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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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的紧急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关于加强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的紧急通知

新出明电(201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2012年秋季开学在即,为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发行资质管理。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发行企业发行。任何部门、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发行活动。严禁出版发行单位委托不具有发行资质的部门、单位、个人代理发行销售中小学教辅材料。
二、规范发行经营行为。出版发行单位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开展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活动。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业务必须依法签订供销合同。严禁出版发行单位派员进入学校、班级向中小学生和家长推荐、征订、搭售教辅材料。严禁出版发行单位伙同学校有关人员要求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买中小学教辅材料。严禁采取高定价、低折扣形式推销中小学教辅材料。严禁销售内容质量、编校质量或印装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对销售的不合格中小学教辅材料要全部召回销毁。严禁销售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的中小学教辅材料。
三、维护发行市场秩序。严禁出版发行单位与有关部门、单位、个人进行地下交易和一切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严禁出版发行单位在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严查出版物市场,特别是要严查校园周边出版物市场,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加大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问题和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和案件严格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理。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贯彻到位,并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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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8件规章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8件规章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8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中行政处罚的设定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按照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8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云南省音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并处非法音像制品价值总额20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还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删除。


  二、《云南省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删除。


  三、《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中“没收其非法收入”删除。


  四、《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中“吊销临时营业执照”和第二十条中“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删除。


  五、《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吊销《生产许可证》”删除。


  六、《云南省城镇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中“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交易物”删除。


  七、《云南省城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处以2--5万元的罚款”均修改为“处以1--3万元的罚款”。


  八、《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并处3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修改为“并处以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述8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09]3号)和《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09]4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配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固定资产的行为。配置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交通运输设备,专用设备等。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批准资产购置计划,监督和规范资产配置工作。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有关资产配置标准,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市直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审核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有关资产购置事项,并监督和规范其资产配置工作。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资产配置应当遵循:必须、合理、节约、充分利用现有资产资源的原则,按单位性质和职责进行配置。

  第六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需配置资产时,首先应当从现有的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充分利用现有存量资产满足配置资产的需要,避免重复配置资产。

  第二章资产配置条件

  第七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新增职责和工作任务,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四)未达到配置标准或者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

  (五)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六)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三章资产配置标准

  第八条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的设定,是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安排资产购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对资产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资产配置标准另行下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财力状况及技术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办公用房配置标准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制订;车辆配置标准按《泰州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其他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资产配置程序

  第十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配置分为调配使用和新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制度,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调剂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新建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的配置,按《泰州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其他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根据资产使用需求、存量资产状况和资产配置标准,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委托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还需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和财力状况,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市财政局,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及资产购置说明,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经市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配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市财政局审批;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委托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还需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资产购置计划批复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购置计划进行资产配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资产。未经批准购置资产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的,不得办理购置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后,应当及时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同时,按照各类资产计价方式的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部门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履行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配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资产配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应定期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配置或者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的,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相关资产的配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