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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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株洲市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株洲市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05〕52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等的投资。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妇、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等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环境保护、市政、交通及水利设施等公用事业项目。(4)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单位的项目管理制度。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使用单位是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是代建单位。

  第三条实行代建制的范围:市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或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及以上的,实行代建制;总投资500万元以下或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下的,依据项目性质、资金来源等因素确定是否实行代建制;由上级发改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实行代建的,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实行代建项目的组织指导、协调实施工作,市监察局负责代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资金拨付和监管,审计、建设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产;

  (二)具有综合或专业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综合或专业乙级监理资质、综合或专业乙级工程咨询资质、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

  (三)具有相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项目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四)具有相应的专门机构和管理体系。

  第二章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

  第七条项目单位负责完成以下工作: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可研、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等审批手续;

  (三)配合开展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

  (四)监督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筹措自筹资金,并按项目进度及代建合同拨款。

  第八条代建单位负责完成以下工作:

  (一)负责编制代建项目建设流程图,以及对应的投资分解表;

  (二)会同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依法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投标活动,并将招投标情况、中标合同报发改委、监察、财政及建设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办理项目规划报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五)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报批工作;

  (六)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投标活动,并将招投标情况、中标合同报发改委、监察、财政及建设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七)组织施工图设计和报批工作;

  (八)负责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

  (九)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十)按项目进度申报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发改委和项目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十一)配合发改委和项目单位共同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二)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财政局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九条项目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条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范围。

  第十一条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督促代建单位与项目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代建范围、权利义务和奖惩措施等,并报市监察、市财政及建设等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委,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后,按程序组织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初步设计报市建设局,按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概算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查后,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五条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后,市发改委根据代建单位申报的年度投资计划审批下达。

  第十六条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项目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四章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代建单位和项目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项目单位职责。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提供不低于项目总投资8%的资金履约担保。项目单位不能履行合同时,应依照合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取费标准、项目投资总额和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限定代建费的最高比例,项目代理费经审定后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条监理费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监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估算实施投资控制,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总额±5%,超出±5%的应重新办理可研审批手续,工程预算严格控制在批复的工程概算以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调整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单位、项目单位审查,报市发改委批准:

  (一)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引起概算发生重大变化的。

  属于财政管理的资金,使用时由代建单位向项目单位提出支付申请,项目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办理支付。

  第五章奖惩规定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不得在所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与材料供应,不得将所代建的项目转包和分包。代建单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可依法行使监理权限,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与材料供应应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发改委依法进行处罚,市财政局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项目决算投资经市财政会同市发改、监察、审计部门审查后,比合同约定有节余的,按政府投资节余资金的40%,由政府对代建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项目投资、质量、工期控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代建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三年内不得承担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的代建。

  代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对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关质量责任,其它相关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参与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有违法、违规或不履行合同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得再参与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全过程监管,市财政局负责造价核查和财务监督,市审计局负责专项审计,其它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市监察机关对阻碍推行代建制和其他项目实施中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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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煤矿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煤矿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10〕2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10月27日7时40分,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大坡煤矿发生一起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该矿恶意隐瞒,且矿方管理人员逃匿,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该矿为乡镇煤矿,证照齐全,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属停产整顿矿井。发生事故时,井下共有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当班入井50人。该矿置停产整顿指令于不顾,也未认真落实探放水规定,在掘进施工中揭穿老空区积水,导致事故发生,透水量约3000立方米。

这起事故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一是该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监管监察指令,违法组织生产;二是恶意瞒报事故;三是未认真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带班矿领导未与职工同下同上,没有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四是掘进作业前未采取探放水措施;五是该矿在停产整顿期间未认真排查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10月29日11时,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赵家河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该矿为独立扩建矿井,2007年批准由3万吨扩建至6万吨。初步调查,这起事故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一是该矿为技改矿井,但违法组织生产;二是通风瓦斯管理不到位,掘进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三是隐患排查不到位。

这两起事故都是违法生产造成的,且贵州“10·27”事故故意隐瞒,性质非常恶劣,影响极其严重。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充分认识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性,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要求,真正把煤矿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落实到基层和岗位,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坚决制止各种弄虚作假行为。各煤矿带班领导必须与工人同下同上,并在井下交接班。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带班或少带班,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下井或提前升井。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或者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传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目的、意义和各项要求,切实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10月28日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召开的全国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将“打非”专项行动引向深入。已下达停产整顿指令而未通过验收的矿井,一律不得复产复工;未履行相关手续的整合技改矿井,一律不允许开工建设;进入整合技改程序的矿井,禁止从事与技改设计内容无关的一切采掘活动。各地要切实落实责任,严格监管,对无视政府监管指令、屡禁不止、冒险作业的,要依法实施关闭。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规定》)的宣传贯彻力度,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规定》,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和水害应急救援制度,加大对班组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要立即停产撤人,隐患未消除,不得恢复生产;加大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认真落实防治水有关规定、未按规定采取探放水措施的煤矿,坚决予以停产整顿。

五、全面加强通风瓦斯管理工作。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紧紧抓住采掘布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现场管理五个重点环节,健全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加强通风系统维护和局部通风管理,确保用风地点风量充足,严禁无风微风作业。对在技术、装备、管理及培训等方面无能力达到瓦斯防治要求的煤矿,要坚决停产整顿,严禁冒险作业。

六、严肃查处事故,严厉打击瞒报行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认真查处相关责任人;对工作中不负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非法违法生产导致事故发生的煤矿,要依法严办,一律按上限处罚;对瞒报、谎报事故和事故后逃匿等性质恶劣、触犯刑律的有关人员,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司法机关公开逮捕和审判,以儆效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已将贵州大坡煤矿“10·27”重大瞒报事故列入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范围;各地安委会要认真执行事故分级督办制度,对相关事故进行挂牌督办,事故处理结果要在地方主流媒体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请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05号

2005-01-27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4〕19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精神,从1998年起,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不得按提取效益工资数税前扣除,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不超过当年提取数和以前年度按两个低于范围内提取但未发放、建立工资储备基金的余额合计数内据实扣除。因此,对新疆石油管理局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的工资余额应分段计算扣除并进行纳税调整,即1998年以前(不含1998年)企业按两个低于提取的工资,不论是否当年发放,均可税前扣除;1998年以后,按两个低于提取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允许税前扣除,已提取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不得在当年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上述精神,责成企业对1998年之前和之后提取的工资储备分开核算,正确计算扣除。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