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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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183751.files/n12183752.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13日




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
   (编号:XXX县(市、区)国税资产重组留抵通知XX号)
原纳税人名称
原纳税人工商执照登记号

原纳税人识别号
原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间    年 月
新纳税人名称
新纳税人工商执照登记号

新纳税人识别号
新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间    年 月
原纳税人最后一次增值税纳税申报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批准注销税务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尚未抵扣的留抵
进项税额   经审核,该纳税人在我局注销时,有尚未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合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元。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税务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货物和劳务税科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局长意见:


(局章)
年 月 日
注:1、原纳税人是指资产重组行为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出的纳税人,新纳税人是指资产重组行为中承接原纳税人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的纳税人。
2、本表由原纳税人税务机关填写并盖章确认,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新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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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三大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160号




关于做好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三大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厅):

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三大工程(以下简称“三大工程”)为我国特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要求,有效控制工程施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请做好三大工程建设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制订检查方案,加强检查人员培训,做好辖区内三大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并作为本地开展环境专项执法行动的重点内容。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和本地区防止“非典”的工作部署分阶段进行检查。

二、工程检查重点:

1、青藏铁路:格尔木至唐古拉山口段。在以往环保检查的基础上,加强对可可西里、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内施工路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野牛沟、楚玛尔河至五道梁段和沿线施工活动中藏羚羊、野牦牛、藏野驴等野生动物的保护及其迁徙通道的设置情况,施工沿线草地、湿地的植被保护与恢复情况,砂石料场、取弃土(渣)场合理设置及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长江源水质保护情况,隧道、桥梁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情况。

青藏铁路唐古拉山口至拉萨段于今年开工,重点检查铁路经过的藏北那曲地区湿地、草甸、高寒植被、色林错自然保护区、安多以北羌塘高原藏羚羊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迁徙通道等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铁路沿线黑颈鹤及其栖息地的保护情况,羊八井隧道、拉萨河大桥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情况。

2、西气东输:对干线工程新疆至上海段,重点检查管线经过的新疆境内野骆驼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甘肃境内安西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及野生动物饮水地、黑河湿地及古长城等重要历史文物古迹、宁夏境内沙坡头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地段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陕西靖边—上海段管线已基本敷设完成,重点检查穿越黄河、长江、淮河工程施工现场及施工迹地恢复整治措施,管线穿过太行山猕猴自然保护区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等。

对支线工程河南焦作—安玻段、定远—合肥段、南京—芜湖段、常州—长兴段,重点检查施工现场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

3、西电东送:重点检查黄河上游的直岗拉卡、公伯峡、小峡水电站,澜沧江中下游的小湾水电站,乌江水电梯级开发中的洪家渡、引子渡、索风营电站,南盘江红水河水电开发中的龙滩水电站、恶滩电站等水电项目。主要检查主体工程、进场公路、移民安置的环境保护、珍稀水生动物和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施工废水、固体废物污染地表水的处理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三、我局与铁道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国家电力公司等六部局,印发了《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环发[2002]141号),确定了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的云南小湾水电站和黄河公伯峡水电站等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试点单位,请检查工程环境监理的实施情况。

四、请将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于今年11月30日前报送辖区内有关三大工程建设施工期环境监督检查的情况报告。

五、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三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组织环保检查。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国家教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制度(试行)》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各级政府教育投入水平的监控”的要求,决定建立国家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制度。现将《国家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制度(试行)》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保证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各级政府教育投入水平的监控”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国家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系统。国家监测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负责制定,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教育经费执行情况。
第三条 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的主要内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教育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投入的规定的执行情况。监测的指标为:
1.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
2.预算内教育经费增长速度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速度的比例;
3.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公用经费的增长情况;
4.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国家监测系统将及时向国务院提出报告,必要时向全国人大提出报告,责成省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1.预算内教育经费增长速度低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速度;
2.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公用经费低于上年水平;
3.生均公用经费增长幅度明显低于物价上涨幅度。
第五条 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的监测结果,由国家监测系统在每年7月底以前以监测公报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参照本制度建立省级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