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刑事案件复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05:40   浏览:87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刑事案件复查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加强刑事案件复查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执法大检查的通知》和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教育整顿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对加强刑事案件复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复查案件工作。做好复查案件工作,是及时发现、纠正执法中的错误,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和内部制约职能作用的重要措施,也是当前执法大检查和教育整顿中,发现问题、揭露问题、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复查案件,纠正错案
,作为这次教育整顿的一项重要措施和内容来抓,务求在近期取得阶段性成效。
二、在这次教育整顿中,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复查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复查案件应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为主,对办案力量不足的,要予以适当补充或临时调整,保证复查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要由一名副检察长负责,迅速抽调专门的办案力
量,集中进行复查案件工作。
三、复查刑事案件的范围和重点是:1、1997年以来检察机关办理的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撤案的、不起诉的、法院判无罪的、超越管辖范围的、当事人多次申诉的等六类案件;2、当事人不服人民检察院在1996年下半年做出的免予起诉决定而提出申
诉的案件;3、当事人多次提出申诉的其他案件。
四、要通过复查案件,依法纠正错案的同时,注意从中发现办案中的不严格执法、滥用职权等违法乱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对于该追究责任的要依法追究。
五、复查刑事案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该纠正的要勇于依法纠正,依法该赔偿的要主动赔偿。同时,要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中有关管辖分工、复查程序及时限的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杜绝违法办案。
六、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复查案件工作,决不能层层批转,更不能拖延推诿。对群众意见大的、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将复查和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反馈和公布。
七、对复查案件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找出工作上、制度上的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和治理对策。
八、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将复查案件的情况和阶段性成果,于今年8月底前和年底前分二次写出专题报告报高检院。复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



1998年6月2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保障律师执行职务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保障律师执行职务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11月21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充发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律师执行职务,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真理,伸张正义,维护法律尊严。
第四条 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对以任何方式干扰、阻挠律师依法执行职务的,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提出控告,有关单位应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应当支持律师依法进行业务活动。律师参与诉讼或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可以按规定到人民法院和其他部门查阅所承办的案件材料;需要取得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时,可凭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和律师工作证到与案件有关的单位
调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向律师提供有关资料,出具证明和鉴定。
第六条 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时,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或通信。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时,看管单位应当指定会见场所;对于必须实行戒护的,由看管人员负责,严防意外事件发生。
第七条 凡律师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委托承办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依法保障律师的诉讼地位和权利;在开庭审理或调解时,必须通知律师到庭;律师应按人民法院的通知到庭执行职务,不得借故妨碍诉讼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律师到庭执行职务。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前送达。律师如因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急,不能做好出庭准备时,应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要求,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
第九条 律师依法出庭执行职务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法庭应有律师的席位,审判人员应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不准随意责令律师退庭。
第十条 凡有律师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该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上列名,并在送达当事人的同时将副本送达承办律师。经当事人同意,律师可以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的第二审案件,当事人已委托律师的,应及时通知律师阅卷,提交辩护词或代
理词。
第十一条 律师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人民法院应认真听取,正确的意见应予采纳。律师当庭发表的辩护或代理意见,要记录在案,材料附卷。
律师就其所承办的刑事案件,对人民法院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如认为与事实有重大出入、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或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时,经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同意,可向原审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认真研究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如当事人提出的要求违反国家法律,经教育无效时,可以解除委托;发现刑事被告人坚持隐瞒犯罪事实,可以拒绝为其辩护。
第十三条 律师对于在执行职务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十四条 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或受委托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和进行其他法律服务活动,必须由所在律师事务所统一安排,不得私自接办业务和收费。
第十五条 非经主管机关批准、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牟利为目的从事律师业务活动;违者由主管机关予以取缔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律师在执行职务中有违纪行为的,由主管机关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1月27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政府部门网站内容更新通报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政府部门网站内容更新通报制度的通知



西政办[2006]3号

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海西州政府部门网站内容更新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海西州政府部门网站内容更新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建立有效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等机制,明确责任,保证网站信息快速传递、内容及时更新,特制定本通报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政府部门”是指:州政府办公室、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事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建设局、州交通局、州水务局、州农牧局、州文体广电局、州卫生局、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州统计局、州审计局、州林业局、州环保局、州气象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工商局、州旅游局。
第三条 本制度中“网站”是指:建立在国际互联网上的,主要用于发布信息、对外宣传的网站。
第四条 政府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对本部门网站内容的更新、网站安全的保障工作。
第五条 政府部门网站发布的所有信息,需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发布内容的真实性、涉及政策等问题由本部门负责。
第六条 政府部门网站“工作动态”、“政务信息”等栏目内容,在纸质公文、信息产生后两天内更新。
第七条 政府部门网站“办事指南”、“领导简介”、“机构设置”等栏目内容要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八条 政府部门网站栏目、页面的调整等问题,据本部门业务需求、领导指导意见,视情确定,调整需经州政府办公室同意。
第九条 通报范围:
1、政府部门网站安全出现问题的;
2、政府部门网站上内容出现问题,造成负面影响的;
3、政府部门网站“工作动态”、“政务信息”等栏目内容超过更新期限的;
4、政府部门网站“办事指南”、“领导简介”、“机构设置”等栏目内容未及时更新的;
5、政府部门网站栏目、页面调整未经州政府办公室同意的。
第十条 州政府办公室每月对网站建设情况通报一次,出现第九条所列情形的,一周内进行通报;通报主要采取会议通报、下发文件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视情况灵活确定。
第十一条 本通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