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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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5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9年4月13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包括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颁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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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制订的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及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制订的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及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107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制订的《吉林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及脱钩改制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九月十五日\

吉林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
社会中介机构及脱钩改制工作方案

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
(2000年9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特制订全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及脱钩改制工作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目标和范围

(一)清理整顿的目标。

规范经济鉴证类中介市场的资格认定;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中介行业管理体制和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据市场规则进行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依法规范理顺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指导和管理;促进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中介组织。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清理整顿工作的范围是:与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活动有着密切关系,对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的,依靠专业知识和技能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即所有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挂靠单位”)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的行业管理组织。其中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以财务会计相关专业知识为基础的行业;以房地产、工程技术相关专业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和依法律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所属的中介机构。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造价工程师、价格鉴证师、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师、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律师、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版权代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以及从事上述行业业务的其他称谓的专业服务组织。行业管理组织是指上述相关的行业管理协会、公会、管理中心等组织。

对上述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采取上下结合的方式一并进行,一步到位,一次完成。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和期限

(一) 清查登记。由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向所属中介机构发出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及行业管理组织情况调查表,具体填报所属中介机构的名称、执业范围、从业人员数量、执业资格名称、取得程序、考试科目、机构组织形式、设立时间、法律依据、执业规范以及管理机关和行业组织的有关情况等内容。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在9月20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对地方性的中介资格设立情况进行清理,凡地方设立的涉及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市场准入,一律予以取消。

(二) 分类处理。在清查登记的基础上,按照国办发〔1999〕92号文件要求,先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再进行分类处理。分类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凡职能重叠、业务交叉的中介机构予以合并归类,凡设置不合理、管理混乱的中介机构予以撤销;凡依法设立、定位准确、管理体系健全,运作规范的中介机构及其管理组织予以保留。

(三)归类合并、统一管理。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行业实行“归类合并、统一管理”的要求,根据国家三行业合并的模式,进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评估师协会、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三行业”合并,做到一个协会、一套班子、一套机构,三种资格并存,实行三个行业统一管理。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行业的归类合并或规范管理工作,要按照国务院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的决定进行。

三、脱钩改制的内容和期限

(一)脱钩改制的范围。包括全省所有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含挂靠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机构、组织)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其中:已实现自收自支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脱钩改制;未实现自收自支,仍依靠财政补贴的国资律师事务所暂不进行脱钩改制。已按有关规定完成脱钩改制或无挂靠单位的中介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二)脱钩的内容。挂靠单位必须与中介机构在人员、财务(包括资金、实物、财产权利等)、业务、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

1.人员脱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由挂靠单位的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变为社会专业服务行业从业者,其人事档案转由所在地县以上(含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有关机构管理。

2.财务脱钩。挂靠单位不再是中介机构的投资者,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介机构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3.业务脱钩。中介机构不再是挂靠单位的所属机构,与挂靠单位不再有隶属关系,不再承担属于挂靠单位的任何行政职能。政府部门不得为中介机构招揽、指定业务或干预中介机构执业。

4.名称脱钩。中介机构与挂靠单位脱钩后,其名称不得冠有挂靠单位的名称字样或痕迹,未经批准不得冠有“吉林省”等字样,也不得仅以行政区域或地名、资格或职能作为其名称。

(三)改制的组织形式。中介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形式,由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出资发起设立。具体组织形式为:

1.合伙制。由2名以上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合伙发起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按照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对中介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制。由5名以上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中介机构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四)脱钩改制的实施。

1.中介机构的脱钩工作由挂靠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挂靠单位应与中介机构就脱钩工作进行协商,明确脱钩进度,达成脱钩协议,提出脱钩方案。在脱钩过程中,挂靠单位与所属中介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确定中介机构人员安置方案,妥善安置其人员。脱钩方案及脱钩协议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2.挂靠单位应负责组织搞好对其所属中介机构的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等项工作。进行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的截止日期应作为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基准日。挂靠单位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要通过资产清查、财务审计,查清中介机构全部资产状况,清理债权债务,处理财务收支中违法违规的问题。要注意防止借改制之机,弄虚作假,搞虚盈实亏或隐瞒转移财产、收入,变相私分。对历年遗留的应收应付、长期投资、盘盈、盘亏、毁损资产等待处理事项,应认真清理核实,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纳入财务审计程序处理,不得遗留挂帐。

挂靠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时,中介机构要提供真实、合法的会计资料和会计报表;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挂靠单位的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中介机构的产权界定,认定国有资产,出具有关报告。

4.上述步骤完成后,中介机构凭有效文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的各项终止手续。

5.中介机构的改制工作,由中介机构按照国家和本方案的规定进行。全省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相应政策,如对改制后中介机构应具备的法定条件、注册资本、首席发起人(法定代表人)、发起人(合伙人)、出资人的条件及其产生的程序,改制方案的内容、中介机构改制应报送的材料等,做出明确规定,积极引导,组织实施。

6.中介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改制方案,民主协商改制形式,产生首席发起人、发起人(合伙人)、出资人,制定的章程和出资人协议、合伙人协议,须经出资人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7.中介机构确定了改制方案,并完成了各项相关工作后,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改制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重新设立手续。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中介机构的文件等相关材料应抄送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1份。

(五)脱钩改制期限。中介机构的脱钩工作和改制工作应同步进行。全省所有中介机构应于2000年10月31日前完成脱钩改制,并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将行业的脱钩改制情况报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未完成脱钩改制工作的中介机构,一律停止执业或注销其执业资格。

(六)脱钩改制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处理。

1.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中介机构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应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应适当考虑专业人员智力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因素。

对中介机构的国有资产以及挂靠单位过去无偿提供给中介机构使用的国有资产,经挂靠单位与中介机构协商,可以由挂靠单位一次性收回,也可视情况全部或部分以租用或长期借款等形式租借给改制后的中介机构。其中,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的租金应参照当地同类不动产平均租金水平确定;借款利息应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具体由挂靠单位和中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资产处置方案,并签订有关的资产处置协议。

2.人员安置: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基准日前,凡是挂靠单位编制内人员安排到中介机构工作的(包括在中介机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在脱钩改制中,可根据本人意愿和挂靠单位的具体情况,由挂靠单位妥善解决;因挂靠单位机构改革等原因无法安置造成人员下岗的,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并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的安置费用。中介机构自行录用(含以挂靠单位名义调入)的人员,一律由中介机构按人事、劳动部门的规定处理;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应予补办。

中介机构在脱钩改制中,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使用原有在编人员;不能安排使用的,要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安置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原则上从中介机构的资产中解决,不足部分由中介机构与挂靠单位协商解决。

挂靠单位和中介机构确无能力支付下岗人员安置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的,各有关部门应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好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问题。

(七)脱钩改制中有关工作要求。

1.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凡已经纳入脱钩改制范围,尚未开展行业脱钩改制工作的,除未实现自收自支,仍依靠财政补贴的国资律师事务所暂不进行脱钩改制,以及经国务院领导小组确认不列为中介行业的不实行脱钩改制以外,其余均必须严格按要求进行脱钩改制。全省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所属行业的实际情况,做好宣传动员,依照国办发〔2000〕51号文件精神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2.已经按有关规定完成脱钩改制或正在进行脱钩改制以及没有挂靠单位的中介机构,都要按国办发〔2000〕51号文件精神进行规范。同时,对照国办发〔2000〕51号文件精神,对存在的原则性政策差异或相抵触的,应提出规范办法并立即予以纠正。

3.各行业的脱钩改制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即原则上由全国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负责实施,行业规模较小的,也可由全国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同时,全省各中介行业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要将所属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完成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制定全省中介机构脱钩改制操作程序的规范性意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及监督、检查脱钩改制的进度及政策执行情况,汇总全省中介机构脱钩改制情况,报国务院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规范管理

在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同时,要不断完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行业的法规建设,明确不同中介行业的政府监督或指导部门;统一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形式;依法设立执业资格,实行资格考试制度,明确执业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依法确定政府监督或指导部门、行业管理组织的管理权限和运作模式。

五、组织领导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二)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挂靠单位对收回的国有资产,应严格登记制度和财务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挂靠单位要积极引导和推动这项改革工作,确保队伍不散,服务不断,秩序不乱。

(四)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对脱钩改制中介机构的各项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核,及时审批。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

(五)改制期间,暂停审批设立新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行业管理组织。严禁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通过改制收购或变相收购现有的中介机构。

六、成立办事机构

为加强领导,便于协调,经省政府同意,已成立吉林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在省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省财政厅、体改办、计委、经贸委、监察厅、司法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等部门组成,省政府副秘书长程文贵任组长,省财政厅厅长矫正中、省政府体改办副主任李长太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推动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及对行业协会的合并和归类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处理和解决清理整顿及改制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由省财政厅、省政府体改办、省政府法制局、省注协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内设工作组和顾问咨询组。工作组负责落实和处理日常工作,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清理设立的地方性的中介资格,监督检查脱钩改制进度和政策执行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同时搞好调查研究,起草有关规范性意见、方案,提出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确定1名专职联络员,负责与办公室联系。顾问咨询组由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行业执业界的专业人士和法律界人士组成,实行专题会议制度,根据不同阶段的相关问题,向领导小组提供专业和法律等方面的咨询,及对政策意向和建议提出意见。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后勤保障工作由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在省注协办公楼内设专门的办公场所,其经费由省财政厅给予适当资助,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台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选举办法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台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选举办法

(2009年2月26日台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台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补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3人。

三、台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20人以上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应选名额,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应选名额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五、代表依法联合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采用书面形式,按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填写。

六、候选人的提名截止时间为2009年2月27日上午12时整,《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组织组的,提名方才有效。

七、代表依法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在正式确定候选人之前,如果被提名者本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向联合提名的代表说明;如果提名者要求撤回提名的,该被提名者不再列入候选人名单。

八、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参加预选会议的代表超过该代表团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进行预选。预选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团长主持,预选监票员由各代表团在不是预选候选人的代表中指定,计票员由大会秘书处在大会工作人员中指定。

预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预选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

各代表团预选结束后,预选选票当场装袋密封,并由预选工作主持人和预选监票员签字后,送交大会秘书处集中计票。

九、在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的具体安排,由大会主席团根据提名、酝酿、选举情况决定。

十、选票上所列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为序排列。

代表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其他代表,也可以弃权。

十一、代表画写选票时,对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一个“○”;表示反对的,画一个“×”;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选票预留的另选人空白长方格内填上被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一个“○”,只写姓名不画“○”的无效。画写选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符号要正确,笔迹要清楚。

代表如果画写选票有困难,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代表代写,但不能请候选人代写。

十二、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2名,监票人10名,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代表中协商推选,大会主席团通过。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交大会通过。正式候选人不能担任总监票人和监票人。

大会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总监票人领导下进行工作。

十三、选举会场划分为4个座区,每个座区设1个票箱。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能委托投票,投票次序由大会执行主席指挥。

十四、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监督下当场开启票箱,清点票数,并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收回的选票张数,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收回的选票张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张数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张数的,选举无效,需要重新投票。

十五、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十六、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在本次会议不再另行选举。

十七、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再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十八、选举过程中遇有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情况的,由大会主席团依法决定;依法需由大会决定的,提请大会决定。

十九、本办法经台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