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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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兰政发【2010】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4月2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兰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和市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推进行政效能建设,提高政府工作的创新力、执行力、公信力、约束力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大督查”工作格局着力推进重大决策有效落实的意见》等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必须坚持依法督办、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通过电话函件催报、组织检查、跟踪督查、实地督办、调研核查、联合督查等形式,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实际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要讲求时限,严格制度,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任务
(一)对政府系统贯彻落实省、市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重点工作目标进行督查。 
(二)对市政府发布文件的贯彻落实进行督查。
(三)对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各类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四)对上级领导机关或负责同志、本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五)对市政府系统承办的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职责及分工
(一)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领导和组织实施督查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各位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负责协调、督导分管部门的工作落实。
(二)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的专职督查机构,代表市政府办公厅协调、指导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各相关处室开展督查工作。主要负责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全会任务分解及市长、秘书长承担任务的督办落实;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以及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组织召开的专题会、协调会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负责市委、市政府为民兴办实事的督办和考核;负责省级以上领导批示由市政府或市长处理的批示件和省委、省政府督办件的跟踪督办及回复报告,负责市长、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批示件的登记、转办、跟踪督办和汇总;负责市长、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交办事项、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所作指示的督办;负责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交办、办复和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交办、督办;负责市委、市政府公文中明确要求由市政府督查室落实事项的督办和反馈;市委、市政府领导特别批示,明确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落实事项的督办和反馈。
(三)市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负责对口副市长分管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全会分解任务的督查落实;负责市政府相关专题会议和现场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负责对口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组织召开的市长办公会、专题会、协调会议定事项的督查;负责市长批给对口副市长批办件的登记、督办和反馈;负责对口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批办件、交办事项、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所作指示的交办督办;负责市领导、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交办的向省领导报告批办件办理材料的起草。
(四)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对承担的市政府主要目标任务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立项分解,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时间进度逐项制定实施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活动,推动工作落实。对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进行督查落实,并按时限反馈。对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督查室交办的事项,按时办结并进行反馈。积极支持配合市政府组织的各类督查活动。对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要部署,独立开展督查活动。
第五条 办理及反馈
督查事项办理实行立项、交办、督办、报告、销号归档和限时办结制度。
(一)决策督查件。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由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负责督办和反馈。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要定期向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报送市政府决策督查落实进展情况。《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全会、政府文件确定事项按照具体要求时限办理,每半年要向分管领导及市政府督查室报送一次办理进展落实情况;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和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重点目标由具体承担部门每季度将完成进展情况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督查室、市目标办。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确定事项的办理承办部门每月向市政府督查室报送进展落实情况。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要按期办结并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应在会后20日内办结并向市政府督查室报送办理落实情况;市政府专题会议、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召开的协调会议定事项应在会后15日内办结并向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报送办理落实情况。
(二)领导批示件。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对领导批示件特急件和急件要做到随时转办,一般件务必于24小时内转办。上级领导批示件、上级督办件必须当日转办,除有特别时限要求的,急件3日内、非急件10日内办结,并完成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向上级部门的回复工作。各承办单位要对凡注明办理时限的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必须如期办结;未注明办理时限的,急件应在3日内办结,非急件应在10日内办结,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难以按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办结报告应以承办机关名义报送交办单位,市长作出批示的要同时回复市政府督查室。承办单位办结报告应做到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处理妥当,文书格式规范,使用本机关正式公函,标明发文序号,并经主要领导签发。对不符合要求的办结报告,交办单位应责成承办机关重新查报。
(三)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督查事项,由领导批示指定的主办单位牵头或交办单位根据督查内容和职责分工,确定主办牵头单位,协办单位要全力配合共同研究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负责,以书面形式报告交办单位。
(四)回复和上报。由交办单位将承办单位的回复附上领导批示件后上报市政府领导。上级领导批示或督办事项,由交办单位拟定回复报告,其中批示由分管市长直接办理的,由分管市长签批后上报;批示由市政府或市长办理的,由分管领导审定后,交市政府督查室报请市长签批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督办事项的销号,由交办单位按程序对承办单位的办结报告进行审定,认定为办结的,即可销号。对未按期办结和一些情况较复杂、落实有一定难度或时间跨度较长的事项,要进行跟踪督查,承办单位要随时报告办理情况,直至办结销号为止。
(六)政务督查事项的办理工作情况,由交办单位每月进行一次汇总,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时报送市政府督查室,由市政府督查室以《政务督查》的形式予以印发,并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
第六条 政务督查制度
(一)工作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把督查工作作为推动决策落实和提高工作效能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督查机构的职能作用,赋予督查机构必要的综合指导、组织协调、通报评价、问责建议等方面的权力。要为政务督查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重要政务活动及主要领导的调研检查活动要安排督查工作人员参加。   
(二)责任制度。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主要领导同志是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办公室督查工作人员、经办处室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各责任人应按职责要求,认真抓好督查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要确定1名督查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督查事项的衔接与联系,负责政务督查信息报送工作。
(三)通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由市政府督查室和各交办单位负责,通过《政务督查》对市政府决策督查工作进展及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承办单位不按要求和时限完成交办督查事项又不作出合理解释的;督查事项曲解误办或办理过程中不深入调查研究,反馈情况不属实的;涉及多个部门办理,主办单位不主动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配合而贻误工作落实的;承办单位因同一事项被市政府督查室连续三次催办未果的,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检查。
(四)责任追究制度。督查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承办单位对交办的督查事项逾期不办、落实不力、敷衍推诿,或上报的情况及办理结果内容明显失实,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后果的,提请市监察部门、市行政效能办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并追究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督查责任考核
(一)市政府将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承办的督查事项办理情况纳入全市效能建设考核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未达到及时办结和反馈要求的,按效能建设和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予以扣分,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不及时,经督查仍落实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为目标管理“先进”和“优秀”等次。
(二)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确定的督查联络员年终考核要征求市政府督查室意见。
(三)对政务督查工作承办量大且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按照行政效能考核办法予以加分,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暂试行一年。2007年5月8日发布的《兰州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兰政发〔2007〕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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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对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9号

关于终止对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03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2003年第3号、第4号公告,分别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均为自2003年2月3日起为5年。

  2003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007年8月3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62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08年2月3日终止,并规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正式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按该公告规定提出的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

  鉴此,自2008年2月3日起终止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二月三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8月2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决定
根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单行条例修正案的决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作如下修订:
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对模范执行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199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