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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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中国 乌兹别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斯拉姆·卡里莫夫于2012年6月5日至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访问并出席上海合作组织北京峰会。

  两国元首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各领域务实合作及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达成一系列广泛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高度评价两国建交20周年来双边合作发展取得的显著成就。

  双方强调将遵循《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双方重申,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相互关系基本原则和发展与加深互利合作的声明》和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为中乌发展互利和长期伙伴关系开辟了更为广阔的前景。

  双方一致认为,切实落实上述具有关键意义的文件,恪守相互尊重、平等互信、互利合作的原则,中乌关系发展将有持久动力。

  基于当前双边关系的全新水平,同时坚信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战略伙伴关系将促进两国关系在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之际取得进一步发展,双方声明如下:

  一

  双方一致决定将两国关系提升至战略伙伴关系水平。双方将切实贯彻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各项共识精神,从新的战略高度积极促进和加深双方政治、经贸、金融、交通、科技、人文以及安全领域的合作。

  双方将继续相互坚定支持对方选择的发展道路,支持对方在核心利益问题上的立场,支持双方在国际上提出的合作倡议。

  双方重申支持对方为维护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所做的努力,不参与有损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同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

  双方不允许第三国利用本国领土从事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活动,不允许任何国家在本国领土建立此类组织和团体。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乌方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中方高度评价乌方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

  二

  双方决定共同推动扩大贸易、金融、投资领域互利合作,认为这是推进两国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因素。

  双方愿推动中乌政府间合作委员会及其分委会积极运作,充分发挥双边经贸、能源、交通、科技、人文和安全领域合作机制,为双方商品、服务、投资、技术进入对方市场创造良好条件。

  双方将继续执行两国于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长期贸易协定》和二0一0年六月九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间非资源和高科技领域合作规划》。

  双方将研究在乌兹别克斯坦建立各类企业的可行性,包括先进工业和创新型企业。

  双方将研究中国企业扩大向乌兹别克斯坦投资问题。双方将为两国企业相互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双方认为,这对扩大双方投资规模至关重要。

  双方高度评价金融领域合作成果。在该框架下双方在乌兹别克斯坦完成了各个领域的合作项目。双方愿继续在中方提供援助和贷款基础上实施合作项目。

  双方高度评价能源领域合作成果,指出保障中国-乌兹别克斯坦天然气管道天然气长期稳定供应,以及加强石油、天然气、铀矿共同勘探开发,运用可再生和替代能源新技术的重要性。

  双方将加强交通领域合作,并指出中吉(尔吉斯斯坦)乌铁路是战略项目,符合中国和中亚国家利益。双方将与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争取早日启动项目建设。

  双方认为,发展科技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互利合作,对两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加强专家交流,发展关键领域的双边科研合作。

  三

  双方指出,国际合作是两国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继续加强在联合国等多边框架内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和区域性挑战及安全威胁,共同致力于推进全球和地区的和平、安全和发展。

  双方认为,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以来,在维护地区稳定、促进成员国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10年是上海合作组织政治经济发展的关键阶段。在新的国际和地区形势下,中乌将同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共同应对时代挑战,巩固本国和地区稳定,实施现代化和创新发展,提高自身竞争力。

  双方将进一步深化在本组织内的协调配合,提高本组织应对各种危机和安全威胁能力,促进成员国务实合作交流,为建设持久和平、稳定、繁荣的地区作出不懈努力。

  双方强调,在本组织内解决国际和地区事务时将继续奉行不结盟、去意识形态、不对抗的方针。

  中方高度评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任上海合作组织主席国工作给予的鼎力支持。

  四

  双方坚决谴责和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并强调,它们是本地区安全与稳定的主要威胁。

  双方将在二00三年九月四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基础上,全面加强两国执法、安全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共同打击包括“东突”恐怖势力在内的“三股势力”、贩毒和跨国有组织犯罪,并加强在双方境内举行的大型国际活动安保等方面合作。

  双方重申加强两国天然气管道以及其他大型油气项目安保合作的必要性。

  五

  双方一致认为,中亚保持和平稳定,符合地区所有国家的利益。双方坚决反对外部势力干涉中亚国家内政,破坏中亚的和平稳定,为促进中亚地区的和平、安全和稳定做出应有贡献。

  六

  双方强调,中亚地区的稳定与安全同阿富汗局势密切相关。双方始终高度关注阿富汗局势未来发展及其对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影响。双方高度评价两国为实施阿富汗社会经济项目所作贡献,认为这为实现阿富汗和平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正促进阿富汗和平重建进程,从而推动其发展成为对邻国和整个地区而言繁荣的国家和积极的因素。

  七

  双方将继续在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方面进行合作。

  八

  双方指出,发展人文领域合作将进一步巩固两国世代友好,愿继续在文化、教育、艺术、体育和旅游等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进行积极合作。双方将在乌兹别克斯坦实施“家庭年”计划方面开展交流合作。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卡里莫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和中国人民给予乌兹别克斯坦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签字)    伊斯拉姆·卡里莫夫(签字)

                       二O一二年六月六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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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实施细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计委


安徽省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实施细则
经省人民政府 省计委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20号文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制定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施(1986)1431号文《关于审批一九八六年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
含量包干综合系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凡符合《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在一九八五年前已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以及直接为建筑安装服务的建筑构件(钢构件或予制构件)、建机修造、木材加工、材料供应运输等企业,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仍继续实行工资含量包干办法。企业
的主管部门(总公司)以及独立核算的附属医院、学校、科研所等事业单位不试行工资含量包干办法。一九八五年没有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今年不再扩大试行范围。
三、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核定。省属届企业由主管行政部门,地、市(县)属企业,由地、市计委分别会同同级劳动局、建设银行核定后,提出年度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报省计委。省计委会同省劳动局、建设银行审定后报国家计
委、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国家审批下达我省的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范围内,由省计委会同省劳动局,省建设银行审批下达给省主管部门和各地、市计委。省主管部门和各地、市计委,在省计委审批下达的包干综合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范围内,分别下达。省
属企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劳动局、建行审批;地、市(县)属企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由各地、市计委会同同级劳动局、建设银行审批,并报省计委、劳动局、建设银行备案。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上级核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不准突破。工资总额随实际完成的产值和规定的挂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浮动。按企业实际完成的产值等指标和核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计算的工资额比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有增减时,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编报调整计划
,按省计委、财政厅等五个部门劳计字(86)097号文规定办理。
计划执行中对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原则上不作调整,个别企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原核定的工资含量系数的,必须专题报告,经开户银行签证。省属企业由主管部门核报;地、市(县)属企业由地、市主管部门核报同级计委会同劳动局、建设银行审核后转报省计委会同省劳动局,建
设银行审批。
四、省直各有关主管部门,各地、市计委,必须编制建筑业(施工)年度计划报省计委审批下达。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必须与省计委下达的工程质量、竣工率,产值利润率、安全生产指标接钩;直接为建筑安装服务的建筑构件厂,木材加工厂,材料供应运输等企业也必须与下达的产品质
量、安全生产、产值利润指标挂钩,完不成上述任何一项挂钩指标的,必须扣减工资含量包干系数。扣减总比例:凡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生产活动的企业,按上级核定的企业工资含量包干系数的20%执行;从事直接为建筑安装服务的有关企业按核定的企业工资含量包干系数的10%执行。
接钩分项扣减比例为: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生产活动的企业,其中:工程质量为7%,竣工率为4%,产值利润率为5%,安全生产为4%;从事直接为建筑安装服务的有关企业,挂钩分项扣减比例为,其中:产品质量为5%,产值利润率为3%,安全生产为2%。
挂钩考核指标,均按省计委批准下达的年度计划为准。各项挂钩指标的考核,除产值利润率由同级建行负责下达和考核外,其余指标均按隶属关系由省各有关主管部门、各地,市主管部门进行考核,执行结果报同级计委审核后转报省计委会同省劳动局、建设银行审定。
五、核定工资含量系数的产值,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及计算产值利润率的产值,口径必须一致,均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计算总产值范围的规定执行,单项工程人工挖土石方超过3000M3以上的,其产值和相应的工资额,不包括在工资含量范围内,而另行计算。
六、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企业的含量工资实行“按月予支,按季小结,年终结算,专户存偿,先存后用”的办法。企业都应提出结算资料,作为开户银行监督执行的依据。企业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指标,编制季度分月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经主管部门签章后,计划报送开户银行支取工资。月度按计划予提的含量工资,不足以支付当月职工基本工资和内部经济责任制奖金兑现时,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在月度间调剂使用。在动用上年结余时,需申述理由,报经同级劳动部门同意。当年结余的含量工资,可以从税前利润中划出
存入专户,跨年度使用,以丰补歉。
七、根据《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含量包干工资总额包括材料节约奖,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施[1986]1431号文指出:“材料节约奖,要处理好控制工资总额和鼓励企业节约材料的关系,在核定的含量系数内,分别不同情况,拿出一定额度的含量工
资作为材料节约奖专用基金。专用基金的额度每年核定下达”。我省材料节约奖的具体办法,将另行制定。
八、企业的内部分配,要结合核定下达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和各项挂钩考核指标进一步落实内部经济承包责任制,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充分调动职工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但企业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及工资标准的调整等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确定。
九、过去有关规定凡与《试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均以《试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为限。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十、本实施细则由省计委作统一解释。




1986年9月25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商业、粮食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商业、粮食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商业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商业企业集团,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贯彻新的财务制度,解决新老制度转换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和我局的有关规定,现对国有商业、粮食企业执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旅游、服务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企业要做好新老制度衔接的准备工作
1.企业要做好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要在7月1日以前确定固定资产目录、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及折旧年限、存货的销售及计价办法、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坏帐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比例及办法等,并报主管财政、税务机关和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方面
的办法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2.企业要做好各项资金、帐目清理工作。企业在执行新制度前要做好资产核实和资本金划分工作,企业应对现有资产、资金做好清查盘点等清理工作,要做到帐实、帐物相符。对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其中属于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内的,在执行新制度前
要按老办法处理完毕,并调整有关资金;属于需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要按规定的程序上报,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7月10日,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调整有关资金。
实行新制度后,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等按新制度执行。
二、企业资本金的划分
1.国家资本金
(1)企业固定资金(扣除待转已完专项工程支出),包括用国家拨款和企业专用基金购建形成的固定资金,用税前利润还贷形成的固定资金,经批准用费用列支形成的固定资金(按预估残值减清理费后的差额),以融资租赁方式形成的固定资金。
(2)流动资金。包括国家流动资金和企业流动资金。
(3)专用基金结余,包括专用基金中结余的更新改造基金和国家专项拨款中的挖潜更新改造拨款余额,以及粮食仓库建设拨款余额。
企业改组为股份制或者进行合资经营时,应将国家资本金及公积金转为国家股。
2.法人资本金
企业接受的其他单位投入的资金。
国合合营企业中的集体资金暂作集体资本金。
3.个人资本金
股份制企业接受的社会个人或者企业内部职工以其合法资产投入企业的资金作为个人资本金。但实行风险抵押承包或集资经营的企业,对职工交纳的承包风险抵押款和职工或社会的集资款(包括发行债券),作流动负债处理。
4.外商资本金
企业接受的外商投资。
三、7月1日前粮食企业以费用支出购建的固定资产未作固定资产入帐的,在执行新制度前调帐时,应先按新旧程度评定价值作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资金处理。再将固定资金转增国家资本金;对商业、粮食企业将国家统一调整商品价格发生的库存商品增值未按国家规定增加流动资金,
仍在往来或其他帐户反映的,应如数转作国家资本金。
四、商业、粮食企业原在其他流动资金帐户反映的接受原公私合营企业私股资金、代管集体企业的股金和公积金,应单独记帐,暂转作长期负债,待查明情况后按有关政策处理。确实无法偿还的上述资金,转作国家资本金。
五、对国营小型商业企业已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和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的,其现有资金划转比照国有商业、饮服企业处理,集体或个人租赁的小型商业企业,在租赁之后新增加的资产,按原政策规定归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调帐时转作集体资本金或个人资本金;对已转为集体所有
的小型商业企业,现有资金划转时,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转为集体时占用国家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尚未偿还部分,转作国家资本金,已偿还部分和新增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转作集体资本金。
六、专用基金结余的处理
1.企业工资基金和奖励基金历年结余转作流动负债。
2.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结余原则上转作流动负债管理,但可以根据形成结余的来源将一部分结余转入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职工福利基金赤字(指税前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福利基金与税后企业留利中的集体福利基金两项相抵后出现的赤字),用专用基金实际结余抵补,抵补顺序为:大修理基金(修理基金)、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承包风险基金(从留利中提取的部分)、新产品开发基金。抵补后仍
为赤字的,暂作挂帐处理(列作流动负债以负数反映)。
3.大修理基金(修理基金)结余转作预提费用,企业今后发生的修理费用支出,先从此项基金结余中支付;大修理基金(修理基金)发生的赤字,一年内可摊销完毕的转作待摊费用,摊销需超过一年的转作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4.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承包风险基金(从留利中提取的部分)、新产品开发基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其赤字按其形成的原因进行分类,其中属于正常原因形成的部分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冲减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
5.企业更新改造基金发生赤字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冲减国家资本金。
6.企业按规定提取和有关部门拨付的创汇奖结余,属于职工个人奖励部分转作流动负债,用于生产发展部分转作盈余公积金。
7.从7月1日起,企业不再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补充国拨流动资金。
8.从7月1日起,企业不再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并交纳商业网点开发基金和市场调节基金。但7月1日以前,企业仍应按原规定提取并交纳这两项基金,已提未交部分要转作流动负债,上交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返回的这两项基金的使用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企业今后收到主
管部门拨入的用于市场调控和网点建设的“市场调节基金”和“商业网点开发基金”,无偿使用的作为增加国家专项拨款处理;有偿使用的作流动负债处理。
9.集团公司原集中企业的折旧、流动资金、小型企业上交和租赁费、拍卖收入、偿还金等,其结余转入国家资本金;原集中企业的留利、新产品开发基金、应留用的商业网点开发基金、市场调节基金等,其结余转入盈余公积金(此条也适用于区县主管公司)。
10.国家拨付给企业的特准储备基金作为长期负债处理。
11.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结余(不包括挖潜更新改造拨款、粮食仓库建设拨款结余),以及今后对企业的专项拨款,应单独反映。专项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按照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拨款,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七、关于长期借款利息和汇兑损益的处理
6月30日前企业借入的已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结算的购建固定资产借款(包括基建和技措性借款等),已经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其应付未付部分,冲减专用基金抵补福利基金赤字后的实际结余(包括更改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后备基金结余),专用基金不足冲
减部分转入递延资产,分期处理;7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不应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和汇兑损益,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按新制度规定处理,当年没有承受能力的(以亏损为界),转作递延资产,分期计入财务费用。
7月1日以后企业借入的购建固定资产借款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按新制度规定执行。
八、企业要对现有的对外投资或开办新企业(包括三产)的投资进行清理,调整转入新帐:属于长期投资性质的转入企业长期投资帐户;属于有偿使用的,清理后做其他应收款处理。
九、关于超过三年的应收帐款及坏帐处理
企业应对实行新制度前的应收帐款进行分析清理,对属于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应单独反映,对其中确实无法收回的部分,经主管财政机关认定批准后作坏帐损失,按承受能力,一次或分次处理。
7月1日后,企业对超过三年按规定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应及时报财政机关核批,作坏帐损失处理。
企业坏帐损失的处理,原则上均应采取坏帐备抵法,即企业可按上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的1/12逐月预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待年度终了再按当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清算。
企业当年提取的坏帐准备金,不能用于核销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只能结转下年用于核销企业下年发生的坏帐损失,在实行坏帐准备金制度的第一年,企业可将经财政机关核批的坏帐损失按照承受能力,一次或分次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十、关于商品削价准备金的处理
企业可按上年末库存商品余额的一定比例的1/12逐月预提商品削价准备金,计入当期商品销售成本,年末再按当年末库存商品余额进行清算。企业实际发生的商品削价损失大于当年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及余额的部分,列入当期成本,结余部分允许结转下年,但不得超过年末库存
商品余额的3-5‰,超过部分冲减当期销售成本。
7月1日前,企业已提未用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可进行结转。
十一、固定资产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1.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后,原固定资产不符合新固定资产标准的转作低值易耗品管理,其净值部分按照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摊销期超过一年的,转作递延资产。已领用的低值易耗品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不再转为固定资产,尚未领用的,达到固定资产标
准的,应转作固定资产管理。
2.企业固定资产应当实行有偿转让,个别情况特殊、符合国家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行无偿调拨的,调出方调出固定资产净损失冲减资本公积金,调入方调入固定资产净收益增加资本公积金。属于成建制无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行处
理。
3.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1)7月1日以后企业一律按新的折旧办法执行,原在分类折旧率基础上增提1%折旧及分类折旧比综合折旧少提部分在1994年底前允许补提的办法停止执行。
(2)7月1日前原实行提取折旧上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企业,其折旧应交纳的“两金”仍按现行规定上交。7月1日以后企业折旧不再交纳“两金”。
十二、成本、费用中的有关问题
1.商业企业购进商品的原始价格和经营费用按下列原则划分:
从工厂直接购入的商品,以工厂开出售货发票所列价格为原始价格,在价格之外支付的工厂代垫的运杂费、保险费、保管费等计入经营费用。
收购的应税农副产品,以收购价格加税金为原始价格,收购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计入经营费用;收购的不纳税农副产品,以收购价格为原始价格,收购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计入经营费用。
从批发企业购入的商品,以批发企业开出售货发票所列价格为原始价格,在价格之外支付的有关费用计入经营费用。
从其他企业调入的商品,按调入价格作为原始价格,支付的调拨经营费、运杂费、保管费等项费用计入经营费用。
委托其他企业收购的商品,按其他企业实际支付的价格总额和应交纳的税金作为原始价格,支付给受托企业的各项费用计入委托企业的当期费用。
2.粮食进价成本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粮食价格尚未放开的地区,国家定购粮、议转平粮、中转地粮和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仍然按定购价核算成本。对收购价格放开的地区:老库存粮食的进价成本不变;新收购的国家定购粮、议转平粮、中转地粮按实际收购价作为进价成本;以保
护价收购的,按当时的市场收购价作为进价成本,市场收购价与保护价的差价由地方风险基金弥补;中央计划内进口粮以到岸价加进口税金、购进外汇价差和支付给委托单位的有关费用为进价成本。专项储备粮食仍以国家规定的结算价为进价成本。
食油进价成本按下列办法处理:食油收购价格尚未放开的地区,仍以国家定购价作为进价成本;食油收购价格放开的地区,以实际收购价格作为进价成本;商品储备食油成本不变。
3.饮食、服务企业原从成本中列支的商品流通费改列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不再从成本中列支。
4.新《制度》规定企业可以计入财务费用的加息是指企业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在国家规定的正常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的利息。企业违反国家金融政策被处以的罚息不得计入费用,应从税后利润中支付。
5.企业计提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的职工工资总额不再剔除各项资金。试行提高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比例办法的企业,可继续按原规定执行。没有承受能力的个别行业或企业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执行。
6.取消大修理基金(修理基金)提存办法,企业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原大修理基金结余作预提费用,其赤字可分期摊入费用。
十三、营业收入及利润中的有关问题
1.粮食企业商品销售收入应按粮食性质分平价粮食销售收入、议价粮食销售收入;附营业务收入列入其他业务收入;储备粮油销售收入(包括专项储备粮食、商品储备食油、地方储备粮油销售收入)另设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商品销售收入中。
2.粮食企业的储备粮油(包括专项储备粮食、商品储备食油、地方储备粮油,下同)另设科目核算,不再包含在库存商品科目中核算;原国家储备粮油(甲字粮油、506粮油)转入“特准储备物资”科目核算,不再包含在库存商品科目中核算。
3.储备粮油销售成本另设科目核算,不包含在商品销售成本中;专项储备粮食按国家规定销售后,应上交中央及市财政的差价收入在“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
4.粮食企业增设“专项储备粮食结算差价收入”和“专项储备粮食结算差价支出”科目,核算专项储备粮食结算价格高于企业实际支付的收购价格而发生的差价收入或低于企业实际支付的收购价格而发生的差价支出。
5.新《制度》实施后,原经营平价粮食的商业企业中不独立核算的附营业务和议价利润停止执行比例抵亏办法,附营业务利润纳入其他业务利润核算,议价利润纳入主营业务利润核算,并入企业利润总额。
6.新《制度》实施后,经营平价粮食的商业企业补贴后的利润分配应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停止执行提取综合奖、企业基金和利润留成基金的办法。
7.国家财政拨付给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及各项储备费用补贴,作应收政策性补贴收入处理,列入企业利润总额。
国家财政拨付给企业的技术改造费(转向费)原则上应作为专项拨款,单独反映,其结余转入盈余公积金。
8.对粮食企业的财务挂帐,应分清责任、积极处理。审查认定责任后按下列原则处理:属于财政应补未补的挂帐,企业作应收国家政策性补贴收入处理;属于应由粮食企业弥补的挂帐,按新《制度》规定由企业弥补,也可以用以前年度结余的专用基金弥补。
十四、对外投资实行先税后分办法后,企业对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等,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十五、企业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开支,可在费用中列支,部分企业确实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的列支部分,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以列入费用,但对其超过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14%的部分,在交纳所得税时要进行调整并计征所得税;
十六、尚未实行税利分流或降低所得税率办法的企业,“八五”期间可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用贷款项目投产以后新增利润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同时转入盈余公积金。提前还款留用的利润转作盈余公积。粮食企业留用的治理“三废”净利润仍按原规定执行,留用的利润
以及按国家规定减免的所得税(包括返还给饮服企业的所得税差额)应全部转作盈余公积。企业也可以根据情况申请并经批准实行税利分流办法。经批准实行的企业,按33%的比例税率交纳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原则上实行税后还贷,对归还今年7月1日以前的贷款有困难的,经批
准可以用税前利润归还一部分,但最多不超过50%。
十七、企业应上交财政的调节税、利润等通过“应付利润”科目核算。
十八、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各类“上船”企业,其承包分配体制执行到协议期满。企业超承包上交财政返回部分纳入企业税后利润按新规定的顺序分配。经营者奖励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在承包所得中扣除,转作应付工资处理。
十九、工效挂钩、承包“上船”企业实行新制度后,其基数原则上不作调整,对影响较大的,可采取换算考核办法,办法另定。
二十、关于服务管理费
各级主管公司在未转轨变形前,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继续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从所属企业提取服务管理费。主管公司收取的服务管理费年末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但必须相应调低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企业上交的服务管理费列入管理费用中的其他费用。
二十一、关于商业、粮食企业现行优惠政策如何处理问题
1.饲料、酱油醋和儿童食品等生产企业
新《制度》实施后,饲料、酱油醋、豆制品、腌腊制品(包括熟肉制品)、酱、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含味精)等生产企业原享受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延续到第二轮承包期满,最迟执行到1995年。从1996年起按新《制度
》执行。
2.饮食服务企业
国务院国发(1986)56号文件规定,以劳务为主的理发、浴池、修理、饮食服务等小型企业,实行全额提成工资或超额提成工资,在税前列支,不属于奖金范围。恢复按“二、八”比例同财政算帐的办法,即企业交纳的所得税超过20%的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给商业主管部门
。新《制度》实施后,饮食服务现行的全额提成工资或超额提成工资办法执行到1995年;“二、八”分成的税收政策,暂执行到1993年底。
3.小型商业企业
国务院批准小型商业企业实行“改、转、租”后,从1986年开始,对“改”的企业的承包费减收一半,上交的一半交给商业主管部门;对“转”的企业免交资产占用费;对“租”的企业租赁费在税前列支等。新《制度》实施后,上述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1995年,从1996年
起按新《制度》执行。
二十二、关于商业、粮食、饮服企业多种经营和对外联营执行新的财务制度问题
商业、粮食、饮服企业开展多种经营和对外联营,组建新的企业后,如何执行新制度,应视其主营业务而定。凡以商品流通为主营业务、具备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应执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不以商品流通为主营业务,应视其主营业务的性质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对企业
内部的某些独立核算单位如不以商品流通为主营业务,也应按其主营业务性质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
二十三、关于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批复问题
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商业、粮食、饮食服务企业按期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核签字后,报送主管财政机关。考虑到上述规定一步到位有困难,因此,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仍暂由主管财政机关直接审核批复。但属于
外商投资性质和股份经营组织形式的商业、粮食、饮食服务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签字。
二十四、关于商业、粮食、饮服企业新老制度衔接的共性问题,按我局统一规定执行。
二十五、本规定从1993年7月1日执行。各区县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1993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