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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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


关于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环发[2012]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与工程技术中心: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完善环保科技标准体系的意见》(环发〔2012〕20号),大力推进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完善重点实验室管理运行机制,提升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在建设生态文明、探索环保新道路、支撑环境管理与综合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的重要意义

  (一)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环保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实验室是组织环境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环保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的重要基地,是开展环保科技国际合作的重要平台。重点实验室围绕国家环境保护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为国家环境保护和管理决策提供基本科学数据、信息服务及科学理论与技术支持。

  (二)重点实验室是提升环境保护整体认知能力的重要手段。不断提升实验能力,加强对我国环境问题形成规律及解决方案的科学认知,是提高国家环境管理水平、促进环境管理战略转型的必要条件。要通过建设重点实验室,建立先进的环境观测、科学实验、数据分析、预测评估和技术研发体系,形成环境领域的知识创新平台。

  (三)建设重点实验室是构建环保“统一战线”的需要。环保工作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环保科技工作需要构建强大的环保“统一战线”和科技创新联盟。重点实验室既依托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也依托其他部门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地方环保科研院所、监测机构等单位建设,整合国内环保科技领域相关学科的优势单位,是全国环保工作的重要科技平台。

  二、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第二次全国环保科技大会精神,面向国家环境保护与管理决策的科技需求,大力提升环保领域的知识创新能力。进一步整合科技创新资源,优先在支撑环境管理战略转型的重点学科领域,高目标、高起点地布局建设重点实验室。强化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和定期评估工作,完善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机制,建立退出机制,保障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质量。加强重点实验室的成果产出管理,引导和支持其在环境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促进科技与管理、经济紧密结合,增强重点实验室的社会影响力。

  (五)建设目标。到2015年,在涉及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国家环保工作的重点领域和学科方向,新建成10个左右重点实验室,到2020年,再建成10个左右重点实验室,基本建成与国家环境保护管理决策科技需求相适应的重点实验室体系,形成重点突出、布局合理、规模适度、技术先进、运行高效、良性发展的科研实验平台,成为国家环境保护科研和管理决策的重要支撑。争取在此基础上建设若干国家重点实验室,提升重点实验室在参与国家经济建设与发展中技术支持作用。

  (六)建设任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主要任务:承担国家环境保护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解决环境保护重大和关键性难题;建设与发展环境科学重点学科和新兴学科,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学术带头人,培训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人员;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学术研讨和专题交流,掌握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向,向环境保护部提供相关领域科技发展报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并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七)重点领域与方向。到2020年,在以下重点领域与方向进行重点实验室的布局:

  ——水污染防治领域:河流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地下水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农村面源污染控制等方向;

  ——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大气复合污染模拟预警与调控、背景大气监测、空气污染预报预警、气溶胶污染控制与模拟、机动车污染控制与模拟、室内空气质量控制与模拟等方向;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与化学品管理领域:固体废物资源化和污染控制、危险废物全过程控制、化学品环境行为模拟等方向;

  ——生态保护和建设领域:城市生态环境模拟与保护等方向;

  ——土壤污染防治领域:污染场地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方向;

  ——环境与健康领域:环境污染健康影响机理机制、环境污染健康影响人群流行病学、环境污染健康影响暴露评价、环境污染健康影响风险评价等方向;

  ——环境监管技术领域: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污染物计量和标样、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环境规划与政策情景模拟、数字环境与预警模拟、环境基准和风险控制、环境影响评价等方向;

  ——核与辐射安全领域:核与电磁辐射污染监测和控制、放射性废物污染控制与模拟等方向;

  ——全球环境问题研究领域:温室气体污染与控制、跨界河流污染控制等方向;

  ——其他:环保功能材料研究、重金属污染防治等方向。

  三、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和评估工作

  (八)进一步完善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立项机制。环境保护部根据管理决策重大需求,结合环境学科发展趋势,制定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支持具有学科方向特色、人才队伍优势、相关支持力度大、对管理决策支撑作用明显的单位开展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远期发展目标,学科方向符合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有坚实的学科基础、原始创新能力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与业绩;有较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结构比较合理的科学研究队伍,具有培养高级研究人才的能力;具有良好的管理及运行机制并建立了相关制度,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实验条件;学术思想活跃,学术气氛良好,具备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环境保护部进一步提高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准入门槛,适度控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数量,做到数量和质量之间的有机平衡。进一步完善重点实验室立项审查机制,规范可行性论证、验收和评估等工作程序。适时修订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九)建立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制度和定期评估制度。建立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制度,由在建和已建成的重点实验室提交年度报告,环境保护部组织对年度报告进行评审,及时掌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情况,提高重点实验室竞争意识,督促重点实验室健康发展。建立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制度,由环境保护部组织对通过验收并正式命名的重点实验室进行综合评估,检查重点实验室整体运行状况和建设目标、考核指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引导重点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重点实验室加强能力建设。重点实验室评估以每三至五年为一个周期,具体按照学科领域和方向等实际情况进行安排。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较差三级。为做好评估工作,环境保护部将建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并逐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作为评估工作的技术支持。

  (十)建立重点实验室退出机制。对于不能按要求提交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或虽提交年度报告但评审不合格的实验室,环境保护部给予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在建重点实验室将不予验收。对连续两次定期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已建成的重点实验室,环境保护部将取消其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对不能按期进行验收或者未通过验收的在建重点实验室,环境保护部根据实际情况责成依托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或者终止建设。

  四、加强重点实验室的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

  (十一)切实加强重点实验室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各重点实验室要牢固树立为国家环境管理服务的思想,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家环保科技发展规划等,结合重点实验室特点,定期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及时攻克环境保护和管理决策中急需的重大科技难题。加强学科建设,及时调整学科发展方向,定期编制学科发展报告,提高学科发展水平。大力引进和培养科研领军型人才,多渠道培养中青年科技人才,形成一支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利用各种经费渠道,加强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先进的科学实验仪器和设备。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全面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工作。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要大力扶持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在人员配备、资金(包括基本建设、仪器设备、运行费用等)安排、设施服务等方面,对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给予重点倾斜和持续支持,保证其长期稳定发展。明确重点实验室在本单位科技创新和业务工作中作为创新主体和基础平台的定位,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人员在本单位持续发展中的核心支撑作用。

  (十二)大力推行重点实验室的精细化管理。按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总体要求,各重点实验室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和制度建设。从人员管理、经费使用、仪器设备使用、学术活动、对外开放与合作、国际交流、年度报告、定期评估、奖惩办法等方面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实现重点实验室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学术建设,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把握重点实验室定位、目标和学术方向中的作用。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使其成为团结国内外相关学科专家队伍开展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实验室产生的专利、商标、版权以及实验数据资料等科研成果实施产权保护,增强科研人员凝聚力和持续投入动力。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文化环境,倡导拼搏进取、自觉奉献、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敬业精神和科学精神。活跃学术气氛,倡导学术自由,努力形成宽松和谐、健康向上的创新文化氛围。

  五、加强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政策扶持和协同发展

  (十三)积极扶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重视和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各项工作。环境保护部将重点实验室的人才管理纳入环保科技人才管理体系;完善多元化投入体系,不断加大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投入力度,稳定支持其从事环境科研工作,为环境管理决策服务。对于依托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国家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和修缮购置专项规划重点支持其科研能力建设及仪器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改造。对于定期评估中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环境保护部给予表扬,并支持其在环保科研项目实施及环境标准、规范、指南等编制中发挥重要作用;对于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支持其争取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

  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重视和支持依托其下属单位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在人员配备、资金安排、项目布局、科研条件配置等方面,向重点实验室予以倾斜。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和科技规划安排中,应优先解决其下属单位为依托单位的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加强对本辖区内依托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单位等建设的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的政策扶持和指导工作。

  (十四)大力促进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和科技资源共享。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引导和促进重点实验室的对外开放和协同创新,通过项目合作、学术交流、设立开放基金、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等,加强重点实验室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的交流与合作,大力提升重点实验室的国际化水平。鼓励以重点实验室为核心,与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等有关单位联合,建立环保科技创新联盟和产学研联盟。环境保护部要完善重点实验室交流机制,定期组织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座谈会,并通过举办年度工作会议、学术研讨会等方式,加强重点实验室间的交流合作以及重点实验室与其他有关单位的交流与合作。

  环境保护部要建立完善重点实验室科技资源共享机制,通过互联网、专家信息系统等方式,宣传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动态和科研成果,搭建重点实验室科研条件和科研成果共享平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以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的共享。在重点实验室与环境管理部门之间建立合适的信息交流渠道,促进重点实验室研究成果及时应用到国家环境管理之中。加强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成果的动态管理,做好成果推广应用的服务工作。

  

环境保护部

20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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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京市2010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复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对北京市2010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复函

人社部函〔2010〕166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报送〈北京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的请示》(京人社劳文〔2010〕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要求,结合2010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综合平衡,对你市2010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6%;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1%;

(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3%;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请你市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三、请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将工资指导线文本报我部备案。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6月17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下发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部分地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用比例有所下降,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进一步规范。为继续推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根据2008年度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细菌耐药监测结果,现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严格控制Ⅰ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改变过度依赖抗菌药物预防手术感染的状况。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参照《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见附件)选用抗菌药物。也可以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合理使用其他抗菌药物。

  医疗机构要重点加强Ⅰ类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和控制。Ⅰ类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物选择、用药起始与持续时间。给药方法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有关规定,术前0.5-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首次给药;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l,术中可给予第二剂;总预防用药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二、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

  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控制临床应用品种数量。氟喹诺酮类药物的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其他感染性疾病治疗要在病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实现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或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选用该类药物。应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对已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氟喹诺酮类药物要慎重遴选,使用中密切关注安全性问题。

  三、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情况,以下药物作为“特殊使用”类别管理。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增加“特殊使用”类别抗菌药物品种。

  (一)第四代头孢菌素:头孢吡肟、头孢匹罗、头孢噻利等;

  (二)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亚胺培南/西司他丁、美罗培南、帕尼培南/倍他米隆、比阿培南等;

  (三)多肽类与其他抗菌药物: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利奈唑胺等;

  (四)抗真菌药物:卡泊芬净,米卡芬净,伊曲康唑(口服液、注射剂),伏立康唑(口服剂、注射剂),两性霉素B含脂制剂等。

  “特殊使用”抗菌药物须经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医师在临床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师要严格审核处方。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四、加强临床微生物检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机制

  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要求,加强临床微生物检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三级医院要建立规范的临床微生物实验室,提高病原学诊断水平,定期分析报告本机构细菌耐药情况;要根据全国和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一)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二)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慎重经验用药。

  (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其临床应用。

  我部将根据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适时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进行调整。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的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本辖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监测管理体系,开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评价和指导。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采取措施推进合理用药工作,保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落实。

  我部于2008年3月24日印发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同时废止。

  附件: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

手术名称                      抗菌药物选择

颅脑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

颈部外科(含甲状腺)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经口咽部粘膜切口的大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可加用甲硝唑

乳腺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周围血管外科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

腹外疝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胃十二指肠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

阑尾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噻肟;可加用甲硝唑

结、直肠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曲松或头孢噻肟;
                     可加用甲硝唑

肝胆系统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有反复感染史者可选头孢曲松
                     或头孢哌酮或头孢哌酮/舒巴坦

胸外科手术(食管、肺)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

心脏大血管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

泌尿外科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环丙沙星

一般骨科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应用人工植入物的骨科手术
(骨折内固定术、脊柱融合术、关节置换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

妇科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曲松或头孢噻肟;
                    涉及阴道时可加用甲硝唑

剖宫产                第一代头孢菌素(结扎脐带后给药)

  注:1. Ⅰ类切口手术常用预防抗菌药物为头孢唑啉或头孢拉定。

    2. Ⅰ类切口手术常用预防抗菌药物单次使用剂量:头孢唑啉 1-2g;头孢拉定 1-2g;头孢呋辛 1.5g;头孢曲松 1-2g;甲硝唑 0.5g。

    3. 对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过敏者,可选用克林霉素预防葡萄球菌、链球菌感染,可选用氨曲南预防革兰氏阴性杆菌感染。必要时可联合使用。

    4. 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检出率高的医疗机构,如进行人工材料植入手术(如人工心脏瓣膜置换、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置入、人工关节置换等),也可选用万古霉素或去甲万古霉素预防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