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种植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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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种植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农业部


全国种植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种植业是农业的重要基础,粮棉油糖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保障粮食有效供给是农业发展的首要任务。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消费需求刚性增长,耕地和水资源约束日益增强,种植业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必须加快转变种植业发展方式,加强设施装备建设,优化种植结构,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增强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种植业持续稳定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制定《全国种植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一、“十一五”种植业发展的成就和经验

  “十一五”期间,中央坚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始终把解决好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作为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实各项扶持农业生产的政策,有效应对极端天气等多种自然灾害,粮食连年增产,种植业稳定发展。这为管理好通胀预期、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奠定了物质基础,为扩大国内需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取得的成就

  1.粮食连年增产,主要农产品产量稳定增长。

  粮食生产经受了异常严重的自然灾害、异常波动的农产品市场、异常复杂的外部环境等严峻考验,取得了令人振奋的成绩。粮食连续5年增产,产量连续4年保持在1万亿斤以上,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2010年粮食总产量54647万吨、平均亩产331.5公斤,总产单产双创历史新高,分别比2005年增加6245万吨、提高22.1公斤。

  棉油糖等工业原料作物生产总体呈稳定发展态势。2010年棉花总产量596万吨、平均亩产81.9公斤,分别比2005年增加25万吨、提高6.6公斤;油料总产量3230万吨、平均亩产155.0公斤,分别比2005年增加153万吨、提高11.7公斤;糖料总产量12008万吨、平均亩产4202.4公斤,分别比2005年增加2556万吨、提高174.7公斤;桑蚕茧总产量386万吨,比2005年增加62万吨。

  园艺作物生产快速发展,产品数量充足。2010年蔬菜总产量65099万吨、平均亩产2284.2公斤,分别比2005年增加8648万吨、提高160.4公斤;茶叶总产量147万吨、平均亩产49.7公斤,分别比2005年增加53.5万吨、提高4公斤。2010年园林水果总产量12865万吨、平均亩产743公斤,分别比2005年增加4030万吨、提高156公斤。

  2.结构调整深入推进,农产品优势区域基本形成。

  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深入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积极推进产业集聚和提升,形成了一批优势突出、布局合理、协调发展的优势产业带。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四大粮食作物形成14个产业带,生产集中度分别达到98%、88%、99%和81%。13个粮食主产省粮食产量占全国的75.4%左右,比“十五”期末提高2.2个百分点。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和西北内陆三大优势棉区生产集中度达到99%,长江流域油菜优势产区生产集中度达到85%以上,桂中南、滇西南、粤西琼北甘蔗优势产区生产集中度达到93%以上,渤海湾和西北黄土高原两大苹果优势产区生产集中度达到87%以上。长江上中游、赣南-湘南-桂北、浙-闽-粤、鄂西—湘西四个柑橘产业带和一批特色柑橘基地发展强劲,长江上中游与华南冬春蔬菜基地、黄土高原与云贵高原夏秋蔬菜基地、沿海与沿边地区出口蔬菜生产基地、黄淮海与环渤海设施蔬菜基地迅速发展。2010年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四大粮食作物综合优质率达到71.9%,比“十五”期末提高19.9个百分点;优质棉面积达到84.4%,提高4.4个百分点;“双低”油菜面积达到87%,提高9.7个百分点,含油率提高1个百分点。

  3.科技支撑得到强化,生产水平显著提高。

  大力开展高产创建和标准园创建,构建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油菜等大宗农产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启动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试点,强化种植业科技支撑,加快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52%,比“十五”期末提高4个百分点。良种覆盖率达到96%,提高1个百分点。商品种子供应率达到63%,提高13个百分点。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超过10亿亩,基本覆盖所有农业县(场),累计减少不合理氮肥施用量430万吨(折纯),减少氮、磷流失6%-30%,粮食作物亩节本增效30元以上,工业原料和园艺作物亩节本增效80元以上。农田节水技术推广面积年均4亿多亩,灌溉水利用率提高5个百分点。主要粮食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面积5.1亿亩,占12%;绿色防控面积4.2亿亩,占10%。2010年全国农机总动力达到9.2亿千瓦,比2005年增加34.3%;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2%,提高16个百分点,小麦耕种收基本实现全程机械化,水稻栽插、玉米收获等薄弱环节取得积极进展。

  建设粮棉油糖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8200个,集成技术、集约项目、集中力量,促进良种良法配套,带动大面积平衡增产。推广超级稻面积8500万亩,比“十五”增加近一倍;推广高产耐密玉米品种面积超过1亿亩,占玉米总面积的1/4;推广12个优质高产小麦主推品种面积达1.1亿亩,占小麦总面积的1/3。同时,水稻旱育稀植、小麦精量半精量播种、氮肥后移、玉米密植、地膜覆盖等高产实用栽培技术得到大力推广。深入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建设819个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推进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品牌化销售、产业化经营,促进了园艺产品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2010年园艺产品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

  4.基础设施逐步改善,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强。

  国家不断加大农田基本建设投入力度,实施各类涉及农田等基础建设的重大项目,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2010年,我国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8.98亿亩,占耕地面积的49.4%,比2005年提高4个百分点。

  种植业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覆盖国家、省、市、县四级的种子、植保(农药)和土壤肥料等监管体系逐步健全,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截至2010年底,全国种植业技术推广机构约5.1万个、在编人员约40万人,其中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约5万个、人员约37万人。

  (二)经验启示

  1.坚持把确保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作为种植业发展的首要任务。解决13亿人口吃饭问题是最大的民生。中央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新趋势,鲜明作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展阶段的重大判断,鲜明指出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基本方向,鲜明提出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明确要求。依据这些重要判断和要求,中央连续下发7个1号文件,制定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有力地促进了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必须坚持把确保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作为首要任务,加强设施建设,加大扶持力度,着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2.坚持把转变发展方式作为种植业发展的根本途径。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总体上,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基础设施依然薄弱,科技创新能力仍然不强,生产方式比较落后,传统农业发展方式与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必须切实转变种植业发展方式,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集成创新,科学配置资源,优化种植结构,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走内涵提升式发展之路。

  3.坚持把完善政策体系作为种植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中央不断完善强化农业扶持政策。做尽“减法”,全面取消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做足“加法”,逐步建立对农民种粮补贴制度,实行“四补贴”和产粮、产油大县财政奖励政策,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土壤有机质提升、水稻大棚育秧等技术推广补助。做好“乘法”,实行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和大宗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粮食和农业生产的政策实现了从“取”到“予”质的转变,实现了范围从少到多、支持力度从小到大,实现了从零散支持到系统支持的跨越,支持保护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必须努力做到强农惠农的思想认识只能增强不能削弱、强农惠农政策的力度只能加大不能减小,健全完善强农惠农政策体系,为促进粮食和农业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4.坚持把优化区域布局作为种植业发展的基本要求。科学确定区域农业发展重点,调整区域功能定位,发挥资源优势,优化粮、棉、油、糖、果、菜等农作物优势区域布局,引导加工、流通、储运设施建设向优势产区聚集,形成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产业带。必须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农业,立足资源禀赋,以市场为导向、科技创新为手段、质量效益为目标,加快实施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把区域资源优势转化为产品优势、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增强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市场竞争力,提高种植业整体素质和效益。

  5.坚持把加强防灾减灾作为种植业发展的有效措施。近年来,气候变化异常,自然灾害多发重发,给粮食和农业生产带来极大困难。适应气候变化的新形势,必须一手抓生产技术的推广,一手抓防灾措施的落实,实行主动避灾,推进有效防灾,开展积极救灾,做到防在灾害前面、救在第一时间、抗在关键时点,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同时,要坚持公共植保和绿色植保理念,积极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全力控制病虫害发生和流行。

  二、“十二五”种植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是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快推进的重要时期。总的看,种植业发展面临许多有利条件,扶持政策更加有力,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科技支撑继续强化,利于提高生产科技水平;基础设施装备逐步加强,利于提升农业综合生产力;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利于形成良好发展环境。但应看到,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快速推进,种植业发展也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从供求形势看,突出表现为“三个难度越来越大”。一是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的难度越来越大。随着我国人口增长和城镇化快速推进,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需求呈刚性增加态势。在18亿亩耕地上,既要发展粮油生产、解决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又要发展棉糖等工业原料产品、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还要发展园艺作物、丰富城乡居民菜篮子、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统筹发展的难度不断增大。二是保持粮食区域平衡的难度越来越大。随着东南部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粮食生产重心北移,区域供求格局发生变化,主产区调出能力减弱,平衡区自给水平下降,主销区产需缺口加大。2010年,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7个北方主产区,粮食产量占全国的比重由1991年的36.2%提高到44.9%;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等6个南方主产区,粮食产量比重由36%下降到30.5%;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粮食产量比重由12.2%下降到6.1%。目前只有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河南、安徽、江西6省(区)能稳定调出粮食。这一供需格局变化,也增加了运输压力和消费成本。三是保持品种平衡的难度越来越大。在耕地资源约束趋紧的情况下,粮食作物各品种之间,粮食作物、棉油糖作物、园艺作物之间,争地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在居民口粮消费中大米约占65%,特别是优质粳稻消费需求增长较快。据测算,近20年,粳米人均年消费量从35斤增加到60斤以上,发展粳稻生产是一项紧迫的任务。小麦供需总量基本平衡,但优质强筋小麦供给不足。养殖业、深加工和生物质能源等消费领域迅猛发展,玉米供求趋紧逐渐显现,缺口可能会进一步扩大。大豆消费较快增长,国内生产徘徊不前,进口依存度越来越高。

  从发展的环境看,长期积累的问题依然突出,新的不利因素不断叠加,主要表现为“六个更加突出”。

  (一)耕地水资源的约束更加突出。从耕地资源看,2010年我国耕地保有量18.18亿亩,已逼近18亿亩红线,比本世纪初减少近1亿亩。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增地减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十一五”期间我国粮食增产,播种面积增加的贡献占三成以上,且相当部分是以减少油棉等其他农作物面积为代价的。在城乡居民对农产品多样性需求日趋增大的背景下,单靠扩大面积增产将难以为继。从淡水资源看,我国是世界上13个贫水国家之一,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人均的1/4。且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北方水少地多,水资源总量仅占全国的16.8%,南方水多地少,水资源占全国的83.2%,水资源与人口、耕地、生产力布局不相匹配。随着粮食生产重心北移,水资源空间布局不平衡问题的影响愈加突出,加之许多地方地下水超采严重,未来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十分有限。

  (二)气候变化的影响更加突出。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我国极端天气事件发生的几率增加,每年干旱、低温冻害、洪涝等气象灾害频繁发生,不仅灾害种类多,而且发生范围广、程度深、危害大,对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尤为严重。近30年来,气象灾害对种植业生产的影响,虽年际间有波动,但总体呈加重趋势。同时,气候变化导致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发生规律出现诸多新变化,对种植业生产构成极大威胁。据监测,与20世纪80年代相比,小麦条锈病越夏区的海拔高度升高100米以上,发生流行时间提早半个月左右;水稻“两迁”害虫和飞蝗发生区域向高纬度、高海拔地区扩展。

  (三)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更加突出。目前,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全国中低产田约占2/3,50%的耕地处在水资源紧缺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农田有效灌溉面积所占比例只有50%,约1/3的耕地位于易受洪水威胁的地区,田间排灌设施陈旧老化、沟渠道路不配套,抗御自然灾害能力不强;机械化作业水平不高,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刚过50%,其中水稻机械栽插比重20%,玉米机收比重25%,油菜机播、机收比重仅有10%左右。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农村资金、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外流现象严重,致使农村资金短缺,耕地减少,劳动力紧缺,给农业生产、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带来很大困难。

  (四)比较效益偏低的问题更加突出。近年来,受石油、煤炭、天然气等原材料涨价的影响,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呈上涨态势。加之农业劳动力就业机会增多,农业人工费用不断增加,推动了农业生产成本逐年提高。从今后趋势看,农资价格上行压力加大、生产用工成本上升、全社会工资水平上涨的趋势难以改变,粮食生产正逐步进入一个高成本时代,而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提高又受诸多因素制约,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的问题将日益凸显。

  (五)农业劳动力结构的变化更加突出。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多外出务工,留乡务农的以中老年人为主,素质普遍偏低,先进科技推广受到限制。据我部定点调查测算,2010年全国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总数1.545亿人,其中男性占64.6%、平均年龄34.7岁,女性平均年龄32.1岁;留乡务农劳动力平均年龄超过45岁,再过10余年现有留乡务农劳动力也将逐步进入老龄化阶段,迫切需要培育一批高素质的新型务农劳动者。同时,小规模分散经营依然占绝对主体地位,迫切需要创新机制,着力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

  (六)外部因素的冲击与传导更加突出。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因素增多、耦合性增强,除基本供求关系变化外,调控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发生、社会游资炒作、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偶发、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等,都对国内农产品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近年全球稻谷因减产致使价格大幅上涨,在一定程度上拉高了国内稻谷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变动直接影响生产,增加了粮食和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难度。此外,许多跨国农业公司,借助雄厚的资金和技术力量,正进入国内种业和农产品加工业。

  三、“十二五”种植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以转变种植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确保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首要任务,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攻方向,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科技创新和提升现代物质装备水平为支撑,以全面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为重要抓手,依靠科技进步,优化区域布局,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提升种植效益、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种植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粮食安全保障有力,主要农产品满足供应,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高,产业结构不断优化,技术装备水平显著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具体目标:努力实现“一个确保、三个力争”。

  ——确保粮食基本自给。立足国内实现基本自给、确保自给率95%以上。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6亿亩以上,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在5.4亿吨以上。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自给率达到100%。市场紧缺的粳稻面积达到1.5亿亩,总产量达到7800万吨以上。

  ——力争食用植物油自给率稳定在40%。油料播种面积稳定在2.1亿亩以上,产量达到3500万吨。油菜面积稳定在1亿亩以上,花生面积达到7000万亩,含油率提高1个百分点。

  ——力争棉糖基本满足国内消费需求。棉花面积稳定在8000万亩左右,总产量达到700万吨以上,基本满足国内消费用棉需求。糖料面积稳定在2900万亩,总产量达到1.4亿吨以上,保障国内食糖消费基本自给。

  ——力争蔬菜稳定供应。蔬菜面积稳定在2.8亿亩,总产量稳定在6.5亿吨左右,努力做到不脱销、不断档。

  (三)基本原则

  1.夯实基础,提升能力。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和耕地质量建设,提升物质装备水平,强化法规制度和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2.依靠科技,转变方式。加快科技创新,集成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推进农机农艺结合、良种良法配套,开展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推进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积极发展节水农业,推进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提高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

  3.创新机制,增添活力。坚持改革创新,健全扶持政策体系,完善农业补贴和利益补偿制度,增添发展活力。创新管理机制,加强资源整合,强化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管理服务能力。

  4.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根据资源禀赋,统筹种植业协调发展,深化结构调整,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充分挖掘单产潜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四、“十二五”种植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立足农业资源保障条件,“十二五”种植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

  (一)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坚持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首要目标,加强设施建设,加快科技进步,加大政策扶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和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努力把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在5.4亿吨以上。

  稳定播种面积。粮食面积稳定在16亿亩以上。稳定面积的关键是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划定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稳定面积的难点是统筹安排种植结构,在稳定粮食面积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改革耕作制度,积极发展间作套种,挖掘资源潜力。稳定面积的重点是稳定南方,尤其是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要发挥光温水资源优势,继续推进“单改双”,大力开发冬闲田,扩大间作套种,稳定粮食面积。

  推进结构优化。保障粮食有效供给,不仅要努力增加总量,还要优化品种结构和区域结构。从品种结构看,主要是确保水稻、小麦、玉米完全自给。水稻要在扩大双季稻、稳定南方籼稻生产的同时,支持东北“旱改水”、江淮适宜区“籼改粳”,扩大粳稻生产。小麦要继续发展优质专用品种,推行标准化生产和管理,提高品质和效益。玉米要充分挖掘增产潜力,稳定增加播种面积,着力提高单产水平。同时,还要努力扩大大豆生产,稳定东北优势产区,发展黄淮海大豆产区,扩大南方间套种大豆面积。积极发展马铃薯,加快推广脱毒种薯,提高单产水平。从区域结构看,根据资源禀赋、技术条件、生产规模、产业基础等因素,抓住主产区的核心区和优势区的重点区,进行重点规划、直接指导、重点建设、重点支持,推进产业集聚和提升,形成一批优势突出、布局合理、协调发展的优势产业带,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优势,最大限度地挖掘增产潜力,最大限度地保障有效供给。突出抓好核心产区,全面实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建设一批高标准粮田,逐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加粮食调出量,并着力推进粮食加工转化。重点抓好产粮大省、大市、大县,尤其是13个粮食主产省、产量超100亿斤的大市、产量超10亿斤的大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水稻重点建设东北平原、长江流域和东南沿海3大优势产区,小麦重点建设黄淮海、长江中下游、西南、西北、东北5大优势产区,玉米重点建设北方春玉米、黄淮海夏玉米、西南3大优势产区,大豆重点建设东北高油大豆、黄淮海高蛋白大豆、西南华南间套种食用大豆3大优势产区,马铃薯重点建设东北、华北、西北、西南和华南等5大优势产区。

  提高单产水平。在耕地资源约束日益强化的背景下,必须走依靠科技、提高单产的路子。加快新品种选育。加强农业基础性研究和科技储备,尤其要把科技创新的重点放在良种培育上,整合种业资源,加大研发投入,加快选育一批丰产性好、抗逆性强、品质优良的新品种,建设一批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和机械化的种子生产基地,提高良种供应能力。大规模开展高产创建。在更大规模、更广范围、更高层次上深入推进高产创建,实施整乡整县整建制推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万亩示范片成功的技术模式、组织方式、工作机制,由片到面,向乡(镇)、县(市、区、场)整建制推进,逐步实现优势产区、主要品种全覆盖。开展大协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院校参与的大协作格局。创新体制机制,鼓励高产创建与产业技术体系结合,与科研单位结合,与培育种粮大户、发展专业合作组织结合,与推进专业化服务结合,与产业化龙头企业结合,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渠道、规模化生产的新路子、社会化服务的新模式、产业化经营的新途径,推进标准化生产,做到设施标准化、技术标准化、管理标准化,提升创建水平。

  提升生产能力。在加强水利设施建设的同时,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增强抗灾能力和综合生产能力。力争到2015年新建高标准农田4亿亩,更新提质建设高产田1亿亩。重点建设田间排灌沟渠及机井、小型集雨蓄水设施,开展土地平整、积肥设施和机耕道路建设,落实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等质量提升措施,建立耕地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先进适用耕作技术推广应用。

  (二)稳定发展工业原料和园艺作物生产,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

  随着我国人口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棉花、油料、糖料消费持续增加,供需形势总体偏紧。加快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提高单产,改善品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深入实施优势区域布局规划,建设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茶叶等工业原料及园艺作物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产业带。加强蚕桑主产区优质茧生产基地建设,提高茧丝质量和单产,促进蚕桑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恢复发展棉花生产。抓住棉花价格上涨、种植效益提升的有利时机,引导农民多种棉、种好棉。恢复种植面积,稳定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棉区,重点发展新疆棉区,力争全国面积稳定在8000万亩左右,其中新疆棉花面积达到2400万亩以上。推广关键技术,大力开展高产创建,集成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促进大面积均衡增产。西北内陆棉区重点推广膜下滴灌等节水技术,黄河流域棉区重点开发盐碱地和推广麦后育苗移栽、高效间套种等栽培技术,长江流域棉区重点推广高效多熟栽培模式和无土育苗移栽等轻简栽培技术。因地制宜推广转基因抗虫棉和优质杂交棉品种,合理增加种植密度,提高单产水平。积极推进棉花生产机械作业,提高劳动生产率。

  大力发展油料生产。充分挖掘生产潜力,稳定增加油料供给,重点抓好油菜、花生、大豆等油料作物生产。扩大油菜生产,加强长江流域油菜优势区建设,重点开发利用南方冬闲田和沿江湖边滩涂地,扩大双低油菜种植面积。北方地区调整好种植结构,适当扩大春油菜面积。发展花生生产,花生是高产高油作物,也是耐瘠薄作物,适宜种植的范围广,增产潜力大。重点发展东北农牧交错区春花生,解决品种混杂问题,推广地膜覆盖技术。黄淮海地区重点发展间作套种,扩大花生面积。稳定大豆生产,东北地区重点是合理安排种植结构,着力解决重迎茬问题,稳定大豆种植面积,提高单产水平。南方地区重点发展间套种大豆,扩大种植面积。同时,积极发展西北、东北盐碱地油葵等油料作物生产。

  稳定发展糖料生产。采取综合措施,大力发展甘蔗生产,稳定面积,提高单产、糖分和效益。稳定甘蔗面积。甘蔗产区应积极发展蔗田套种大豆、瓜类等栽培模式,提高种植效益。深入实施甘蔗优势区域布局规划,巩固发展高产区,压缩分散风险产区,重点建设桂中南、滇西南、雷州半岛和琼北等甘蔗优势产业带,力争甘蔗面积稳定在2500万亩以上。提高甘蔗单产和品质。开展育种攻关,选育推广一批高产高糖高抗新品种;大力开展高产创建,抓好甘蔗健康种苗示范,集成推广一批丰产高糖品种和配套高产栽培技术,提高单产水平;抓好生产全程机械化试点,提高机械化水平。北方甜菜产区重点加快发展订单生产,稳定种植面积。

  巩固发展蔬菜等园艺作物生产。促进蔬菜生产发展方式由规模扩张向提高单产、提升质量效益转变,促进蔬菜生产稳定发展。稳定提高大中城市郊区“菜园子”供给能力,加快建设华南与长江中上游冬春蔬菜区、黄土高原与云贵高原夏秋蔬菜区、黄淮海与环渤海设施蔬菜区,重点加强海南和广西等南菜北运基地建设,保障蔬菜供需总量平衡和季节、区域、品种供应均衡。强化政策扶持,壮大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的蔬菜种子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集约化育苗设施、菜田基础设施、温室大棚设施和冷链设施建设。促进园林水果生产稳定发展,力争面积稳定在1.7亿亩左右,总产量稳定在1.5亿吨左右。大力推广园艺作物轻简栽培、优质高产高效栽培、采后商品化处理与贮运保鲜等一批关键技术,推进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品牌化销售、产业化经营,建立健全标准园质量安全检测及追溯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生产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经营水平。积极推进利用西部、北部非耕地发展设施园艺作物生产。

  (三)加快构建现代种业体系,确保供种数量和质量安全

  大力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完善法律法规,整合种业资源,加强政策引导,强化市场监管,快速提升我国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体系。

  强化种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大对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投入,完善国家种质资源保存与利用体系,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基础性公益性研究,鼓励种子企业大力开展商业化育种。支持种子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育种资源,在品种研发中重点发展商业化、工厂化育种模式。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

  强化供种保障能力建设。科学规划种子生产优势区域布局,建立并严格保护优势种子生产区。加强西北、西南、海南等优势种子科研、鉴定、育种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用地保护。鼓励种子企业采取与制种合作社联合协作等方式建立一批相对集中并稳定的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的优势种子生产基地和现代化的种子加工中心,增强种子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健全国家和省两级种子储备制度,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强化种子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各级农业部门的种子管理职能,健全种子管理机构,保障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和装备精良的种子管理队伍。加强基层品种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种子管理体系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修订完善种子法律法规,健全品种测试、审定、保护和退出制度,强化市场监督管理,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为种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四)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

  着力推进耕作制度改革。根据资源承载能力和配置效率,合理确定生产力布局,优化区域布局、作物结构和品种结构,力求在最适宜的地区生产最适宜的农产品。合理安排种植制度,配套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农作物复种指数。充分挖掘资源、品种、技术和现代物质装备的促增产潜能,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

  着力推进科技创新和集成推广。加快选育高产、优质、抗旱、耐低温、抗病虫等新品种,强化重大有害生物防控、防灾减灾、节本增效等技术研究,稳定提高科技支撑水平。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通过政策引导、项目带动、示范展示等方式,加快新品种、新技术推广步伐,推进技术集成创新,实行良种良法配套,充分挖掘单产潜力。促进农机农艺协调发展,加快实现粮食主产区、大宗农作物、关键生产环节机械化,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力争到2015年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5%,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0%。

  着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让更多农民使用配方施肥技术,在更大范围推广施用配方肥料。实施整建制推进,以示范县(场)创建为抓手,实行整乡推进,有条件的地方整县(场)推进,技术进村入户、科学施肥到田有新突破,切实提高技术覆盖率。高产创建示范片和园艺作物标准园要率先普及,高标准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特别是要在水果、蔬菜等园艺作物推广应用上有新突破。创新服务模式和推广机制,引导肥料供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科技示范户等参与测土配方施肥,积极探索“统测、统配、统供、统施”的服务模式。加快构建配方肥产供施网络,逐步形成以科学配方引导肥料生产、以连锁配送方便农民购肥、以规范服务指导农民施肥的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健全乡村配肥站,向农民提供智能化、数字化的配肥供肥服务,引导农民按方施肥。力争到2015年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60%以上,其中主要粮食作物达到70%以上,主要经济作物达到30%以上。同时,实施好土壤有机质提升项目,创新技术模式,搞好技术配套,培肥地力,提升能力。

  着力推进节水农业发展。结合区域特点,优化种植布局,配套田间节水设施,重点推广全膜覆盖集雨保墒、膜下滴灌、水肥一体化、集雨节灌、抗旱坐水种等农田节水技术模式,配套建设集雨场、集雨窖(池、塘)等抗旱小水源设施,努力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力争到2015年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完善重点地区、优势作物的节水技术,进一步提高针对性和适用性,确立不同区域的主推技术模式,突出抓好甘陕宁晋、东北西部及内蒙古东部等重点地区,加强协作,加大投入,加快推广。率先在高产创建示范片和园艺作物标准园应用节水技术,辐射带动大面积推广。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投入机制。把农田节水基础设施和配套设备纳入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农机具购置补贴等财政支农资金,支持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群众推广应用节水技术。

  着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强化公共植保职能,力争实现农作物重大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新突破。率先在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主产区的800个县,棉花、蔬菜、甘蔗三个经济作物病虫害重发生关键区域的100个县,迁飞性、流行性重大病虫源头区的200个县,实施专业化统防统治,积极推行全程承包模式。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国主要粮食作物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率达到30%以上,提高18个百分点,实现主要作物、关键区域全覆盖。整合资源,加大投入。继续利用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支持植保机械购置,加大病虫害应急防治经费支持力度,争取实行专业化统防统治补助,重点支持专业化统防统治技术和新型植保机械推广。大力培育专业化服务组织。加大对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病虫害信息、防治技术等扶持力度,培育一支反应快速、执行有力、运转高效的病虫害专业化防控队伍。制定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统一服务标识,公布一批合格的服务组织。加强对专业服务人员的培训。结合阳光工程等项目的实施,开展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推行持证上岗,提高服务水平。同时,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重点在大中城市蔬菜基地、农产品出口基地、园艺作物标准园和反季节蔬菜基地,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安全用药等综合防控技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强化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能力建设

  加强气象灾害的防范。适应气候变化的新趋势,做到预警早、反应快、措施实,努力减轻灾害损失。牢固树立抗灾夺丰收思想和“减灾就是增产”的理念,坚持一手抓高产稳产,一手抓抗灾减损,努力实现重灾少减产、轻灾不减产、无灾多增产。加强灾情预警,高度关注重要农时、重大天气变化,适时发布预警信息。准确掌握墒情、苗情、灾情,及时完善应对措施。加强灾变规律研究,把避灾、防灾、救灾有机结合起来,开展技术服务,指导农民科学抗灾。推广防灾抗灾增产关键技术,健全农业科学抗灾政策支持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通过大规模开展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强抗灾能力。充分宣传发动,引导农民群众及时救灾,动员各方面力量合力抗灾,营造防灾救灾的良好氛围。

  加强生物灾害监控。应对气候变化及病虫草鼠害发生的新形势,加强植保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全面提升重大病虫疫情的监测预警、防控阻截和应急处置能力。健全重大病虫害监测预报网络系统,完善数字化监测预警平台,规范信息报告与发布制度,实现监测预警的规范化、网络化、数字化和可视化。强化病虫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暴发性、突发性病虫害应急防控机制,完善应急防治配套设施建设,扶持发展一批专业化服务组织和应急防治队伍,推进病虫草鼠害联防联控与统防统治。加快重大植物疫情监管与阻截防控,增加沿海、沿边地区疫情监测点,扩大监测范围,提升监测能力,有效遏止重大植物疫情扩散、蔓延。大力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安全用药等综合防控技术,建立主要作物有害生物绿色防控配套技术体系,全面提高防治水平。

  加强农药市场监管。进一步完善农药登记制度,严格农药登记评审,建立农药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度,健全农药再登记和品种退出机制,逐步淘汰和禁用高毒、高风险农药,促进低毒和生物农药推广使用,完善小宗作物和小范围用药登记政策。健全农药残留标准体系,修订完善农产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加强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加大监督抽查和执法力度,及时通报抽检结果,依法惩处违规违法企业。加强对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管,重点监管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关口前移,源头控制,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实现产品可追溯。尤其要加大对高毒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做到实名购药,掌握高毒农药销售流向。强化农药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农药登记、质量监测、安全风险等信息,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农药安全使用培训指导,妥善处理药害事故。健全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和登记试验、质量检测等技术支撑体系,提高农药监管能力和水平。

  加强农情信息体系建设。改善农情调度装备条件,强化信息采集、传输、储存手段,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信息渠道,丰富调度内容,完善管理制度,稳定专业队伍,提升人员素质,全面提高农情工作的信息化、专业化、制度化和系统化水平。力争到2015年建成卫星遥感与地面调查相结合、定点监测与抽样调查相衔接、县级以上农情信息员为主体、乡村农技人员为基础的现代农情信息体系。建立健全蔬菜、水果等园艺产品生产和市场信息监测体系,完善农产品供求和价格信息发布制度,提高农产品供求信息服务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保护执法力度,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建立健全长久用于粮食生产的高标准粮田保护制度。按照“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粮食安全分级负责制,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层层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各级政府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实施菜地最低保有量制度。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杜绝跨省区市耕地占补平衡。将耕地质量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考核的主要内容。完善耕地占补平衡验收机制,扎实推进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建立耕地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加强耕地质量动态监测,大力推广农田节水、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高效施药等技术,不断提高耕地质量。适当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增加耕地面积。

  (二)建立健全农业扶持政策体系

  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稳定各项补贴政策,逐步加大力度。继续对种粮农民进行直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适当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将棉花和油菜籽生产纳入补贴范围。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和规模,提高补贴标准。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实施水稻大棚育秧、玉米地膜覆盖、小麦“一喷三防”、膜下滴灌、机械深松整地、南方晚稻和东北水稻增施肥促早熟防病虫等防灾增产关键技术推广补助,构建防灾减灾长效机制。设立农作物重大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补助,扩大统防统治面积。实施生物农药、高效低毒农药推广和重大植物疫情防控补助。

  健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完善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和大宗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适当提高价格水平。稳步提高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尤其是提高粳稻的最低收购价,逐步取消红麦、混合麦与白麦最低收购价价差,实行同质同价。完善油菜籽、大豆、棉花、玉米等临时收储政策,探索建立实行目标价格政策。研究建立鲜活农产品价格形成体系。

  构建粮食稳定发展长效机制。全面取消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优先安排主产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不断提升主产区综合生产能力。大幅度增加中央财政对粮食、油料生产大县一般性转移支付,扩大奖励规模和范围。研究实施棉花大县奖励政策。加快建立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增量补贴与粮食产量特别是商品量挂钩的机制。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部分资金,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探索用养结合、建管并重的长效机制。

  健全科技兴农机制。提升种业科技水平,整合育种科技资源,引导种子企业和科研单位联合,大力开发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加强以农机农艺结合为重点的综合配套技术、以节本增效为重点的科学施肥和节水技术、以防控病虫害和应对气象灾害为重点的防灾减灾技术的攻关,力争取得重大突破。加大对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扶持力度,促进整建制推进。继续支持测土配方施肥,加大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力度。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普遍健全完善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建立完善“县(场)为支撑、乡(镇)为平台、村(组)为载体”的推广服务体系。

  (三)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制定实施《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分工协作、集中投入、连片推进的要求,大规模开展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坚持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农田灌排、集雨、土壤质量和耕作技术问题。强化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实施耕地平整和畦田改造,建设完善田间作业道路和农田防护林,落实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等质量提升措施,建立耕地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先进适用耕作技术推广应用。

  推进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实施。根据规划,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工程建设,尽快形成生产能力。“十二五”期间,改造中低产田1.5亿亩,加强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为基础的田间工程建设,配套实施土地平整、机耕道、农田林网工程及土壤改良、增施有机肥等技术措施。加强耕地质量监测区域站建设,提高耕地质量监测能力。加强海南南繁科研制种基地和甘肃河西走廊杂交玉米、四川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及规模化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提高制种能力和稳定供种水平。完善区域性、县级和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提高农技公共服务能力。

  推进新一轮种子工程建设。按照“确保供种数量安全、种子质量安全、品种种植安全、种子产业安全”的总体目标,加大基础设施投入,重点加强种业科技创新、种子生产和市场监管三大能力建设。重点加强种业基础性研究(含种质资源)、农作物品种改良(分)中心、农作物育种创新基地、国家农作物种子生产和加工基地、国家级农作物品种试验和农作物种子监管中心等项目,初步构建集育种创新、种子生产和监管服务等功能配套齐全、运行顺畅高效的现代种业基础支撑体系。

  推进新一轮植保工程建设。按照“全面覆盖、综合建设、聚点成网、功能匹配、提升能力”的总体思路,全面加强国家、省、市、县四级植保机构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及防控、农药监管、植保科技支撑等能力建设。重点加强国家级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监控中心和农药监测评估中心、省级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控中心和农药监测评估中心、地市级农作物有害生物预警控制站、县级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控制站及技术创新区域试验站和功能实验室,形成“覆盖全国、运转高效、反应迅速、功能齐全、防控有力、监管到位”的监测和防控体系,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贸易安全和生态安全。

  推进棉油糖等生产基地建设。通过政府投入,引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整合物质、技术和管理资源,加强项目衔接,推进棉花、油料、糖料、旱作等生产基地建设,改善生产基础设施条件,扩大现代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形成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化生产示范基地和龙头企业原料基地,促进优势产业带深入发展。

  推进园艺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在蔬菜、水果、茶叶优势(重点)发展区域,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建设蔬菜、柑橘、苹果、梨、香蕉、葡萄、茶叶等标准化生产基地,重点加强集约化育苗、标准化生产、采后商品化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升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继续在全国创建蔬菜、水果、茶叶等园艺作物标准园,通过集成技术、集约项目、集中力量,推广生态栽培技术、高效低毒农药,推进标准化生产、病虫害统防统治,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示范带动全国蔬菜、水果、茶叶质量提升、供应均衡和效益提高。

  加快发展化肥、农药和农机装备制造等农用工业,为种植业发展提供物质保障。

  (四)积极推进农村改革

  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培育扶持一批新型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培育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着力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培育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强化农资配送、机械化服务、专业植保等生产环节的技术服务功能,扶持一批专业合作组织,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

  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加强对公益性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的支持。依托重大农业科研项目、重点学科、科研基地,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培育农业科技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稳定和壮大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普及,开展农民技术培训。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农科教结合。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强化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完善农民科技培训体系,调动农民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提高农民科学种田水平。

  (五)健全种植业法律法规

  按照“严格登记审批、完善品种淘汰和退出机制、强化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加大监督抽查和执法力度”的总体思路,加快种子、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加快《农药管理条例》、《植物保护法》的制修订,争取颁布实施。配合全国人大农委,启动《种子法》修订的调研工作,争取列入立法修订计划。修订发布《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等《种子法》配套规章和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办法。做好肥料立法调研工作,推进依法治农、依法建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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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



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丰富证券品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丰富证券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受托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信托合同约定,分别委托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相应职责。

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第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

第四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等合同(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

受托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文件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文件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也称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按照相关法律文件约定享有信托财产利益并承担风险,通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对影响其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 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受托机构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贷资产是信托财产,独立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固有财产。

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因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财产。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七条 受托机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机构管理运用、处分不同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 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有关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有关监管规定由中国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督管理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发行与交易活动。



第二章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与特定目的信托



第十一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发起机构应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公告,将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第十三条 发起机构应与受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发起机构、受托机构的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范围和确定办法;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

(五)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赎回或置换条款;

(六)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七)信托期限;

(八)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九)发起机构、受托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十)接受受托机构委托代理信托事务的机构的职责;

(十一)受托机构的报酬;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组织形式与权力;

(十三)新受托机构的选任方式;

(十四)信托终止事由。

第十四条 在信托合同有效期内,受托机构若发现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应当要求发起机构赎回或置换。



第三章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



第十五条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是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

第十六条 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第十七条 受托机构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二)管理信托财产;

(三)持续披露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

(四)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分配信托利益;

(五)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受托机构必须委托商业银行或其他专业机构担任信托财产资金保管机构,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分别委托其他有业务资格的机构履行贷款服务、交易管理等其他受托职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机构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受托机构资格;

(二)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受托机构辞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受托机构被依法取消受托机构资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在新受托机构产生前,由中国银监会指定临时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资料,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新受托机构或者临时受托机构应及时接收。



第四章 贷款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服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

贷款服务机构可以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

第二十二条 受托机构应与贷款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贷款服务机构职责;

(三)贷款管理方法与标准;

(四)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五)贷款服务机构的报酬;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贷款服务机构依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

(二)管理贷款;

(三)保管信托财产法律文件,并使其独立于自身财产的法律文件;

(四)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服务报告,报告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信息;

(五)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贷款服务机构应有专门的业务部门,对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单独设账,单独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服务合同要求,将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回收资金转入资金保管机构,并通知受托机构。

第二十六条 受托机构若发现贷款服务机构不能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标准履行职责,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可以更换贷款服务机构。

受托机构更换贷款服务机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五章 资金保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资金保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不得担任同一交易的资金保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受托机构应与资金保管机构签订资金保管合同,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资金保管机构职责;

(三)资金管理方法与标准;

(四)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五)资金保管机构的报酬;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资金保管机构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管理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资金;

(二)以信贷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信托名义开设信托财产的资金账户;

(三)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方式,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支付投资收益;

(四)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方式和受托机构指令,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账户资金;

(五)按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资金保管报告,报告资金管理情况和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支付情况;

(六)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受托机构也可委托其他服务机构履行上述(三)、(四)、(五)项职责。

第三十条 在向投资机构支付信托财产收益的间隔期内,资金保管机构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受托机构指令,将信托财产收益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人民银行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

第三十一条 受托机构若发现资金保管机构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标准保管资金,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可以更换资金保管机构。



第六章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与交易



第三十二条 受托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发起机构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三)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和资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草案;

(四)发行说明书草案(格式要求见附);

(五)承销协议;

(六)中国银监会的有关批准文件;

(七)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意见书;

(九)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草案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全部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受理原因;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四条 资产支持证券可通过内部或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信用等级。

第三十五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应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应保证其信用评级客观公正。

第三十六条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资产支持证券。

第三十七条 资产支持证券名称应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名称有显著区别。

第三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可采取一次性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分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受托机构应将最终的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及所有最终的相关法律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承销机构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

(三)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

(四)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报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向投资者定向发行。定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免于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

第四十二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之后2个月内,受托机构可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的规定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产支持证券。

第四十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交易、结算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受托机构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依法披露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媒体进行。

受托机构及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第四十五条 受托机构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接受受托机构委托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文件约定,向受托机构提供有关信息报告,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十六条 受托机构应当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5个工作日前发布最终的发行说明书。

第四十七条 受托机构应在发行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投资机构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

第四十八条 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受托机构应核对由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定期提供的贷款服务报告和资金保管报告,定期披露受托机构报告,报告信托财产信息、贷款本息支付情况、证券收益情况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九条 受托机构应及时披露一切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五十条 受托机构年度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由受托机构披露审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 受托机构应于信息披露前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别报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为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及时将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第五十二条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依照相关法律文件约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信托利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

(三)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

(五)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资料;

(七)信托合同和发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信托合同如已有明确约定,从其约定。

(一)更换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

(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受托机构召集。受托机构不召集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依照信托合同约定自行召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十五条 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五十六条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依照信托合同约定享有表决权,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七条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会计、税收处理规定和房地产抵押登记变更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购买和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管理政策由有关监管机构另行规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的编制要求



一、发行机构(受托机构)、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发起机构简介和财务状况概要

三、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在以往证券化交易中的经验及违约记录申明

四、交易结构及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五、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组织形式与权力

六、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申明

七、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和资金保管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

八、贷款发放程序、审核标准、担保形式、管理方法、违约贷款处置程序及方法

九、设立特定目的信托的信贷资产选择标准和统计信息

十、信托财产现金流需要支付的税费清单,各种税费支付来源和支付优先顺序

十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分档情况,各档次的本金数额、信用等级、票面利率、预计期限和本息偿付优先顺序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内外部信用提升方式

十三、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报告概要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十四、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概要

十五、选择性或强制性的赎回或终止条款,如清仓回购条款

十六、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敏感度分析;在给定提前还款率下,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加权平均期限的变化情况

十七、投资风险提示

十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该交易的税收安排意见书

十九、证券存续期内信息披露内容及取得方式

二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载明的其他事项


民事抗诉制度若干程序性问题探析

赵华宝 李新荣 孙培群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法院 山东 安丘 262100)


一、引言
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设计,主要是在学习和引进前苏联民事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特点就是国家对诉讼进行全面的干预和监督,以追求司法的公正性。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就是通过对已生效的民事裁判提起抗诉具体表现出来的。勿庸置疑,在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开展的10多年里,对于监督法律的统一实施,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和法人行使申诉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民事抗诉制度本身内生性缺陷及其运作上的失范,致使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抗诉权的行使偏离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因此,对在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中的程序性问题及时加以研究很有必要。笔者拟就民事抗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若干程序性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提出完善之浅见。
二、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程序性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对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抗诉和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的程序规则只作了原则性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对有些问题在处理上缺乏法律依据,民事抗诉制度在程序设计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日渐显露出来,具体表现在:
(一)抗诉期间无法定时限要求,影响了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为了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同时也为了维护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交易安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实行二审终审制,以防止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无休止地进行。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民事裁判有错误或有失公正,民事诉讼法仍然规定了补救措施,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再审进行司法救济,但申请再审必须在民事裁判生效后二年内提出。而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民事裁判认为有民诉法第18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有权提起抗诉。检察机关只要提起抗诉,法院就应当进入再审。于是,有的当事人将此视为一种对抗生效裁判的有效途径,只要不服终审裁判,就去设法要求抗诉,这就为抗诉权“寻租”提供了隐性市场,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在上诉期间内不上诉,或者在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转而求助于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从而曲线突破法律的时效规定,造成法院裁判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影响了法院的权威性和裁判的既判力。
(二)检察机关对抗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动摇了民事诉讼机制的平衡性。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准,它不允许任何一方享有比对方更多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承担败诉的后果。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申诉对民事案件的证据应当进行调查。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对民事案件的申诉进而提起抗诉的案件,几乎都作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把调查取证的证据作为对原审案件提起抗诉的证据,以此来证明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裁判存在的错误。这势必是造成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力量上的失衡。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抗诉中对证据进行调查,使证据对其有利的一方当事人诉讼力量增强,而另一方当事人诉讼力量相对变弱,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另一方面,在民事诉讼中,有的当事人出于各种考虑怠于履行或不履行举证责任,等法院裁判生效后再向检察机关申诉,由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并对案件提起抗诉,检察机关事实上代替该当事人在原审诉讼法后履行了举证责任,客观上使其免于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和败诉的后果,这对于在原审诉讼中积极履行了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显然也是不公平的。
(三)民事抗诉案件审级规定的缺陷,影响了检察监督的严肃性。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抗诉案件可以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至于抗诉案件的审理权限如何进行分配,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给出十分明确的规定,法检两家对此存在认识上的不同。法院认为,我国民诉法只规定,对检察机关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并未规定应由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再审。相反,民诉法第184条规定原则上由原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再审,而上级法院提审只是一种例外。检察机关则认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抗诉权而引起的再审,应有别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法院系统内部监督引起的再审。按照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法院无权审理上级检察机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接受抗诉的法院大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原审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再审过程中,尽管另行组成合议庭,但基于人的本性和单位本位主义等考虑,仍然不能保证案件到公正的处理,这无疑偏离了法律规定的本意,影响了检察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检察机关诉法地位模糊,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权威性。由于检察机关的抗诉是基于法律监督提出的,从而决定了抗诉引起的民事再审案件中,检察机关的地位既不同于审判机关,也不同于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抗诉再审案件,庭审时检察机关一般都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人员除了宣读抗诉书之外,还应当从事哪些诉法行为?检察人员出庭究竟如何安排法庭的座位?对这些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检察人员出席庭审时,除宣读抗诉书外,还就庭审调查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这不仅打破了民事诉讼法的均衡格局,而且混淆了审判权和检察机关的界限。
三、对改革、规范民事抗诉制度的思考
民事抗诉制度作为民事领域中的法律监督机制,对于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有着积极的意义,其存在的上述问题和不足,既有立法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抗诉观念方面的原因,更有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层面上的原因。为了保证检察监督权与司法审判权形成良好的制约与协调机制,真正发挥民事抗诉制度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功能与作用,全面维护司法公正,有必要对过于宽泛的民事抗诉制度进行改革和规范。
(一)界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的期限。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只要发现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裁判有错误或不公正之处,就有权通过抗诉方式实行法律监督。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实行法律监督时,绝大多数是通过当事人向其申诉进行的,而依职权提起抗诉仅属特例。笔者认为,对于纯属因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理解、认识方面的原因造成裁判有误的案件,检察机关在接受当事人申请提起抗诉时,应当受到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年时效的限制。这是因为,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抗诉的时间限制,但是,作为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申诉和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申诉,两者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其目的也是一致的,同一部法律对相同问题的规定也应当是一致的,民事诉讼法既然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时效是二年,那么其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也应受此规定限制,否则就会出现民诉法在相同问题上适用不一致的现象,进而造成这一规定形同虚设,没有实际意义了。只有当民事案件出现如下三种情况,即:1、法院裁判结果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案件审理严惩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3、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重大枉法行为,导致案件错判的,检察机关才可以不受二年时效的限制,并可以积极提起抗诉,以体现法律监督的真正要义。
(二)明确检察机关在抗诉再审程序中的职能。根据民事诉法的特点和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所具有的民事抗诉权应当限于法律监督的职能范围,即启动再审程序,而不宜直接或间接地参与调查取证、法庭审理。
首先,限定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申诉后,应当区别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第一种情况是检察机关对原审程序方面的问题和法官个人的问题可能影响民事案件公正审判的事实应该进行调查。程序公正是为了保证案件实体处理公正,法官的个人品行更是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重要因素。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款第(三)、(四)项规定:“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起抗诉。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在办理民事案件时应保证诉法程序公正合法,并不得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但当事人参加诉讼法不能左右法官在审理工作中的程序公正合法,也不能保证法官不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如果法官在程序上和自身存在这些影响公正司法的问题,当事人没办法纠正,只能向有关部门包括检察机关反映或申诉,通过检察机关查证属实后提起抗诉,寻求纠正和解决的途径,这才是检察机关对法院办理民事案件实行法律监督的主要体现。第二种情况是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申请的案件证据方面的问题不应调查取证。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有权向法院、法官了解案件情况和查阅卷宗,但不宜行使调查取证权,更不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检察机关混同于一般当事人,影响检察机关的威信和形象。
其次,取消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制度。为充分保证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的落实,应将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抗诉权的职能限定为启动再审程序,再审程序启动后,检察机关的工作即告结束,不再派员出庭支持抗诉。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书也不再由检察人员宣读而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其作用: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向原审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送达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书,并告知被申诉一方当事人针对抗诉理由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答辩意见同时送达申诉一方当事人。被申诉一方当事人针对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中涉及原审证据方面提起质疑的,可以向法院提供说明或补充性证据。这样既可以有效地避免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带来的尴尬局面,又从程序上确保了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抗诉理由进行抗辩的权利的实现。
(三)明确民事抗诉案件的审理级别。目前,绝大多数民事抗诉案件交由原审法院再审的做法,无疑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受到置疑,但是,如果所有民商事抗诉案件都集中于上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将面临难以承受任务之重,也不利于“将矛盾消化在基层”精神的实现。而将抗诉案件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做法,同样也不利于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任何人都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为了有效地改变这一状况,应当明确抗诉民事案件以指令下级法院审理为原则,以上级法院提审为补充,再审的法院应为原审法院以外的法院,对此应该由最高法院以解释形式作出一个规定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