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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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两个确保”的精神,切实保障全市失业保险金的正常发放,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现将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调整如下:
  一、2003年实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计划管理,差额自补”的办法。“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即统筹政策不变,市里负责市属、省属企业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区县属以下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由区县负责征缴和失业保险金的支付。“计划管理,差额自补”,即每年下达各区县及市级的征缴计划,完成计划任务的实行统筹支出,完不成计划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自筹解决。社会化管理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放到区县。
  二、自2003年1月1日始,对破产、关闭企业清算终结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推向社会的失业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2002年12月31日前整建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破产、关闭企业执行政策为:企业重组或者分流后重新上岗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已上岗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四、进一步加强市及区县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征缴力度。各参保单位应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对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的单位,按《中共淄博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决定》(淄发〔2002〕3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确有困难的单位要督促制定分期分批缴纳计划。市及区县财政对机关、事业单位预算内拨付的失业保险费要直接划入本级失业保险金收入帐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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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出版少年儿童读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印发《关于出版少年儿童读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4年11月15日,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出版社:
为加强少年儿童读物出版工作和提高少年儿童读物出版质量,我署制定了《关于出版少年儿童读物的若干规定》。经中央宣传部审核同意,现将规定下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此《通知》下发后,没有少年儿童读物出版任务的出版社,凡已安排这方面选题,没有发稿的,一律停下来;凡已投入制作的,或属于本《规定》要求需要专题报批的,应对照本《规定》对书稿重新进行审核,并于1994年12月底前将有关情况写出正式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我署。

关于出版少年儿童读物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少年儿童读物是指以少年儿童为主要读者对象的图书。出版少年儿童读物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新闻出版管理规定,不得有害少年儿童的利益和身心健康。
第二条 出版少年儿童读物要弘扬时代主旋律,丰富少年儿童的精神文化生活,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增长有益的知识,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跨世纪社会主义事业的劳动者和接班人服务。
第三条 经新闻出版署核定的少儿专业出版社,在一省、自治区内没有少儿专业出版社的人民出版社,可以出版少年儿童读物;经核定有少年儿童读物出版任务的其它专业出版社,只能出版本专业的适合少年儿童阅读的读物。
第四条 没有少年儿童读物出版任务的出版社(包括师范院校出版社),不得出版少年儿童读物,更不得违背规定出版中小学学生学习参考资料、学习辅导资料(包括练习册、习题集、复习资料等)。
第五条 出版少年儿童读物,凡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涉及民族、宗教、统战、党史等按规定需要专题报批的内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新闻出版署专题报批。
第六条 出版由外国文学作品改编的少年儿童读物,要适合中国国情,要有利于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得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不得宣扬封建迷信和伪科学,不得宣扬凶杀暴力。
第七条 出版从国外和台港澳地区引进的连环画,连环漫画,以及根据国外、台港澳地区影视片、卡通片翻拍、改编的连环画,出版社应将选题及书稿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读书稿提出意见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第八条 严格禁止买卖书号、以书号出刊或以协作出版的形式出版少年儿童读物。
第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以及图书质量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对出版社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监局,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会内各部门:

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不再审批。

二、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请按附件中确定的后续管理方式执行。

三、请根据《决定》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研究并及时处理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如有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附件:中国证监会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方式和工作衔接
http://www.csrc.gov.cn/cms/uploadFiles/¸½¼þ£º%20%20ÖйúÖ¤¼à»áµÚÈýÅúÐÐÕþÉóÅúÏîÄ¿È¡ÏûºóµÄºóÐø¹ÜÀí·½Ê½ºÍ¹¤×÷ÏνÓ.1088680013828.doc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