织(WTO)将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加入世贸组织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当然选择和必然结果,它将会给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学研究带来机遇,提出挑战。因为在世界贸易组织诞生前后形成的、要求加入世贸组织的成员必须接受的一揽子经贸协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开展经贸合作与竞争的“游戏规则”,并且成为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我国要加入世贸组织,就必须对现有的民事立法中一些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予以修改、废除和补充。同时,面对加入世贸组织后,民事关系更为活跃的前景,我们必须加快民法典制定的步伐,尽快确立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则,以便为交易当事人从事各种交易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并从制度上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
  人格权的研究将日渐受到学界的关注
  作为民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格权存在的基本价值是实现和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民法的人格权制度通过对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保护,确认主体对其人格利益享有一种排斥他人非法干涉和侵害的力量,同时也赋予个人享有一种同一切“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的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武器。其中隐私权的保护,在当代社会具有重要讨论价值。在信息社会里,由于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人们的生活方式,尤其是涉及私人领域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某些改变,在个人数据保护方面及信息网络管制方面,均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而对于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的关系,也将成为讨论的重点,其讨论意义将超出民法的范围。
  债和合同法的研究将面临新的问题
  由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在具体步骤上采取了“分步走”的策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制定和颁行,就成为了民法典制定的先声和预演。以此为契机,合同法乃至债权法的研究都将进一步深化、拓展。
  首先是合同法总则中的一些新制度,如缔约上过失责任制度、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制度、合同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制度、责任的竞合制度等,有待于深入研究。
  其次,要注意电子商务问题。电子商务的出现,推动了交易方式的更新,极大地促进了市场交易的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虽然对电子商务问题有所涉及,但仍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严重妨碍了网络交易的发展。比如电子商务安全性问题、网络服务商(ISP)在电子商务中的责任问题等,合同法如何作出回应,将成为合同法研究的一大课题。
  第三,随着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典型交易法律调整的研究,即合同法分则的研究,也开始受到了学界的重视。人们将逐渐认识到合同法的分则在合同法的研究中具有独立的意义。因为合同法的分则,不仅要实现合同法总则所确立的,调整合同关系的一般原则、一般规范的具体化,还要结合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典型交易的自身特点,作出不同于合同法总则的种种特别规定。从而使得合同法的分则成为了合同法总则的特别规则,要进行独立的讨论和研究。
网络时代的侵权行为法问题
  计算机网络将向侵权行为法提出新的课题。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广泛应用,网上侵权日益增多,且侵犯的民事权利涉及诸多类型。由于网络本身的特点,不仅造成了侵权事实认定的困难,有时甚至很难认定侵权主体和权利主体,另外,网络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也使侵权后果难以确定。因此,对网上侵权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物权法的研究重点
  债权法主要以调整财产流转关系为使命,对于财产归属和利用的民法调整,则主要是物权法所承担的使命。物权法的研究重点包括:
  第一,物权法首先需要确定物权的体系。物权法的核心问题是解决物权的确认和保护问题,以贯彻物权法定原则。通过物权法的制定,应对各类物权进行整理,并将迫切需要物权法保护的权利,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确定为物权。还要解决如何用传统的物权法原理来表述、建构我国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及其行使制度。
  第二,建立和完善物权的公示、公信制度。公示、公信制度对于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至关重要。在公示制度中,重点要着眼于如何完善不动产物权和一部分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要改变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过程中漏洞较多等缺陷,使登记制度能够为交易的当事人提供真实充分的信息。
  第三,要确立一整套解决物权冲突的规则。物权的重心是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主要是土地上的物权,因土地在法律上被区分为若干部分,每个部分可成为权利的客体,故土地上的物权并非单一的物权类型,而是一组物权,是存在于土地上的物权群,连同租赁权等形成权利群。它们是物权法规制的重心,我国物权立法应配置这组权利群,协调好权利之间的效力冲突。
  第四,仍然需要讨论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及其相关问题。核心是我国应否采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理论。
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的更新
  以往我国民法学的研究以制度研究为主,欠缺对于民法的多角度考察和审视。具体表现在对于相邻学科,如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缺乏了解,更少有借鉴。未来应注重对于民法多角度的考察。
  其次,以往对于民法方法论的讨论,仍显薄弱。讨论的重心仍集中在民法的解释方法上,对于民法的基本分析方法尚未作深入研究。未来对于民法方法论的研究,不仅要关注民法解释学的有关问题,更要对研究民法的基本分析方法进行深入、广泛的考察。
  再次,民法学具有自身的学科特点,如想避免重复劳动并更为深入地进行比较法的考察,必须以扎实的资料梳理为前提。但不无遗憾的是,在介绍域外资料和整理我国已有研究成果方面,仍有很大的不足。未来对于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尤其是要自觉地动员学界的力量,翻译一批高质量、有影响的域外民法著述。
  最后,要更加自觉地进行案例研究。进行案例研究,将传统的民法理论与实际发生的案例相结合,既有助于发掘我们的本土资源,也有助于检验民法制度的有效性,还能够为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交流和沟通开辟渠道,共同推动民法学的发展。域外的经验多次证明,高水平的案例研究,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能够在世界民法之林占有一席之地的基本前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