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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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府发[2012]1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绩效管理,保障政府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政府绩效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监发〔2011〕6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川委办〔2008〕4号)等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绩效管理单位和被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政府绩效管理单位,是指政府绩效管理组织实施单位和评估意见提供单位;政府绩效被管理单位,是指纳入政府绩效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和结果运用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 过错问责


  第四条 对政府绩效被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在贯彻执行绩效管理工作决策部署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落实不力、执行走样的。

  (二)因绩效管理不到位,致使本地区、本单位或本系统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在绩效管理指标设置和执行中,存在明显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弄虚作假,绩效管理自我评价严重失实的。

  (五)不按规定提供绩效管理工作报告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绩效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对政府绩效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在组织实施政府绩效管理和评估中,执行不力,效率低下,严重影响政府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

  (二)违背事实,故意压低或提高政府绩效被管理单位评估分值或等次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政府绩效管理方面的申诉或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泄露政府绩效管理工作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绩效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或次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降职或者免职处理。

  第七条 干扰阻挠问责调查,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应当从重处理。

  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积极配合调查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第八条 对单位进行问责的,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或作出处理决定。

  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的,由其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决定。

  第九条 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的调查核实、权利救济等,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绩效管理单位应将政府绩效管理日常监管分析结果和年度综合评估结果呈报领导决策机关,反馈被管理单位,抄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关工委、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作为衡量政绩、领导决策、政策调校、预算安排、行政奖励、行政问责、选任干部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予以运用。

  第十一条 依据年度绩效管理评估结果,对被管理单位及全体在职人员实行年度绩效管理激励政策。

  第十二条 对年度绩效管理为先进单位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在其当年或次年参加的其他评比活动中优先推荐。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上调至20%。

  第十三条 对连续3年以上(含3年)绩效管理为先进单位的,除按第十二条规定予以奖励外,对单位予以嘉奖并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十四条 对年度绩效管理为不合格单位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单位向同级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和整改报告,限期予以整改。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下调至10%。

  (四)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告诫并取消当年或次年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五条 对连续两年绩效管理为不合格单位的,除按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理外,还应当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予以行政告诫并取消当年或次年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二)建议组织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负责人1年内不作为提拔任用人选。

  第十六条 对连续3年以上(含3年)绩效管理为不合格单位的,除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处理外,建议组织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予以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 奖励和处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职人员年度绩效管理奖励和对单位予以嘉奖并给予一次性奖金的具体方案,根据每年度绩效管理实际情况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涉及被管理单位领导干部组织处理和职务调整的年度绩效管理结果,不采用连续年限计算。

  第十九条 政府绩效管理结果及运用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公开,畅通公众投诉、评议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政府绩效管理单位和被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制订绩效管理结果运用具体细则。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绩效办、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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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办理在香港领取劳工赔偿费的公证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办理在香港领取劳工赔偿费的公证问题的函

1964年9月5日,最高法院司法行政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东莞县法院1964年6月10日致外交部领事司的复函及附件已由领事司转交我们。关于办理在香港领取劳工赔偿费的公证问题,经研究,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同意东莞县法院今后办理在香港领取劳工赔偿费的公证问题中,拟委托我香港南洋商业银行谢钿麟为代理人的意见。
二、对于香港劳工处对我公证文件借故留难问题,我们认为,对于香港劳工处的无理刁难行为,应进行坚决斗争,必须坚持按照我国的政策、法令办理公证。属于原则问题不能让步,但对非原则性问题不应一概视为无理刁难而加以反对,应当具体研究,分别对待。例如:香港劳工处要求提供“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扶养关系证明”和“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问题。对前一问题,在办理公证文件时,应当把扶养关系写清楚,必要时还须主动提供证据,如汇款单据、信件等。对后一问题,则应根据需要,分别提供证明。有的可以证明××亲属为唯一合法继承人;有的可以在证明文件上将有继承权的亲属一一列举出来;有的也可以在列举有继承权的亲属后,声明放弃继承权,等等。这样做,既不违背我国政策、法令,又可以减少香港有关方面的阻力,对保护侨胞在港的正当权益是有利的。
以上意见,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考虑,如认为可行,望转知东莞县法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国务院各部季、各直属机构: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举措,近年来,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分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任务仍相当艰巨。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选择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进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将中石油。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和公安、检察、法院(以下简称公检法)等职能单位,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地方管理。企业、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分离问题,由企业和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商定,鼓励企业办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
  二、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以2003年企业财务决算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不移交地方政府,仍由原企业承担。
  三、移交人员以2003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符合有关职(执)业资格条件的,在规定编制内经地方政府核定后,纳入移交范围。移交中涉及的机构编制事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纳入移交人员范围。
  四、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的经费补助,按照2003年企业实际补助金额,经中央专项核定后,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其中,对中小学的经费补助应剔除2003年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对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低于当地政府规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补助资金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划转地方财政补助基数。
  五、移交机构的资产、财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事关系的划转,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石油、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商地方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中石油、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完成后,中央财政相应调减其所得税返还金额。
  七中石油、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办社会职能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顺利完成接收工作。财政部、国资委要会同教育部、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劳动保障部、人事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和企业,做好移交机构的交接工作,关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中石油、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要分别与地方政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统一部署,周密安排,逐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落实,在交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讲政治、顾大局,确保移交机构的正常运转的社会稳定,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