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20:08   浏览:84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泰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44号


  《泰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一O年一月四日 







泰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项目建设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泰安市城市市区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立交桥,单孔跨径大于100米或者多孔跨径总长度大于500米的桥梁;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项目;高速公路、高速铁路、高架桥、城市快速路、城市轻轨、地下铁路和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项目等交通项目。

  (二)Ⅰ级水工建筑物和大中型水库的大坝;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项目、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50万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项目;年产90万吨以上煤炭矿井的重要建筑及设施;原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接收、存储设施,输油气管道及管道首末站、加压泵站等水利和能源项目。

  (三)市以上的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的差转台、发射台、主机楼和办公楼;县级以上的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卫星通信地球站、程控电话终端局、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用房等邮政通信项目。

  (四)城市供水、供热、贮油、燃气项目的主要设施;大型粮油加工厂和粮库;300张床位以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医技楼、重要医疗设备用房以及中心血站等;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等。

  (五)重要军事设施;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项目等特殊项目。

  (六)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炼钢、轧钢工业项目以及年产50万吨以上特殊钢工业项目、年产200万吨以上矿山项目和其他大型有色金属工业项目的重要建筑及设施;大中型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装置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生产中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年产100万吨以上水泥、100万箱以上玻璃等建材工业项目;国家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内的坚硬、中硬场地且高度超过80米,或者中软、软弱场地内且高度超过60米的高层建筑;设区的市各类救灾应急指挥设施和救灾物资储备库。

  (七)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商业服务设施、8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楼以及存放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的博物馆等公共建筑。

  (八)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九)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的地区、位于地质条件复杂区域的新建开发区和大型厂矿企业、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该地区的地震行政部门或大型厂矿企业的投资人应当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区域,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规划选址阶段进行。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担,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九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禁止出借、出租本单位资质由其他单位承担业务。

  第十条 在我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营业执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证书等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确保工作质量。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当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报省以上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进行技术评审,并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评审未获通过的,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费用由评价单位承担;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在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和区域,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组织工程设计前,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取得抗震设防参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缺少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图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抗震设防部分的会审。抗震设防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国家颁布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和监理。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时,应将工程中的结构设计说明、有关抗震设计的材料,报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类建设项目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给予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二)未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超越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二十二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批抗震设防要求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泰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三、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五、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附件下载:
  附件.xls
http://szs.mof.gov.cn/shuizheng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906/P020090608291199626548.xls


讨论如何修正中国股票市场制度

王胜宇


  一、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创新的几点战略思路:
  1.发展模式由“政府控制型”向“市场取向型”演进,中国股票市场是为适应经济转轨的需要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具有典型的政府推动和行政调控的特点,股票市场成为“可调节”、“可控制”的市场,政府调控型市场发展模式与市场运行内在规律发生冲突,使股票市场的运行风险加大,投资者理性预期被扭曲,股票市场在很大程度演变为国有企业脱贫的圈钱场所。受强制变迁模式的制约,要全面推进股票市场的市场化进程,必须对政府在市场的行为边界予以严格界定,将政府在股票市场的行政功能置于市场规则和制度的约束下,保持市场监管部门的独立性,释放长期受抑制的市场能量,把本该市场完成的事情还给市场,使企业结构调整过程成为寻求最能实现资本增值,进而显现社会资源合理而高效的配置过程。以市场发展为导向的股票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市场“信号”成为有效传导,通过市场运行机制和定价机制,提高股票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市场监管明确的角色定位,也是推进市场进程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当前的重点是要调整好市场监管层的行为机制和行为方式,以建立起有效的市场主体秩序、行为秩序和监管秩序。市场监管层必须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实质性保护作为工作出发点,把预防和惩处市场操纵或欺诈作为主要目标,确保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性,把市场信息的有效性作为监管重点,才能实现股票市场的三公原则。只有在市场监管部门的行为边界清晰界定的前提下,上市公司的行为才能由失范走向规范;合理而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置于外部的市场制度的约束之下:中介机构刁‘能秉承诚信原则组织中介活动:投资者才’能按照市场走势、公司业绩和其发展潜力决定投资行为,形成稳定的投资预期,整个市场的信用机制在稳定的制度框架下运作。同时还要努力提高监管机构的监管透明度,避免出现监管措施失当而人为放大市场价格的波动幅度,增加市场风险。
  2.功能定位由筹资型向资源配置效率型演进,中国股票市场现阶段依然表现在片面的筹资定位。股票市场的这种功能定位,导致市场功能长期锁定在筹资层次上,优化配置功能则受到极大的限制,单纯筹资和利用思维模式,致使由于制度缺陷加大市场风险。股票市场除筹资功能外,还具有推动企业制度创新、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经营效率等功能,而且后几项功能随着企业上市和手中握有的大量现金流日益显出重要性。在当前上市公司整体经营效益不佳的情况下,不应在过分强调股票市场的筹资功能,应提倡制度改革和资源配置。将资源配置和制度创新作为股票市场的首要功能。为此,必须矫正股票市场现有的功能定位,以制度创新和改革为契机,把企业素质、业绩和潜在发展能力作为公司能否上市的第一标准,让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成为国民经济和股票市场的基础,必须加强股票市场的监督,确保投资者尤其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犯罪活动: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强化股票市场公平定价和优胜劣汰的功能,使得符合国民经济健康高效发展需要的企业能够依托股票市场发展壮大。即使从融资角度分析,也要努力矫正上市公司对股权融资的过分偏好,硬化股权融资的成本约束和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约束力,在国有股减持的基础上,发挥投资者用脚和用手投票的机制,提高股权融资的成本曲线。需要强调的是,目前理论界对筹资理解上的偏差,也给个别利益主体带来了不应有的思想混乱。筹资的含义仅仅是资金的筹集,而融资不仅包括资金的筹集,还具有筹资方式及其比例关系所引致的成本比较,以及对公司治理结构安排的影响,这在资本结构理论中有深刻论述。当前上市公司之所以把融资问题简单地看成筹资问题,主要在于股权结构凝固化和不合理,股权融资的成本被抑制很低:一旦国有股一股独大问题解决,股权融资的隐性成本和治理结构问题就会显现出来,所以从上市公司角度分析,股票市场的市场化进程首先表现由筹资向融资的归位过程。
  3.市场目标由国企改革服务型向国民经济服务型演进,所有制歧视一直是影响中国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中国股票市场除企业融资、证券定价和优化资源配置以外,还具有特殊的功能-一为国有企业改制服务。长期以来,为国企改制服务有进一步演变为筹资服务和脱贫解困的工具,改制的作用则体现不够充分。国有企业改组上市的公司,即使效益不断下滑而缺少投资价值,但由于壳资源的占有为庄家操纵提供契机。股票市场本身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不应有姓资和姓社之分,政府和监管层应放弃所有制标准,全面引入市场化机制,根据市场准则制定和选择能够上市的企业,加快非国有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融资上市步伐,真正实现股票市场对绩优企业的扶持作用。
  二、微观制度修正
  在中国的股票市场上,各种人为因素造成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价格上的巨大差异,使相当一部分投资者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到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上,造成一级市场长期大规模的资金沉淀.同样,二级市场由于信息不畅,行政干预等使得大量投机行为充斥其中,市场比较混乱等多种问题.所以,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分别对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进行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市场混乱的问题.
  1.一级市场的深化
  (1)发行结构的深化。对于发行结构,最终的出路在于同股同权,在于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及与社会公众股的并轨。从目前的情况看,出现了以亏损上市公司为主体的重组热潮,其形式主要是国有股、发起人股和法人股的转让。有的学者称之为“准兼并”,因为这是基于国有股、法人股不上市流通而实施的对二级市场兼并机制的一种替代,也可以说是国有股、法人股的变相流通或准流通。尽管它只能以场外交易的方式进行并带有浓厚的“买壳上市”和行政色彩,但不可否认“用手投票”的改进,特别是那些注入民营资本的企业,由此带来提升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预期使得“用脚投票”的监控性有所增效。当然,发行结构的深化是多渠道的,还可以根据各家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将部分国有股、法人股改为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或经辅导后直接上市。
  (2)发行规模的深化。对于发行规模,最终的出路在于取消额度管理,实行真正的核准制。为此,应将发行审批权统一收归中国证监会,制定明确高标准又容易验证的资格制度,并在深化发行结构的基础上使上市公司承担被兼并、被停牌破产的风险成本。这样使供求趋于平衡,从而额度将逐步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另一方面,应该构建多层次的市场结构,引导中国股票市场向纵深发展。如酝酿中的“二板市场”,在“统一市场监管”的前提下,还要完善和发展柜台交易并把它纳入集中交易轨道。由此形成“不同级别”的市场格局各有其适用范围和服务功能,相互衔接、相互补充。
  (3)发行价格的深化。对于发行价格、应随行就市,真正反映其内在价值并与二级市场有机衔接。从各国的经验来看,竞价发行是一种较为普遍和规范的做法。竞价首先是证券商之间承销权的竞争,出价最高者获得主承销资格,而不是由行政单位指定或者凭某种关系商定,然后,承销商再向社会公众配售,其形式可以是以固定价格零售、组织承销团或竞价发行。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证券公司存在着机构过多、规模过小、抗风险能力弱、业务分布雷同等致命弱点,难以保证竞价发行有序、高效、公平,因而需要进行改造和整合,其形式主要有机构或业务合并、收购银行下属信托公司、系统内部整合、改制或重新组建,同时可根据各个券商的实力状况划分成若干等级,并鼓励其进行市场细分,逐步形成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
  2.二级市场的回归
  二级市场要走出泡沫怪圈,就必须使非理性的炒作投机向理性的监控性投机回归。这除了深化一级市场,还要解决价格操纵、信息披露不规范、政府干预等问题。
  (1)三管齐下,治理价格操纵。首先,减少违规资金入市,加大对股市违规行为的打击。1998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对操纵股市、炒作股价的惩罚已有了相关规定,同时,证券犯罪被正式载入新《刑法》,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要加大执法的力度。另一方面,要开辟规范、可监控的投融资渠道,对银行在激励改进的基础上建立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间有序的资金传导机制,对于券商应允许通过股份制改组和增资扩股,选择部分实力雄厚、声誉卓著的证券公司在严格评级的基础上公开发行投资银行债券。其次,应在规范的基础上逐步培育理性的机构投资者,其中的要素在于合法的资金来源、合理的制度构造、透明的信息发布体系、完备而有效的监管等。从目前的情况看,政府主要扶持投资基金的发展,1997年11月正式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以来又公开发行(上市)了开元、金泰、兴华三只基金,可以说在二级市场的回归路上已经迈出实质性的一步。另一方面,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养老基金等在我国也方兴未艾,应积极引导它们成为理性投资者。此外,要通过扩容、国有股法人股流通及上大盘股等渠道改善市场结构。
  (2)规范和完善信息披露。一方面,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首先应追究经营者的责任,以违规者的最终违规成本大于其收益的原则加强惩处力度,予以取消配股权直至摘牌的处罚;其次,政府应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立法工作,特别是尽快完善《证券法》,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第三,推动会计职业规范发展并走向成熟,这一方面政府和社会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提高它们的风险程度;另一方面还应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强行业自律,使其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
  (3)弱化政府干预。随着一级市场的深化,政府与投资者之间相互制肘的关系应逐步理清。鉴于投资者的非理性预期还可能惯性存在,政府千万要坚持得住、始终如一,切忌将监管作为调控手段,尤其应摒弃直接救市、压市的做法。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