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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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野蛮装卸,造成货物损毁的,由责任单位依法赔偿。”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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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以下简称《纲要》),确定了到本世纪末我国妇女发展的任务、总目标和各项具体目标,并明确了相应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认真贯彻实施《纲要》,对于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妇女素
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妇女地位,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推动劳动事业发展,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今后一个时期劳动工作领域妇女发展的基本任务是,扩大劳动就业渠道,提高妇女就业水平;加强职业培训,充分开发妇女职业技能;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妇女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目前,
由于我国就业形势严峻,安全生产局面被动,职业培训基础薄弱等一系列问题,劳动领域妇女发展的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各级劳动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实施《纲要》,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制订具体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保证各项任务的
完成。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为妇女进一步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务创造条件,增加就业机会
1.保障妇女就业权利,禁止对妇女的就业歧视。要认真贯彻《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规定,依法对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督,规范其用工行为,使各类企业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实行有利于扩大妇女就业的产业政策,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九五”期间,要努力保持女职工的就业增长幅度不低于男职工。注意在调整产业结构中,使妇女就业的产业结构和行业结构趋于合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兴办劳动密集型企业,努
力开发适合妇女就业的工作岗位,拓宽妇女就业渠道。要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和扶助失业、下岗女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同时,积极促进乡镇企业和其它非农产业的发展,吸收更多的妇女就业。
3.实行灵活的就业形式。在某些工作领域,应根据妇女的就业特点和生产实际开辟非全日制及临时工、小时工和弹性工作等就业形式;鼓励有家庭困难的妇女实行阶段性就业;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采用家庭承包工作、弹性工作时间等形式,安排更多的妇女就业。
4.开展以女性为扶助对象的就业促进项目。要在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的过程中,建立以女性为扶持重点的项目。通过运用就业服务等手段,重点帮助失业女职工、企业富余女职工和农村女性剩余劳动力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
构要开办女性职业介绍专项服务,为妇女就业提供信息、咨询和指导;就业训练中心要强化对失业、富余女职工和农村女性劳动力的实用技术培训;劳服企业要积极组织失业和富余女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同时,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开办就业服务事业,为妇女提供服务

二、提高妇女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妇女就业能力和职业能力
提高妇女的职业技能素质,是提高妇女整体素质的重要方面,也是增强妇女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同时,还是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发挥妇女社会作用的有效保证。各地要充分开发妇女职业技能,加强妇女职业培训工作,认真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到本世纪末使我国妇女的就业能力和
职业能力有明显增强。
1.在就业前培训工作方面,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及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在城乡妇女中大力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形式职业培训,争取每年培训待业女青年人数占培训待业青年总数的50%。各级劳动部门要指导各类职业培训实体,挖掘办学潜力,提高办学质量,积极开设适
合女性就业的专业(工种),扩大招收女青年的规模,确保女青年接受培训的比例逐年提高。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录取原则,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从事的专业(工种)外,其余专业(工种)不得拒绝收女学生。有条件的地方可创办女子技工学校。
2.在职工培训方面,各级劳动部门应指导企业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制度,经常性地开展岗位培训、技术等级培训、适应性培训以及技术比赛、岗位练兵等活动,重视女职工技能水平的提高。同时,积极组织妇女参加各种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大力宣传女性
能工巧匠、技术能手等先进事迹,增强女性技术人才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引导更多的妇女走岗位成才之路。“九五”期间,劳动部将会同有关方面和有关行业,举办全国妇女职业技能竞赛,对优胜者予以表彰。
3.在培训农村妇女方面,县级地方政府劳动部门和县办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要大力加强对农村妇女实用技术的培训。有计划地建立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点,培养一批实用技能培训教师(特别是出自本乡本土的教师),开发一批适合于农村妇女学习的教材。使更多的农村妇女掌握种
植、养殖等生产技术,尽快脱贫致富。
三、改善劳动条件,依法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
1.要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建立女职工定期检查身体和妇科病等专项保护制度。在企业内配备专职或兼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人员。
2.采取专项措施,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水平。企业应设立女职工卫生室、淋浴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对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予以合理的照顾和保护。应不断改善生产环境,保证女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3.劳动部门要注意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用品、保健品和防护技术措施的更新换代工作,鼓励、引导有关单位积极进行科研、开发,并加强指导和管理。
四、加快生育保障制度改革步伐,实现女职工生育保险的社会统筹管理
要适应企业改革的要求,积极建立社会生育保险基金,将生育保险由企业管理逐步转变为社会统筹管理,均衡企业负担,分散风险。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既是进一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整个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提高对此项改革的认识,积极、稳妥地开
展工作。
1.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进展要求:
——全国35个大中城市,条件成熟的,要在1996年以前建立新型的生育保险制度;条件尚不成熟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不迟于1997年以前完成此项工作。
——全国所有地级市,1998年以前市本级全面实施,并逐步实现由县级统筹到地市级统筹。
——全国80%左右的县(市),到本世纪末实现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2.扩大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覆盖范围。要将生育保险费用统筹的实施范围,由国有企业逐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实施对象扩大到与上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职工。

3.确定合理的待遇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统筹考虑保障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与减轻企业负担问题,坚持社会保险的基本保障原则,避免因保护项目过多、期限过长、标准过高而造成基金提取比例过高,加重企业负担
。逐步形成全国统一项目、统一给付原则、统一缴费比例(确实需要提高比例的,实行报批制度)的格局。
4.加强社会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生育保险与计划生育国策紧密衔接,可预见性强,各地确定具体基金提取比例要进行周密测算,从严控制,改变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过多的状况;严格审核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力求节约,杜绝浪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丢情况要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的监督。
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确立劳动关系,加大对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监察力度
1.切实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必须实现劳动关系的法制化。到1996年底,各类企业都要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女职工各项劳动权益,包括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通过劳动合同,使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在集体合
同中应有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内容。
2.建立健全劳动监察体制,积极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劳动监察是保护妇女劳动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劳动监察机构要重点查处在女工“三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强迫女工超强、超时劳动,违反男女同工同酬原则,雇用女童工等严重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给予处罚。要全面
保障《纲要》提出的各项妇女劳动权益,为此要建立健全劳动监察体制,在省、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备充足人员;积极开展常规巡视检查和专门大检查活动,及时查处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依法纠正各种劳动违法现象,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建立群众举报制度
,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指定专人负责,认真作好群众举报的接待工作,对群众举报的案件,认真受理、及时查处。
3.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组织机构,完善仲裁员、仲裁庭的办案制度。要认真解决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充实基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人员,发挥劳动行政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和工会组织在调解处理劳动争议工作中的作用,及时、公平地处理涉及女职工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


六、加强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和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要进一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劳动工作领域,把普及有关妇女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深入、持久地抓好。要注重宣传效果,采取群众喜闻乐见
、易于接受的宣传方式,通过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女职工能够知法、懂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强化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其守法的自觉性。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日



199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