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2:08:36   浏览:82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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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2005年5月10日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简称重大合作研究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国际合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合作研究项目主要资助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

  (一)围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先资助领域开展的合作研究;

  (二)结合我国迫切需要发展的研究领域开展的合作研究;

  (三)我国科学家参与的国际大型科学研究项目和计划;

  (四)利用国际大型科学设施开展的合作研究;

  (五)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国外对口协议单位共同组织的双边或多边合作研究项目。

  第三条 重大合作研究项目立项应当坚持以我为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合作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际合作局与相关科学部(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局和相关科学部)共同负责。

  第五条 重大合作研究项目资助期限一般为三至四年,国际合作局根据重大合作研究项目经费预算,制定重大合作研究项目总体资助计划,报计划局汇总。

  第六条 重大合作研究项目评审工作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评审、管理及监督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国际合作局和相关科学部负责拟定重大合作研究项目指南,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委领导批准后发布。

  第八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正在承担科学基金项目的科研人员,均可申请重大合作研究项目。
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或承担一项重大合作研究项目。

  离退休人员不得作为申请者。
  第九条 申请者根据重大合作研究项目指南,撰写重大合作研究项目申请书。拟开展的合作研究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作研究目标明确,重点突出,重视学科交叉;

  (二)合作研究方案合理可行;

  (三)合作研究队伍属于强强合作,优势互补;

  (四)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五)合作各方在人员、经费和设备条件等方面具有切实的保障。

  第十条 重大合作研究项目一般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受理申请。项目依托单位对重大合作研究项目申请材料审核后,按每年发布的申请通告规定的时间统一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国外对口协议单位共同组织的重大合作研究项目,按双方商定的时限受理申请。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一条 相关科学部对申请书进行初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评议和评审:
  (一)申请者不符合条件的;
  (二)申请项目内容不属立项范围的;
  (三)申请书未按规定撰写或申请材料不全的。
  第十二条 相关科学部对通过初审的申请项目,按照《规定》要求选择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可作为评审依据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少于五份。

  第十三条 重大合作研究项目专家评审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会)由国际合作局与相关科学部共同组织。专家评审会成员除满足《规定》关于学科评审组成员的标准外,还应当对相关领域研究的国际动态有深入了解。

  专家评审会到会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局根据当年重大合作研究项目经费计划、受理及同行评议情况和相关科学部意见,提出当年拟资助的项目数,报分管外事委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相关科学部在汇总同行通讯评议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提交专家评审会审议的项目并通知相关申请人到会答辩。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方式提出资助建议。建议资助项目应获得专家评审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专家评审会形成评审意见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重大合作研究项目综合审议组(以下简称综合审议组)。综合审议组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分管外事委领导、各科学部分管外事副主任、计划局负责人、国际合作局负责人组成。综合审议组会议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相关科学部向综合审议组报告本年度重大合作研究项目受理、同行通讯评议、专家评审会资助建议等情况。国际合作局向综合审议组报告总体情况。

  综合审议组根据报告情况和资助计划,对专家评审会建议资助的项目进行综合审议,并以投票方式提出综合审议组资助建议。资助建议应获得综合审议组成员过半数方为有效。综合审议组中科学部成员不参加本科学部项目投票。

  第十九条 国际合作局汇总综合审议组资助建议,经分管外事委领导审查同意后报计划局审核资助计划执行情况,由计划局报委务会审批并统一印发批准文件。国际合作局根据批准文件向依托单位下达资助通知书或未获资助通知书,并抄送相关科学部。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收到资助通知书后一个月内,按要求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项目依托单位对《任务书》审核后报送国际合作局。

  第二十一条 《任务书》须经国际合作局、相关科学部审核,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国际合作局根据研究计划提出拨款申请,经财务局审核后将资助项目经费拨至项目依托单位。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按承诺保障资助项目实施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资助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按要求撰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项目依托单位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进行审核后,于次年1月15日前将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报送国际合作局。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经国际合作局、相关科学部审核通过后,由国际合作局办理年度拨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国际合作局和相关科学部采用适当方式对资助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根据项目年度进展情况和中期评估结果,依照资助计划和调整方案按年度核准拨款。

  第二十五条 资助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应保持稳定。确需调整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经项目依托单位及时向国际合作局提交变更申请。对于项目负责人变更,须附国际合作方认可的书面文件。

  变更申请由国际合作局与相关科学部共同审批,并报计划局、财务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在研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合作研究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

  (五)其他违反基金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中止、撤销后的结余经费由项目依托单位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于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填写结题报告。结题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研究计划完成情况、开展国际合作情况、取得的成果及人才培养情况等,并附主要论文、专著、研究成果奖励证明等材料。结题报告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国际合作局。

  第二十九条 国际合作局与相关科学部对项目结题报告审查合格后商定结题验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结题验收可采用会议或通讯评议等方式进行,评议专家不少于五人。会议评议意见由专家组填写评议意见书,专家组组长签字;通讯评议验收意见由国际合作局会同相关科学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填写评议意见书。

  第三十条 国际合作局与相关科学部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提出项目结题审核意见,报分管外事委领导审核批准。项目结题后,国际合作局发布项目结题通知,连同项目的验收意见发送至项目依托单位及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国际合作局、项目依托单位在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结题通知发出三个月内,分别完成各自的归档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2001年5月22日制定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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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以第三者责任险非强制为由拒赔被法院驳回

[案情]
2004年12月6日17时15分许,陈天某驾驶自己的闽F/70016货车自福建省漳平一广

场沿省道203线往龙岩方向行驶,行驶中与闽F/BA602二轮摩托车(后载林鸿某)

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林鸿某当场死亡、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04年12月25日

当地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认定:陈天某与黄某负本起事故的同

等责任,乘车人林鸿某不负本起事故责任。2005年4月8日,死者黄某父母、妻子

、女儿五原告诉闽F/70016货车主陈天某和中国人民财保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下

称保险公司),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五原告各种损失计201000元。
另查明,2004年10月9日,陈天某就F/70016货车与保险公司签订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限额50万元。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陈天某与黄某的不慎驶行,造成两机动车相撞致两个当场死

亡的交通事故,根据当地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驾驶员负同等责

任,陈天某就F/70016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了第三者责任限额50万元保险,保险公

司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承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的赔偿责任。五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陈天某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损害50%赔

偿责任,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保险公司以闽F/70816货车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

保险是非第三者强制保险为由,拒担责任的辨护意见不予采纳,因此,遂判决如

下:一、被告陈天某应赔偿五原告丧葬费7155元、死亡赔偿金81787元、被抚养

人生活费44724元,合计133666元。同时驳回五原告计算有误的赔偿诉讼请求。

二、被告保险公司应在F/70016货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陈天某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没有异议,但对保险公司是否要

承担责任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

虽然正式实施起,统一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行,但是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 [闽政(2002)2号]文件,即从2002年1月27日起在全省范

围内停止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改为自愿保险,如继续经营强制保险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12〕78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金华市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提高城市文明程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区"门前三包"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二环路以内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门前三包"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是指包洁化、包绿化、包秩序。
  (一)包洁化是指负责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达到门前环境卫生整洁。
  (二)包绿化是指负责责任区内的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维护。
  (三)包秩序是指负责责任区内的车辆停放、占道经营、户外广告设置和市政设施维护等秩序。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二)车站、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活动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是指横向为本责任单位建筑物总宽度,相邻责任单位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本责任单位临街一侧建筑物墙至人行道沿石,无人行道的,原则上至道路中心线为界。
  对独立成院有围墙的责任单位,其责任区范围自单位围墙延伸至人行道沿石,无人行道的,延伸至道路中心线。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和领导本辖区的"门前三包"工作。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门前三包"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和统一制作《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八条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九条 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市建设局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各自职责负责城市道路的清扫保洁,市区环卫设施、绿化及绿化设施的建设、维修、巡查和养护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区"门前三包"工作相关经费的保障落实。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市区汽车维修经营单位"门前三包"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市工商局负责对沿街经营店(包括各农贸市场)经营中涉及"门前三包"行为的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负责对市区"门前三包"管理中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查处。
  第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落实。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市建设局负责清扫保洁的道路,由各相关行政执法分局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清扫保洁的道路,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十六条 各责任单位应将签订后的《门前三包责任书》悬挂在醒目位置,确定相应人员严格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书中的各项义务,自觉接受"门前三包"责任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门前三包"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对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市行政执法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机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市行政执法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第十九条 对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市行政执法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或经营垃圾的,市行政执法局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有下列行为的,市行政执法局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阻挠、妨碍"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