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应急信息报送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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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应急信息报送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应急信息报送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应急信息报送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咸阳市应急信息报送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应急管理水平,扩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渠道,防止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现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中央、省级驻咸新闻单位和市级新闻单位各聘任一名信息联络员。为了做好应急信息报送联络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应急信息报送联络员职责

第二条 应急信息报送联络员职责:
(一)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捕捉各类信息的能力。
(二)深入基层及时捕捉各类信息,做好分析、筛选、撰写信息工作。
(三)熟练掌握信息上报的各种途径和程序。
(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内容、原则及要求

第三条 信息报告的内容:
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信息是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
(一)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高温、雨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
(二)事故灾难包括:民航、铁路、公路、地铁、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包括: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各类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报告的原则
信息报告要遵循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全保密原则。信息员捕捉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市政府应急办(电话:33210222)报告,同时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
第五条 信息报告的程序:
(一)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程序。一般突发公事件发生后,应急信息联络员得知后,应迅速核实信息后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二)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程序。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急信息联络员获悉后,应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然后迅速去现场核实,再向应急办续报核实情况。
(三)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程序。重大突发公共事发生后,应急信息联络员获悉信息后,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然后迅速去现场核实,再向应急办续报核实情况,并留守现场,随时续报情况。
(四)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程序。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急信息联络员获悉信息后,都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迅速赶赴现场核实信息,再向应急办续报核实情况,并留守现场,随时续报情况,事后要以书面的形式详细补报。
第六条 信息报告的要求:
(一)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时,语言要简明、准确。
(二)要素要齐全(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三)通讯要畅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后,应急信息报送联络员要保持与市政府应急办的通讯联络,以便跟踪了解核实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市政府应急办对在信息报送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应急信息报送联络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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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1号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柳斌杰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满足国内单位和个人、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对进口出版物的阅读需求,加强对进口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进口出版物,是指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在外国以及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版的图书、报纸(含过期报纸)、期刊(含过期期刊)、电子出版物等。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是指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设立的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订户,是指通过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订购进口出版物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长期工作、学习、生活的外籍人士以及港、澳、台人士。
  本办法所称订购,是指订户为满足本单位或者本人的阅读需求,向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预订购买进口出版物。
  第三条 进口出版物分为限定发行范围的和非限定发行范围的两类,国家对其发行实行分类管理。
  进口限定发行范围的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实行订户订购、分类供应的发行方式;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实行自愿订户订购和市场销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实行市场销售的发行方式。
  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种类由新闻出版总署确定。
  第四条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中,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业务,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
  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的经营活动。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委托非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代理征订或者代理配送进口出版物,须事先报新闻出版总署同意。
  第五条 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持单位订购申请书,直接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报纸、期刊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国内个人订户应通过所在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第六条 可以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和电子出版物的国内单位订户由新闻出版总署确定。
  第七条 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中央单位订户由所属中央各部委审批;地方单位订户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党委宣传部审批。获得批准的订户持单位订购申请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应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
  第八条 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长期工作、学习、生活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订购进口报纸、期刊,应持单位订购申请书或者本人身份证明,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或者指定的报纸、期刊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第九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负责对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订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订户名单、拟订购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品种和数量报送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批准后的订户名单及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品种和数量供应订户。
  第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2004年12月31日颁布的《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财政部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国债手续费收入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国债手续费收入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财金(2000)105号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报来《关于人民银行国债发行、兑付费用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函》(银办函〔2000〕64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考虑到你行国债手续费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和你行的实际情况,同意你行1999年底以前结余的国债手续费仍然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从2000年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对于国债手续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国债发行、兑付费收入列入人民银行业务收入,所需支出由国库部门按规定使用,纳入中国人民银行预算中相应支出项目核算,资金由会计部门审核拨付。
此复。


200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