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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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经研究,原则同意劳动人事部《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及《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试点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劳动人事部,以便制订《技工学校教师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执行。

附一: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技工学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促进职业技术培训事业的发展,建立和健全教师工作责任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技工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技工学校的特点和改革的需要而设置的,有明确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聘任(或任命)限额和任期。
第三条 技工学校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各级教师职务的限额应与批准的编制定员和工资增长指标相适应。
第四条 职务名称
(一)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名称定为: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
(二)技工学校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名称定为: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的工作职责。
(一)教员:在高级讲师、讲师的指导下,按照教学计划、大纲的要求,编写一门课程中部分章节的教案和讲义,并承担一定的讲授任务和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
(二)助理讲师:按照教学计划、大纲的要求独立编写一门课程的教案和讲义,完成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和实验室的教学指导工作;担任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或教学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三)讲师: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和指导实验室的工作,并撰写本专业具有一定水平的教学研究论文,参加编写教材和培训教师的工作。担任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或教学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承担用一种外国语翻译本专业一般资料的任务。
(四)高级讲师:熟练地担任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和组织实验室及生产实习教学工作,负责指导本专业的教学研究、撰写学术或技术论文,主持编写质量较高的教材和教师的培训提高工作;担任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或教学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较熟练地承担用一种外国语翻译本专业书籍、资料的任务。
第六条 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一)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在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的具体指导下,编写本工种(专业)生产实习课的部分教案和讲义,并承担生产实习课部分课程的实际操作技能(包括工具、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示范、辅导工作。
(二)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按照生产实习教学计划、大纲的要求,编写本工种(专业)生产实习课的教案、讲义,完成生产实习课教学工作;承担学生职业道德,文明生产,安全生产的教育工作和生产实习课教学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熟练地担任生产实习课的教学工作和对工具、设备的正确使用及保养维修;讲授本工种(专业)的工艺学理论课,参加编写教材和承担一定的生产实习教学研究、技术革新任务以及指导三级实习指导教师技术理论知识和教学业务能力的提高;承担学生职业道德,文明生产,安全生产的教育工作和生产实习课教学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熟练地担任生产实习、工艺学理论课的教学工作,组织指导本工种(专业)生产实习教学研究和技术革新,撰写有一定质量的论文和教学经验总结,主持编写较高质量的教材,指导和提高三级、二级、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的业务技能;承担学生职业道德,文明生产,安全生产的教育工作和生产实习课教学的组织管理工作。承担用一种外国语翻译本专业一般资料的任务。

第三章 任职基本条件
第七条 技工学校的教师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做好教学教育工作。
第八条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的任职条件
(一)教员
1.见习一年期满的大学专科毕业生,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受过不少于100学时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的培训;
2.在高级讲师、讲师的具体指导下,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能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
(二)助理讲师:
1.见习一年期满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或担任教员职务二年以上的大学专科毕业生或担任教员职务四年以上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并受过不少于100学时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的培训;
2.能独立担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三)讲师:
1.大学专科毕业以上,担任助理讲师职务四年以上,能担任培训教员的工作;
2.能胜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和全部教学工作,质量较高,教学效果好;
3.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和资料。
(四)高级讲师:
1.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讲师职务五年以上,能联系实际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工作(包括主编质量高的教材等),或者在生产技术方面有较大的贡献,能指导提高讲师的业务水平;
2.能熟练地担任二门或二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和全部教学工作,教学工作经验丰富,教学质量高,能起到学科带头人的作用;
3.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第九条 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任职条件
(一)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1.见习一年期满的大专毕业生或中专、技工学校优秀毕业生,经过不少于100学时的教育学、心理学和生产实习教学法的培训;能承担本工种(专业)部分生产实习教学工作;
2.了解本工种(专业)的各种工具、设备的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对本工种(专业)的实际操作技能达到中级技工的水平。
(二)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1.大学专科毕业生,担任三年实习指导教师一年以上并受过不少于100学时教育学、心理学和生产实习教学法的培训,或具有四年以上实际教学工作经验的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能独立担任生产实习课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2.掌握本工种(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的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对本工种(专业)的实际操作技能达到中级技工的水平。
(三)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四年以上,能胜任本工种(专业)生产实习课和工艺学理论课的教学工作;
2.对本工种(专业)的实际操作技能达到高级技工的水平;在技术革新和生产实习教学中有较大贡献。
(四)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五年以上,并已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熟练地担任本工种(专业)生产实习课及工艺学理论课的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质量高,能主持编写质量高的生产实习课教材,有独特、高超的技艺,在生产和技术革新方面或在实习教学中成绩卓著。
2.掌握一门外国语。

第四章 评审及聘任(或任命)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的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高级职务的任职资格或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部门或单位组织评审委员会,报省市和部委批准后,负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各地(市)和各技工学校成立相应教师职务评审组织(委员会或小组),负责评审中、初级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必须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担任较高级别教师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各级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评委会成员的聘任,由同级主管领导批准。评审讲师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的评委会,需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聘任(或任命)权限。技工学校的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职务,经地(市)评审组织评审通过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评审委员会审定。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职务,经技工学校评审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地(市)评审组织审定。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和教员、三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职务,由学校评审组织审定。各级教师职务经相应的评审组织审定后,由校长聘任(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行政领导任命)。
第十三条 实行聘任制的技工学校,校长应与被聘任的教师签订聘约,规定双方权利、义务、聘任期限和辞聘、解聘等事宜。实行任命制的学校,行政领导应向被任命的教师颁发任命书。教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可以连聘或连任;对有特殊成绩和突出贡献者可提前晋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应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事业单位的技工学校;企业单位的技工学校可根据企业职称改革工作部署,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劳动人事部。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二: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技工学校教师各级职务的编制限额,根据技工培训事业发展和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并结合技工学校教师队伍的现状确定。各档次教师职务的结构比例由劳动人事部提出,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由9~11人组成,地(市)以及技工学校的评审组织可由7~9人组成。各级评审组织评审教师任职条件时,应有不少于全体委员三分之二的人出席,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投票同意方能通过。
三、在高级讲师、讲师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条件中,对外语水平的要求,可采取考试或指定翻译有关专业外文资料的方式进行考核。留学生和有规定数量的译著者可以免试。对一九六六年底以前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虽然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教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也可根据需要聘任(或任命)讲师及以下职务;对某些特殊工种(专业)和传统工艺(如工艺美术、艺术雕刻、刺绣、美瓷等),具有特殊技艺的实习指导教师,在评审高级、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时,对学历和外语可不列为必备条件。
四、实施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几项具体规定
1.一九八三年九月前,已获得职称的合格人员,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聘任(或任命);对在中办发〔1983〕63号文《关于整顿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下发之前,经有评定权限的评定委员会正式评定的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的人员,在这次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时,可与已取得相应职称的人员同样对待,但不再办理授予原职称手续。
2.对具备担任各级职务条件的教师,因定员限额已满,不能在本单位受聘或有其他原因不能受聘的人员,原单位要继续关心他们,应区别情况,妥善安排;并积极鼓励和支持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他们专长的学校和部门去任职,以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和作用。
3.受聘(或被任命)的教师确因工作需要,经校长同意,由具有相应级别干部任免权限的行政领导批准,可受聘(或任命)兼任行政职务,其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4.凡到离休、退休年龄的教师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休、退休的规定;在这次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工作中,对已到离休、退休年龄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教师、凡符合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经过评审委员会审定合格者可在确定相应的教师职务后,再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5.技工学校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主要任务是传授实际操作技能,应具备中、高级工的技能水平,才能适应教学工作的要求。因此,必须挑选能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技工学校优秀毕业生培养实习指导教师。凡符合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条件的,可在技工学校干部(含实习指导教师)编制定员之内,按吸收录用干部的规定转干后,正式聘任(或任命)为生产实习指导教师。
6.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调到技工学校担任教师时,一般应经过一定时间的教学法培训和教学实践后,再按任职条件进行考评,确定其相应的教师职务。
7.技工学校教师任职条件的评审工作,按隶属关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或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和部署。
五、技工教师进修学校和劳动服务公司所属的就业训练中心的专职教师,以及技工学校教学方法研究室的专职教学研究人员职务的评审聘任(或任命)工作,可参照《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实行。
六、实行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是对技工学校教师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政策性强,影响很大,工作复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人事部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指导、严格执行《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顾全大局,群策群力,认真抓好。各地可先在有条件的技工学校进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的试点,其它学校实行教师职务任命制,以后逐步过渡到教师职务聘任制。这次教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工作,应大体在一九八六年或稍长一些时间内完成,以后转入经常化、制度化。

附三: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试点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职称改革工作部署的通知》精神,结合技工学校职称改革试点工作准备的情况,我们研究提出了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试点工作的安排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技工学校职称改革工作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在工作中要精心指导,审慎行事,坚持试点,逐步展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要成立技工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择1~2所事业单位的技工学校进行职务聘任(或任命)的试点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要拟定试点工作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试点工作。
四、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试点工作拟于今年五月初开始,试点工作总结务必于八月初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抄报劳动人事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通过试点工作实践,对《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及时报劳动人事部。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技工学校教师职务的评审和聘任工作,由有关部门会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领导和部署。
七、企业办的技工学校(包括非事业费开支的技工学校)教师职称改革的试点工作另行安排。
以上安排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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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广东省河源市亿康制药厂生产的盐酸小檗碱片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查处广东省河源市亿康制药厂生产的盐酸小檗碱片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1]3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局按照2001年药品抽验计划,在对盐酸小檗碱片监督抽查检验中,抽到现名广东省河源市亿康制药厂(广东省河源市康泰制药厂)销售给安徽省太和县医药工业公司的盐酸小檗碱片5批,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在该厂抽取2批,总计7批次,其中5个批号盐酸小檗碱片(生产批号:20000712、20000714、20000801、20000803、20000806),检验结果均不符合规定,并有明显杂质峰,系有其他物质干扰试验结果,经过实验进一步确证(研究),检验结果仍有明显差异,均属掺假。我局多次派员对该企业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状况存在严重问题,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在药品中掺杂其他物质为假药。盐酸小檗碱片属常用品种,使用量大,范围广。这些掺杂其他物质的假药,一旦流入市场,将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现就查处广东省河源市亿康制药厂生产的盐酸小檗碱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责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河源市亿康制药厂盐酸小檗碱片批准文号。

  二、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厂停产整顿,待整顿检查合格后,方允许恢复生产销售。

  三、请各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对河源市亿康制药厂生产的上述5个批号的盐酸小檗碱片按假药查处。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河源市亿康制药厂已流入市场的其他药品要加强监督抽查检验,发现有假劣药品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盐酸小檗碱片是使用量较大的常用药品,为了保证这类产品的安全有效,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出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对辖区内生产的盐酸小檗碱片进行监督抽查检验,并按文后所附测定方法加做高效液相色谱法的含量测定试验,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并将结果报我局。

  附件:盐酸小檗碱含量测定方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三日

附件:盐酸小檗碱含量测定方法

  【含量测定】照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VD)测定

  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 用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乙睛一磷酸盐缓冲液(0.05mol/L磷酸二氢钾和0.05mol/L庚烷磺酸钠(l:l),(40:60),含0.2%三乙胺),用磷酸调节PH值至3.0为流动相;检测波长为263nm。理论板数按盐酸小檗碱计算应不低于3000,盐酸小檗碱与相邻杂质峰的分离度应符合要求。

  测定法 取本品20片,精密称定,研细,精密称取细粉适量(约相当于盐酸小檗碱 40mg),置100ml量瓶中,加沸水适量使溶解,并稀释到刻度,摇匀,滤过,精密量取续滤液5ml,置50ml量瓶中,加水稀释至刻度,摇匀,作为供试品溶液。另精密称取盐酸小檗碱对照品适量,同法溶解并稀释制成每lml含40μg的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分别取供试品溶液和对照品溶液各20μl注入液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按外标法以峰面积计算,即得。


关于建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示范点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建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示范点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工商形象建设年和公平交易执法年活动,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建立20个精神文明建设示范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实际行动体现和落实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结合“做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讲求职业道德,规范行政行为,树立文明管理风尚,促进监督管理职能到位,用自身实际行动做
精神文明建设的表率。
二、建设标准与要求
(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讲政治,加强理论修养,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忠于职守,勤奋敬业,自觉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二)工商所必须环境整洁、标志醒目,设有导向标志和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办事;建立意见箱、举报箱,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工商所必须公开办事制度,做到职责范围公开;办(验)证照的条件、程序、期限公开;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收费的依据、标准公开;工作人员的纪律、守则公开。
(四)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着装上岗,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待人礼貌。在工作中使用文明语言,热情接待前来咨询、办事的群众,耐心解答问题,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提高工作效能。受理工商业户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审查手续时,凡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在法定时限内一次办理完毕;手续不全的,一次讲清需补办的事项;不能办理的,耐心、准确地解释清楚。
(六)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办案时,须出示有关证件,并抓紧时间工作,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罚。
(八)认真受理经营者、消费者投诉,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凡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不得推托,必须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并告之处理结果;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要讲清原因,指明投诉方向。
(九)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建立罚没财物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制度。对罚没财物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为政清廉,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在企业兼职或以其他形式参与经营活动,收取佣金;不得借工作或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各种方式收受管理对象的财物。
三、文明管理示范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工商局厂桥工商所
上海市黄浦区工商局南京东路工商所
天津市河北区工商局天津站工商所
重庆市工商局渝中分局上清寺工商所
辽宁省沈阳市工商局和平分局南湖工商所
吉林省长春市工商局光复路工商所
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四方分局宣化路工商所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工商局花桥工商所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局福田分局白沙岭工商所
陕西省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分局炭市街工商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商局郊区分局留营工商所
江西省南昌市工商局青云谱分局洪都工商所
江苏省镇江市工商局京口分局象山工商所
福建省泉州市工商局鲤城分局中区工商所
安徽省淮北市工商局相南分局相南工商所
河南省平顶山市工商局一分局体南工商所
四川省德阳市工商局市区分局旌湖工商所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工商局青云工商所
浙江省奉化市工商局溪口工商所
山西省高平市工商局城镇工商所
四、工作措施
为保证上述要求首先在示范所得到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对20个示范所实行所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领导和示范所所长负责制,如发生严重问题,一经查实,将追究领导责任,并取消示范所资格及有关荣誉称号。二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认真执
行《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加强对本地区示范所的监督管理,有组织有重点地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指导,及时处理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三是欢迎广大群众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示范所要面向社会设立和公布群众举报监督电话,并可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纠风办
举报,举报电话:010-68522710或010-68522771(夜间)。
随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逐步扩大示范点的范围和数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强与各地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关的联系,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窗口部门建设,文明管理、文明执法,切实改变
工作作风,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良好形象。



199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