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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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9年1月20日第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郭金龙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每平方米45元;

  (二)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怀柔区、平谷区为每平方米42元;

  (三)大兴区、通州区、顺义区、密云县为每平方米40元;

  (四)延庆县为每平方米35元。

  第四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五条 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免征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民族聚居区是指民族乡、民族村;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是指享受区(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人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7月23日公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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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十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十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2001-03-06

教高[2001]1号


  现将我部《关于“十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教育主管部门转发所属的高等学校。

  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应高度重视“十五”教材规划,要根据《关于“十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的精神,认真抓好高等学校教材建设工作,使高等教育教材建设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适应教学与改革的需要,为提高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做出新贡献。

关于“十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

  一、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所面临的形势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已见端倪,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教育在综合国力的形成中处于基础地位,国力的强弱越来越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取决于各类人才的质量和数量,这对于培养和造就我国21世纪的一代新人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中央的决定为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

  2001年我国将进入第十个五年计划,高等教育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也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因此,高等教育教材建设必须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快速发展,“十五”期间高等教育教材建设的任务十分艰巨。

  (二)“九五”期间原国家教委加大了教材建设工作的力度,在“抓好重点教材,全面提高质量”方针指导下,组织了20多个省、市教委(教育厅)和国务院50个部委教育司(局)编制“九五”教材建设规划,仅向原国家教委申报国家级立项申请的选题就达2000多个,经专家评审,确定了654项为国家级重点教材,各部委还确定了一大批部级重点教材。与此同时原国家教委启动了“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这项计划得到了各方面的广泛支持,仅原国家教委批准的221个大项目中就涵盖了上千个子课题。这些研究课题立意新,起点高,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并产生了一大批具有改革特色的新教材。“九五”期间这批面向21世纪改革教材和国家级重点教材的顺利出版使得高等教育教材建设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主要表现在:

  1、内容质量上有突破。出版了一批内容新、体系新、方法新、手段新的高水平教材。这批教材的出版对高等教育教材建设起到了指导和推动作用。

  2、出版质量上有突破。对这批教材的出版,各出版社都非常重视。在编辑、出版、印刷等各个环节都精心组织、精心施工。因此,出版质量上了一个新台阶,出版了一批“装帧精良的教材”。

  3、教学软件的研制与开发方面有突破。“九五”期间教学软件、特别是多媒体计算机辅助教学系统的开发与研制受到很大的重视,许多面向21世纪的立项课题都列有教学软件的开发、研制计划,并取得一批成果。在“九五”期间教学手段的更新已经形成势头,并为进一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除此之外,“九五”期间还积累了搞好高等教育教材建设的新鲜经验,包括抓好重点教材,实施精品战略;加强监督检查,落实教材规划;发挥出版社的积极性,加大对教材建设的投入;密切配合课程改革的立项研究,编写出版改革教材;进行系列教材规划,提高教材的教学适用性等等。这些新鲜经验和成功的作法对“十五”教材建设工作都有重要启示。

  (三)“九五”期间高教教材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材建设工作仍滞后于教学改革的实践,如:现用教材中有不少内容陈旧,不能满足按新的专业目录修订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的需要;一些课程的教材可供选择的品种太少;一些基础课的教材虽然品种较多,但低水平重复严重;有些教材内容庞杂,书越编越厚;专业课教材、教学辅助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短缺等等,都不利于学生自学能力的提高和全面素质的培养。

  2、对新教材的评介、宣传、推广使用不够。有些新出版的教材缺少教学实践,需要进一步加强实践,并在实践基础上进行修订,逐步形成精品教材。

  3、在教材管理方面,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出现了新情况;教材建设资金不足,一些小专业教材的出版面临很大的困难;教材编写的政策不够落实,教师(特别是高水平的教师)编写教材的积极性受到影响;一些高等学校对本校开课选用教材缺乏指导和管理,放任自流。所有这些问题和矛盾都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加以解决。

  二、“十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的方针、目标和任务

  (一)方针与目标

  “十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的指导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战略,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认真贯彻全国第三次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教材工作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实施精品战略,抓好重点规划,注重专业配套,促进推广选用。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21世纪人才培养需要的高等教育教材体系而努力。

  (二)工作任务

  1、通过国家、省(市)、受委托的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等多层次的教材建设,逐步建立起以国家规划教材为重点,门类齐全,适应培养面向21世纪的高素质、创造型人才需要的教材体系,即包括多学科、多类型、多层次、多品种系列配套的教材体系。

  2、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专家论证与推荐,优化选题,优选编者,加大投入。力争出版一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精品教材,为高教教材质量的全面提高发挥示范和推动作用。

  3、从文字教材与电子教材协调发展的原则出发,抓好软件教材的建设(包括适应远程教育和网络教学需要的电子教材建设),积极编制精品课件。在有条件的高校建立若干个多媒体制作中心,逐步实现教学软件的专业化制作,推动教学软件的研制与开发。

  4、本着“编”、“选”并重的原则,大力推动高质量教材的选用,各专业(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各有关出版社要大力开展对新出版的高水平教材的宣传评介工作。各高校要建立教材评介制度和教材选用管理制度,保证高质量教材进入课堂,对省部级以上优秀教材与重点教材要优先选用,提高优质教材的使用效益。

  5、要加强国外教材的引进工作。当前,引进的重点是信息科学与技术和生物科学与技术两大学科的教材。要根据专业(课程)建设的需要,通过深入调查、专家论证引进国外优秀教材,要注意引进教材的系统配套。加强对引进教材的宣传,促进引进教材的使用和推广。

  6、开展对国外教材的比较研究,扩大高校教材的国际交流。同时要注意把国内已出版的高水平教材推荐到国外,打入国际市场。

  三、立足改革,指导好“十五”规划的制订工作

  (一)制订规划的基本要求

  制订教材规划是国务院赋予教育部的职能,是实施教材管理的重要方法,要认真抓好“十五”教材规划的制订,通过规划优化选题,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明确“十五”教材建设方向、目标、重点和任务。

  教育部根据国家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制订国家“十五”教材规划;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可以受教育部的委托制订相关专业的“十五”教材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订反映本地区学科优势与特色的教材规划;各高等学校、特别是重点高校要做好本校有优势、有特色的学科(专业)教材规划。有关出版社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积极安排各级各类规划教材的出版。各级规划教材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与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多层次的教材建设互相配合、协调发展,避免低水平教材重复出版。

  (二)制订规划的原则

  1、坚持改革,促进发展

  “十五”教材规划的制订要更新观念,立足改革。教材改革要反映教学改革的成果。教材规划要以新的专业目录为依据,要破除一本书教师教到底,学生学到底的教学模式。教材要适应多样化的教学需要,正确把握新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方向,在选择教材内容和编写体系时注意体现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培养,为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创造条件。

  2、突出重点,保证质量

  “实施精品战略,抓好重点规划”是“十五”期间教材建设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十五”教材建设仍然要把重点放在抓好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教材建设;特别要注意选择并安排一部分原来基础比较好的优秀教材、“九五”重点教材及面向21世纪的改革教材修订再版,逐步形成精品教材;要提倡并鼓励抓好体现新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成果的教材,解决教学急需填补学科空白的新教材,要通过专家论证,遴选高水平编者。对质量好、填补学科空白的新教材,要予以奖励。

  3、扩大品种,合理配套

  为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必须扩大教材品种,实现教材系列配套。同一专业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教材要配套;同一门课程的基本教材、辅助教材、教学参考书也要系列配套。有条件的应做到文字教材与电子教材同时规划、协调发展。同时,为了提高教学质量,也要注意适当安排教学指导书等教师用书的编写与出版。专家组织要从教材配套出发,设计好选题,处理好教材统一性与多样化,基本教材与辅助教材、教学参考书,文字教材与软件教材的关系。

  4、依靠专家,择优落实

  在制订教材规划时要依靠各专业(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专家在调查研究本专业(课程)教材建设现状的基础上提出规划选题。在落实主编人选时,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申报、评审确定主编。书稿完成后要认真实行审稿程序,确保出书质量。

  四、主要措施

  (一)理顺关系,转变职能,强化对教材建设的宏观管理
  在当前我国教材市场还不够繁荣的情况下,政府对教材建设的宏观管理不能削弱而要加强,要建立政府部门对教材建设的监督、检查与宏观调控的管理机制,以便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出版高质量的教材。在国务院各部委机构调整以后,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各教育主管部门对高等教育教材建设工作的主要职能:

  1、教育部职能:教材建设工作宏观政策、法规的制订及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组织制订国家“十五”教材规划,检查了解规划的落实情况;组织优秀教材评奖工作;指导、协调全国教材建设工作;组织、推动教材工作的评估;组织教材建设工作经验交流;开展教材编写、出版、选用的信息服务与咨询;推动教材推广、选用及国际交流;探讨新形势下高等教育教材更新机制;筹措和建立教材建设基金等。
  2、根据逐步加强地方管理高等教育职能的发展趋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加强对教材建设的管理,其职能是:贯彻落实中央和教育部有关方针政策,制订适合本地区高教教材建设工作的政策和办法;组织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教材工作的评估;根据需要与可能,组织本地区具有优势和特色的教材出版;推动选用高质量教材,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组织教材建设工作经验交流;培训教材管理干部;指导本地区教材建设研究会的工作;筹措和建立教材建设基金等。    
  3、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可以受教育部的委托继续做好相关专业教材建设的宏观指导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教材建设的宏观管理,积极探讨适应新形势的工作思路,更多地发挥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家组织的作用;发挥有关出版社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强化对教材建设的宏观管理。

  (二)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教材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高等学校既是教材需求和使用单位,又是教材编写任务的承担单位,在教材建设中起着主体作用。高等学校要把教材建设作为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教材建设与教学改革及科学研究紧密结合起来,大力提高教材的编写与选用质量。当前高等学校要注意健全教材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意识,努力作好以下工作:

  1、积极参加并组织完成各级各类规划教材的编写任务。
  2、针对本校具有优势的学科(专业),组织制订学校教材规划,编写出版有特色的校内讲义和自编教材。  
  3、做好新教材的评介工作,加强本校开课选用教材的管理,同时加强选用教材的采购供应工作,杜绝盗版盗印教材,确保课前到书。
  4、开展校级优秀教材评选,组织好国家级及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教材)的申报工作。

  (三)加强和改进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
  在教学改革不断深化、政府机关职能转换的形势下,专家组织的作用更加重要。“十五”期间要通过调整、补充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实现老、中、青相结合,增强其代表性、学术性与权威性,提高工作效率。各有关高校对教师参加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活动要给予支持。

  “十五”期间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应重点作好以下工作:

  1、对高校的教材建设进行分类指导,及时向教育部及受委托主管部门提出加强教学和教材工作与改革的建议;
  2、继续深化面向新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参与、指导新教材的编写与修订;
  3、协助教育部及受委托主管部门做好“十五”教材规划,积极开展对已出版教材的评介、评优和推荐工作;
  4、组织新课程、新教材的教师培训,提高教学水平,推广新教材。

  (四)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主管部门领导应充分认识教材在高等教育中所占的重要地位,加强对教材建设的领导,把它当成一项办学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摆到重要工作日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及有关出版社要创造条件,广开门路,加大教材建设经费投入的力度,筹措和建立教材建设基金。

  基金来源的主要渠道为:

  1、教育事业费专项拨款;

  2、学校预算外收入提成;

  3、承担教材出版任务的出版社的资助款;

  4、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资助及捐款;

  5、其它收入。

  教材建设基金要首先保证重点教材的编写出版,也要支持印数少、有特色的、急需的教材出版。  

  (五)实施教改立项,建立创新机制
  “九五”期间实施的“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计划”,出版了一批具有时代气息和改革特色的教材,逐步形成了高等  教育教材的创新机制。“十五”期间除继续完成现有立项项目之外,还要在“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立项研究的基础上编写新教材,进一步完善高教教材建设的创新机制。

  (六)建立监控机制,确保教材质量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及有关出版社,都要把提高教材质量作为教材建设的核心。重点提高教材的内在质量,也要重视印装质量的提高。“十五”期间要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建立严格的质量监控机制。  

  1、开展高等教育教材评介、选优质量指标体系与实施办法的研究,建立科学适用的教材质量评价体系,作为教材编审的主要依据。

  2、建立通过评审、择优确定主编的评聘制度和实行主编负责制。

  3、建立严格的审稿制度,聘请专家审稿。

  4、坚持教材评介、评优奖励制度,激励教师编写高质量教材。

  5、建立教材质量跟踪与信息反馈制度,定期检查教材的使用情况。

  (七)落实有关政策,建立激励机制

  繁荣教材事业,提高教材质量的关键是教师,要落实有关政策,采取措施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师(特别是高水平教师)的积极性,逐步建立一支高水平的以老带新的教材编写队伍。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渔业船舶转港生产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渔业船舶转港生产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政发 [2006] 3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大连市渔业船舶转港生产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大连市渔业船舶转港生产 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转港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转港生产的渔业船舶。
  转港生产的渔业船舶是指超过船籍港管辖海域从事捕捞生产和为渔业生产服务并到其他港口停泊或装卸渔获物的渔业船舶。
  第三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含大连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转港生产渔船安全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具体组织实施转港生产渔船安全管理,对船东、船长和渔民进行安全教育,实施乡与村、村与船签状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含居民委员会,下同)负责对本辖区的转港生产渔船进行编队,确定带队船和负责人。
  第六条 市及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转港生产渔船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转港生产渔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和协调,在早春和晚冬时节,督促、组织有关人员到本辖区转港生产渔船生产所在地,对渔船、渔民实施跟踪管理和安全检查教育。
  第八条 转港生产渔船较多的地区,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单边带电台,保证陆、海通讯联络。
  第九条 转港生产渔船船东是本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船长对本船航行、作业和锚泊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转港生产渔船转港前,船东应当向船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报告转港的时间和目的港及经常进出港。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将转港生产渔船数量、编队等情况,报所属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转港生产渔船每年出海前,应当与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保证书》、《不越界捕鱼承诺书》等协议。
  第十二条 转港生产渔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船体及设备技术状况良好。渔船应经渔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通讯导航设备。每船必须配备对讲机或同等性能的通讯设备和卫星导航定位仪,带队船还须配备100瓦以上单边带电台,保证船与船、船与陆台之间通讯畅通。
  (二)有关证书齐全。渔船应持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船舶航行签证簿。捕捞渔船应持有捕捞许可证;入渔韩国、日本专属经济区水域的渔船应持有捕捞专项特许证。
  (三)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普通船员。职务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等级的证书,入渔韩国、日本专属经济区水域渔船的职务船员,必须参加市渔港监督部门的业务培训,熟悉渔业法规、涉外安全知识及外事纪律。动力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的渔船船员应当持有海上求生、救生艇阀操纵、船舶消防、海上急救等专业训练证书;动力150千瓦以下的渔船船员应当持有专业基础训练证书。
  (四)按规定刷写船名号,悬挂船名牌。
  第十三条 转港生产渔船在海上作业、航行和锚泊时,应当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我国有关海上交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在通航密集区生产或锚泊。夜间作业、航行、锚泊时应当加强值班、了望,按规定显示号灯。在通航管制海域航行时,船长应当亲自驾驶,其他职务船员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保障渔船和人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 转港生产渔船出海作业时,应当按时收听天气预报,不得超风级、超航区生产作业。如收到超过本船抗风等级大风警报,应当及时到就近港避风,不得蓄意在海上抗风熬潮。来不及回港避风的,应当采取切实可行保证安全的防风措施。
  第十五条 转港生产渔船在海上作业、航行、锚泊时,应当保持船与船、船与陆地之间的通讯联络畅通,特别是在大风恶劣天气中,应当始终保持与陆台或友邻船的通讯联络,及时通报情况。
  第十六条 转港生产渔船在大风浪天航行时,应当关闭水密装置,保持甲板畅通,固定好船上活动物品,保证船舶稳性,船上人员应穿着救生衣。
  第十七条 转港生产渔船雾天作业、航行、锚泊时,应当加强值班、了望,按规定施放有效声号。
  第十八条 转港生产渔船在防台汛期间,应当服从当地港航安全管理部门和编队带队船的指挥,离开禁用港口到防台汛港口锚泊避风。在台风来临时,应当加强值班,密切注意风流变化,采取有效抗风防浪措施。如在海上作业,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到就近安全港口避风。
  第十九条 转港生产渔船在冬季作业时,应当采取防冻、防滑、防冰安全措施,防止煤烟中毒事故。
  第二十条 转港生产渔船应当加强日常生活用火和机舱防火管理,严禁船员在机舱内吸烟,烟头、火柴梗不得乱丢。船员离船时,应当对船上的火源进行彻底检查,确保安全后锁好门窗方可离去。
  第二十一条 转港生产渔船应当合理配载,不准搭客和违章超载。
  第二十二条 转港生产渔船发生海损事故时,应当组织自救,并及时发出求救信号,同时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就近的渔港监督机构报告,同时向船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在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渔船和人员遭遇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并迅速向有关单位报告本船的名称、呼号、位置和现场情况。
  第二十四条 转港生产渔船转港前和返回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当地渔港监督机构办理签证手续。渔港监督人员应当登船进行安全检查,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