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从宽认定有关仲裁机构的约定/周春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37:30   浏览:87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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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从宽认定有关仲裁机构的约定

周春玲

  (一)仲裁协议约定了一个仲裁机构,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时,应该审查仲裁协议是否隐含了可以仲裁的基本内容,能够确认由仲裁机构仲裁的,就应当尊重当事人,不可因细节的缺陷而忽视订立仲裁协议时的本来意愿。不少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并不准确,但是经分析判断是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对此不应随意认定协议无效而否认仲裁解决方式。

  (二)仲裁协议既选择了确定的仲裁机构又选择诉讼的,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最先选择的机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案件有管辖权。

  仲裁和诉讼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不同方式,二者并无矛盾也无优劣之分。先提出诉求的当事人一方有优先选择权,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选择了一种方式就自动排除了另一种方式。。无论是选择仲裁抑或诉讼,都符合当时订立协议时的意思,因此另一方无权对该案在管辖权的选择问题上再提出异议。这也会避免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上耗时过多。否则随意、武断的排除仲裁方式既有违当事人本意,也无法律依据。

  (三)仲裁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或者协议内容包含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首先选择的仲裁机构对案件享有处理权。

  仲裁是一项给予当事人诸多选择权的纠纷处理方式,这是它的特征,也是它的优势。而选择仲裁机构是属当事人的基本选择权。既然法律给予了当事人宽泛的选择权,另一方面却对这种选择结果给予了严格的限制,必然会导致选择权的落空或者置选择结果于不确定状态,结果反而大大限制了当事人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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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25度以上陡坡地铲草皮、挖树兜、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二)未经区、县水利局批准,采取毁林、烧山等方法,擅自开垦25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的。”
二、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由区、县水利局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损失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
三、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4月16日

关于煤炭行业使用基本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煤炭行业使用基本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0年9月2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煤管局、东煤公司、直属矿务局、建设银行各有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一九八八年国家安排煤炭行业基本建设债券5 ·38亿元、重点企业债券3·19亿元,一九八九年安排重点企业债券3 ·19亿元。 这部分投资建行总行以“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其它委托贷款”(其中八八年为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下达各建设项目。现根据建总发字(89)第157 号《关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煤炭行业建设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建设单位按照一九八八年(包括一九八九年补下指标)、一九八九年(包括一九九○年补下指标)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其它委托贷款本年实行支用数与开户建行签订其它委托借款合同(合同格式参照建总发字(89)第157 号文附件)。
二、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的其它委托贷款期限均为5 年, 贷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三、其它委托贷款的利率执行综合利率按年息8 ·28%计算, 不计复利。从贷款支用之日起开始计息。
四、合同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二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分别报送建行总行投资部、国家能源投资公司财务部、省分行、省煤炭主管部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