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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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2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将原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价格、财政、建设、公安、税务等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收取和管理工作。”

二、将原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按户计收。”删去原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将原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城市居民应缴的垃圾处理费:

1.对供水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户(含租住户),可委托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收取;

2.实行二次供水的住宅小区居民户,可委托原对二次供水实施收费的部门统一收取;

3.使用自备水源的住宅小区居民户,可委托埇桥区人民政府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收取。”

将原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行政事业单位应缴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区财政部门统一代收。”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三)凡在国税部门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应缴的垃圾处理费,可委托国税部门收取,其他企业可委托地税部门收取。”

将原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集贸市场及其他各类专业市场应缴的垃圾处理费,有开办单位的,可委托开办单位收取;没有开办单位的,可委托埇桥区人民政府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收取。”

将原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整为第五项。

此外,对原第八条、第九条部分项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1年12月8日起施行。《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






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57号令)、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其它危险废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中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市价格、财政、建设、公安、税务等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收取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垃圾处理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后,城市居民所缴纳的清扫保洁费与垃圾处理费归并征收。

第七条 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经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也可按季度或年度一次性缴纳。

第八条 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收费原则,具体计费方式为:

(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按户计收;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等按上年末在册(不含离退休人员)人数计收;

(三)生产经营单位及各营业场所按垃圾产生量计算,按产生量计算有困难的,可按营业面积计收;

(四)集贸市场,早、夜市摊点等按摊位计收;

(五)机动车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计收;

(六)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吨或工程建筑面积计收。

前款未涉及的单位,按照从业人数计收。

第九条 垃圾处理费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取成本、方便缴费的原则确定收取方式: 

(一)城市居民应缴的垃圾处理费:

1.对供水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户(含租住户),可委托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收取;

2.实行二次供水的住宅小区居民户,可委托原对二次供水实施收费的部门统一收取;

3.使用自备水源的住宅小区居民户,可委托埇桥区人民政府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收取。

(二)行政事业单位应缴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区财政部门统一代收。

(三)凡在国税部门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应缴的垃圾处理费,可委托国税部门收取,其他企业可委托地税部门收取。

(四)集贸市场及其他各类专业市场应缴的垃圾处理费,有开办单位的,可委托开办单位收取;没有开办单位的,可委托埇桥区人民政府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收取。

(五)机动车辆应缴的垃圾处理费,可委托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收取。

(六)建筑工程应缴的垃圾处理费,可委托建设主管部门收取。

(七)其他单位和个人应缴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直接收取。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分别列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免缴垃圾处理费:

(一)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

(二)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

前款所列单位和个人,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定后,免缴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 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单位,须持有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缴并举报。

第十三条 垃圾处理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入财政指定的专户,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支付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垃圾处理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定。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根据垃圾处理费标准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垃圾处理量,出具垃圾处理费拨付意见书,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意见书向垃圾处理企业拨付费用。

第十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提高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费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费用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费用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和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11月27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宿州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暂行办法》(宿政〔2000〕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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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新农村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牡政办发〔2006〕24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新农村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新农村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3届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牡丹江市新农村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不断巩固我市新农村建设成果,努力构建政府扶持引导、农民自愿参加、社会广泛参与的新农村建设长效机制,确保新农村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学决策机制
  (一)机构组成。
  1.决策机构。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决策机构是市县两级的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
  2.议事机构。新农村建设工作的议事机构是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成员组成,副组长中设常务副组长1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3.咨询机构。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咨询机构是新农村建设专家咨询团,咨询团由领导小组聘请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
  (二)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主持全面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成员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参与决策。专家咨询团为决策提供专业咨询。
  1.组长职责。
  ⑴主持领导小组会议;
  ⑵研究审定新农村建设重要事项;
  ⑶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重要工作。
  2.副组长职责。
  ⑴出席领导小组会议;
  ⑵带领分管部门谋划、实施新农村建设项目;
  ⑶组织分管部门向上争取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
  ⑷对分管部门涉及到的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⑸对于涉及新农村建设全局性的重要问题和有关政策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向组长汇报;
  ⑹常务副组长负责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3.成员职责。
  ⑴出席领导小组会议;
  ⑵组织本单位谋划新农村建设项目;
  ⑶按照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项目;
  ⑷组织本单位向上争取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
  ⑸向领导小组会议汇报本单位新农村建设工作情况。
  4.咨询团专家职责。
  ⑴根据需要列席领导小组会议;
  ⑵对规划、推进措施及相关政策的出台,提供专业咨询;
  ⑶根据领导小组安排,对相关人员开展专题培训。
  (三)议事规则。
  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决定本地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事项,对新农村建设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对影响本地新农村建设全局的特别重大事项形成意见,报政府常务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议审议。
  1.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事项范围。
  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规划;
  ⑵指导本地新农村建设工作的相关文件;
  ⑶配置本地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
  ⑷新农村建设推进中的重要事项;
  ⑸需要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2.领导小组会议的决策程序。
  ⑴领导小组例会每半年一次,如遇紧急重大事项,还可增开临时会议。研究议题时,领导小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组长综合成员的意见,最后形成决定。对某个问题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⑵会议形成的意见代表集体意见,成员应维护会议决定,并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⑶各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组长或常务副组长请假,并委派本单位分管领导参加。
  ⑷领导小组定期听取下级领导小组工作汇报,进行重大决策前,应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专家咨询团、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⑸为保证决策的严肃性,对领导小组会议所议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或公文,经组长审定后下发。
  二、推进落实机制
  (一)责任分工。
  新农村建设的责任分工采取分级管理的模式,总的原则是市级领导小组指导、县级领导小组主抓、乡村级领导小组实施。
  1.市级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责任。
  ⑴制定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规划;
  ⑵审核县级和试点乡、村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
  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
  ⑷向上争取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
  ⑸成员单位按照《牡丹江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分解》,指导县级及县以下新农村建设工作;
  ⑹成员单位将所管理的公共资源按照市领导小组的要求,集中向新农村建设投放;
  ⑺对县级及县以下干部开展专题培训。
  2.县级领导小组责任。
  ⑴制定县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规划;
  ⑵审核乡、村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
  ⑶研究确立并发展本地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撑产业和项目;
  ⑷向上争取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
  ⑸组织实施农村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建设;
  ⑹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⑺对乡级及乡以下党员干部开展专题培训。
  3.乡村级领导小组责任。
  ⑴制定乡、村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
  ⑵结合本地特色,构建"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产业格局;
  ⑶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
  ⑷动员农民群众投资投劳;
  ⑸管理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
  ⑹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农民群众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沟通协调。
  新农村建设的沟通协调工作制度分为领导联系点制度、部门联络员制度和社会联建制度。
  1.领导联系点制度。
  实行市县两级领导干部联系试点乡村制度,每人联系1个试点村,并通过试点村带动县乡两级新农村建设工作。
  ⑴指导试点乡村做好规划工作,搞好产业定位,落实项目资金;
  ⑵组织和动员农村干部群众提高认识,增强信心,主动投身新农村建设;
  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
  2.部门联络员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相关部门安排联络员,形成多渠道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⑴联络员收集、整理、传递本地本单位新农村建设重要信息,定期向本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息;
  ⑵联络员向本单位报告新农村建设工作动态;
  ⑶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汇总联络员信息,定期向本级领导小组和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⑷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文件、简报、信息网站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上级精神及典型经验。
  3.社会联建制度。
  动员全社会力量选择乡村结成联建对子,建立长期稳定的联系,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动良性发展格局。
  ⑴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根据能力和愿望,在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下,自主选择联建对象;
  ⑵联建单位根据新农村建设规划的重点,从群众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开展联建工作;
  ⑶联建单位应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有钱出钱、有物出物、有人出人、有智出智,把文明传播到农村;
  ⑷联建乡村农民群众应进一步解放思想、主动对接,积极配合联建单位开展工作;
  ⑸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总结、宣传、推广联建先进经验。
  (三)抓点带面。
  坚持试点先行,典型引路的原则,发挥典型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
  1.试点选择。
  ⑴坚持好中差各占三分之一的原则;
  ⑵坚持区域内合理布局的原则;
  ⑶坚持兼顾不同类型、不同区域代表性原则。
  2.试点推进。
  ⑴因地制宜,科学制定试点发展规划;
  ⑵精心组织,严格按规划实施;
  ⑶整合资源,形成建设合力。
  3.试点推广。
  ⑴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探索不同地区推进新农村建设有效途径,培育一批做得实、学得了、推得开的示范典型;
  ⑵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合本地发展模式的试点经验进行推广;
  ⑶完善发展规划,落实发展项目,搞好项目配套,提供有效服务,发挥综合效益,确保建设一批、成功一批。
  三、投入保障机制
  (一)筹资渠道。
  1.财政投入。
  ⑴各级财政每年用于农村建设的资金总额增量要高于上年,预算内建设资金用于农村建设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资金总量要高于上年;
  ⑵整合涉农资金,领导小组采取部门联合、捆绑使用的方法,集中财力办大事,整合使用各项资金,实现互利共赢、整体推进;
  ⑶依据优势,谋划重点项目,形成项目集群,打包向上争取资金;
  ⑷创新财政投入方式,采取财政贴息、税收优惠、民办公助、以物代资、以奖代补、以免转补、奖补结合等多种投入模式,调动社会各方面投入"三农"积极性。
  2.金融信贷。
  ⑴引导农村信用社大力推行农户授信联保贷款(农户贷款"一证通")制度;
  ⑵支持发展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效发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作用;
  ⑶完善有关政策,力促各金融机构调整资金投向,扩大在"三农"方面的信贷规模。
  3.农民自筹。
  ⑴采取以奖代投等方式,把政府补助资金与农民自筹资金结合起来,引导农民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农民出钱出物、投工投劳;
  ⑵引导实力较强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一定规模资金投入新农村建设。
  4.社会资金。
  ⑴引导工商资本、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全面引进BOT、TOT等资本运作方式,努力形成多种投入形式共存,互为补充的投融资机制;
  ⑵积极鼓励工商大户、慈善组织、社会团体、知名企业和已经先富裕起来的农民企业家进行捐赠;
  ⑶城中村、城郊村和旅游区等有条件的乡村,探索土地经营开发建设思路;
  ⑷鼓励和引导大型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资源开发;
  ⑤利用资源开发,盘活闲置资产,发展新兴产业。
  (二)资金投向。
  1.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⑴农业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⑵农业产业化体系建设;
  ⑶农业机械化体系建设;
  ⑷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体系建设;
  ⑸动植物保护体系建设;
  ⑹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⑺农业信息和市场体系建设;
  ⑻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体系建设。
  2.改善农民生活条件。
  ⑴村内基础设施建设;
  ⑵通乡通村公路建设;
  ⑶农村饮水工程建设;
  ⑷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建设;
  ⑸农村清洁能源建设;
  ⑹农村通讯设施建设。
  3.发展农村社会事业。
  ⑴农村基础教育建设;
  ⑵乡村卫生建设;
  ⑶农村文化事业建设;
  ⑷农民职业技能培训;
  ⑸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三)资金监管。
  1.政府监管。
  ⑴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制;
  ⑵实行全程财政投资项目审批制;
  ⑶实行涉农专项资金报账制。
  2.农民监管。
  ⑴坚持乡村财务公开制度;
  ⑵坚持村民理财制度;
  ⑶坚持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制度。
  3.社会监督。
  ⑴加强媒体监督;
  ⑵建立特聘监督员监督制度;
  ⑶发挥人大、政协监督职能;
  ⑷发挥社会群团组织监督作用。
  四、监督评价机制
  (一)监督评价主体。
  1.监督主体。
  ⑴各级政府;
  ⑵农民群众;
  ⑶社会力量。
  2.评价主体。
  新农村建设工作评价主体是市县两级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能,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评价工作。
  (二)监督评价内容。
  1.政策执行情况;
  2.任务完成进度;
  3.经济和社会效益;
  4.农民满意程度。
  (三)监督评价方式。
  1.实行至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双向监督;
  2.整体工作由市县两级领导小组监督评价;
  3.部门工作采取职能监督评价;
  4.采取例行检查、随机抽查、部门联查、群众信访等办法实施监督。
  (四)监督评价处理。
  1.纳入党委、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2.实行工作重大失误一票否决制;
  3.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4.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挂钩;
  5.表彰奖励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由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支持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实施“节水增粮行动”的意见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关于支持黑龙江省 吉林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实施“节水增粮行动”的意见

财农[2011]502号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财政厅(含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厅、农业厅(委员会):

  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以下简称四省区)土地资源丰富,但受水资源条件制约,耕地灌溉率低,农业生产潜力未能有效发挥。为合理利用有限的水资源,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充分发挥四省区的土地资源优势,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支撑,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决定,2012—2015年,支持四省区实施“节水增粮行动”。为做好“节水增粮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节水增粮行动”的重要意义

  粮食安全、水资源安全始终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战略问题,也是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点工作。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把发展粮食生产和解决水资源问题摆在“三农”工作的重要位置,促进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但是,我国水资源短缺,特别是北方地区水资源供需矛盾非常突出。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粮食稳定发展的主要瓶颈,干旱灾害已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威胁,发展节水灌溉已成为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多年来,各地围绕发展节水灌溉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四省区,根据当地实际,大力发展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不仅大幅提高了粮食产量,也达到节水、节肥、节能、省工、增效等多重效果。四省区自然资源禀赋相似,发展粮食和农业的土地资源丰富,不仅是我国最重要的粮食主产区之一,而且是我国粮食增产最具潜力的地区之一。目前,四省区粮食产量占全国粮食总产量五分之一强,在四省区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进一步挖掘粮食增产潜力,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财政、水利、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节水增粮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实施“节水增粮行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技术推广的重大任务,认真部署并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节水增粮行动”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实施“节水增粮行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四省区水土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主要目的,通过实施“节水增粮行动”,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建立健全节水灌溉工程长效运行机制,强化管理和服务,结合工程、农艺、农机、管理等综合措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根据各地自然地理和经济社会条件、水土资源状况、农业生产布局和土地经营方式等,确定发展规模,合理选择技术路线、工程模式和管理方式。

  2.突出重点,连片推进。重点推广膜下滴灌、喷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集中连片建设,规模化发展,注重形成稳定的、具有一定标准的基础设施。

  3.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部门合作,建立协调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及社会力量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

  4.建管并重,强化服务。按照建得成、用得起、管得好、长受益的要求,加强工程建设和管理,完善服务体系和技术支撑,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三、实施“节水增粮行动”的目标任务

  “节水增粮行动”的目标是:通过发挥中央和地方合力,在四省区集中连片大规模推广应用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水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水增粮增效,为缓解四省区水资源供需矛盾和实现粮食持续稳产增产提供有力支撑。

综合考虑四省区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规划目标、地方投入能力、粮食产量、增产潜力,以及生态环境、水资源等因素,2012-2015年,中央支持四省区实施“节水增粮行动”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的面积控制在3800万亩。其中:黑龙江省1500万亩、吉林省900万亩、内蒙古800万亩、辽宁省600万亩。按照亩均投入1000元的标准,“节水增粮行动”总投入为38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28亿元。

  四、实施“节水增粮行动”的具体要求

  (一)积极统筹整合资金,确保“节水增粮行动”投入足额落实。按照“适当调整存量资金,主要依靠增量投入”的原则,中央财政安排或地方财政自主安排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科技推广资金,支持实施“节水增粮行动”。四省区要切实承担起投入责任,按照中央与地方6:4的比例落实地方投入。其中,省级财政落实总投入的20%、市县财政落实总投入的10%、农民群众筹资投劳不高于总投入的10%,地方各级财政的投入必须保证在总投入的30%以上。地方各级财政应落实的资金,要通过公共财政预算、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其他可以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来安排,不得将中央财政安排的其他财政支农资金或银行贷款作为地方财政落实的资金。要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和农村基层组织的积极性,发挥农民群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项目选择、实施、监督和管护的作用。中央财政将建立投入挂钩机制,对上一年度地方投入落实不到位的省区,相应减少中央补助资金规模。“节水增粮行动”为涉农资金整合提供了新的平台,要依托这个平台,积极统筹整合相关资金,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规划设计,集中安排,避免各自为政和重复建设。要切实做好“节水增粮行动”与有关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的衔接工作,科学合理布局项目区。为形成支持合力,中央有关部门将研究推进高效节水设备产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四省区要因地制宜研究支持节水设备生产企业的具体贷款贴息政策,以及根据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实际需要,将高效节水灌溉关键设备列入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补助范围。

  (二)精心编制实施方案,确保“节水增粮行动”做成精品工程。四省区要根据确定的总体建设任务和年度建设任务,在中央部门指导下,编制2012-2015年总体实施方案和分年度实施方案。一是落实建设任务。将各年度任务指标分解落实到县(旗)、乡(镇)、项目区,三年内曾经安排过小农水、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等相关建设项目的地块不得重复建设。优先支持地方重视、群众积极性高、准备工作充分、增产潜力大、基础条件好、管理能力强的地方实施建设。“节水增粮行动”主要支持粮食产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不得用于发展设施农业,以种植经济作物为主的灌溉面积和投入额度比例控制在10%以下。二是做好基础性工作。做好水资源论证工作,把水资源承载能力作为安排项目的前提和必备条件,以水定项目、定工程,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要充分考虑水土资源状况、农业种植结构和耕作制度,因地制宜科学选择节水灌溉模式、主导作物、主推模式和工程类型,实行工程措施、农艺措施、管理措施相结合,大力推进农艺措施和农业集成技术推广应用。做好典型设计工作,紧密结合项目区水土资源条件、地形地貌条件和农业种植结构,科学提出各典型区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模式。三是明确建设标准。按照平均每亩1000元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各项目区灌溉工程建设的亩均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具体年度资金筹措及使用方案由省级财政(含农发)、水利部门研究制定。四是明确建设要求。在项目选择和资金安排上要突出重点,做到项目区集中连片、整乡整县推进、规模化发展,确保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形成规模效益。实施方案由各省区组织编制,水利部汇总。组织水利、农业、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审查,并由四省区履行批准程序后,作为建设、考评、验收的依据。

  (三)严格项目监督管理,确保“节水增粮行动”透明高效廉洁。“节水增粮行动”按照“中央支持指导,地方自主安排”的原则,实行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切块下达资金,明确建设目标的管理方式。一是按照小农水重点县模式进行管理。资金落实到县,责任落实到县。除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继续按其现行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外,用于“节水增粮行动”的小农水专项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科技推广资金统筹安排管理,在与原分配、使用、管理政策不冲突的情况下,“节水增粮行动”所涉及的县,按照重点县建设程序和管理模式开展有关工作,严把方案设计、施工建设、检查验收、管护应用关口,集中连片、统筹安排、统一标准、整体推进。二是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用于“节水增粮行动”的小农水、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科技推广四项资金全部用于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各地要及时制定“节水增粮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和明确资金的支出范围和使用要求。工程运行维护费用,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农艺措施和农业集成技术推广应用的投入问题,财政部、农业部另行研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资金,支持项目区开展农艺措施和农业集成技术推广应用。三是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节水增粮行动”做成精品工程和廉政工程。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实行“飞行检查”制度,随机组织抽检。利用财政部驻四省区专员办和审计部门的力量,对“节水增粮行动”开展专项检查和审计。建立公示制度,及时公布项目建设内容、目标任务、受益范围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参与、监督“节水增粮行动”。建立农民义务监督员制度,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监督的作用。加强绩效考评,严格奖惩通报制度。四是规范节水产品市场。各级水利部门、农业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水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逐步使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定期发布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加大节水产品认证力度,扩大节水灌溉产品自愿认证覆盖面,逐步建立节水灌溉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通过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与产品信息。定期核算节水灌溉产品生产成本,发布最低成本指导价,规范招标、投标程序,遏制恶意低价竞争,确保产品质量。推进高效节水灌溉产品和设备的市场准入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企业资质分级管理制度。

  (四)坚持建设管护并重,确保“节水增粮行动”效益长期发挥。大力推行“先建机制、后建工程”模式,在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的同时,明确工程运行管理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完善管理措施,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充分调动政府、市场、农民等多方面力量,建立健全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科技支撑的多元化、多层次服务体系,大力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扶持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保障“节水增粮行动”工程能够长效运行,长久发挥效益。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通过信息手段实现工程的实时监控,确保每个项目区“有坐标、有方案、有制度、有档案、有责任人”,避免重复申报,提高管理效率。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宣传培训,培育技术骨干,提高农民掌握运用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的能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节水增粮行动”各项措施落实。“节水增粮行动”投入规模大、涉及部门多,必须加强各方面的协作配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财政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协调的责任,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部门要作为“节水增粮行动”的主导力量,切实抓好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工程实施工作。农业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参与实施方案编制工作,配合做好项目布局确定、技术模式筛选、技术标准制定、技术指导服务、项目成效评估等工作,将农艺措施、技术措施与工程措施有机地融合起来。各地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成立由财政(含农发)、水利、农业等部门参加的“节水增粮行动”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责任书,逐级落实行政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和监督人员,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狠抓措施落实。加强信息沟通,加大宣传力度。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