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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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

1986年4月19日,国务院

为了增强科学技术研究机构(以下称研究所)的活力,成为自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体,现作如下规定:

一、任 务
研究所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从各自的特点和条件出发,有权面向社会承接各种科学技术任务,并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同企业、设计单位和高等学校建立各种协作关系和各种形式的联合,上级部门应当给予鼓励和扶持,不要限制。研究所可以与其他单位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利用技术为社会服务订立合同,获得合法收入。

二、行政领导体制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主持研究所的业务和行政工作,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所长由上级部门任免,副所长由所长提名,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任免。所长、副所长均实行任期制,可以连任。所长可以任免本单位中层行政干部。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研究所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可以建立所务委员会,学术、技术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的组织,充分尊重和发挥科技人员和其他职工在审议研究所重大决策、监督包括所长在内的各级领导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三、人事管理
凡由国家拨给事业费的研究所,有权在国家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员配备的合理结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自行调入、调出和安排使用各类人员。实现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研究所,在遵循国家人事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聘用各类人员。
对于分配到研究所的人员,研究所应当进行考察和试用,对于不适合本单位工作的人员,有权拒绝接受,或在试用期满前退回原分配单位另行安排。
在研究所内应当扩大课题组长的职权,课题组长可以根据任务需要选配课题组成员。

四、经费和税收
研究所对从不同渠道取得的经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主安排使用。
实现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研究所,其税后纯收入全部留给本单位,用以建立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中发展基金不得少于50%。
正在向事业费自给过渡的研究所,实行差额拨款,其纯收入分别用于冲抵事业费拨款,提取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中福利、奖励部分一般应当低于实现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研究所。
实行事业费包干的研究所,在完成国家或上级规定的任务外,取得的合理收入,按照《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研究所,对内部各类科研人员的奖金分配,应当统筹兼顾,以利于各类研究工作的稳定。
为了扶持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研究所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对新产品和中试产品,按有关规定减税或免税。

五、资产处理
实现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研究所,应当比照企业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并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除国家投资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外的多余设备物资。正在向事业费自给过渡的研究所,应当视事业费自给程度逐步试行。
研究所应当努力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开展对外服务或租赁业务,所得收入的大部分应当用于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
对研究所内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国家择优支持。

六、科技外事和外汇
对科技改革工作搞得比较好,并有一定对外条件的研究所,如工作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对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和交流,所需外汇由上级部门核拨或补助。
研究所按照国家规定留成的创汇收入,可以以研究所的名义在银行开立帐户,并有权对上述留成外汇和自筹外汇按国家规定自行安排使用。

七、其 他
本规定适用于独立的全民所有制研究所,其他类型的研究所可以参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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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2年9月下旬一天,潍坊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即犯罪嫌疑人张某、范某为使其公司顺利通过物业管理企业资质验收,经事先预谋,共同使用公司电脑上的photoshop软件伪造由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使用的“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和由潍坊高新区劳动就业办公室使用的“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的公章,用于伪造申报材料,向潍坊高新区房管局物业管理办公室申报企业资质,后被发觉而未得逞。

  分歧意见

  本案的分歧意见主要是:张某、范某伪造“潍坊高新区劳动就业办公室”使用的“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的行为,应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还是定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本案中印章是由劳动就业办公室使用,劳动就业办公室系劳动人事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故应当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这也是本案中公安机关的移送观点;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定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印章应当主要根据该印章的实际印文来确定罪名,印文体现了印章的归属、性质,据此,该行为应定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评析:以上两种意见,都有失偏颇,但定罪罪名,笔者同意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定罪。

  理由如下:

  一、从劳动人事局与劳动就业办公室的地位、关系,权力来源来看,就业办公室是隶属于高新区劳动人事局的正科级事业单位,二者是隶属关系,就业办公室行使的职权是受劳动人事局委托的,故其对外行使该权力时,代表的是劳动人事局,其印章自然也只能是劳动人事局的抬头,经向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得知,对外劳动就业办公室没有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地位,从现实中来看,其确实没有用冠以其自身名称的“劳动就业办公室的用工备案专用章”,而是用冠以“劳动劳动人事局”抬头的印章,这也验证了其代表劳动人事局行使受委托的权力这点。

  二、以目的解释的方法,从立法的精神、本意来看,法律虽然没有对此情况作出规定,但是按照伪造印章犯罪的立法目的来看,其显然是为了保护印章特定的“信”,保护印章所承载的事项与特定单位的关系。因为印章的本质在于“信”。作为证明身份的重要凭证,在一定文件或者证件上使用印章,能够证明该文件或者证件和特定单位之间具有特定关系,而这种关系的重要性在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国家机关印章上,显然是因为特定单位所代表国家行使了一定的公权力、履行一定的职能。因此,可以探明以印章印文内容所代表的哪个机关的“信”,所承载的公权力事项来界定罪名。就本案来讲,该印章的印文内容所体现的是劳动人事局的“信”,看到印章内容的人所认为、认可的是劳动人事局的“信”,印章代表的公权力事项从根本上来讲也是属于劳动人事局的公权力事项,而法律保护的也是这种“信”的关系,而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也是这种“信”所体现的特定关系及秩序。故本案中,伪造劳动人事局用工专用章的行为显然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

  作者单位:山东潍坊高新区院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1996年国家外汇储备顶替商贷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1996年国家外汇储备顶替商贷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根据《1996年办理国家外汇储备顶替国际商业贷款工作内部操作程序》,总行制订了《1996年国家外汇储备顶替商贷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现印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附:1996年国家外汇储备顶替商贷业务会议核算手续
根据《1996年办理国家外汇储备顶替国际商业贷款工作内部操作程序》,制订本会计核算手续。
一、会计科目
凡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来用于顶替国际商业贷款的国家外汇储备专项资金,使用“923国家外汇储备专项存款—9233顶替商贷专项存款”科目核算;凡发放属于国家外汇储备顶替国际商业贷款的外汇贷款,一律使用“7174国家外汇储备转贷贷款”科目核算。
二、会计核算手续
(一)总行从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入顶贷专项资金时:
借:705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 外币
贷:9233顶替商贷专项存款 外币
(二)各分行经总行批准叙做国家外汇储备顶替贷款时:
借:7174国家外汇储备转贷贷款 外币
贷: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外币
(三)收取贷款利息时:
借: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外币
贷:951利息收入—(23)国家外汇储备转贷利息收入 外币
(四)贷款到期,借款单位还款时:
借: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外币
贷:7174国家外汇储备转贷贷款 外币
贷:951利息收入—(23)国家外汇储备转贷利息收入 外币
(五)总行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存款存入日起每半年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支付利息时:
借:961金融系统往来支出—(14)国家外汇储备专项存款利息支出
外币
贷:705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 外币
(六)总行归还国家外汇管理局存款时:
借:9233顶替商贷专项存款 外币
借:961金融系统往来支出—(14)国家外汇储备专项存款利息支出
外币
贷:705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 外币
三、贷款利率使用我行现汇贷款利率。贷款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按贷款发放日起息;贷款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项目,按总行通知的起息日起息。



199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