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
(2001年7月27日)
银发[2001]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已经国务院批准。最近,三部委联合召开了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对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工作进行了部署。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已先后发出了三个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也下发了配套措施。因此,各银行、教育、财政、地方政府部门和有关高等学校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相关政策,重点抓好抓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努力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决定性进展。
二、各经办银行要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切实加强贷款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一)各经办银行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只要学生持有本人入学通知书、有效居民身份证及《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符合有关文件规定,都应对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二)为了解决银行与学生联系的困难,各经办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时,除学校老师和同学可作为见证人以外,还可由家长作为贷款见证人。
(三)国家助学贷款是无担保的贷款,为有效防范助学贷款风险,各经办银行应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等信息媒体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情况,对不讲信用的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公开曝光。对不主动与见证人和贷款银行联系、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不守信用的学生,也要记录在案,将来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三、各商业银行应认真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和免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尽快完善本系统内助学贷款呆坏账考核办法和核销损失的操作程序,充分调动基层机构和信贷人员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只要基层机构和信贷人员规范操作,并符合有关政 策法规,对形成的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不应再追究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经国务院批准,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为了具体落实该项政策,各经办银行要及时统计汇总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信息,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 核算和考核。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 金,按时办理拨付手续,绝不能因贴息资金不到位而影响国家助学 贷款的发放。同时,要抓紧制定有关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使用 的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加强贴息资金的使用监督,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积极认真配合银行开展国家 助学贷款工作取消“一校一行”的规定,允许一校多行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一所高等学校可根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自主选择 一家或多家(也可更换)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 务。各高校要建立校领导责任制,如发现哪所高校的此项工作不 落实,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各高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 中,加入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内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检查、 督促,定期向银行、财政通报情况。同时,利用当地的各种新闻媒 体广泛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负责把教育部和财政部印发的《高 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问答》及时、免费发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院校和普通高中毕业班。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财政厅、教育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商业银行要及时向辖区内转发本通知,要求各基层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对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研究上报。
南昌市要害单位、部门和部位保卫工作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要害单位、部门和部位保卫工作的若干规定
(1991年3月14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要害单位、部门和部位的保卫工作,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昌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要害单位、部门和部位的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要害单位、部门和部位的范围主要是:
(一)省、市、县(区)党政机关,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外国来宾的单位;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单位和重要的通讯设施;
(三)国防科研及其他重要科研单位;
(四)重要供水、供气和发、供电单位;
(五)存放重要文件、资料、档案的单位、部门和部位;
(六)保管、陈列、存放珍贵文物、珠宝、玉器的单位、部门和部位;
(七)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重要设备、重要物资仓库以及重要的桥梁、堤坝等;
(八)制造、存放货币、有价证券和生产、存放金银、其他稀有贵重金属及其制成品的单位、部门和部位;
(九)生产、使用、存放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及菌种、病毒等危险品的单位、部门和部位;
(十)生产指挥决策的部门和部位以及生产、装配、检验重要产品的部门和部位;
(十一)国家已有规定或公安机关认为应列为要害保卫的单位、部门和部位。
第五条 要害单位由公安机关确定;要害部门和部位由单位确定,并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各自保卫工作隶属的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应建立要害单位、部门和部位的管理档案。
第六条 要害单位、部门和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政治可靠、熟悉业务,并实行先考核后任用。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在要害单位、部门和部位工作:
(一)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
(二)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三)刑满释放和解除管制、劳动教养后表现不好的;
(四)对现实不满,有可能实施破坏行动的;
(五)有重大犯罪嫌疑的;
(六)经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
(七)其他不适合在要害单位、部门和部位工作的。
第八条 单位必须按《南昌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要害安全保卫制度,实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并建立要害保卫工作档案。
第九条 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对要害配备相应的护卫力量,安装技术防范设施,配备、更新必要的器材装备,并应经常维修,保持完好。
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按分工权限负责对要害单位、部门和部位的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对单位和个人执行本规定的奖励或处罚,按《南昌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南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