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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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年6月24日,对外贸易部

地质矿产部,建设部,能源部,机电部,航空航天部,冶金部,化工部,轻工部,纺织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部,商业部,物资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卫生部,国家体委,旅游局,民航局,建材局,医药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经贸厅委、外贸局,海南省经济合作厅,深圳、汕头经济发展局,厦门、宁波外贸局:
现就实施我部一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90〕外经贸法字第56号)(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项目,在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应在合同中订立终止条款,规定企业终止的条件、终止程序以及企业清算和财产分配原则。
二、按规定在合同中应约定合营期限的项目,其期限应根据项目的行业类型、投资额、投资风险和投资回收期的长短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项目,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的,可适当放宽,其约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十年。
从事土地开发建设并自行经营的项目,合营期限不超过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房地产开发建设后全部出售、转让的,合营期限应在开发建设并完成出售转让的合理期限内;资源勘探开发项目,期限应在批准的开采储量开采完毕的合理期限内。
三、《规定》中第三条第(四)款“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是指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
四、《规定》中第四条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的文件,应是全部报批和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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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财”的浅析
——————简论网络财产的保护和不完善的立法
张斌
(中国政法大学2001界法学专业)
内容摘要:随着《国内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宣判》和《呼吁立法保护虚拟财产 律师将联名致信全国人大 》等多次关于网络财产的纠纷案件的发生。网络财产已经逐步引起法律界的重视和切身到广大群众的利益。就网络财产的组成要素,和网络财产的价值,以及网络财产处理难的重点和难点。本文将做简单解析。



一,网络财产的组成要素以及价值
互联网技术在全球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为网上娱乐业带来了繁荣与发展的机遇和空间。与以往相比,没有任何一种娱乐方式比互联网上的网络游戏更充满刺激,富有挑战。目前,国内经常上网玩游戏的用户有八百多万人,偶尔上网玩游戏的用户也有二千三百多万人。2002年,国内网络游戏的年收入近十亿元人民币,超过同期的电影业票房收入。有2项网络游戏的技术开发项目已被正式列入“863”计划。
2003年11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的国内首例“网财”被窃案,中原告李宏晨坚持认为这些“武器装备”是财产,因为“它是我用人民币买来的”。而被告北极冰公司负责人则辩解称,所谓“网财”不过“就是一堆数据,不是财产”。同时,被告也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认为李宏晨没有证据表明这些装备是被盗走的。另外,网络“虚拟财产”的赔偿标准缺乏法律依据。此案的审理过程中,为了确认李宏晨的诉讼请求,法官和李宏晨都费了很大力气。对于失盗的“3个头盔值多少钱,为什么值这么些钱”的辩题,原告也不能准确说出其依据,只是一再强调这些“武器装备”是具有相当价值的。在以上的的资料里,就原告已经说明装备是rmb买来的,就是由原告合法所的。李宏晨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共花费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这一切说明这些所谓的“武器装备”是由原告劳动和花费rmb得到的,所以说它是有价值的,但是价值仅仅是单方面的。对于网络游戏运营商来说它仅仅是一些数据。表面看上去游戏运营商很无辜。就笔者了解红月这个游戏(包括国内正式运行的所有大型网络游戏),都不是无偿让玩家们玩的,每个游戏都有自己的记费方式,或按小时,或按月。玩家在游戏运营商那里消费了(买了他发行的点卡给了他钱)游戏运营商给玩家提供服务,玩家是消费者,游戏运营商是服务商。双方已经构成消费的事实,原告的那些“武器装备”是由原告通过正式的合法手段(前面已经说过)得到的,是劳动所得。所以说它是有价值的。游戏运营商,说那些仅仅是一些数据,无价值。纯粹是无稽之谈,一样道理。大家把钱存到银行里,那些钱对客户来说是有价值的,但是在银行的计算机上它也仅仅是一些数据,难道说~~~因为那些对银行来说仅仅是数据,所以是不是丢失银行都不负责任?也许有人会说那是钱,谁都能花。那我就说的婉转些,例如说甲的驾驶执照被乙交警扣,乙本执照交给交警大队。在这个过程里,交警大队里执照管理人那里,有着一堆一堆的本本(天天扣来的)。这些对他本人无价格,他只拿这些当做本本而已。是不是因为他认为这个没价值,这些本本就真的不存在价值了?其实银行清楚若是数据丢失,丢的是钱,丢的是客户,丢的是银行的人;交警队的人也知道那些所谓的本本,对于驾驶员来说有多么的重要,再对自己没用,也要保护好,最后还给驾驶员;那些网络游戏运营商,难道他们就仅仅认为那是一些数据吗?《传奇》游戏里,一个道具“传送戒指”在去年已经被炒到4万人民币以上。天尊套装也在2000人民币。等等…… 大多游戏里的装备都有自己的价格。这些价格网络游戏运营商最清楚。
网络“虚拟财产”又称为“网财”,一般是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经济学有一个流行观点,即“有土地的地方就有经济”。现在,在网络虚拟空间之中,不仅仅是软件本身,网络游戏的参与权连同游戏内部的虚拟武器、设备甚至用于作弊的“外挂”都成了可以流通的商品,出现了卖家与买家并滋生出利润。但这些虚拟的“网财”算不算私人财产?网络“虚拟财产”权受不受法律保护?这些都成为法律所面临的一个现实而又紧迫的课题。此次,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的国内首例网络“虚拟财产”失窃侵权案,让许多网上网下人士拭目以待,因为此案最终的审理结果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有不少“网财”遭受不法侵害的游戏玩家对于此案的处理寄予厚望。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其中的“合法财产”仅指实有的财产而言的,宪法并没有对公民所享有的虚拟财产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法律界人士称,就目前情况看,网络游戏玩家的“网财”失窃被盗,基本还达不到新刑法中规定的“互联网犯罪”的程度,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又存在着对“财产”概念的盲区。现实生活中相应法律条款中的缺失,往往使受害的玩家利益得不到保障。然而,在网络游戏中,玩家为取得更高的战绩往往要付出很多,不仅仅是精力,更有金钱。网络游戏的玩家本身就是作为网络运营商的一种“特殊消费者”的身份,在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在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玩家对于“网财”的权利也难以找到相应的保障条款。但网络“虚拟财产”大多是网民通过用金钱和精力换来的,理应得到尊重和维护。
二,网络财产的处理难的中中因素
12月15日,瑞星公司和网游网联合发布了中国第一份针对网络游戏安全的调查报告。

  该报告显示,61%玩家的虚拟物品与装备经常被盗,目前网络游戏的安全问题主要就是游戏盗号问题。而目前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方面还没有明确立法,因此最近几起类似纠纷的处理结果都很难让玩家满意。 瑞星技术专家分析并指出,目前网络游戏的安全隐患主要分为外挂、封包、虚拟物品复制、入侵服务器、窃取数据库资料、木马和一些其他情况。对于游戏玩家来说,只要合理利用杀毒软件和个人防火墙,进行正确的设置就基本可以从客户端防护。这项调查涉及全国3.4万玩家、32家网络游戏运营商以及4560家网吧。

“网财”丢失维权遇尴尬 厂商公安都不管  厂商公安都不管(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因游戏密码被窃,自己在网上辛苦积攒的“三百多万元”传奇币被偷走后,市民张某表示要通过法律维权,找到“作案者”并追回“网财”。张某的虚拟财产能受到法律保护吗?昨天,记者采访了《传奇》游戏的生产厂商上海盛大网络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和我市的网络监管部门。
游戏厂商:安全压力很大
记者:张先生是《传奇》的用户,也是你们的消费者,他的网上权益被侵害,你们是否应该负责?
盛大:他遇到的这种情况很多游戏玩家都遇到过。我们认为,《传奇》本身的游戏软件不存在问题,玩家丢失东西绝大多数是由于账号、密码失窃。我们目前在网络安全方面压力也很大,我们也正在通过与信息安全厂商合作等方式保护玩家的利益。
记者:你们有没有方法帮受害用户追回“财产”?
盛大:由于技术等原因,目前还没有办法。
公安部门:无法立案侦查
记者:请问张先生能报案吗?
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处:他在网上注册的是自己的真实身份吗?
记者:不是。
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处:如果他没用真实的名字、身份证号、年龄、性别等注册,那么我们无法立案。
记者:如果用真名注册了,你们能查出“凶手”吗?
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处:我市已受理了几起类似的案子,但由于种种原因,此类案件很难破,当事人目都还没有找到丢失的“钱”。
“网财”丢失维权遇尴尬 厂商公安都不管
释疑:“虚拟钱”可以变真钱一把“屠龙刀”值5000元
既然是虚拟财产,为何玩家会那么费力地偷呢?一名玩家告诉记者,有的玩家为了武装自己,使自己在网络上成为英雄,宁愿出人民币买这些道具,比如传奇游戏中一把顶级配置的屠龙刀可以卖到5000元人民币,张先生的“300多万”大约能卖200元人民币。
律师观点:无形财产也应受保护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张军三律师介绍,目前,法律对于“网财”保护还是空白。他认为,“网络财产”的积累需要财产所有者耗费精力、时间、技术等,这些“网络财产”既然已经可以交易,就证明它有市场价值。网络财产应该属于《民法》中财产中的无形财产,和著作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一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上面两个列子都很充分说明了一些问题,《传奇》做为国内在线人数最多,开辟最早,赢利最大的网络游戏。这个游戏的自身问题和态度就代表了国内大多网络游戏运营商的问题和态度。有超过六成的玩家号被盗过(我做为一个传奇三年的玩家玩家),我绝对以自己的人格担保这个六成绝对不是代表传奇。传奇的号的被盗率肯定在300%以上,就是说平均每个人在玩传奇的过程中最少有被盗三次号。玩家做为弱势群体又经历着各种尴尬。难道这些好不够证明游戏系统和管理本身存在问题。但是玩家始终是弱势群体,能做的就是认人宰割。什么?有玩家他他想反抗?
新闻内存:首例“虚拟财产案”卡壳(摘自:www.sina.com.cn)

  去年2月17日下午5时,河北承德玩家李宏晨登录《红月》时,突然发现自己一个ID里的虚拟装备全部丢失。2月19日,他从查询结果中得知自己的装备被转移到了一个叫 shuiliu0011的ID上。他要求《红月》的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公司查封这个ID,但对方告诉他,他无权要求游戏公司这么做,除非有公安机关的公函。公安机关以网财是虚拟财产为由,拒绝了李宏晨。
6月20日,李宏晨在《红月》中另一个 I D的所有装备都被删除。他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北京北极冰科技公司。
因目前无法找到有关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依据,此案被搁置。

三,玩家的的希望所在
呼吁立法保护虚拟财产 律师将联名致信全国人大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http://games.sina.com.cn 2003-12-23 10:1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实习生李东阳记者曹笑)昨日本报以《上万装备一夜洗白网络富翁财富难寻?》为题,独家报道了网络游戏《传奇》的玩家赵先生由于游戏ID被盗,导致价值上万元人民币的游戏装备丢失一事,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广泛关注。

建设工程合同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性质

王明华与韩兆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的,并且建设方一方提供了担保人,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对该付款方式由第三人提供担保,但未明确保证方式的,担保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韩兆林与王明华于2007年8月20日签订建设工程分项承包协议,王明华承诺付款方式为:每层工程量结束后付该层工程量总价款的80%,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付清。对该付款方式由长安集团兴建分公司提供担保。2008年2月4日,王明华向韩兆林出具欠条,载明:“欠木工班工资款叁万捌仟陆佰元,同意在兴建公司支付给韩兆林”。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关于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性质问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性质问题,由于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工地负责人王健在韩兆林与王明华签订的建筑工程分项承包协议上表明对该协议的付款方式提供担保,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应对担保范围内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鉴于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系长安公司下属分公司,其应对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因担保而产生的责任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二、案件来源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民初字第0118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徐民终字第1454号

三、基本案情
  韩兆林与王明华于2007年8月20日签订建设工程分项承包协议,约定由韩兆林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徐州市第三期经济适用房23#、24#楼主体中的模板支撑和拆除工程,王明华承诺付款方式为:每层工程量结束后付该层工程量总价款的80%,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付清。对该付款方式由长安集团兴建分公司提供担保。2008年2月4日,王明华向韩兆林出具欠条,载明:“欠木工班工资款叁万捌仟陆佰元,同意在兴建公司支付给韩兆林”。
  韩兆林因上述欠款仅由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支付了2000元,仍有36600元未付,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明华支付所欠工程款36600元、利息6484.8元,合计43084.8元,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长安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王明华以欠条是在受韩兆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为由进行抗辩。长安公司以欠款数额不能确定,无法承担担保责任为由进行抗辩。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王明华将徐州市第三期经济适用房23#、24#楼主体中的模板支撑和拆除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分包给韩兆林,双方虽签有建设工程分项承包协议,但实际施工人韩兆林没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协议应认定为无效。韩兆林履行了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王明华对欠款的具体数额38600元于2008年2月4日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而且,除长安集团兴建分公司支付的2000元之外,王明华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欠条出具之后的付款或涂销该笔债务的相关凭证。因此,对该笔36600元欠款,王明华应予支付。王明华主张的物品返还、罚款追偿等问题,待其完备证据后可另行解决。
  关于韩兆林主张的利息问题,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规定,王明华应向韩兆林支付相应的利息,韩兆林主张的从2008年2月4日计算至2011年1月4日的逾期付款利息6484.8元,并未超出法定利息数额,予以支持。
  关于王明华主张韩兆林提交的欠条是在其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出具下的,该欠条不能证实欠款的具体数额、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实。由于王明华对该主张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对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性质问题,由于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工地负责人王健在韩兆林与王明华签订的建筑工程分项承包协议上表明对该协议的付款方式提供担保,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应对担保范围内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鉴于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系长安公司下属分公司,其应对长安公司兴建分公司因担保而产生的责任承担补充给付责任。原审法院遂判决:王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韩兆林工程款36600元、利息6484.8元,合计43084.8元,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兴建工程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上述款项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兴建工程分公司不能给付的部分,由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清偿。
  二审法院认为,韩兆林与王明华于2007年8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分项承包协议虽然无效,但韩兆林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相关工程,在徐州市第三期经济适用房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王明华应当向韩兆林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本案中,韩兆林持王明华出具的工程款结算欠条向法院主张权利,王明华则以该欠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不具有真实性为由进行抗辩。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对欠条所列款项存在争议。欠条载明的数额为38600元,王明华主张已全部支付,韩兆林主张未予支付。双方产生争议的原因是王明华保存的韩兆林工程款借据存在批注,批注的内容显示当时王明华并未付清借据所列全部款项,批注同时明确了已付款和未付款的数额。由于王明华不能证明之后给付了批注中的未付款数额,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于王明华所称受胁迫出具欠条这一主张,由于王明华在事后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清楚出具上述欠条所应承担的后果。二审过程中,王明华申请的证人马乃柱出庭作证时表示,王明华受胁迫的第一现场没有韩兆林本人,但王明华在二审庭审中陈述韩兆林在受胁迫的第一现场。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对王明华有关受胁迫出具欠条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王明华向被上诉人韩兆林就涉案工程结算所出具的欠条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明华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诉主张,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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