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修改《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国内段费收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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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修改《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国内段费收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修改《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国内段费收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1990年7月28日,交通部

国际集装箱运输系统(多式联运)工业性试验正进入全面实施,鉴于全国汽车货运价格的整顿,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将作调整,为适应汽车运价整顿的需要和保证“工试”按预定的进度开展,现对(90)交运字181号文发布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国内段费收办法(试行)》部分条款作适当修改:
一、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的基本运价,经上海、浙江、江苏三省市有关部门协商,暂统一按如下的标准计算,一般货物20英尺箱为5.40元/箱公里;40英尺箱为8.10元/箱公里;其他货类按我部规定的比例计算。原《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公路区段费率表》〔表二(1)、(2)、(3)〕修改后合并为一张,详见附表,该表费率自一九九0年七月十五日起实行。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公路区段费用、指国际集装箱在公路运输区段中所发生的费用,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公路区段费率表》(表二)的规定计算”。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公路运输区段,基本包干费包括重箱输,辅助装卸作业所发生的费用。代收代付费为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征收的费用”。由承运人核实该区段各线路代收代付费总额,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
公路运输区段取消议价燃油差价补贴、超重等附加费。
四、公路货运站费用仍按(90)交运字181号文的规定计算,待全国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统一调整后,按部新颁费率标准执行。
五、第三十条修改为“集装箱超期使用所发生的费用,按交通部、国家物价局(90)交运字333号文发布的《国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收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公路区段费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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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合作勘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合作勘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发〔2009〕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所属地勘单位: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合作勘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合作勘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合作勘查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合作勘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黔东南州资源合作勘查开发项目办公室对合作勘查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并开设银行专户管理合作勘查资金,单设会计帐簿核算合作勘查项目成本。
  第三条 合作勘查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现行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及项目成本开支标准和范围,依法合理使用合作勘查资金,实施财务监督,做好各合作项目资金的预算、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黔东南州矿产资源合作勘查开发项目办公室及各合作项目的承担(参与)单位。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根据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资金来源正确划分和核算各项资金,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和建立相关会计帐簿进行核算。相关会计科目和帐簿不得相互混淆。
  第六条 资金来源主要有: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投入的勘查资金和项目运作的各项资金;以及合作双方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用于合作范围的各类专项资金(按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七条 合作勘查资金是由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和贵州省地矿局共同投入的资金,是合作勘查开发项目办公室正常运转和开展黔东南地区矿产勘查评价、矿产远景调查和基础地质调查,地下水和地热资源的勘查评价与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调查评价等工作的资金。

第三章 资金预算、拨付


  第八条 合作勘查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其目标是合理统筹运用和配置资金,控制资金活动过程,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资金运营的最佳效果。
  第九条 合作勘查开发项目办公室必须加强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确保预算的执行。
  第十条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贵州省地矿局是合作勘查资金的管理机构,经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合作勘查开发项目办公室具体办理合作勘查资金拨付业务。
  第十一条 日常经费、各类合作项目勘查资金的预算、安排、调度、拨付由合作勘查开发项目办公室统一进行。其中:经合作勘查开发项目办公室审定的日常经费,由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和办公室副主任在预算确定的范围内实行双方签字审批;合作勘查项目资金需经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进行专项拨付;预算外的资金拨付,需合作勘查开发项目办公室会议审定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意见办理资金拨付业务。

第四章 财务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合作勘查开发项目办公室应设立财务管理机构:由贵州省地矿局101地质队派人担任出纳工作,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派人担任会计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与资金相关的票据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等环节和职责权限及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遗失和盗用。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及黔东南州政府和省地矿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完善资金管理办法。
  (二)管理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和贵州省地矿局共同投入的勘查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建立跟踪检查制度,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用、浪费。
  (三)依法建立会计账簿,按相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按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资金的收、支、余情况。
  (四)加强各种票据管理,严格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程序,规范使用,禁止出借。
  (五)实行定期汇报制度。财务部门应每月(半年或一个季度)向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六)其他有关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第五章 合作勘查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的合作勘查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据实列支、结余续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各合作勘查项目的工作经费由合作勘查开发项目办公室根据项目任务书和设计书的设计工作量作一次性安排,报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和贵州省地矿局批准后下达各项目承担(参加)单位。
  第十八条 在审定的合作勘查项目年度经费预算范围内,财务部门须根据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将经费分批下拨各项目承担(参加)单位。
  第十九条 各项目承担(参与)单位应按下达的资金预算控制数专项使用,专项管理。

第六章 合作勘查项目的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各项目承担(参与)单位应根据《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确立项目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按规定一切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支出,都应当按规定计入项目成本(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合作勘查项目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原则:
  (一)人员费:指直接从事合作勘查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及福利性开支等。
  (二)专用仪器设备费:指合作勘查项目实施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野外生产、生活装备等购置费或租赁费(折旧费)等。
  (三)能源材料费:指合作勘查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专用管材、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四)外协费:指合作勘查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外协测试费、施工费、加工费等。
  (五)用地补偿费:指合作勘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占用土地需支付的临时性设施拆建费、临时性土地占用费、青苗树木赔偿费等。
  (六)差旅费:指为合作勘查项目实施而进行的调研考察、出野外工作等所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行李托运等费用。
  (七)会议费:指合作勘查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题研究、学术会议等费用。
  (八)管理费:指为组织管理合作勘查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非生产用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
  (九)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如劳务费、评审费、矿权维护费、运输费等。
  第二十二条 合作勘查项目成本支出必须与审批的单项工作手段的设计工作量相匹配。在项目工作结束后,其相关费用必须同时终止。
  第二十三条 必须加强合作勘查项目成本(费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即:要作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成本核算必须有帐有据,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四条 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合作勘查项目成本。凡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项目成本;凡不属于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项目成本。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合作勘查开发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审报第五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安置建房计划的通知

民政部 总政治部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审报第五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安置建房计划的通知
民政部、总政治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
自1990年审报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下同)安置建房计划以来,又有一批干部离休退休,需纳入计划建房安置。经与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研究,确定今年审报第五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建房计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报对象
1994年8月底前下达离退休命令未报安置建房计划的干部,列入第五批安置建房计划。离休干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规定的移交范围审报。
在高原、沙漠、海岛等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在职师职以上干部(含相当职级的专业技术干部),在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或退休年龄的前三年,本人同意,可提前审报第五批安置建房计划。计划审定后原则上不得变动安置地点。边远艰苦地区的划定范围,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科局〔19
83〕064号和总后勤部财务部〔1990〕财标字第153号文件规定掌握。
军职以上退休干部未纳入第四批安置建房计划的,均要审报第五批安置建房计划。
患狂躁性精神病和夫妻双方是军人、一方离退休需易地安置的,暂不报安置建房计划。未下达离退休命令的(除在高原、沙漠、海岛等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外),不得纳入这批安置建房计划。
二、安置去向
离休干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和国发〔1984〕130号文件规定执行。退休干部,按照民政部、总政治部等七个部〔1993〕政联字第6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师职退休干部回内地安置的,要给予适当照顾。夫妻双方是军人的与夫妻一
方是军人的同样对待。各地区不得另行制定接收安置条件。
三、建房方式
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方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国办发〔1991〕9号文件规定执行。建房方式在审定安置去向时一次确定,以后不再变动。
就地安置的住房由军队修建的,由各大军区级单位(以下简称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同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商定。就地安置的住房由政府修建的和易地安置的住房由军队修建的,由干部所在的师(旅)级以上单位同安置地地区级(含北京、天津、上海郊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商定。
对在高原、沙漠、海岛等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方式,要统筹考虑,相对集中,优先安排。
四、审报方法
(一)安置对象属就地安置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内易地安置的,军队大单位在省内指定一个级别最高的单位牵头,于10月15日前将本系统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审定表》、《军队退休志愿兵安置登记表》(以下分别简称《审定表》、《登记表》,各一式五份)送
省级民政部门。
跨省易地安置的,由各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于10月15日前将《审定表》、《登记表》(一式五份)送有关省级民政部门。安置人数较少的,可委托省军区政治部代办 。
(二)部队在向省级民政部门送《审定表》、《登记表》时,要附符合安置去向规定的证明材料,如入伍通知书或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复印件,或单位证明信等。
(三)省内的具体审报方法,由省级民政厅(局)和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政治部商定。
(四)军职退休干部的《审定表》(一式四份)于10月底前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批。
(五)军地审报工作于11月底前结束。省级民政部门和军队大单位政治部于12月15日前将各种报表分别报送民政部安置司和总政治部干部部。
五、审报要求
第五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人数较多,职级较高,其安置去向又作了一些政策调整,审报中将会遇到一些新问题。军队各级政治机关和政府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力量,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各部队要学习有关政策规定,搞好宣传解释,深入细致地做好老同志的思想工作,取得他
们的支持与配合。在确定安置去向和建房方式时,要充分听取安置对象的意见。在填报《审定表》、《登记表》时,要认真细致,准确无误。军地在审定安置计划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政策规定。
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门要搞好协调,为有关部队提供方便。军地有关业务部门要互相配合,大力协作,确保审报工作按时完成。
附件:1.第五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建房计划审报说明;
2.第五批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安置建房计划
统计表(一至五);(略)
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审定表、退休志愿兵安置登
记表;(略)
4.第五批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花名册。
(略)

附件1第五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建房计划审报说明
1.第五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在部队驻地的县、市(不含三个直辖市所辖的县)内安置的为就地安置;跨县、市安置的为易地安置。
2.审报对象中,夫妻双方是军人,一方在职、一方离退休,就地安置的,应纳入安置计划;易地安置的,离退休的一方职务高且需建房,可纳入安置计划。纳入计划后,安置地点不再改变。
3.跨省易地安置的,远离军队大单位机关的省,也可由大单位在一省内指定一个师级以上单位归口办理。
4.退休志愿兵的审报方法,按离退休干部的程序办理。军队内部的登记审定工作,由各级司令部门负责。《登记表》归口由政治部门送地方民政部门。同时,由大单位司令部军务部报送总参军务部一份。
5.《审定表》所附的安置去向证明材料,根据安置条件附一种即可,向省级民政部门送《审定表》时中附一份。
6.《审定表》中的“原部职别”填写部队番号及职务;“军级单位审批意见”的盖章,使用番号印章。就地安置的和省内易地安置的,“军队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审批意见”,可由指定的牵头单位代批。在省内本系统无军级单位的,“军级单位审批意见”,可由师(旅)政治部审批
。对易地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审定工作,安置部门应集中时间,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7.各省的审定工作务于11月底前结束。省级民政部门与军队各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或指定的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对安置地点和建房方式共同审定后,由民政部门将签署审批意见的《审定表》、《登记表》和《花名册》(各一式二份)退部队有关部门,并分别填写《第五批军队
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安置建房计划联审统计表》(表三、表四),加盖军地单位公章(军队大单位远离省会的,可由大单位指定的牵头单位政治部或省军区政治部盖章),以示负责。凡军队和武警部队承建住房的离退休干部,统计入《第五批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安置建房计划
联审统计表(军队承建)》内;凡地方承建住房的离退休干部(包括自建、自购住房、维修扩建私房、家属单位代建住房的和不需建房的),统计入《第五批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安置建房计划联审统计表(地方承建)》内。
8.省级民政部门和军队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在12月15日前,将《第五批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安置建房计划综合统计表》(表一、表二,一式三份)和军地联审统计表(表三、表四,一式一份),分别报民政部安置司和总政治部干部部。军队各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将《艰
苦地区的第五批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安置建房地点分布统计表》(表五,一式两份)报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



199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