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评选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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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评选奖励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评选奖励办法

 (1989年4月20日市政府发布,1994年6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1994年9月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本市科技人员和广大职工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推动技术进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有功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产品试制和新工艺研究试验以及生产建设方面的科技成果、技术改造项目成果评选和奖励工作由市经委负责组织。


  第三条 评选范围
  (一)凡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经市级及市级以上项目计划审批部门组织鉴定合格或确认;具备正式的各级标准;已小批量试生产;具有先进性、实用性,有推广价值的新产品。
  (二)凡本市企、事业单位经市级及市级以上项目计划审批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投产三个月以上,已发生效益的新技术、新工艺研究推广应用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三)区和市直委、办、局(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在技术进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完成目标管理任务好,所管项目效益显著,组织还款积极者。
  (四)新产品通过鉴定的时间范围为上年四月一日至当年三月三十一日。项目评选时间为当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两年内。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品不能参加评选:
  (一)未经产品鉴定或无产品标准、无检测报告的;
  (二)未投放市场销售或销售后无经济效益的;
  (三)引进散件组装,国产化程度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或国外来料加工的;
  (四)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化学成份等诸方面无一重大改进和提高,而只是花色品种变化的;
  (五)除国家安排的高、大、精、尖产品外,未形成一定批量的;
  (六)矿产品、农副产品未经深度加工的;
  (七)往年申报评优未评上又无较大改进的。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能参加评选:
  (一)不符合国家技术进步政策、产业政策的;不符合国家环保法规的;
  (二)竣工投产后无经济效益的;
  (三)超过批准建设工期半年以上而无特殊理由的;
  (四)还款不积极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往年申报评优又未评上的。


  第六条 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进步项目每年评选一次,市级优秀新产品的产品有效期为三年,逾期自行失效。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优秀新产品评选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奖 (1)产品填补国内空白或其结构、性能指标在国内居领先地位;(2)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工艺特性、化学成份等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3)技术难度大;(4)有显著的社会效益;(5)年实际新增利润和税金在一百万元以上,有很强生命力的产品或出口创汇好,节汇多的产品;(6)产品附加值高。
  二等奖 (1)产品填补省内空白或其结构、性能指标在国内居领先地位;(2)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工艺特性、化学成份等某一方面有较大的突破;(3)技术难度较大;(4)有较显著的社会效益;(5)年实际新增利润和税金在五十万元以上,具有较强生命力的产品或能出口创汇,节汇较多的产品。
  三等奖 (1)产品结构、性能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2)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性、工艺特性、化学成份等某一方面有一定的突破;(3)有一定的社会效益;(4)年实际新增利润和税金在二十万元以上,有一定生命力的产品或能出口创汇,节汇的产品。


  第八条 优秀项目评选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奖(1)能在规定建设工期内完工,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的,(2)在技术、工艺、消化、吸收等某一方面有突出成果的;(3)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十分显著,投入产出比达1:2.5以上,年创利润和税金达五百万元以上的;(4)产品水平接近或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5)能充分体现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后劲的;(6)总投资不超过批准扩初设计(实施方案)总概算的3%,投资省、见效快、还款好的。
  二等奖 (1)能在规定建设工期内完工,较好地按照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的,(2)在技术、工艺、消化、吸收等某一方面有较突出成果的;(3)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十分显著,投入产出比达1:2以上,年创利润和税金达三百万元以上的;(4)产品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5)能较好体现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后劲的;(6)总投资不超过批准扩初设计(实施方案)总概算的5%,投资省、见效快、还款好的。
  三等奖 (1)能基本在规定建设工期内完工,按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的,(2)产品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较先进地位的;(3)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投入产出比达1:1.5以上,年创利润和税金达一百万元以上的;(4)能体现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后劲的;(6)总投资不超过批准扩初设计(实施方案)总概算的10%,还款较积极的。


  第九条 优秀项目设特等奖和鼓励奖。特等奖奖金壹万伍千元,鼓励奖奖金伍百元。


  第十条 优秀集体和个人评选条件:
  (一)能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进步政策、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的;
  (二)在推动技术进步管理工作中有较突出贡献的;
  (三)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市下达目标管理任务的。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分别是:
  (一)优秀新产品:一等奖壹万元;二等奖陆千元;三等奖叁千元。
  (二)优秀项目:一等奖壹万元;二等奖陆千元;三等奖叁千元。
  (三)优秀集体;评选3-5个。集体奖金人均100元(按获奖集体实有人数发给)。
  (四)优秀个人:评选50名。个人奖金每人200元。


  第十二条 奖金来源
  (一)优秀技术进步项目资金和评选活动、奖励证书、奖状、资料等费用以及优秀集体和个人奖金均由市技术改造基金列支。
  (二)由市技改基金列支的奖金和费用暂按市技术改造基金(含新产品试制费)当年总额的2%计提。


  第十三条 奖金分配由获奖单位的领导根据直接有功人员对开发项目(产品)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其中70%奖励给主要有功人员。如果同时获得国家、省、市优秀项目(产品)的奖励,按最高等级的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奖。


  第十四条 评选出的优秀新产品、优秀项目,先在贵阳晚报上公布评选结果,一个月后无异议者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并授予《贵阳优秀新产品》、《贵阳市优秀技术改造项目》称号。对获奖单位和主要有功人员(含先进管理人员)发给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奖状和奖励证书。

第四章 组织和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成立市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设在市经委内)。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委员若干名。同时成立专业评审组。评委会任职一届,每届任期一年。
  各区、市直有关局(公司)相应成立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评选小组,在评委会领导下工作。


  第十六条 凡申请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贵州省优秀新产品评选项目卡》、《贵阳市技术进步优秀项目推荐卡》和《贵阳市技术进步优秀管理集体及个人推荐卡》的要求,分别填写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新产品在申报时必须将产品说明书、鉴定证书、产品标准、性能检测报告、技术经济报告、用户意见和彩照等成套资料装订成册连同项目卡一式二份报经区、市直有关局(公司)评选后再报市经委。
  优秀集体要求填写出书面总结材料连同推荐卡一式二份,优秀个人需填写推荐卡一份,由区、市直有关局(公司)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经委。


  第十八条 各区、市直有关局(公司)应于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将评优材料报市经委,由市经委负责对项目的初审,每年六月底前由专业组负责初评,评委会负责总评并将评选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第十九条 凡获得市优秀奖的项目优先推荐参加省优秀新产品和优秀项目的评选。


  第二十条 优秀新产品和优秀技改项目的评选工作应科学求实,认真负责。凡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骗取荣誉者,立即撤销奖励,通报全市,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还可以并处。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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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能如此和解韩国人抢劫北京超市的暴力犯罪


于伏海


2012年11月15日下午6点50分左右,朝阳区左家庄南斜街一家便利店内,30余名韩国学生突然闯入并实施抢劫。据了解,这些学生来自同一旅游团,来京目的系旅游。事发后该旅游团负责人共支付了近万元赔偿款。目前双方已达成和解,而且还是在警方的主持下达成的


  韩方负责人称,拿东西的全是韩国高中生,来中国旅游,可能是因为喝了酒,才做了错事,希望得到原谅,并愿意付费和解。最终,在民警的调解下,韩方赔付2000元赔偿款给店方,并交还了价值1740余元的商品。


上述是一则新闻,应该是真实的。看到这则新闻,笔者慌了神,抢劫是暴力犯罪啊,怎么就给和解了呢,难道就因为是“喝了酒”吗,可是,刑法明明规定,醉酒的人犯罪跟正常人犯罪要一视同仁!难道是因为是外国人犯罪?可是,刑法也明明规定,外国人在中国犯罪,除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之外,其他人也要跟本国人一样依据刑事诉讼法接受中国法律的制裁。


本案中,依据法律,警方接到报案后,如果确有证据显示有犯罪行为,警方应该予以刑事立案,并对此案展开侦查工作,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该新闻报道显示,本案当事人确实存在犯罪行为,警方怎么不先刑事立案呢?


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之前,不是说不能和解,但是这个和解应该只是对民事赔偿问题的和解,而不是对要不要治罪的和解。


诉讼之前的民事赔偿是民事主体之间的事情,司法机关不必参与,当然参与也是可以的,但是不能因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就要终结刑事诉讼程序!


如果警方通过侦查,没有找到犯罪证据,那可以结束刑事诉讼。如果找到了犯罪证据,而且证据确实充分,警方要提请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话,应该向法院起诉。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刑事和解的规定。另外,抢劫是暴力犯罪,是需要公诉的案件,这跟情节并不严重的侮辱诽谤等刑事自诉案件是不一样的,自诉案件,是否要请求法院对加害人给予刑事处罚,决定权在受害人手里,受害人不起诉,法院是不会管的。但是,抢劫罪就不一样了,受害人是无权要求司法机关不对加害人刑事制裁的,如果犯罪证据确实充分,即使之后受害人跟加害人拜了把子,并跪地央求司法机关别再追究了,司法机关也不能就此了事的,该判刑还得判刑。


2013年1月1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刑事和解的内容(详见该法第五编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具体内容包括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条件、方式、结果和具体操作程序。


其中,第277条规定了适用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和条件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国家计委关于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新的国家计委委员会“三定”方案》(国阅〔1988〕57号)规定:国家计委着重抓好对国民经济的高层次的宏观管理,把行业管理职能和各部门能够协调解决的事情,交给各专业部门,尽量避免与各专业部门职能的重复与交叉。大中型和限额以
上项目立项的大量具体工作由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并由行业归口部门提出立项初审意见,再由计委综合平衡后审批。
据此,对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审批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所有部门、地方、投资公司、企业编制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必须首先报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国家计委(一式五份)。行业归口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中长期规划的要求,着重从资金来源、建设布局、资源合理利用、经济合理性、技术政策等方
面进行初审,并通过部际协调会协调有关能源、原材料、运输等外部条件后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再从建设总规模、生产力总布局、资源优化配置以及资金供应可能、外部协作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后审批。凡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未通过的项目,国家计委不予审批立项。
二、部门、地方、投资公司、企业编制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行业归口主管部门也必须按上述规定进行初审和协调。凡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初审和外部条件不落实的项目,
国家计委不予受理。
三、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是主管全国某行业的部门,其职能是面向全行业,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原属本部门系统的范围。如机械电子部作为国民经济的装备部,要对能源、化工、治金、轻工、纺织等各部门的机械制造进行统一的行业管理。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必须
按此报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
四、自发文之日起,部门、地方、投资公司、企业编制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未经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的,国家计委不予受理;已经报到国家计委尚未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凡未经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的,均先转给有关行业归口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五、各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初审报告一式五分送国家计委。



198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