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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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17号)下发以来,通过各级国税部门的共同努力,目前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核对率已达到95%以上。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率的提高,对防范骗税问题的发生,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是,一些地区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率不符的问题,仍然困扰着出口退税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了出口退税进度,进而也影响了出口企业正常业务的开展和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为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总局要求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及岗位职责,制定专人负责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开具及其电子信息的录入、核对、传输及接收等工作。现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地主管出口货物征税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7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统一使用计算机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开具内容要完整、准确、规范、清晰。
二、各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下列时间要求上传和下载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一)每月15日前上传本地开具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以及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和疑点核查反馈信息;
(二)每月18日前下载本地使用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经总局信息中心检测产生的专用税票错误数据,以及专用税票疑点数据。
(三)本地开具和使用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包括缴款书电子信息、分割单电子信息、缴销电子信息。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计算机管理部门应按照以下要求上传和下载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一)上传信息
1.上传路径:每月15日前将本地区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上传总局广域网centre\ts目录;
2.数据内容:缴款书电子信息(jb+地区编码+.dbf)、分割单电子信息(fb+地区编码+.dbf)、缴销电子信息(xb+地区编码+.dbf);
3.数据格式:上述三个数据库要求是foxpro 2.5 格式,用arj.exe压缩;
4.文件名称:ts+地区编码+年月(例如福建省2002年7月份专用税票文件名为ts35.027)。
(二)下载信息
1.下载路径:每月18日前从总局广域网local\ts目录下下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2.数据内容:缴款书电子信息(jb+地区编码+.dbf)、分割单电子信息(fb+地区编码+.dbf)、缴销电子信息(xb+地区编码+.dbf);经总局信息中心检测产生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错误数据。
四、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对总局信息中心检测产生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错误信息及时进行传递和排查,并将核实更正后的电子信息,纳入下月(15日前)正常信息中上传总局。
五、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退税系统审核产生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需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每月15日前将上月审核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通过总局进出口税司《电子信息疑点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上报总局;
(二)当月18日前通过核查系统下载需核查的异地反映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并传递给有关主管出口货物征税的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三)次月15日前将疑点核查反馈信息及需补传的电子信息通过核查系统上报总局。
六、对2000年9月至2002年8月期间存在以下疑点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允许按以下原则进行人工挑过处理:
(一)已组织到审核区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中,仅“填发日期”、“税种”、“销货发票号码”、“课税数量”、“计量单位”、“单位价格”、“法定税率”、“征收率”字段的一项或多项与纸质单证内容不符的;
(二)已组织到审核区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中,缴款书号码前4位(版本号)与纸质单证内容不符,但后9位号码相符的以及其他关键字段相符的;
(三)总局下发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中,“购货企业海关代码”错误,而“购货企业税务登记号”正确,且其他关键字段(指“税票号”、“计税金额”、“实缴税额”)全部与纸质单证内容相符的。
七、自2002年10月1日起,取消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临时上报的规定。
八、自2003年1月1日起,总局将对各地开具、缴销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录入、传递、使用、疑点核实反馈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对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录入、传递质量较差、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没有明显改善的地区,将予以全国通报批评。具体评比主要依据“四率”指标来进行,即反映各地信息管理部门上报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时间及质量情况的“上报率”(见附件1:“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上传情况考核表”。供总局使用)、反映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异地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通过情况的“通过率”(见附件2:“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各地上报)、反映专用税票疑点信息核查情况的“核查率”、反映异地情况不属实的“误报率”。
特此通知。
附件:1.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上传情况考核表
2.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上传情况考核表

2002年 月

地区 上传时间 上传条数 错误条数 错误率
总计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大连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宁波
安徽
福建
厦门
江西
山东
青岛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深圳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制表人 制表日期



附件2

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2002年 月)


制表单位: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单位:条 地区
企业申报专用税票总条数
专用税票审核通过总条数
通过率
本地开具本地使用情况 异地开具本地使用情况 本地开具异地使用情况 地区
申报条数 通过条数 通过率 本地税票占总申报税票比例 申报条数 通过条数 通过率 接收地区数 使用地区 申报条数 通过条数 通过率 未通过条数 未通过率 名次
1 2=5+9 3=6+10 4 5 6 7 8=5/2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总计                                     总计
北京                                     北京
天津                                     天津
河北                                     河北
山西                                     山西
内蒙古                                     内蒙古
辽宁                                     辽宁
大连                                     大连
吉林                                     吉林
黑龙江                                     黑龙江
上海                                     上海
江苏                                     江苏
浙江                                     浙江
宁波                                     宁波
安徽                                     安徽
福建                                     福建
厦门                                     厦门
江西                                     江西
山东                                     山东
青岛                                     青岛
河南                                     河南
湖北                                     湖北
湖南                                     湖南
广东                                     广东
深圳                                     深圳
广西                                     广西
海南                                     海南
重庆                                     重庆
四川                                     四川
贵州                                     贵州
云南                                     云南
西藏                                     西藏
陕西                                     陕西
甘肃                                     甘肃
青海                                     青海
宁夏                                     宁夏
新疆                                     新疆



说明:此表是根据各地通过总局网络上报数据,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制表人: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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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卫生部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高[2002]10号)


根据高等医学教育规律和我国卫生事业发展对卫生人力的需要以及行业人才准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举办高等医学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类高等学校(办学机构)增设医学类[指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及预防医学等,现阶段包括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五年制)、医学检验(五年制、授医学学士)等,下同]本、专科专业,报教育部,教育部征求卫生部同意后审批;增设相关医学类[指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及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下同]、药学类本、专科专业须根据各地区相关专业人才需求,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批准,本科专业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将适时对专业目录进行调整。

二、根据今年3月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共同颁发的《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规定:职业技术学院和非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学校原则上不得举办医学类专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应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提出申请,教育部将会同卫生部派专家组对申办学校相应专业的办学条件、实习条件和师资情况进行评估。具备条件且确实需要的由教育部批准后方可招生。

三、自2002年10月31日起,停止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举办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专业、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停止招收非在职人员。

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医药现代远程学历教育试点,可面向在职中医药人员举办本、专科学历教育。

四、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中未经过评估的医学类专业,其入学注册的国内外、境外非在职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其入学注册的国内外、境外非在职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学历可作为相应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以上所限制的高等教育形式举办的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专业,须按教学计划、学籍管理规定,如期完成培养过程。对2002年10月31日前未能取得高等教育学籍的医学类专业“辅导班”中的非在职学员,教育机构要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教育部
卫生部
二ОО二年八月二日


关于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监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监管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3]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以下简称血袋)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上市产品的质量,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在《关于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规定的补充通知》(国药监械〔2001〕583号)中规定,申请血袋注册的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含保养液血袋的能力。最近一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此规定在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来文请示,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目前血袋生产企业的现状,对于生产含保养液的血袋的企业,要求必须具备生产保养液的能力。除对血袋要按照医疗器械监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外,对其生产的保养液还必须按照药品监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包括发放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对生产保养液的车间进行药品GMP认证等。

  二、对于生产仅用于短时间保存血浆等,并且在注册时已申明不含保养液的血袋生产企业,不要求其必须具备生产保养液和含保养液血袋的能力。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该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禁止此类企业违反规定生产其他类型的血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