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1 14:04:52   浏览:88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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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印发《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林业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地
质矿产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环境
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农林)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保密局:
现将《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林业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保密局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查办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维护国家机关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正常秩序,促进依法行政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查办渎职案件工作中,检察机关与各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协调和配合,根据情况可采取不同形式互通信息,研究问题,交换意见。
二、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发现或经调查,认为本部门工作人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九章中有关条款的规定,涉嫌渎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线索,也应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
三、检察机关对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移送的材料要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决定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及时将立案情况通知移送单位。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送达移送单位,并退还有关材料。移送单位对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的十日以内向检察机关申请复议,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复议单位。
四、检察机关接受群众举报或侦查中自行发现的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经查认为涉嫌渎职犯罪的,应向有关单位通报,并请求提供相关材料和协助侦查,有关单位应当协助。
五、检察机关对经过初查或侦查,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未予立案或在立案后作出撤销或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可与相关单位交换意见。对认为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提出检察建议连同有关材料一起移送相应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渎职案件,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将检察建议和有关材料移送相应主管机关处理。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移送情况应向发案单位通报。
六、检察机关在查办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中,如发现发案单位和相关部门在管理和制度等方面存在漏洞,需要进行整改的,应提出检察建议。发案单位和相关部门在接到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意见或检察建议后,应认真处理或整改,并将处理和整改情况向检察机关反馈。
七、检察机关与联合制定本意见之外的其他部门在查办渎职案件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和案件的移送,参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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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1999年12月2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国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以上全国性法律,自1999年12月20日起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列于附件三的法律应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列有八项全国性法律。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6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又于1999年6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这两项法律均属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需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建议》中,建议将这两项法律列入澳门基本法附件三。委员长会议审议了筹委会的建议,认为筹委会的建议是适当的,决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组成部分,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公布或立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时,也应包括这一解释。
根据澳门基本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就决定草案征询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然后再作决定。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大治理经济环境力度推动工业兴市战略实施的决议

湖北省荆州市人大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大治理经济环境力度推动工业兴市战略实施的决议
(2003年4月29日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认真审议了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联名提出的《切实加大治理整顿经济环境力度》等三个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会议认为,我市治理整顿经济环境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依然十分严重。有些单位和个人越权执法,执法违法,“吃、拿、卡、要”的现象屡禁不止;为钱执法,为钱办案的情况时有发生,损害了人民群众和投资商的利益,挫伤了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势必影响工业兴市战略的实施,社会反响强烈。三个《议案》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存在的问题和急切盼望解决问题的强烈要求。对此,会议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从实施工业兴市战略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经济环境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努力营造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经济发展环境就是生产力”的观念,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真正把环境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的根本之策。在实际工作中,要把实施工业兴市战略与治理经济环境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标本兼治,务求实效,力争在全市形成一个“人人关心荆州发展,处处维护经济环境”的良好氛围,使我市的经济环境在年内有明显好转,明后两年有根本改观。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为企业和投资商提供高效优质服务。要按照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认真抓好经济管理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减少收费项目。通过清理整顿,将行政审批事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各项优惠政策予以公示,并实行服务时效承诺制和首问负责制。与此同时,要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环境的若干意见》落到实处,搞好投资服务中心建设,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准入“门槛”,接受各类投诉与咨询,真正为企业和投资商提供“一站式”优质服务。
三、坚定不移地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将治理经济环境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各执法部门要根据执法工作实际,抓好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考试等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建立健全执法责任、监督检查及其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执法部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执法违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屡查屡犯、顶风执法违法、恣意扰乱经济环境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从严惩处,公开曝光。要坚决纠正行政执法的随意性,清退从事执法的临时人员,取消无执法资格的单位和人员的执法权;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管理,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实行综合执法的途径与办法,认真搞好整顿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强化对治理经济环境工作的监督,把落实决议和办理议案的工作抓紧抓好。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视察、执法检查、民主评议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实行执法“两制”和治理经济环境工作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理经济环境摆在重要工作日程,认真抓紧抓好,并通过建立企业热线等形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各新闻媒体要对破坏经济环境的人和事及时进行报道。对“三乱”行为和扰乱经济秩序的典型案件要加大曝光力度,实行跟踪报道,以强化对治理经济环境工作的舆论监督。
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本决议的落实工作,并在今年适当的时候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