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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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我省情况,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二、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村选举领导小组主持,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
村选举领导小组,由村民会议推选五至七人组成。
村选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选举工作方案;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组织对候选人的提名和酝酿协商;确定并公布选举日和正式候选人名单;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三、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凡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都应当在户口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进行登记。
四、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可以由村民小组、村办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十人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推荐,中国共产党和各人民团体在村里的基层组织也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推荐者所推荐的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人数,由村选举领导小组负责汇总,并在选举
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五、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一般实行差额选举。如果所提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的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实行差额选举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各多一人。
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经各村民小组的村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由村选举领导小组根据较多数村民的意见确定,并按照姓氏笔划为序在选举日的三日以前公布。
六、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投票选举,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和便于村民投票的原则,可以集中召开村民会议投票,也可以分片设若干投票站投票。对年老、病残行动不便的村民可以设流动票箱组织投票。
村民在选举期间外出或者因其他原因在选举日不能到会投票的,经村选举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委托本户或者其他有选举权的村民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监票人、计票人由村民小组长会议推选产生,负责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村民委员会的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七、村民对于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村民,也可以弃权。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
八、全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有选举权的全体村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候选人得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重新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须超过有选举权的全体村民的半数。如果实行等额选举的,未当选的候选人的名额,可以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另行提名,重新选举;也可以暂缺,以后由村民
会议补选。
九、投票选举结束,村选举领导小组应当在选举当天的村民会议上或者在投票的中心会场上当众检票、计票,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和当选名单,并将选举结果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十、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应当由村民会议补选。
补选的候选人,由村民委员会根据较多数村民的意愿确定。候选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补选名额。候选人须获得村民会议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十一、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者严重失职,经十名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要求撤换,有全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附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十二、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法律保护。
对妨碍村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或者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选举中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扰乱公共秩序或者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并加强检查指导。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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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生产和推广使用散装水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节约资源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生产和推广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市鼓励生产、使用散装水泥。
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生产和推广使用工作。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区有关部门承担该区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生产和推广使用的有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配合做好散装水泥生产和推广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散装水泥生产和推广使用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编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经市经济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收取、管理、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生产和推广使用方面的信息交流、职工培训、宣传教育和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以及散装水泥生产、使用等的统计;
(五)查处违反散装水泥生产和推广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下同)应提高生产和供应散装水泥的综合能力,其中扩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达50%、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达20%的要求;新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下同),散装设施能
力必须达到70%。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必须坚持生产项目与散装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水泥生产项目时,应当按前款规定,对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按《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在施工现场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必须配置与使用散装水泥量相适应的设备;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必须配置占工程预算水泥使用量70%散装水泥的设备。
现有水泥制品企业必须逐步配置使用散装水泥的设备。新建的水泥制品企业必须配置占年水泥使用量70%散装水泥的设备。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均化、化验、计量等工作,保证散装水泥质量合格,计量准确。散装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企业,水泥制品企业和散装水泥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粉尘污染

第九条 市经济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全市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向水泥生产、制品企业和建设单位下达生产使用散装水泥指导性计划,并为散装水泥生产、使用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和协调服务。
第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每生产1吨袋装水泥2元的标准,向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水泥销售单位和个人销售本市水泥生产企业的袋装水泥,应当持有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已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销售。
外地水泥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的袋装水泥,在当地未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向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使用水泥的单位,应按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3元的标准,向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水泥生产企业交纳的,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属建设单位交纳的,计入建设工程成本;属水泥制品企业和其他使用水泥单位交纳的,计入生产成本。
第十三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有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财务专用印章的专用票据;委托征收的,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支付代征单位代征费。
第十四条 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政府性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查;
(三)经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四)经市财政部门核准,根据项目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市散装水泥运输专用车辆和商品混凝土搅拌车、混凝土输送泵车,分别持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经市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核准,按建制车辆吨位数减半交纳公路养路费;进入城区时,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按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水泥生产企业和水泥使用单位不按规定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补交,并按日加收应交额1‰的滞纳金;
(二)无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效凭证销售袋装水泥的,按每销售1吨2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截留、挤占、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归还;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散装水泥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18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各管理主体主要职责》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各管理主体主要职责》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2〕2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增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2001年12月,科学技术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1〕632号)。半年多来,各单位依据管理办法,推动了各项工作,实现了"十五"863计划的良好开局。
"十五"863计划的管理将继续依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进行。为了进一步明确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各管理主体的职责,现将依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的《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各管理主体主要职责》印发给你们,请在"十五"863计划的实施过程中遵照执行。

附件: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各管理主体主要职责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各管理主体主要职责

为了加强和完善863计划的管理,根据科技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和财政部等四部委印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现将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各管理主体的主要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基本原则
1.管理工作严格实行责任制,各管理主体要各司其职;
2.重大专项要突出国家目标,体现政府意志;
3.主题项目管理以专家为主,政府确定目标和方向;
4.加强863联办、领域办公室同领域专家委员会、主题专家组联系和沟通,加强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联系和沟通,形成各管理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
5.具体项目(专项)可根据需要,参照对各管理主体职责的一般要求,制定具体办法。
二、863计划主题项目的管理
863计划主题项目以鼓励原始性创新、攻克关键技术、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为导向,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课题指南的编制与发布、课题评审、课题立项、课题经费预算和课题执行等五个方面。
1.课题指南的编制与发布
主题专家组根据批准的主题战略目标,编制主题项目的课题指南,并提出课题落实方式的建议(招标、择优委托、定向委托)。领域专家委员会根据本领域技术发展趋势,对主题专家组提出的课题指南进行咨询审议。
领域办公室依据主题战略目标和主题经费情况,负责对课题指南进行审核,并对主题专家组提出的课题落实方式建议提出意见。
课题指南经863联办会签、部领导审批后,由领域办公室发布,并同时在网上发布。
2.课题评审
主题专家组根据课题评审程序规范,负责受理课题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协助领域办公室组织初审专家组和复审专家组;汇总初审结果;参与复审工作。
领域专家委员会监督评审过程的各个环节,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并对非共识项目提出咨询意见。
领域办公室根据课题评审程序规范,负责确定初审专家组、复审专家组名单,协调解决课题评审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对非共识项目提出意见。
3.课题立项
主题专家组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立项课题建议和拟资助经费建议。
领域专家委员会对主题专家组提出的立项课题建议和拟资助经费建议进行咨询审议,提出意见。
领域办公室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意见,负责审核主题专家组提出的立项课题建议和拟资助经费建议;履行报批手续,办理课题立项批复。
4.课题经费预算
条件财务司负责课题经费预算的总体部署、协调和综合工作。按照课题制管理要求,监督课题经费预算评审/评估工作,负责组织1000万以上的课题评审/评估工作,并办理课题经费预算的报批手续。
主题专家组负责指导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领域办公室组织课题经费预算的编制工作。根据课题经费预算评审/评估规范,确定经费预算评审专家组和评估机构,组织开展课题经费预算评审/评估工作。
5.课题执行
主题专家组负责对课题的执行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对滚动调整课题提出意见,并根据课题任务合同书对课题进行验收。
领域办公室负责与课题依托单位签定任务合同书。组织对主题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滚动调整。
三、863计划重大专项的管理
863计划重大专项是以重大产品、系统或工程为核心,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市场和应用为导向,突出国家目标,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建专项总体专家组、专项可行性报告论证、编制专项课题标书和指南、专项课题评审立项和专项执行等五个方面。
1.组建专项总体专家组
领域办公室会同相关主题专家组负责组建专项总体专家组。提出总体专家组成员的建议名单,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总体专家组成员的建议名单经863联办会签后,报部领导批准,由相关专业司颁发聘书。
2.专项可行性报告论证
领域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专项可行性报告的论证,并根据论证情况,对重大专项可行性报告进行调整和修改,办理报批手续。
专项总体专家组根据确定的重大专项的总体目标,研究提出重大专项实施的可行性报告,提出具体指标、任务分解、控制节点、总体实施方案建议等。
相关主题专家组和领域专家委员会从技术的角度对重大专项可行性报告进行咨询审议,并对与相关主题项目的统筹安排、相互衔接和协调提出建议。
重大专项可行性报告、论证意见经863联办会签后,报部领导审批。审批后的重大专项由863联办负责批复。
3.编制专项课题标书和指南
领域办公室依据重大专项的目标、实施方案和经费情况,以及相关主题专家组和领域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意见,负责对专项课题指南及课题的落实方式进行审核,同时履行报批手续。
总体专家组根据批准的重大专项可行性报告,对课题落实方式提出建议,并编制课题标书和指南,对定向委托的课题依托单位提出建议。
相关主题专家组和领域专家委员会对课题标书和指南进行咨询审议,提出意见。
4.专项课题评审与立项
领域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专项课题的招标、评审等落实工作。同时办理课题立项批复,与课题依托单位签定任务合同书。
总体专家组负责受理课题申请,参与组织课题评审,提出课题立项建议。
条件财务司负责重大专项经费预算的总体部署、协调和综合工作,监督经费预算评审/评估工作,负责组织1000万以上的专项课题评审/评估工作,并办理重大专项经费预算的报批手续。
5.专项执行
领域办公室负责重大专项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负责聘请独立的机构或个人承担监理工作,对课题进行滚动调整,并指导总体专家组的工作。
总体专家组负责制定各课题间的分工合作方式、技术标准和要求,把握研究开发进度,对课题调整提出意见,进行总体集成,并负责组织各课题的验收。
科技部负责组织重大专项的总体验收,由863联办具体负责。
四、工作时间要求
为了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各管理主体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
领域办公室(主题专家组、专项总体组)在申请受理截止日后六周之内完成课题评审工作;
领域专家委员会(主题专家组)在一周内完成咨询审议;
领域办公室在一周内完成审核工作;
领域办公室组织的经费预算评审/评估工作在三周内完成,条件财务司在一周内完成审核工作;
条件财务司组织的经费预算评估工作在三周内完成;
863联办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工作;
科技部的审批在一周之内完成;
领域办公室在一周之内完成课题合同签定工作。
五、其它工作
1.保密课题
在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中,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的课题,立项前要进行保密审查,由领域办公室拟订密级,并按《科学技术部863计划保密规定》管理。
2.多部门、跨地方的重大专项
涉及多部门、跨地方的重大专项,应成立由部门、地方共同组成的专项领导小组,负责重大专项的领导、协调与重大决策。
3.责任追究
在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管理工作中严格实行责任制,各管理主体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出现的问题,要严格追究相关管理主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