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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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卫生部


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1年4月11日,国家教委 卫生部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国家计量局的有关规定,从1991年开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视力检查和血压检查将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和血压测量新计量单位,各地招生部门和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尽量采用新的标准和计量单位。
二、凡报考学龄前儿童教育、烹饪、食品科学、护理、旅游餐旅等专业的考生,增加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检查结果另附表)。为不影响报考上述专业的考生选报其他专业,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对非肝炎疾病考生的检查结果进行技术处理。
三、为使招生体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我们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招生体验工作手册》,请各地在体检时参照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招生体检的宣传和招生体检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以确保招生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原教育部、卫生部(85)教学字013号〕和本《补充规定》是招生体检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各地必须遵照执行。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
一、视力检查采用国家颁发的标准对数视力表
原标准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
第13条采用新标准为: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
原标准二: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专业:
第10条采用新标准为: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到工科的海洋运输、民航管制、海洋捕捞、海洋渔业资源专业,刑侦专业。
第11条采用新标准为: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5.0,镜片度数大于400度,不能录取到精密仪器、精密机械、印刷机械及印刷工艺各专业。
第12条采用新标准为:屈光不正,任何一眼矫正到5.0,镜片度数大于800度;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5.0,镜片度数大于300度,不能录取到工科、理科(数学、理论物理专业除外)、医科、农林科各专业(理、工、农、林科各管理专业除外,基础医学专业除外),以及艺术类的表演、电影摄影专业。
原标准三:体检工作要求:
第7条采用新标准为: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者,需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5.0者应检查眼底。
二、血压检查采用国家计量局颁发的新标准
原标准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
第2条采用血压测量新计量单位为: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10.66Kpa(超过160毫米汞柱、低于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低于6.66Kpa(超过90毫米汞柱、低于50毫米汞柱)。
原标准二: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专业:
第2条采用血压测量新计量单位为:肱动脉收缩压超过18.13Kpa(136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1.46Kpa(86毫米汞柱)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范围除同第1条外,还包括冶金类及机械类的热加工(锻、铸、焊)、轧钢工艺专业。
原标准三:体检工作要求:
第3条采用血压测量新计量单位为: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13/11.46Kpa(136/86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三、有关肝功能检查的补充规定
凡报考学龄前儿童教育、烹饪、食品科学、护理、旅游餐旅等专业,应进行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取。
1.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80单位(含18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40单位(含40单位)以上者。
2.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高于130单位或赖氏法高于25单位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他肝功能检验有一项异常者。
3.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阳性者。
四、报考师范院校的补充规定
行路步态无明显跛行;着装后脊柱无明显侧弯、驼背;面部无畸形,无较大面积(3×3平方厘米)疤、麻、血管瘤或白癫风、黑色素痣等。
五、其他补充规定
重申1986年以来经国家教委批发的有关体检补充规定。
1.报考体育专业的规定:
(1)身高:男子低于1.70米,女子低于1.60米,一般不予录取(个别地方和专业的身高标准由招生学校自定,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于招生报名之前向社会公布)。
(2)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7(警察体育专业低于5.0)者不予录取。
2.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能录取的专业中的有关条款规定:
(1)第6条中限报的专业增加海关专业(两下肢不等长及肌力程度应从严掌握)。
(2)第11、13、15、16条中,限报的专业增加海关专业。
(3)凡是五官缺陷影响面容端正的考生,补限报海关专业。
(4)报考烹饪专业视力不应低于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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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防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海防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8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福建省海防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习近平
二○○二年九月三日

福建省海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防建设和管理,维护本省沿海地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沿海地区实行海防管理区制度。凡在本省沿海地区从事与海防管理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省沿海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海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投入,提高海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 海防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法管理、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 省海防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海防管理工作;沿海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海防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海防管理工作。

  沿海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外经贸、海洋与渔业、交通、外事、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海关、海事、台湾事务等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海防管理工作。

  沿海地区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共同做好海防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报告、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 根据海防管理的需要,在本省沿海地区划出一定区域作为海防管理区,具体范围由省海防管理机构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和信息传递的通信网络,收集的有关重大海防情况,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当抄报同级海防管理机构。

  第九条 各类出海民用船舶,应当依法经有关管理部门检验、登记、编号,办理相关证件后,方可出航。

  公安边防机关负责依法办理已经检验、登记的沿海船舶及其渔、船民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出海船民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冒用上述证件。

  出海船舶因更新改造、租借、转让、报废或者渔、船民变动的,应经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向当地公安边防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条 公安边防机关依法对台湾渔船停泊点实施边防治安管理;对来靠台湾渔船的船员及其行李物品、货物由公安边防机关和海关依法进行检查、监管。

  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应当持有公安边防机关签发的《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
  
  第十一条 对从开放口岸出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工具及其运载货物的检查、监管,由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边防和海事机构依法进行,维护正常的出入境秩序。

  对未经批准进入非开放地区的,由省海防管理机构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实施海上执法,所用船舶、航空器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并有明显的执法标志。

  第十三条 沿海船舶管理站协助公安边防机关进行船舶和渔、船民管理,并接受公安边防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级海防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检查船舶管理站的规范化建设。

  第十四条 各级海防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治安形势、渔汛季节和海区突出问题,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区域性或全省性的海上专项治理联合行动,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

  反偷私渡工作应当实行综合治理,以公安边防机关为主,其它部门应予配合。

  缉私工作由海关主管负责,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打击海上电鱼、炸鱼、毒鱼违法活动,以海洋与渔业部门为主,公安边防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配合,依法对爆炸物品和电鱼工具销售实施管理。

  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加强海防管理区治安巡逻,防范和打击偷私渡、走私、贩枪、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防管理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航道进行养殖或捕捞作业,不得破坏助航标志,以确保航行安全。

  对挤占航道或锚地进行生产作业的单位或个人,由交通、海洋与渔业部门和海事机构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保证航道畅通;对逾期不予整改的,可依法强行清除,费用由挤占航道或锚地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海防基层单位的通信和交通工具及有关装备和设备由系统各部门负责保障;各基层联防单位之间的通信保障,由各有关单位共同承担。

  沿海船舶管理站的建设用地和经费,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保障。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沿海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当地海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一)危害海防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二)损坏和擅自移动海防标志和隔离装置的。

  第十八条 负有海防管理工作职责的有关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害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益阳市梓山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1号(益阳市梓山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益阳市梓山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胡忠雄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益阳市梓山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梓山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梓山湖区域,是指以梓山湖为中心,东起团圆路,西至龙洲路,南起迎宾路,北至益阳大道的地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梓山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合理确定梓山湖生态公园、梓山湖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划定梓山湖公园水域保护线、梓山湖湖滨绿化线,确定梓山湖区域保留的自然山体、山林的面积,实地勘定梓山湖生态公园的界线。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高标准编制梓山湖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该区域人口环境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六条 高标准规划建设梓山湖区域:

  (一)区域的森林覆盖率高于国家森林城市的标准,建设用地的绿地率高于国家园林城市的标准。

  (二)区域内的经营性和风景性建设项目,应尽可能结合该区域内的地形地貌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施工。梓山湖生态公园内的道路应当依山就势设计和建设,切实保护好自然山体和绿化。

  (三)科学规划梓山湖区域的建筑风格、色彩、高度、体量,使该区域内的建筑物与其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 加强梓山湖区域内开发建设的规划管理:

  (一)严格控制梓山湖区域的开发强度。该区域内所有项目开发强度均不得突破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

  (二)加强村民建房管理。禁止村(居)民在该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住房。

  (三)加强对已建、在建项目的管理,确保梓山湖市民广场和南广场、东广场用地面积不再缩减。

  (四)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该区域内乱采、乱挖、毁林造地及其它擅自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侵占梓山湖生态公园用地(含梓山湖水面),已侵占的用地和水面应予退还。

  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八条 合理划定梓山湖的水源保护区,制定梓山湖补水方案,严格按照方案建设完善梓山湖水源的补水设施,补充梓山湖的水源,使梓山湖的水面不低于46米(黄海高程)。

  (一)该区域内的所有城市道路和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实行雨污分流,集中收集雨水通过氧化塘处理后进入梓山湖。

  (二)修建和完善渠道、涵闸等设施,将云雾山区的雨水引进梓山湖。

  (三)新建补水设施,在雨水补充量较少,致使梓山湖水面达不到规定水位时,从资江向梓山湖供水。

  第九条 严格保护梓山湖水体:

  (一)进一步完善梓山湖水源保护区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规划建设排水管道,截流梓山湖周围地区所有污水。规划建设梓山湖区域内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将区域内所有污水通过污水管道排入城市排污干道。

  (二)严格审查申请进入梓山湖水源保护区的项目,严禁工业项目和有污染的其他项目进入。梓山湖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严格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好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系统,雨污水达标才能排放。项目用地范围内雨污分流的雨水收集与排放工程、污水收集与处理工程,必须和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凡未实施雨污分流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实施雨污分流后,雨污水未能达标排放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梓山湖排放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在梓山湖水体上开发经营性项目。

  第十条 科学调控梓山湖外排水量,减少梓山湖水库农业灌溉用水量,逐步调整梓山湖水库的灌溉功能定位。

  第十一条 禁止在保护区域内进行商业性水产养殖。

  第十二条 加强梓山湖区域内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管,确保施工废水、废弃物不进入梓山湖。加强对梓山湖水体的环境监测,建立梓山湖水体质量的预警机制。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区域内倾倒垃圾、废渣和其它废弃物。禁止在梓山湖公园内乱扔垃圾。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成立梓山湖管理协调领导机构,加强对梓山湖区域的管理。

  第十五条 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和赫山区人民政府为梓山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益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编制梓山湖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高标准地开发建设梓山湖区域,高标准建设梓山湖生态公园;完善梓山湖水源保护区内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按雨污分流要求建设梓山湖区域的排水设施;在梓山湖生态公园界线上设置明显标识;负责梓山湖补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梓山湖区域园林绿化、林地保护和森林防火工作;加强对梓山湖公园的日常管理;负责查处在梓山湖区域倾倒垃圾、废渣和其他废弃物的行为;负责查处辖区内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第十七条 市规划局负责编制梓山湖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高标准规划梓山湖区域的开发和建设;划定梓山湖生态公园、梓山湖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划定梓山湖公园水域保护线、梓山湖湖滨绿化线,确定梓山湖区域内保留的自然山体和山林的面积;根据公园规划范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实地勘定梓山湖生态公园的界线;对该区域的所有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和验收,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市水利局负责制定梓山湖补水方案以及科学规划建设梓山湖水土涵养区水利设施;负责科学调控梓山湖外排水量;负责对梓山湖农用灌溉区替代水源的可行性研究,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市环保局负责梓山湖区域内环境质量定期检查和监测,依法监督管理;负责加强梓山湖区域内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管;建立梓山湖水体质量预警机制,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环境质量情况;加强对梓山湖水体的环境监测,及时查处污染梓山湖水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市林业局协助、指导、监督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和赫山区政府做好梓山湖区域园林绿化、林地保护和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梓山湖区域内国土资源保护,防止公共资源被非法占用。

  第二十二条 赫山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所涉及有关规定在本辖区内的实施;负责查处辖区内村民违法建设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办法执行的情况。市人民政府定期检查各责任单位履行责任的情况,对未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梓山湖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按相关程序进行,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