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22:37   浏览:81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陇南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9〕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中央、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市发改委提出的《陇南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已经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陇南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陇南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依据国家、甘肃省对社会投资的有关政策及《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国务院、甘肃省政府《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国家法律法规和甘肃省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企业或个体、私营业主投资项目备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 备案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和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项目,逐级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总投资1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凡应当备案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到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项目备案时,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备案申请表建设内容栏应当包括总投资、资金来源,产品方案及规模、工艺线路、技术方案、主要设备及进口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土地及资源利用、建设工期等。

第七条 备案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持备案文件,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对申请备案项目审查后,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或上报手续,出具备案通知书、项目备案登记表或上报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单位,明确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九条 备案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时,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备案权限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批准备案之日起计算。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按管理权限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投资主管部门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凡备案文件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也未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或虽申请延期但未获同意的,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一经发现,投资主管部门应依法撤消对项目的备案。

第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企业或个体、私营业主投资项目备案情况进行公告,并监督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备案机关和统计部门提供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对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的项目,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卫生检疫、水资源管理、工商、税务、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备案后应将相关备案文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2006年10月12日印发的原《陇南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该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与以前的规定对比,民事诉讼法扩大了保全的对象:即保全不仅仅局限于被申请人的财产,还包括被申请人的行为。


本文对该制度的具体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行为保全适用的条件及时间范围


1.适用条件 行为保全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启动为例外。且实践中,这个例外应只存在于法律文书生效后到申请执行前以及执行程序阶段这两个时间段,因为此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被确认,保全错误的风险大大减小且属于可控范围。


2.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为保全适用于案件起诉前和审理过程中不存在争议的案件,但在一审和二审或者审判和执行程序的转换衔接过程中能否进行行为保全,则需要探讨。


对比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当事人 “上诉后到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前的阶段”,一审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了“法律文书生效后到申请执行前的阶段”,如果存在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情况,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参照这两条规定,笔者认为,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性质相同并且在法律中被统称为“保全”,则行为保全也可以适用于“上诉后到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前”及“法律文书生效后到申请执行前”这两个时间段。


对于“一审裁判文书送达后到当事人上诉前”的阶段,笔者认为,处于该阶段的案件,由于一审审理结果已经明确,败诉方进行积极作为或消极不作为以使判决不能执行的可能性比诉前以及一审审理阶段的可能性增大,故在这个时间段中如果出现需要保全的情形,由一审法院进行行为保全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


而执行程序阶段本来即为了判决的执行,此阶段由执行法院进行行为保全也更符合行为保全所具有的防止“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要义,如果在此之前已经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其法律效力应当在执行程序中自动延续。


行为保全的担保


1.申请人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由于存在财产标的,担保数额的大小可以根据争议标的数额的大小得以确定,而行为保全的对象是行为,无法直接用财产来加以衡量。笔者认为,行为保全中的担保依然应当以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数额相当为确定原则,这就要求法院在审查时综合多种因素进行考量。


如:甲乙是同村的南北邻居,甲欲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盖一座三层小楼,乙发现如果甲盖成了三层小楼,自家的阳光将被遮挡,于是乙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停止楼房的建设。可以想象,本案在经过送达、答辩期、开庭审理、判决乃至上诉等阶段时,甲完全可以将楼房建成,如果乙最终胜诉,甲就要面临拆除楼房的可能,对其来说损失巨大;如果只是采取经济方式赔偿,乙就要长期过着“暗无天日”的日子。而如果乙申请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就先责令甲停止施工,其担保应当综合考虑耽误甲的工期所带来经济方面的损失、甲重新复工时工人工资、原材料价格上涨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等;当然,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责令申请人追加担保。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在财产保全中,被申请人提供了足额的财产担保后,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但行为保全的对象是行为,很多情况下具有不可替代性,也不能用金钱来替代,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也可能是跟财产无关,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对于申请人没有意义,因此,除非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也不能解除保全措施。但是,对于那些诉讼请求与财产有关的行为保全案件,应当分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如果诉争财产对申请人来说属于特定物,则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也不能解除行为保全措施;如果属于种类物,则被申请人提供与物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后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行为保全的执行、救济与解除


1.行为保全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对于强制措施的规定主要及于罚款和拘留,这样的措施对于保障行为保全的顺利执行来说是远远不足的。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可替代的行为,被申请人若不履行,法院可以通过中立的第三方进行履行,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对于被申请人拒绝履行不可替代的行为或继续做了被禁止的行为,则应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或通过法定程序追究刑事责任,还应对其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当然,上述内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尚不能得以完全实现,有待今后进一步完善。


2.行为保全的救济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为保全的救济方式依然为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笔者认为,这样的救济措施相对简单,实践中复议往往流于形式,而申请人败诉后,被申请人请求赔偿损失又面临着重新立案、举证损失数额等重重困难,因此在行为保全过程中设立更为合理的对抗机制例如听证程序、上级法院进行复议等,应当是今后法律完善的另一方向。


3.行为保全的解除 参照财产保全及笔者相应观点,在下列情形下,法院应当解除行为保全措施:申请人申请解除的;被申请人提出复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理由成立的;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且申请人同意解除的;种类物财产纠纷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诉前行为保全实施后,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申请人主张的权利并未得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申请人撤诉的;案件经过审理后,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导致行为保全失去存在基础的。


(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佛山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佛山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业经2000年1月19日市政府第十一届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梁 绍 棠
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佛山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审批行为,减少审批项目,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佛山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批,包括审批、核准、批准、许可、资质认可、同意以及其他性质相 同或相近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审批事项必须依法设定。除国家和省规定以外,政府各部门不得自设审批事项,如确有需要增设审批事项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才能实施审批。

第四条 审批行为必须规范。政府各部门必须依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审批。凡有审批的部门,都要公布明确的审批内容、条件、依据、职责、时限,公开操作规程。

第五条 审批监督必须严格。重大事项审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凡有审批的部门,都要建立审批监督机制,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设定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行为的,审批无效,并由市政府予以撤消;对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由市政府责成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因无效审批造成他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佛山市政府各部门保留和取消审批、核准事项目录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制度 规定 命令



佛山市政府各部门保留和取消审批、核准事项目录



佛山市政府各部门保留和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业经1月19日市政府第十一届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市政府各部门原有审批事项737项,现确认保留227项,取消116项,调整合并减少394项,减幅为69.20%;原有核准事项375项,现确认保留278项,取消84项,调整合并减少13项,减幅为25.87%。原有审批和核准事项共1112项,确认保留505项,减少607项(其中取消200项,调整合并减少407项),减幅为54.59%。

现将市政府各部门保留和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目录予以公布。政府各部门要严格组织实施,逐项规范审批、核准事项的报批条件、依据、程序、时限和责任,加强监督和管理,大力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希望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支持、配合和监督。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



市计委(3项)



1、特定商品进口登记(按有关规定办理)

2、固定资产投资审批项目“建设单位更名”(按有关规定办理)

3、购买商品房计划申报



市经委(13项)



1、工业企业浮动定级

2、国有工业企业减员增效方案

3、市直工业(集团)公司年度考核申报(纳入日常管理)

4、市直工业企业销售承包费用(纳入企业管理)

5、工业企业资产评估立项(按有关规定管理)

6、市属重点扶持大型企业(集团)、高新技术企业考核(按有关规定管理)

7、烧结砖厂化验室合格证(按有关规定管理)

8、佛山市电力管理及体制改革方案(按有关规定管理)

9、水泥企业化验室资质及合格证(按规定办理)

10、简化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出国人员审批手续申报(按有关规定管理)

11、陶瓷企业检验室资质及合格证(按规定办理)

12、市直工业企业实行带资租赁经营转制方案(移交市工业投资管理公司)

13、市直工业企业产权变动转制方案(移交市工业投资管理公司)



市农委(19项)



1、野生动物狩猎证

2、征占用林地许可证初审

3、年森林采伐量(按有关规定办理)

4、森林采伐限额(按有关规定办理)

5、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办理)

6、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证

7、广东省松树采脂资格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办理)

8、动物检疫员证(按有关规定管理)

9、兽医卫生监督员证(按有关规定管理)

10、兽药监督员证初审(按有关规定管理)

11、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员证(按有关规定管理)

12、乡镇水泥企业特殊岗位上岗资格证书(按有关规定管理)

13、农机技术服务人员技术合格证(按有关规定管理)

14、农业机械维修设备准用证、操作证(按有关规定管理)

15、兽药批准文号(按有关规定管理)

16、采伐许可证(下放各市,报农委备案)

17、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下放市、区)

18、出省(省内)木材运输证(除市区外下放各市)

19、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下放各市、区)



市外经贸委(4项)



1、外国政府贷款(移交市财政部门)

2、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审(纳入日常管理)

3、出口退税稽核(纳入日常管理)

4、出口商品贴息(纳入日常管理)



市贸易委(3项)



1、成品油经营资格(移交市经委统一审批)

2、定点屠宰厂(场)设置(下放各市,报贸易委备案)

3、举办各类商品展销会(改为备案制)



市建委(15项)



1、购房入户(不再办理此事项)

2、市区重要建筑设计方案评审(移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招标)

3、道路的命名、更名(由国土局地名办办理)

4、建筑安装企业特殊工种发证(由劳动局办理)

5、建筑各类桩机发证(按有关规定管理)

6、施工员、质安员上岗证(按有关规定管理)

7、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按有关规定管理)

8、砼预制构件商品砼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二级及二级以下)(一般不再审批)

9、机动车清洗、维修项目选址(按有关规定办理)

10、建筑设计委托书(按有关规定管理)

11、固定资产投资(自筹)项目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12、商品房预售(移交市房管局)

13、开设斜坡道(改为备案制)

14、道路临时停放车辆(改为备案制)

15、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改为备案制)



市交通委(12项)



1、年度公路养路费征收及使用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

2、道路旅客运输出租汽车经营权(改为招投标方式运作)

3、手扶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及使用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

4、摩托车养路费征缴(按有关规定办理)

5、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依法监督管理)

6、交通建设项目设计、监理和检测质量的核查(按有关规定监督管理)

7、全市交通建设项目在岗监理人员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办理)

8、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与质量争辨的仲裁(依法办理)

9、交通建设施工安全监督(依法监督管理)

10、征收车购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11、车购费凭证遗失补办(按有关规定办理)

12、新产品计划(移交市建设交通资产管理公司管理)



市科委(3项)



1、市级技术贸易机构设立(改为备案制)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改为备案制)

3、举办技术交易会(改为备案制)



市公安局(7项)



1、组建治安队(按有关规定管理)

2、人力三轮车、大板车通行证(季度)(取消发证)

3、犬类准养证(属于禁止行为)

4、成立保安培训学校

5、外国人(外籍华人)加入、恢复中国国籍(按有关规定办理)

6、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按有关规定监督管理)

7、出租房屋许可证(由市房管局发证,报市公安局备案)



市司法局(8项)



1、对法律援助申请的重新审议(依法办理)

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刑事)赔偿申请(依法办理)

3、律师事务所年审注册(按有关规定办理)

4、执业律师年检注册(按有关规定办理)

5、申领公证员执照及年度注册(按有关规定办理)

6、申请设立市、区公证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7、法律服务所年审注册(按有关规定办理)

8、乡、镇(街道)法律服务工作者执照年审注册(按有关规定办理)



市财政局(8项)



1、旅游景点基金支出

2、科技、教育、治安基金支出

3、社会集团购买力专控商品审批

4、使用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

5、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核销(改为备案制)

6、会计证专业考试培训班

7、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班

8、举办电算化初级培训班



市人事局(12项)



1、副高以上职务专业技术人员退休(下放给主管部门审批)

2、国家公务员过渡

3、选招公办教师(民转公)

4、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工作时间(按规定程序办理)

5、医疗速诊证(按规定程序办理)

6、国家、南粤及佛山友谊奖(按规定程序办理)

7、佛山市优秀科技工作者

8、国家公务员任命书(按规定程序办理)

9、刊播人才招聘广告

1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动离职(改为备案制)

11、企业聘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改为备案制)

12、“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市水利局(1项)



1、水利工程招投标(按有关规定办理)



市环保局(5项)



1、焚烧沥青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在人口集中地区属禁止行为)

2、代管市的城市水和空气环境功能认定和监测定位认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免

4、广东省生态示范村(镇、农场)、绿色学校(幼儿园)初审

5、省环保科技进步奖申报



市国土局(3项)



1、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转为国有

2、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

3、征地农转非



市房管局(4项)



1、干部住房入住(按规定办理)

2、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

3、临时房屋拆迁单位证书

4、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审查



市文化局(4项)



1、音像制品运输传递证明(下放各区文化部门管理)

2、美术文化经营许可证(改为备案制)

3、经营性、公益性(有偿)文化艺术培训(改为备案制)

4、文化艺术类展览(改为备案制)



市卫生局(1项)



1、药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按有关规定监管)



市统计局(1项)



1、各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市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组织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调动(按有关规定办理)



市劳动局(21项)



1、原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行企业工资制度的套改(按有关规定办理)

2、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安排到企业初期工资待遇的确定(按有关规定办理)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初审(按有关规定办理)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的结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5、劳动年审、年检(按有关规定办理)

6、仲裁结案审批(依法办理)

7、职工调进企业单位后工资待遇的确定(按有关规定办理)

8、享受保健津贴工种(按有关规定办理)

9、职工伤亡事故审批结案(依法办理)

10、职工工作时间(按有关规定办理)

11、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审批(依法办理)

12、外地驻佛山办事处、独资和联营企业有关人员入户(按有关规定办理)

13、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按有关规定办理)

14、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核(按有关规定办理)

1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许可证

16、起重机械制造、安装、维修安全认可证初审(移交市技监局)

17、漏电保护器产品安全认可(移交市技监局)

18、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移交市技监局)

19、核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移交市技监局)

20、起重机械安装批准、准用证核发和厂内机动车辆号牌核发(移交市技监局)

21、锅炉化学清洗(移交市技监局)



市物价局(18项)



1、地方电力燃料附加费(属于禁止行为)

2、地方电网内趸售电价(属于禁止行为)

3、汽车运输装卸、搬运费(放开由企业自主决定)

4、汽车运输仓储费(放开由企业自主决定)

5、轮渡收费(下放各市、区)

6、文娱、体育场所收费(放开由市场调节)

7、美容、美发收费(放开由经营者自主决定)

8、文体演出票价(放开由经营单位自定)

9、计划内、外农用塑料薄膜价格(放开由企业自定)

10、主要农药销售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

11、国内旅游收费(由经营单位自定)

12、汽车、摩托车营业性维修费

13、银行结算业务收费

14、电子联行转汇手续费

15、进出口仓储业务收费

不分页显示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