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中的合同管理/郎元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8:45:37   浏览:91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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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中的合同管理

郎元鹏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现代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所以,合同管理作为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能否实施有效管理把好合同关,是现化企业经营管理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首先,合同立由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是民事合同,企业通过合同所确立的民事关系,是—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通过签订合同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合同应由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管理。
其次,合同管理应采取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和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的模式。法律顾问部门作为企业合同的统一管理部门,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具体操作上,对合同实行分级、划块管理,各业务部门(主要有供销、基建、技改等)和所属各单位(主要有各个分公司、驻外机构)作为台同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并向法律顾问部门定期汇报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这样.企业和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对合同的管理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
二、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合同关系自始至终是一种法律关系,所以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也应当是自始至终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管理。根据多年来我国企业的合同管理实践,合同管理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人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分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2、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通过学习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坚持持证上岗和年检考核制度,这不但增强了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也提高了合同法律意识。
3、重大合同审查管理。企业重大合同主要有:中外合资合作合同、企业购并合同、联营合同,独家代理协议、重大技术改进或技术引进合同、涉及担保的合同、房地产开发与交易合同等。把这些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影响大的合同挑出来,做为合同的重点管理对象,从合同的项目论证、对方当事资信调查、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的全过程,都由法律顾问部门参与,严格管理和控制,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4、履行监督和结算管理。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监督可以知道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法律顾问部门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至关重要,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也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具体
可采取或制定贷款支付复核程序,实施有效的管理。
5、违约纠纷的及时处理。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强制履行等法律后果。法律顾问部门审查合同时选择合适的违约条款和纠纷处理条款显得很重要,一旦发生违约情形,法律顾问要区别情况,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现代企业若能对合同实施有效管理,将为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巨大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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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2000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

湖北省荆州市人大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2000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1年8月22日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审计局局长王本波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所作的《关于2000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认为,审计部门在对2000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做了大量的工作,查出了一些违法违规问题,有些问题相当严重,为严肃法纪,规范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巩固审计成果,会议特作如下决议:
一、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从依法治市的高度,正确认识和对待这次审计查出的问题。要加强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理财;要认真总结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得力措施,建章立制,规范财经行为,从制度上和机制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充分利用审计成果,规范财经、财会秩序。
二、市人民政府对这次审计查出的财政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如市公安局、物价局、土地管理局、科委等部门的问题,要严格依法查处,对情节严重的、屡查屡犯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对违法违纪资金要依法追缴入库,决不姑息迁就;对市财政局在预算执行中一些不合法、不规范以及自身存在的问题,要督促其整改。通过严肃查处和认真整改之后,务必在年底前如实地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审计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严肃处理审计查出的各种问题。要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加大对群众特别关注的房改、医保、社保、土地等专项资金收支和预算外资金审计的力度,并将查处和审计结果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要依法做好其他各项审计监督工作,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为全市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将加大监督力度,对这次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督,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整改。要大力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印发全国控办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印发全国控办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7)控购字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再作如下通知:
一、对违反专控商品管理规定的供货部门,除按“办法”第七条规定没收其违章销售的利润外,对明知故犯,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还要处以销售商品原价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的领导,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并由其上级部门给予行
政处分。
二、对违章购买和违章供应专控商品案件,属于市控办审批的商品,由市控办处理,其罚没收入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收入,上缴市财政局;属于区、县控办审批的商品,由区、县控办处理,其罚没收入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收入,上缴区、县财政局。
三、违章单位自接到罚款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三日内上缴入库,逾期不缴者,通知银行扣缴。
四、对在本“办法”下发前已查出、尚未作处理的违章案件,均按本“办法”处理。
请接到本文件后立即传达到基层单位。

关于印发《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87)控购字第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委、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商委、商业厅(局)、公安厅(局),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财务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加
发南京市、成都市):
现将《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改进意见,请随时告诉我们,以便在执行一段时间后再进行补充和修订。

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加强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严肃控购纪律,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违反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由各级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对重大问题的处理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国家每年批准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层层下达到基层单位。各单位购买非生产用商品,应在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内执行,不得超过。执行中如发生特殊情况,指标不足时,应逐级上报申请追加。不层层下达控制指标或不按控制指标执行,任意突破的
,应责令作出检查,根据不同情况予以批评、通报,情节严重的要处以罚款并追究领导人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购买、制作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应事先报经授权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批标。未经批准,单位不得擅自购买、制作;供货部门(含生产单位)不得供货;银行不得付款;财务部门不得拨款、报销;车辆管理部门不得发放行车牌照。如有违反,按第六条、
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违反国家对专项控制商品管理规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处以罚款、没收所购商品等处罚。
一、对讲排场,摆阔气,不顾国家规定,不听有关部门劝阻,明知故犯,弄虚作假的,除通报批评、没收其所购商品处,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处以所购商品原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二、自作主张,乱拉资金、乱购商品的,除责令退货,通报批评外,应当处以相当于所购商品原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确因不明政策,而所购物品属当前必需,符合配备标准,资金来源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又是从合法渠道购进的,对其错误有深刻认识并作认真检查的,可给予补办控购审批手续。如对其错误没有认识,并拒不检查的,给予通报并罚款。
对上述一、二两项违反专项控制商品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人,可视情节处以相当于二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并建议其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各级财务部门、银行、商业供销物资等供货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都负有监督执行的责任,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或按照各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对供货部门还应没收
其违章销售的利润。
第八条 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监督部门都要以身作则,尽职尽责,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者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单位所处的罚款,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从预算外资金或经费包干结余中支付;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资金中支付。都不得用国家拨款支付或列入成本、费用开支。
个人应缴的罚款,由个人直接交付,或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第十条 应缴的罚款,由决定罚款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通知被罚单位上缴同级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的,可停止受理其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申请。没收的物品由决定没收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处理,价款上缴同级财政金库。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知到达之日起执行。



198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