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8月5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监察内容与管辖
第三章 劳动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秩序,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劳动监察内容与管辖
第五条 劳动监察的内容:
(一)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二)招聘职工和雇用境外人员就业的情况;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四)遵守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和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
(五)劳动规章制度的制订和执行;
(六)劳动安全卫生;
(七)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残疾人员劳动权益保障;
(八)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九)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
(十)社会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一)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承办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六条 劳动监察实行分级负责,管辖分工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下级劳动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认为案情复杂,需要由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查处;上级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委托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查处。
第三章 劳动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应当配备劳动监察员。
劳动监察员须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所在劳动行政部门任命,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
第九条 劳动监察采取定期检查、随时抽查和具体案件专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举报制度,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在适当场所设置举报信箱。
劳动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进行登记,对举报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对举报者应当予以保护。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或者《劳动监察指令书》。
第十二条 劳动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共同进行,并出示劳动监察证件,说明身份;
(二)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三)察看劳动场所,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四)检查情况应有笔录,笔录应当由劳动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在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查处重大劳动违法案件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备案机关认为处罚决定不当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或者责成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自行纠正。
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实行回避制度。承办查处违法案件的劳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有权向承办查处工作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要求其回避。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七条 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权限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故意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接受用人单位请客送礼;
(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案情或者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监察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所属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劳动监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5日
印发《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府办[2006]9号
印发《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的通知
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景丰联围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快景丰联围除险加固达标建设,确保安全渡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景丰联围是指西起三榕峡出口桂林头,沿西江左岸至青岐涌出口,转而沿青岐涌右岸北上,至四会大沙镇飞鹅岭和水基堤段全长60.81公里的堤段(包括白沙旧堤,景福围三、四期工程堤线外移后受保护的旧堤)和沿堤用于防洪排涝的水利设施(包括涵闸、涵管、排涝泵站及附属设施、水文监测设施,以及依法规定的泄洪河滩地)。
第三条 景丰联围的建设、管理、保护、利用和防洪抢险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景丰联围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安全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景丰联围的管理、维护和防洪抢险,实行行政区域分级负责制。
(一)端州区人民政府负责三榕峡出口桂林头至羚山全长16.545公里(包括白沙旧堤,景福围三、四期工程堤线外移后受保护的旧堤)的防洪、抢险工作。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由景福围工程管理处负责。
(二)鼎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后沥至龙湾堤长33.824公里(含水基段)以及沿堤涵闸、排涝泵站的管理、维护、防洪、抢险工作。日常工作由鼎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下属堤防管理机构、鼎湖区三防指挥部具体运作。
(三)四会市人民政府负责龙湾至飞鹅岭堤长10.44公里以及沿堤涵闸、排涝泵站的管理维护、防洪、抢险工作。日常工作由四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下属堤防管理机构、四会市三防指挥部具体运作。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景丰联围建设和管理的业务主管机关,具体工作由肇庆市景丰联围管理局承担。
景丰联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及《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辖区内堤防工程的维修加固计划;拟订提防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景丰联围工程达标,加固和更新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协调、监督景福围工程管理处、鼎湖广利围工程管理处、鼎湖丰乐围工程管理处和四会丰乐围工程管理处按规程、规范落实运行管理、维护、防洪、抢险的措施,服从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确保堤防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四)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景福围工程管理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景丰联围管理局双重领导,鼎湖广利围工程管理处,鼎湖丰乐园工程管理处和四会丰乐园工程管理处分别受所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景丰联围管理局双重领导,即人事和劳动工资由所在市(区)负责,技术管理由景丰联围管理局负责。
第八条 景丰联围各堤段的管理工作,由景丰联围管理局按照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制定年度岗位考核责任制,每年年终考核一次,对管理不到位造成考核不合格的堤防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由景丰联围管理局提请该堤围管理机构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参照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市和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的规划、交通、发改、国土资源、农业、园林、建设、市政、环保、公安、财政、水文、气象、航运、港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景丰联围的建设、管理、保护利用和防洪抢险等工作。
第二章 工程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堤围达标加固和应急除险加固建设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依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景丰联围工程建设的防洪总体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第十二条 景丰联围的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肇庆市景丰联围管理局是其项目法人。
景丰联围除险加固建设由其项目法人负责,按水利基建程序进行,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景丰联围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合同制。
第十四条 景丰联围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由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景丰联围工程建设资金采取以下方式筹措:
(一)景丰联围工程建设资金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由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按比例分摊筹集;
(二)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景丰联围建设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三)财政贴息贷款;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及国债资金;
(六)经批准的其它形式筹措的水利建设基金;
(七)水利资源性经营筹集的其它资金。
第十六条 景丰联围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接受计划、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十七条 景丰联围的管理范围是由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50米;水闸泵站、工程各组成部分的覆盖范围以及上、下游50米,两侧宽度50米为其管理范围(景福围工程管理的规定按肇府[2002]4号文执行)。
第十八条 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标准在景丰联围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堤防、水闸、泵站管理范围外界外延200米,其它附属建筑物外延50米。
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但必须按本规定限制使用。
第十九条 市及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负责各行政区域内景丰联围的堤防、水闸、泵站及其它附属水利建筑物管理范围内土地依法办理确权发证。已办理确权发证的,不再变更,尚未办理确权发证的应当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依法办理征用或划拔土地手续。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景丰联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征得权属单位和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堤围管理范围内的其它工程建设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如工程建设规划涉及航道通航问题时,应征求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经有管理权限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景丰联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与堤防建设工程设计标准相适宜的,不影响防洪安全,不污染环境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的开发建设。
第二十二条 在景丰联围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报相应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以及需要迁移水利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建设方案,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重置价赔偿;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采取补救措施;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塱造地;
(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葬坟等危害堤防工程安全的活动;
(三)倾倒土、石、垃圾等废弃物;
(四)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五)在堤顶行驶铁轮车、履带车、履带拖拉机;
(六)垦植、铲草、破坏、砍伐防护林或放牧;
(七)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应当经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钻探,建设水闸等堤防构筑物,或者进行穿堤管道、缆线铺设等活动;
(二)垦植;
(三)搭建房屋、棚舍;
(四)修筑道路;
(六)堆放物料;
(七)在堤顶行使超过限载吨位以上汽车。
前款第(一)项行为涉及在堤防上破堤、开缺或者凿洞施工的,还应当经市水利局审核同意,并报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和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的交通、公安主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负责景丰联围堤顶交通管制。
在非汛期,对景丰联围堤顶交通实行限载管制,鼎湖、四会的广利围、丰乐围禁止1.5吨以上货车通行;景福围白沙龙母庙至二塔路口(一、二期工程)禁止8吨以上货车通行;二塔路口至羚山,三榕港到龟顶山(即三、四期工程)禁止1.5吨以上货车通行。
在汛期,根据防洪抢险需要,景丰联围堤顶交通实行强制管理,禁止机动车辆通行。
第二十七条 在管理范围内从事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承担相应维修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在本级财政安排管理资金,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也应安排管理经费,确保各行政区域内堤防、涵闸、排涝泵站管理机构正常运作。
市和辖区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征收堤围防护费,专款用于景丰联围管理、维护和养护。
第四章 防洪与清障
第二十九条 景丰联围防洪、抗洪、抢险工作实行堤段所在行政区域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区(市)分级分部门落实防洪、抗洪、抢险岗位责任制。
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所属单位(含驻辖区内的其他单位)的人力、物力参加景丰联围防洪、抗洪、抢险工作。
第三十条 景丰联围防汛、抗洪、抢险预案,由市三防指挥机构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防汛、抗洪、抢险预案经批准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
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也应根据市景丰联围防汛、抗洪、抢险预案,编制各行政区域内景丰联围防汛、抗洪、抢险具体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水利局和景丰联围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按有关规定负责各行政区域内堤防、涵闸、排涝泵站的防汛物料储备(包括防汛包、砂、石、杉桩、应急照明设备等)。
第三十二条 景丰联围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施,谁清除”的原则,由各行政区防汛指挥部机构现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各行政区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负责。
第三十三条 当景丰联围在汛期发生紧急险情时,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工程防洪、抢险的需要,负责调用其管辖范围内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在景丰联围抗洪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堤围管理处按省的规定储备各防洪物料,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进行防洪抢险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在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景丰联围防洪、应急抢险。景丰联围堤段所在地县级政府,也要在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堤防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堤围损害、影响防洪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的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未列的其他事项按《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