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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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交〔2011〕68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水路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函告厅质监局。联系人:涂荣辉,电话:0571-83789781(传真:0571-83782837)。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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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以下简称“安全标志”)是指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的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的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
本规定所称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以下简称“安全防护设施”)是指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预防施工时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而设置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器具等。
第四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应当根据“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实用”的原则设置。
第二章 安全标志设置
第五条 安全标志类型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禁止标志是指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警告标志是指提醒周围环境引起注意,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指令标志是指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提示标志是指提供某种信息的图形标志。
第六条 安全标志的基本型式、颜色、图形、文字说明及制作材料应当符合《安全标志》(GB2894)、《安全色》(GB2893)、《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要求。临时性道路交通标志应当符合《公路临时性交通标志技术》(JTT429-2000)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要求。具体设置应满足附件一要求。
标志牌应当完整清晰,材质质地坚固耐久,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阶段,结合作业条件、施工环境等因素在施工现场设置表示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等信息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出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梯道口、沿线交叉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临空临边、作业场站、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事故易发生的危险部位设置足够、有效、明显的安全标志,其设置要求如下:
(一)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根据需要设置“施工重地、闲人免进、当心落物、当心吊物、当心扎脚、注意安全、必须戴安全帽”等标志;结合标准化工地和平安工地要求在主出入口处设置安全生产“五牌一图”,即工程告示牌、安全文明施工告示牌、安全生产措施告示牌、危险源告示牌、消防保卫告示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示牌。
(二)施工起重机械等设备。在施工机具旁应设置“作业范围内禁止站人、当心触电、当心伤手、当心机械伤人”等标志和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告示牌;在木工机械处应设置“禁止戴手套”等标志;机械、电气设备维修时在相应的机械、电气开关处要设置“禁止启动、禁止合闸”等标志;龙门架、脚手架等处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攀登、禁止停留、当心落物”等标志;配电房、电气设备开关处、发电机、变压器等附近应设置“禁止烟火、禁放易燃物、当心触电、注意锁门”等标志。
(三)出入通道口及梯道口。出入通道口应设置“安全通道”标志,设置“禁止停留、注意安全、当心落物、必须戴安全帽、仅供人通行”等标志,车行通道还应设置“限速、限宽、限高”等标志;梯道口应设置“注意安全、必须戴安全帽、仅限人攀登” 等标志。
(四)沿线交叉口。应设置“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注意安全、当心行人车辆、前方施工注意安全”等标志,交叉施工、边通行边施工路段等作业区两端还应设置交通路标、交通警告、警示、诱导标志等临时性道路交通标志,必要时,施工作业区两端应当配备必要的交通指挥人员或设置交通信号灯。
(五)孔洞桥隧口。孔洞口应设置“禁止入内、注意安全、当心坑洞”等标志;桥梁隧道口应设置“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注意安全、必须戴安全帽”等标志。
(六)基坑边沿及临空临边。基坑边沿应设置“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当心坑洞、当心坍塌、当心坠落”等标志;临空临边应设置“禁止靠边、禁止抛物、注意安全、当心坠落、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系安全带”等标志,相应地面周边区域内应设置“注意安全、当心落物”等标志;基坑边沿及临空临边,必要时夜间要设置照明灯或示警灯。
(七)作业场站。结合实际应设置“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禁止烟火、注意安全、当心坑洞、当心触电、当心伤手、当心扎脚、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穿救生衣”等标志;振捣混凝土场所应设置“必须戴防护手套、必须穿防护鞋”等标志;雨天路滑处应设置“当心滑跌”标志。
(八)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设置“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禁止烟火、禁止带火种、禁止易燃物、当心爆炸、安全通道”等标志。
安全标志的具体设置可参照表一,但应根据工程实际和施工安全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合理确定。
第九条 安全标志应当设置在醒目处,高度与视线尽量一致,基础稳定牢固,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多个安全标志同时设置时要求排序合理整齐。

第三章 安全防护设施设置
第十条 安全防护设施主要包括安全围栏(挡)、防护栏杆、防护盖板(网)、脚手架及操作平台、爬梯、张拉挡板、安全通道、防落天棚、安全网、安全带(绳)、安全帽、救生衣等,防护设施本身应符合安全性、有效性要求,其设置基本要求如下:
(一)安全围栏(挡)。围栏(挡)高度不小于1.8米,围栏(挡)立柱埋入深度不小于50厘米,砼固定,相邻立柱间距不大于2米,立柱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小于1.9米,立柱设置上下两道横杆,上杆离地高度1.8米,下杆离地高度为0.6米,外侧用密目式安全网或隔离栅封闭,立柱、栏杆均采用钢管。封闭式施工现场的施工区、生活区围墙高度不小于2.5米,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
(二)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不小于1.2米,立柱埋置或固定牢固,相邻立柱间距不大于2米,立柱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小于1.4米,立柱须设置扫地杆及上中两道栏杆,上杆高度1.2米,中杆高度0.6米,栏杆用黑黄或红白相间的条纹标示,临空临边处设置挡脚板和安全网,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厘米,立柱、栏杆均采用钢管。
(三)防护盖板(网)。孔洞等处的防护盖板(网)应采用钢板等硬质材料制作,安装牢固。采用钢筋网盖时,网格应不大于5厘米×5厘米,钢筋采用Ф14及以上规格。
(四)脚手架及操作平台。采用钢管搭设,符合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的规定。操作平台应满足强度要求,并固定牢固,搭设面积足够、满铺、操作方便等,大型操作平台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五)爬梯。应采用固定式爬梯,爬梯结构及其支撑结构应用金属制成,构造牢固可靠,能满足人行或材料运输需要,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应作专门的设计验算,梯身及两端必须固定牢固在支撑结构及工程实体上,梯道面宜使用钢质材料并设防滑条,爬梯坡度应符合使用及有关规范要求,踏板上下间距不超过30厘米,梯宽一般不应小于100厘米,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设置1.2米高的扶手。独立制作的爬梯高度超过6米或依托支架制作的爬梯高度超过3m时,必须分别按每6m、每3m设置梯间转向平台,平台宽度不低于梯宽;梯道和平台均应设置两道栏杆和挡脚板,栏杆高度不低于1.2米,挡脚板高度不小于20厘米,栏杆用黑黄或红白相间的条纹标示,栏杆外侧加设密目式安全网。必要时爬梯顶面应加设护笼。
(六)安全通道。临空的安全通道应经专门设计和受力验算,采用钢材加工制作,通道两侧设置牢固的立柱和防护栏杆,立柱间距不大于2米,防护栏杆由上、下两道横杆组成,上杆高度1.2米,下杆高度0.6米,栏杆用黑黄或红白相间的条纹标示,两侧设置安全防落网。通道两端的搁置长度应不小于20厘米,并固定牢固。
(七)防落天棚。防落天棚搭设应满足承重、防雨要求,棚顶应当具有抗砸能力。防落天棚的高度应符合安全通行要求,长度应超过支架等上部设施的两侧,并按防高处落物半径确定,宽度以不减少道路原通行路面的宽度及防高处落物半径为底限确定;天棚的材料,应使用钢管,按脚手架标准设计和搭设,并刷红白相间的条纹标示,棚顶可采用满覆盖竹脚手架片或木板后再覆盖一层密目式安全网,侧面设一定高度的密目式安全网;在天棚的通行口外,设置限定车辆通过高度的门框架,框架周边贴反光膜;设置必要的交通提示、警告、导向牌、锥帽、水码、信号灯、反光镜等交通设施。
(八)张拉挡板。张拉挡板应采用钢板等硬质材料制作,面积不小于2米×2米,钢板厚度不小于0.5厘米,挡板基础稳定,固定牢固。
(九)安全网、安全带(绳)、安全帽等。其质量、使用和保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网》(GB 5725)、《安全带》(GB 6095)《安全帽》(GB 2811)等的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过程安全生产需要,综合施工现场及周边施工作业环境、作业条件等因素,在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危险部位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对不安全因素多,在作业过程中既容易伤害作业人员,也容易伤害施工现场以外的人员的,应将施工现场与外界隔离,实施封闭式施工管理。
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要求可参照表二,但应根据工程实际和施工安全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要求部位合理,安装稳定牢靠,设施本身外观清晰,材质坚固耐用,结构尺寸完整,颜色布置合理有效。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定型化、标准化、工具化的安全防护设施,对于要求承重的大型安全防护设施应当根据施工荷载大小进行独立设计制作。
第十四条 安全防护设施安装设置应与所防护的对象合理配套,具有安全可靠的防护作用,作业环境视线不良时,应当增设必要的照明设施和警示警告标志。

第四章 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根据施工安全需要,结合工程实际和具体工程内容编制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总体计划,绘制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平面布置图,真实完整列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内容清单目录,经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报建设单位备案。在实施过程中应做好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具体设置情况的动态登记。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设置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前应当派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进行自检,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保养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建立相应的维修和保养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废更新。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审查确认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所需的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总体计划、平面布置图、清单目录及所需费用,及时报备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检查,重点检查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的符合性、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对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总体计划、平面布置图和清单目录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环境提供条件,优先安排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安全生产费用及时到位。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程实际和特点进一步细化具体的操作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检查时发现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制作、设置等问题严重、整改不力或多次整改仍然存在问题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从业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表一:施工现场安全标志设置表
工程、机械部位 标志类型
禁止标志 警告标志 指令标志 提示标志
施工现场出入口处 施工现场出入口 施工危险、闲人免进 注意安全
当心落物 必须系安全带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主出入口 结合标准化工地和平安工地设置“五牌一图”,即工程告示牌、安全文明施工告示牌、安全生产措施告示牌、危险源告示牌、消防保卫告示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示牌。
施工起重机械等设备 施工机具旁 作业范围内禁止站人 当心触电
当心机械伤人 必须戴安全帽必须戴防护镜
木工机械处 禁止戴手套
禁止烟火 注意安全 必须戴安全帽
机械、电气设备维修处 禁止启动
禁止合闸 注意安全 必须戴安全帽
龙门架、脚手架等处 禁止攀登
禁止停留 当心落物 必须戴安全帽
配电房、电气设备开关处 禁止烟火
禁放易燃物 注意锁门
当心触电 必须戴安全帽
出入通道口及梯道口 出入通道口 禁止停留 当心落物 必须戴安全帽 安全通道
仅限人通行
车行通道 禁止停留 注意安全 限速、限宽、限高
梯道口 禁止停留 注意安全 必须戴安全帽 仅限人攀登
沿线交叉口 普通交叉口 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注意安全
当心行人车辆 前方施工注意安全
边通车边施工路段 除设置普通交叉口所需标志外,还应设置交通路标、交通警告、警示、诱导标志等临时性道路交通标志,必要时应配备交通指挥人员或设置交通信号灯。
孔洞桥隧口 孔洞口 禁止入内 注意安全
当心坑洞
桥隧口 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注意安全 必须戴安全帽
表一:施工现场安全标志设置表(续)
工程、机械部位 标志类型
禁止标志 警告标志 指令标志 提示标志
基坑边沿及临空临边 基坑边沿 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当心坍塌
当心坠落 夜间照明或示警灯
临空临边 禁止靠边
禁止抛物 注意安全
当心坠落 必须戴安全帽
必须系安全带 夜间照明或示警灯
作业场站 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禁止烟火 注意安全
当心触电等 必须戴安全帽
必须系安全带等
爆炸物及危险品存放 炸药库、油库、油罐等 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禁止烟火
禁止带火种
禁放易燃物 当心爆炸 安全通道

工程类型 部位 防护设施 设置要求
路基
工程 土石方开挖施工 开挖区域周围 防护围挡 开挖区域须设置防护围挡,且满足基本要求
临空便道 防护栏杆 临空便道须设置防护栏杆,且满足基本要求
挡土墙施工 土墙砌筑 安全带(绳)
安全网 满足基本要求 挡土墙作业点没有挂安全带条件的,应为作业人员设置挂安全带的安全绳。
修坡、护面砌筑施工 操作平台 脚手架
防护栏杆
爬梯
安全网 满足基本要求 ① 必须搭设操作平台,平台高度在2-10m时,
平台外侧应设栏杆及上下扶梯,10m以上时,还应加设安全网,平台应满铺脚手板。
② 作业点没有挂安全带条件时,应为作业人
员设置挂安全带的安全绳。
③设置供作业人员上下的专用爬梯。
喷射砂浆防护施工 操作平台 脚手架
防护栏杆
爬梯
安全网 满足基本要求 ①脚手架高度在2-10m时,平台外侧应设栏杆及上下扶梯,10m以上时,还应加设安全网。
②作业点没有挂安全带条件的,应当设置安
全绳或安全栏杆。
表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表
工程类型 部位 防护设施 设置要求
桥梁
工程 钻孔灌注桩施工 泥浆池 防护围挡
隔离栅或安全网 满足基本要求 若施工需要,可在围护非临道路一侧设置可关闭的门;若需进入泥浆池内部作业,须设计专用通道,通道应支撑牢固,两侧采用栏杆和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作业平台 防护栏杆
消防器材
救生圈 ①作业平台除桩位处外应满铺钢板,钢板厚度不小于5mm;平台周边及进出平台的通道应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满足基本要求。
②作业平台应按照施工实际及规范要求经受力验算,栏杆的结构及横杆与栏杆柱的连接,能经受1000KN外力作用;
③作业平台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水上作业平台还应配备必要的救生圈。
成桩孔周围 防护栏杆 满足基本要求
人工挖孔桩施工 作业区周围 围栏围护 满足基本要求
井口 钢筋网盖
防护围挡 满足基本要求 井口设高出地面20cm以上的砼围护,厚度同护壁砼;停止挖孔作业时必须用钢筋网盖盖好,钢筋网盖满足基本要求。
桩孔 防护罩
机械通风设施
保险绳
爬梯 ①当桩孔挖至5m以下时,应在离孔底面3m左右处的护壁凸缘上设置半圆形的防护罩,提升作业时,孔内作业人员必须停止作业,站在防护罩下。
②当孔内有害气体超限时,应采取通风措施;当人工挖孔超过1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设施。
③作业人员上下桩孔应采用专用爬梯,爬梯宽度宜为50cm,步距宜为30cm,强度应满足2人同时攀爬的要求。作业人员不得随吊桶上下桩孔。

工程类型 部位 防护设施 设置要求
桥梁
工程 围堰内施工 围堰周围 扶梯 钢板桩围堰四周须设置人员紧急疏散扶梯,便于紧急情况时人员及时疏散。
防护栏杆
安全网 围堰四周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和密目式安全网封闭,防护栏杆和安全网应满足基本要求。
上下通道 爬梯 满足基本要求
沉井基础施工 沉井口四周 防护栏杆 满足基本要求
上下通道 爬梯 满足基本要求
基坑周边 防护栏杆 满足基本要求 基坑顶面安设机械、堆放料具和弃土,应在基坑边缘1~1.5m之外,引起地面振动的机械应在基坑边缘1.5~2m之外。


工程类型 部位 防护设施 设置要求
桥梁
工程 墩台施工 基坑开挖 防护栏杆
① 深度超过2m的基坑周边,必须设牢固的安全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满足基本要求
②基坑顶面安设机械、堆放料具和弃土,应在基坑边缘1~1.5m之外,引起地面振动的机械应在基坑边缘1.5~2m之外。
作业层面 脚手架 满足基本要求
临空临边 防护栏杆
安全网 ①防护栏杆应满足基本要求。
②在护栏内侧,布设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在作业层下部用安全平网兜底;安全网应可靠固定在架体上。
上下通道 爬梯 满足基本要求
预制张拉施工 预制场 防护围挡
张拉档板 满足基本要求 钢绞线张拉两端必须装设防护挡板,两侧3m内严禁站人或通行。
梁板运输及安装
作业区域 防护栏杆
爬梯 满足基本要求
桥面间隙 安全通道
防护栏杆 满足基本要求
梁板现浇施工 挂篮 防护栏杆
安全绳 ①挂蓝内必须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满足基本要求。
②作业点没有挂安全带条件时,应为作业人员设置安全绳。

工程类型 部位 防护设施 设置要求
桥梁
工程 梁板现浇施工 作业层面 脚手板 脚手板可采用钢、木材料制作,每块质量不宜大于30Kg,脚手板材质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木脚手板宽度不小于200mm、厚度不应小于50mm;冲压钢脚手板应有防滑措施;脚手板的两端应以直径不小于4mm的镀锌铁丝箍两道捆扎。
支架的临边 防护栏杆
安全网 满足基本要求
上下通道 爬梯 满足基本要求
跨通行道路支架 防落天棚
脚手架
安全网 满足基本要求。在作业面上还应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机。
桥面间隙 专用通道防护栏杆 应满足基本要求。
现浇梁板人孔 钢筋网盖 应满足基本要求。


工程类型 部位 防护设施 设置要求



程 预应力张拉施工 操作平台 防护栏杆
安全网 ①预应力张拉、孔道压浆、封端施工必须搭设稳固的操作平台,设置防护栏杆,栏杆满足基本要求;并在防护栏杆上拉设三角彩旗以起到警示作用,以防作业人员高空坠落。
②在横向预应力施工时,若搭设工作平台困难,则可采用移动式挂篮,移动式挂篮应经专门设计和受力验算;支架工作平台或挂篮操作平台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满足基本要求。
混凝土护栏施工 操作平台 防护栏杆
安全网 ①移动式挂篮应经专门设计和受力验算,临空面操作平台应进行封闭防护。
②操作平台的防护栏杆应满足基本要求。





工程类型 部 位 防护设施 设置要求


隧道
工程 洞口开挖施工 开挖区域周围 防护围档 稳定洞口的边坡和仰坡,做好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保持洞内排水通畅,不积水。
开挖区域周围须设置不低于1.8m的围档。
临空便道 防护栏杆 临空便道处须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满足基本要求。
钢支护施工 工作台车
防护栏杆 工作台车、梯子等应安装牢固;台架上的铺板应满铺,并钉铺(或绑缚)结实,木板厚度不小于50mm;高于2m的台架上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满足基本要求;台架下方贴反光膜,以标示轮廓。
洞身 机械通风设施 洞深开挖超过10m,安装机械通风设施。

喷射砼支护施工
工作台车
防护栏杆 ①工作台车、梯子等应安装牢固;台架上的铺板应满铺,并钉铺(或绑缚)结实,木板厚度不小于50mm;高于2m的台架上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满足基本要求;台架下方贴反光膜,以标示轮廓。
②进行喷射作业,必须佩戴防护用具(防尘口罩、防护面罩、眼镜、胶皮手套、劳保雨鞋等)。
洞身 机械通风设施 洞深开挖超过10m,安装机械通风设施。
超前支护施工 工作台车 防护栏杆 满足基本要求
洞身 机械通风设施 洞深开挖超过10m,安装机械通风设施。
锚杆支护施工
工作台车 防护栏杆 满足基本要求
洞身 机械通风设施 洞深开挖超过10m,安装机械通风设施。
混凝土衬砌施工 工作台车 防护栏杆 二衬台车上的工作台架、梯子等应安装牢固;台架上的铺板应满铺,并钉铺(或绑缚)结实,木板厚度不小于50mm;高于2m的台架上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满足基本要求;台架下方贴反光膜,以标示轮廓。
洞身 机械通风设施 洞深开挖超过10m,安装机械通风设施。

附件一:安全标志基本要求及示例
一、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
⑴禁止标志:其几何图形为带斜杠的圆环,斜杠和圆环为红色,图形符号为黑色,其背景为白色。禁止标志尺寸应当根据危险部位的性质及周边环境状况确定,安全标志基本型式的尺寸:外径不小于25~50厘米。
如:禁止入内、禁止烟火 、禁止攀登、 禁止用水灭火、 禁止合闸、禁止放易燃物、禁止抛物等标志。

⑵警告标志:警告标志的含义是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其几何图形是正三角形,三角形的边框和图形符号为黑色,其背景为黄色。警告标志尺寸应当根据危险部位的性质及及周边环境状况确定,基本型式尺寸:三角形外边不小于30~60厘米。
如:当心坑洞、当心塌方、当心触电、当心坠落、注意安全、当心机械伤人等标志。

⑶指令标志:指令标志的含义是告诉人们必须遵守某项规定。其几何图形是圆形,其背景色是具有指令含义的蓝色,图形符号为白色。指令标志尺寸应当根据危险部位的性质及及周边环境状况确定,基本型式尺寸:圆形图案直径不小于25~50厘米。
如: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穿救生衣、必须系安全带、必须戴防护眼镜等标志。

(4)提示标志:是指示目标方向的安全标志。几何图形是长方形,图形背景为绿色,图形符号及文字为白色。
二、临时性道路交通标志
临时性道路交通标志形式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和《公路临时性交通标志技术》
如:施工路栏、锥形交通标、道口标注、车辆慢行等


[附件]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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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保证《职业病防治法》的有效实施,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332号)和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67号)的要求,继续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要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培训,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

二、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的有关技术评价和卫生审核工作。要加强监督,严格把关,凡在《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中列出的行业和工种,其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职业卫生技术评价和卫生审核。要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的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做好职业卫生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督促企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落实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配备有关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保证其正常使用、维护,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含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要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尽快开展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审核批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的组建,依法开展好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

五、要设立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举报投诉)专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六、目前,我部正在制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在管理办法发布前,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有条件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有关技术指导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全国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中心)负责。临时指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从事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具备与申请项目和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技术能力和经费。

(四)开展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具备健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五)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七、请各地在6月底前,将《职业病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名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专线电话等,报送我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二○○二年五月八日



拉萨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拉萨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5月14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多吉次珠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拉萨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市园林绿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二)制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管护技术标准、管护方案,落实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三)定期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开展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五)受理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有关的投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管护工作,业务上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一)名木、树龄在300年(含)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二)树龄在100年(含)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为二级保护;(三)古树后续资源为三级保护。
  第六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进行调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鉴定和确认:(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二)二级保护的古树,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市人民政府确认,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在城市规划区外的三级保护树木,由各县(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职能管理部门组织鉴定,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三级保护树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和确认。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及时组织鉴定和确认,经鉴定属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应当对报告人给予适当奖励。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区:(一)列为古树、名木的,其保护区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二)列为古树后续资源的,其保护区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第八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护应当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并签订责任书:(一)生长在国家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所在单位管护;(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护;(三)生长在居住(小)区或者居民庭院中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管护;(四)生长在城市道路、广场、街巷、公共绿地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护。前款规定以外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管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定。房屋拆迁范围内有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护,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业主进行管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在居民庭院内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原管护责任人适当补偿。
  管护责任人需要变更的,应当根据区域划分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管护责任人发生争议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指定管护责任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并给予制止、检举和控告者适当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 式参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护。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十条 对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管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日常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接受委托承担管护责任的,管护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护。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管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以下技术规范管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
  (一)做好松土、浇水、施肥和防治病虫害等管护工作,保证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正常生长。
  (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发生病虫害、遭受人为损伤和自然危害时,管护责任人应当采取紧急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出现明显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提出抢救措施,管护责任人按照要求进行治理、复壮。
  (三)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死亡的,管护责任人应当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
  当在接到报告后3日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需砍伐的,应按规定申办砍伐许可。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死亡后,原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的用地只能作为城市绿化用地。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一)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区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废气、倾倒污水污物、废渣、堆物、封砌地面;(二)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区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埋设地下管线;(三)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四)擅自采摘果实、种籽;(五)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倚树搭棚;(六)刻划、钉钉、拴绳挂物;(七)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附属设施;(八)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砍伐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
  因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并制定移植保护方案,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移植和移植后5年 内的管护,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指定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园林绿化作业单位进行。移植费用、树木损失费及
  移植后5年内的管护费用由移植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提出保护方案,报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同意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有关规划手续。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施工、安装中必须按照批准的保护方案实施。建设项目竣工时,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情况进行检查,有损伤、死亡情况的,应当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生产、经营、生活设施或者建(构)筑物,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损害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管护责任人处每株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按照侵占绿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并处以罚款:(一)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损害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赔偿额1倍的罚款;(二)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严重或者造成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赔偿额2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直接责任人赔偿实际损失,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实际损失价值3--5倍的罚款;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采取避让、保护措施,或者不按批准的保护方案施工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造成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损害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直接责任人予以赔偿,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赔偿额2倍的罚款;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