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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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白城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9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八年四月九日

  白城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下列财政资金:(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二)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六)彩票公益金:即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七)罚没收入: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和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范围的,其依法纳税后的资金为政府非税收入。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含洮北区、开发区(园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统一管理。审计、监察、价格主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 票据管理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使用吉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财政票据。
第六条 财政票据不得与税务发票或者其他票据互相串用,不得转让、转借、代开。财政票据由使用单位的财务机构,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持票据领购证到市财政部门领购财政票据。领购财政票据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法人单位。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验旧领新、月清年结”制度。
第七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首次领购财政票据时,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收费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单位介绍信,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同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分别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市财政部门应当核发《吉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八条 征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领用、保管、核销、审核等制度,登记台账,并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要确定专人和专库(柜)负责管理,保证财政票据的安全。
第九条 征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财政票据,财政票据有填写错误的,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遗失财政票据的,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将书面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并由征收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公告作废。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条 对于政府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单位的,由规定的单位征收;未规定征收单位的,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征收单位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征收政府非税收入,需要委托代征代扣的非税收入,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情况及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罚没收入除外)实行计划管理。征收单位于每年年初向市财政部门编报年度政府非税收入计划,由市财政部门批准并下达年度政府非税收入计划。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收入计划的,需经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缓征、减征、免征,由缴款义务人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制度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与缴款相分离,即“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制度。征收单位不得当场征收现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在代收银行开设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活动。征收单位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代收银行由市财政部门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征收单位规定,及时、足额将有关款项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征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个人帐户。
第十六条 征收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直接到代收银行缴款。使用专用票据和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收款的,由征收单位于发生缴款行为的当日汇总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其款项缴存代收银行。对收费时间较集中、业务量大且依照规定可以现金收取的,联系指定银行上门收款,或征收单位将现金集中,当日汇总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存开户银行。
第十七条 征收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除国家、省财政部门另有规定使用税务票据的除外。
第十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属于缴纳后应当返还的待结算收入的,缴款义务人应当先到代收银行营业网点将款项缴入财政专户;符合返还条件的,由征收单位提出意见,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返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九条 依法确认为误收、多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返还缴款义务人。
第二十条 征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征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征收单位,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考核和奖惩机制。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日常检查和年度稽查,及时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征收单位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真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征收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积极组织收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第二十五条 征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规定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依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实行收费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缴款义务人应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如发现征收单位有违反上述行为的,有权拒绝缴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二)对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三)超越权限或法定程序缓收、不收和免收政府非税收入;(四)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或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政府非税收入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收缴应当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政府非税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二)截留代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政府非税收入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私存私放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政府非税收入过渡账户,转移、截留非税收入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撤销开立的账户。
第三十条 将政府非税收入直接或变相缴付上级单位或拨付给下级单位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或者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收取的费用,转移到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责令纠正,所流失的政府非税收入由责任单位依法予以补缴。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扩大成本性支出,骗取财政分成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全部收缴财政。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5.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实将给予奖励。对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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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中央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共国资委委员会文件

国资党委纪检[2011]11号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中央企业廉洁文化
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关于推进中央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国资委第168次党委会议审义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资委纪委将对执行情况适时进行检查。


                             国资委党委
                            2011年1月26日


关于推进中央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中纪发[2009]27号,以下简称《意见》),扎实推进中央企业廉洁文化建设,促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促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为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提供文化支撑和思想保证,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按照惩防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意见》为指南,以提高预防腐败能力为目的,以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为重点,融入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培育“廉洁从业、诚信守法、行为规范、道德高尚”的廉洁理念,养成廉洁从业的道德操守和实践行为,形成反腐倡廉的文化氛围和良好风尚,促进中央企业科学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5]93号)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宣传[2005]62号)的要求,把廉洁文化建设纳入构建惩防体系和企业文化建设的总体规划,经过几年的努力,建立中央企业廉洁文化体系。

  (一)2011年,整体规划、夯实基础。各中央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推进廉洁文化建设的实施办法。明确工作计划,落实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夯实廉洁文化建设的基础,不断提高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的质量和水平。通过廉洁文化建设,使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和广大员工的反腐倡廉意识普遍增强,廉洁理念、廉洁要求逐步融入企业经营管理。

  (二)2012—2013年,巩固提高、形成体系。进一步加强廉洁文化基础建设,创新载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广泛开展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廉洁文化活动,不断提高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立起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相承接、与时代精神相统一、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与惩防体系和企业文化相协调、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制度体系相融合的具有本企业特色的廉洁文化体系,逐步使廉洁文化核心理念内化于心、固化于制、外化于行。

  (三)2014—2015年,完善体系、形成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责任机制、考核机制、保障机制、参与机制、奖惩机制等,用制度体系保证廉洁精神的弘扬,形成廉洁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实现制度与文化、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结合,将廉洁文化软实力转化为企业竞争优势。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发展的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将廉洁文化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建设规划统一部署,克服急功近利和形式主义。坚持以人为本,根据对象、层次、内容和需求的不同,分类实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满足员工的文化需求,丰富员工的精神生活,激励员工勤廉敬业,促进企业和谐发展与人的全面进步。

  (二)服务中心的原则。廉洁文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要紧紧围绕企业的中心任务,让廉洁文化理念贯穿于企业制度和生产经营管理整个流程,与企业发展同步推进。用先进的文化,确立员工廉洁的价值观念,为企业发展服务。

  (三)遵循规律的原则。按照文化建设的规律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继承并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廉洁思想,借鉴和吸收世界优秀企业文化成果。不断丰富廉洁文化的内涵,创新廉洁文化建设的思路、方法、内容和载体,在继承中创新,在实践中发展,不断增强廉洁文化的科学性、时代性和生命力。

  (四)全员参与的原则。健全员工参与机制,扩大覆盖面,夯实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的群众基础。把廉洁文化建设融入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创建活动之中,凝聚员工的聪明才智,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企业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既是廉洁文化建设的参与者,更是廉洁文化建设的组织者、倡导者、示范者,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和导向作用,重视并支持企业廉洁文化建设。

  (五)因地制宜的原则。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企业文化资源、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等作用,有效利用当地文化资源,做到地尽其利、物尽其用、人尽其才。结合地域文化特点,开展符合员工思想实际、与周边文化环境相协调的企业廉洁文化建设活动,形成具有本企业特色的廉洁文化品牌。

  (六)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握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了解企业不同员工群体的思想状况和需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针对性地加强企业廉洁文化建设。做到方向明确、思路清晰、工作务实。既要针对热点、把握重点、突破难点、培育亮点,又要兼顾全局、实事求是、循序渐进,重实际、办实事、做实功、求实效。

  四、主要任务

  (一)提炼培育廉洁理念。廉洁理念是廉洁观点、廉洁思想、廉洁动机和态度的总和,反映企业和员工价值取向及道德追求,是廉洁文化的核心,具有引领和先导作用。要培育、宣传“廉洁从业、诚信守法、行为规范、道德高尚”的廉洁理念,使之成为员工自觉的行为准则和廉洁从业的精神动力。同时,还要结合本企业长期生产经营管理实践和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以及反腐倡廉工作实践,总结、提炼、培育具有本企业特色的廉洁文化核心理念,为深入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是推进廉洁文化建设的前提和基础。要把廉洁从业教育纳入企业培训计划,区分层次,突出重点,采取政治理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案例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切实抓好对企业领导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和广大员工的反腐倡廉教育。

  对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要重点开展党的基本理论、理想信念、优良传统和警示教育,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促使领导人员增强宗旨意识,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业绩观,自觉做到依法经营、廉洁从业。

  对广大员工特别是重点岗位人员,主要开展法律纪律、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同时充分发挥正反典型的示范和警示作用,促使其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提高监督能力,养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章守纪、廉洁从业的行为习惯。

  (三)加强廉洁文化阵地建设。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必须夯实物质基础,构建交流平台,丰富传播载体。

  1.建设反腐倡廉教育基地。充分利用企业现有文化设施和教育场所,建立廉洁文化教育基地。要重视文化场所建设,配备必需的设备,为员工参与廉洁文化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企业党校、教育中心要设置廉洁文化课程,提高廉洁教育的系统化、规范化水平。要加大企业和地方廉洁文化共建的力度,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2.建设廉洁文化景观标识。在企业所辖区域干道、广场、社区等适当位置,设立廉洁文化标语、广告牌、雕塑等。在会议室、办公室设立廉洁文化标识,悬挂廉洁理念、格言、警句匾牌等。通过建设各具特色的廉洁文化“路、廊、场、室”,诠释廉洁文化理念,形成浓厚的文化氛围。

  3.建设廉洁文化传播平台。发挥现代传媒直观、快捷、感染力强的优势,建设廉洁文化的传播平台。充分利用企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手机短信息等平台,及时宣传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成果,传递工作信息,交流廉洁文化建设经验,发送廉洁格言警句等,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廉洁文化制度建设。廉洁文化制度既是廉洁文化建设的规范化表现形式,更是企业扎实推进廉洁文化建设的有力保障。要在教育预防、行为规范、监督制约、检查评估等方面,强化廉洁文化制度建设,将廉洁文化优势转化为企业制度优势、管理优势、效益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

  1.健全廉洁教育工作制度。制定反腐倡廉教育计划,明确廉洁教育的主题、对象、内容、方法和时间等,确保廉洁教育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建立完善廉洁教育工作人员培训等制度,保证廉洁文化建设的有效性、连贯性和规范性。

  2.健全廉洁从业规定和行为规范。以企业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为重点,把廉洁从业规定和行为规范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在领导人员层面,健全和完善领导人员述职述廉、任前公示与廉洁谈话、诫勉谈话、专题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重大事项报告、“三重一大”决策等制度;在关键部门、重要岗位人员层面,健全和完善“管钱、管物、管人”工作程序、岗位标准和相关人员廉洁自律规定;在员工层面,健全和完善员工基本道德行为规范,形成一整套企业员工形象标准体系。

  3.健全廉洁从业承诺和监督制度。完善各项监督制度,进一步修订完善企业相关制度,将廉洁理念融入经营管理制度之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积极推进企业廉洁诚信建设,建立企业领导人员“诺廉”、“践廉”的保廉制度。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廉洁承诺制度。在资金运作、对外投资、物资采购、招投标、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工程建设、合同签订、产品销售和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实行责任人公开承诺制度。

  4.建立健全廉洁文化建设考评制度。制定廉洁文化建设评价考核标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对廉洁文化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配套制度,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加强检查考核,形成廉洁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廉洁文化理论研究。不断适应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准确把握企业发展的趋势和特点,深入研究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发现新规律,拓展新领域,丰富廉洁文化的时代内涵和表现形式。加强廉洁文化核心价值体系的研究,促进廉洁文化的核心价值理念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多层次、多角度的理论研讨活动,交流借鉴廉洁文化建设的理论成果。及时总结廉洁文化建设活动中的好做法和成功经验,上升为理论,再放到实践中去检验、去发展,使理论研究成果系统化、制度化,用发展着的廉洁文化理论指导廉洁文化建设的新实践,不断推动中央企业廉洁文化建设深入发展。

  (六)打造廉洁文化精品。树立精品意识,精心策划组织,开发廉洁文化产品;认真总结、固化廉洁文化创建成果,使之不断向企业产品、形象、品牌、环境延伸。在核心理念提炼培育、反腐倡廉教育、文化阵地建设、制度创新、理论研究等方面打造一批具有企业特色的廉洁文化“精品工程”和“品牌形象”。要与文化部门积极协作,创作廉洁题材文艺作品,繁荣廉洁文艺。注重培养和发现一批积极参与廉洁文化建设的骨干力量,鼓励企业员工创作具有企业鲜明特色和艺术品位的廉洁文艺精品。做到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五、主要方法和途径

  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教育深度,拓宽文化广度,以丰富多彩的活动为载体,通过多种途径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把廉洁文化建设融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一)主要方法。

  1.领导带头推动。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人员要带头树廉洁之风,践廉洁之行。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安排廉洁文化教育内容,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廉洁素质。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意识,落实好“一岗双责”,党政主要领导人员既要带头参加廉洁文化建设活动、执行廉洁从业规章制度,又要自觉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高度重视和支持廉洁文化建设,把廉洁文化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企业发展战略一起研究部署,一起检查落实。

  2.广泛宣传倡导。大力弘扬廉洁文化,把廉洁文化建设与创建文明企业等工作紧密结合,融入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之中,引导广大员工认同、参与、传播和丰富廉洁文化。组织开展廉洁文化书法绘画作品创作、廉洁文艺演出、“读书思廉”等丰富多彩的廉洁文化活动,提高广大员工的道德修养,培育崇廉风尚。通过廉洁文化“上台面、上路面、上桌面、上页面、上版面”等形式,拓宽宣传教育领域和空间,增强互动性、渗透性和影响力,形成学廉、倡廉、崇廉、守廉的良好风气。

  3.创建廉洁岗位。组织制定各类岗位规范,把廉洁从业的要求融入岗位职责,创建廉洁岗位。把廉洁文化建设与创建党员先锋岗、员工明星岗和青年文明岗等相结合,发挥廉洁文化渗透和教化功能,以“荣廉耻贪,爱岗敬业”为主题,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在重要岗位人员中推行廉洁承诺制度,设立廉洁档案;建立岗位保廉的检查考核制度,有效落实各项廉洁自律规定和企业管理制度,强化各岗位人员的廉洁从业意识。

  4.创树清廉家风。家庭是廉洁文化建设的特殊阵地,具有独特的影响力。把廉洁文化建设与家庭美德教育相结合,开展以创树清廉家风为内容、以陶冶情操为目标的亲情助廉活动。通过组织领导人员及配偶观看反腐倡廉影视片、签订家庭廉洁承诺书等形式培养崇尚廉洁的理念;通过发家庭廉洁倡议书、廉洁贺卡、廉洁短信息等进行助廉提醒;通过举办清廉家风征文、廉洁知识竞赛、亲情话廉座谈、征集治家格言等活动,使清廉治家理念深入人心;通过开展选树廉内助、清廉家庭等活动,引导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亲友当好贤内助、廉内助,共建幸福、和谐家庭。

  5.评选廉勤典型。通过召开述职述廉会、民主测评会等形式,对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开展评选勤廉兼优人物,大力宣传勤廉敬业的先进事迹,树立先进典型,用清正廉洁的先进典型对员工进行示范教育,弘扬正气。

  6.实施考试考核。坚持把廉洁理念教育贯穿于企业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和使用的全过程。一是探索廉洁考试制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实行任前或年度(季度)廉洁知识、法纪规章制度考试,促使各级领导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自觉学习法纪规章,从而有效增强廉洁从业意识。二是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工作作风、廉洁从业等方面的考核,把廉洁考核指标纳入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与选拔、使用、收入相挂钩。引导企业领导人员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学与用、知与行相统一,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二)主要途径。

  1.融入企业党的建设。将企业廉洁文化建设与企业党建有机地统一起来,列入企业党建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渗透到党建工作的各个环节。用文化的方式拓宽企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途径,用文化的形式传播廉洁的要求和规范,用廉洁理念和廉洁氛围,促进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督促企业党员、领导人员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将企业廉洁文化建设与企业党的建设齐抓共创,相互作用、相互渗透、共同发展。

  2.融入惩防体系建设。把企业廉洁文化建设贯穿于惩防体系建设的全过程,为教育提供思想内容,为制度提供精神支撑,为监督提供价值标准。把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治、纠风等各项工作具体化,把反腐倡廉建设的制度和纪律等要求,转化为企业员工的共同意志和行为准则,使构建惩防体系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更加牢固,使反腐倡廉教育更有影响,制度建设更有力度,监督制约更有实效。

  3.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企业廉洁文化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统一规划、统筹考虑,各有侧重、突出特色。有效利用企业文化的载体和传播途径,将廉洁文化所蕴涵的理念和内容渗透到企业文化中,将廉洁理念与企业精神、企业宗旨、企业核心价值理念相融合,培养员工高尚的精神境界和道德操守。

  4.融入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在企业廉洁文化建设中领导人员是重点,领导班子是关键。把廉洁文化建设和创建“四好”班子紧密结合,把廉洁教育列入企业领导人员教育培训规划,倡导慎独意识和秉公用权,不断提高领导人员的道德修养和廉洁素质,培育崇廉风尚,塑造“四好”班子。

  5.融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把廉洁文化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同规划、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同奖惩。把廉洁理念寓于管理制度,贯穿于工作流程,使员工既有价值观的导向,又有规章制度的约束,促进廉洁自律与履职尽责的有机统一。

  6.融入企业员工道德建设。注重人本理念,以文育人,以德成人。扩大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把廉洁文化内容纳入员工培训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范畴,不断提高员工的廉洁素质,坚定廉洁从业的价值取向和理想追求,努力培育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员工队伍。

  六、保障措施

  (一)完善领导体制。把企业廉洁文化建设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建,纪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发挥优势,广大员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的整体合力。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不仅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二)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廉洁文化建设组织协调机制,适时研究部署廉洁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组织、协调、指导廉洁文化建设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机制,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规范,分解落实任务,形成严密的责任体系。各责任部门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单位)的检查、指导和协调。各级纪委要在党委领导下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能,充分发挥党委宣传(企业文化)、组织(人事)部门、工会以及共青团等组织在廉洁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建立保障机制。要为廉洁文化建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有力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设立廉洁文化建设专项经费并纳入企业预算;建立廉洁文化建设的目标管理、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严格奖惩兑现,严肃责任追究。

  (四)强化培训教育。加强对企业廉洁文化建设队伍的专业培训,使之具备丰富的廉洁文化知识,准确把握内涵,提高政治素养和文化艺术修养,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保证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同时要加强宣传,强化廉洁教育,提高领导人员和广大员工对廉洁文化的认知水平,使廉洁意识转化成自觉的廉洁行为。



关于建立新闻、出版三资企业审批程序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建立新闻、出版三资企业审批程序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建立新闻、出版三资(中外合资、外国独资、中外合作)企业,政策性强,应十分慎重。经国务院批准,通知如下:
新闻、出版行业(包括图书、期刊、报纸、音像的出版、印刷、复录、发行单位)禁止设立外资企业,原则上也不搞在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如个别确有需要设立的,应事先由中方项目单位报主管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报其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新
闻出版署归口审核同意,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其中,属于对外宣传的,新闻出版署审核时征求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自文到之日起应对所属新闻、出版三资企业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和检查,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于1992年2月底前向新闻出版署报告有关情况,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与港、澳、台建立新闻、出版合资、合作企业适用于本通知精神。



199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