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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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管理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63号

《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项目资金评审行为,提高财政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资金是指除财政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以外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性投融资建设资金和非建设性财政项目资金。
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进行评审,对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投标标底、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审查,以及对财政项目资金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项目资金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节约、廉洁的评审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项目资金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在财政项目资金评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财政项目资金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业务工作;
(二) 确定评审项目;
(三) 审查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四) 加强对评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审;
(五) 协调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预算)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第六条 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 负责对财政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评审,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承担年度内追加临时项目预算的评估审核工作;参与财政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二) 审查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含政府采购工程)的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参与项目评审招标、工程设备采购的审定工作;
(三) 参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等技术性、服务性工作;
(四) 配合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现场跟踪评审、工程进度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 参与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材料预算价格的测定;
(六) 根据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查办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中违法违纪案件的需要,提供评审报告。
第七条 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 财政预算内各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二) 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三)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四) 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支出;
(五) 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八条 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 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前期的评诂审查;
2、项目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情况;
3、项目招标标底及工程量清单的合理性;
4、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
5、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情况;
6、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情况;
7、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二) 非建设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的基本情况;
2、项目的可行性;
3、项目预算支出的合理性;
4、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及评审确定的项目预算;
5、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造价未经评审机构审查的,建设单位不得开标、评标、不得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合同,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条 财政项目资金评审采取对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及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进行全过程评审或者单项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的程序:
(一) 了解、熟悉项目情况,制定评审计划;
(二) 向项目预算(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预算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 对建设类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类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 对项目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项目预算;
(五) 审查项目预算(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预算(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 向项目预算(建设)单位出具项目资金评审初步结论,项目预算(建设)单位应对初步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 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预算(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分析等内容。
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结论应当作为发展改革部门概算审批和财政部门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以及建设单位办理结算交付资产的依据。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进行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 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认真收集和保管评审资料;
(三) 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预算)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项目建设(预算)单位按要求向评审机构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 项目建设(预算)单位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问题,应当向评审机构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匿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 建设(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该单位和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 凡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的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预算)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市财政部门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在财政项目资金评审工作中应加强与发展改革、审计、建设等部门的配合,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提高服务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的具体操作规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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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监总协调〔200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要求,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另发),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在去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有力抓手;也是为“两会”和“奥运会”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需要。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坚持安全发展,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集中精力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推动全社会更加关注、支持、参与、监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认真行使安委会办公室职责,协助地方政府抓紧制订工作方案(实施意见),协调相关工作,支持配合相关部门,抓好各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结合实际做出具体安排,于2月底前做出部署,落实到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各级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和引导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广泛发动职工群众,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细致、全面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一时难以整改又严重影响安全的,要采取停产整顿甚至关停等断然措施。要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通过隐患排查治理,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和把握今年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在组织和督促企业抓好日常排查治理、搞好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要抓住“两会”、“奥运会”、第四季度三个重要时段,针对突出特点,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逐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总局将分别组织督查。对重大隐患要协助当地政府实行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要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要严明纪律,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发生的各类事故尤其是较大、重特大事故教训,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引发事故的原因就是必须整改的重大隐患,要集中力量予以解决。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六、加强信息调度和总结交流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和调度,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按时按要求上报信息和资料。要加强对数据的分析,提出前瞻性的对策和建议。要及时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和交流,积极推广典型经验,要认真查找和解决共性问题,进一步推动“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企业

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执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的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演练等情况。

  2.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是否相符。

  3.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实施爆破作业的情况,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了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了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预防措施和落实了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及清退登记制度;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4.地下矿山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5.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防尘、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职业危害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状况。

  6.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

  7.地下矿山制订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采空区处理方案的情况。

  8.地下矿山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9.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情况,是否查清了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的状况是否清楚;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及应急预案的情况。

  10.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

  11.露天矿山采场工作帮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露天边坡稳定性是否进行定期监测。

  12.排土场设计明确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等的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

  13.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的情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是否落实。

  14.对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取缔情况。

  (二)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月-4月)

  1.对2007年排查出、未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进行整改销号。

  2.制定2008年隐患排查方案,建立隐患排查责任制,安排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3.停产复工矿山的排水、机械通风、巷道维修、边坡监控及管理、重要设施和生产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及检查验收。

  第二时段(5月-9月)

  1.加强对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重点生产环节、要害部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违反设计组织施工、生产的检查,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

  2.加强汛期检查,制定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方案,落实除险加固及防排水设备、物资、资金、预案,监控矿山附近地表水体(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

  3.检查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管理制度情况,对风量、风速、风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的矿山企业,一律停产,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已关闭矿井的巡回检查,严防已经关闭矿山的死灰复燃。

  第三时段(10月-12月)

  1.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对限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制定监控措施,并得到落实。

  2.针对矿山冬季生产的特点,加强对机械通风、顶板、防排水系统运行隐患的排查治理。

  3.防止年末突击生产,加大防“三超”、反“三违”、打“三非”的力度。

  4.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

  二、尾矿库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情况,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对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等隐患的整改情况。

  2.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滩顶高程是否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四等以上尾矿坝是否设置了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3.已投入生产运营但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全的尾矿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设计或补齐必要资料的整改情况。

  4.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5.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准备等情况;对尾矿坝实施有效监控的情况;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实施有效监控的情况。

  6.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未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整改情况。

  7.库区内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隐患整改情况。

  8.未履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制度的整改情况。

  9.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等情况。

  10.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防垮坝、防漫顶、防自然灾害等事故情况,重大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演练情况。

  (二)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月-4月)

  1.2007年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销号。

  2.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制定和专项资金安排的落实。

  3.病库的除险加固和防垮坝、防漫顶、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措施的落实及重大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的落实情况。

  第二时段(5月-9月)

  1.立足于防范汛期尾矿库垮坝事故,加强对尾矿库重大隐患的治理和监控。重点排查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排渗设施等未满足设计与规程要求的隐患,坝体外坡坡比未满足设计要求,存在沉陷、裂缝、滑坡、冲沟等的隐患,滩顶高程未满足生产、防汛等要求的隐患。

  2.对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准备、除险加固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尾矿坝是否实施了有效监控;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是否实施了有效监控。

  第三时段(10月-12月)

  1.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

  2.一定时期内不能整改的重大隐患防护措施的制定和监控。

  3.冰下排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4.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等隐患的整改消除。

  三、冶金有色企业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单位是否有设计资质,项目是否履行立项申请、审查、审批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存在私自变更设计、擅自改变工艺布局和增减设备的情况。

  2.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选型、水、油、汽等系统配置是否进行了安全风险辨识,是否落实了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措施。

  3.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冷却水是否及时排放,起重和吊运铁水、钢水、铜水、铝水等液态金属专用设备的设计单位资质、选型配套、制造企业资质、安装、运行和安全管理,是否达到安全规程要求。

  4.冶炼、铸造生产过程中,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水、油、汽等物质的隔离防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设备设施有缺陷的是否整改消除。

  5.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制粉喷煤系统及热风炉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是否处于受控安全状态。

  6.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是否处于受控安全状态,是否严格执行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环节防止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的安全管理制度,煤气柜、管线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要求。

  7.冶金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涉及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氨气等气体的生产、储存、输送、使用,预防泄露、中毒、窒息、爆炸等防范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

  8.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使用环节,预防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防范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

  9.作业现场设置防范各类机械伤害事故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的情况。  

  (二)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月-4月)

  1.2007年排查出的冶金有色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

  2.重点部门、关键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建立及责任人的落实。2008年隐患排查方案的制定和整改资金计划的落实。

  3.受灾地区冶金有色企业复产验收过程中的隐患排查治理。

  4.冶金有色企业重要设备设施停产检修和现场生产与基建、技改同时作业时的组织管理、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二时段(5月-9月)

  1.防高温、防汛、防异常天气措施的制定、落实和应急演练。

  2.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输送、储存和使用等环节防泄漏、防中毒窒息和防爆炸的防范措施是否有效、落实。

  3.潮湿季节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潮湿物体接触发生喷溅和爆炸的防范措施是否有效、落实,低气压状态下预防煤气中毒窒息等防范措施和防止炉料潮湿发生冶炼炉喷溅的防范措施是否有效、落实。

  4.预防冶炼炉爆炸喷溅、熔融金属重包倾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进行演练和持续改进。

  5.工业动火、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环节的审批、监控制度是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及进行整改。

  第三时段(10月-12月)

  1.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

  2.冶炼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等工艺环节的监控措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

  3.重点环节(部位)防范机械伤害事故和人员伤害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

  4.各类油、气、水管道防泄漏、防冻裂、防中毒措施落实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

  5.防“三超”、反“三违”以及异常气候防断电措施的落实。

  四、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防井喷失控。井场安全距离,井控设计,防喷器、节流压井管汇的配套和使用,起、下钻操作,压井材料储备,钻开油气层前的检查验收,油气层钻井过程中的井控措施,井涌、溢流的处理等,是否符合相关规程、标准要求。

  2.防硫化氢中毒。含硫油气井的地质及钻井工程设计,井场及钻井设备的布置,井控装置、井下工具的选材,硫化氢探测、报警和人员防护设备的配套,点火程序的制定和点火器材的配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程、标准要求。

  3.重大基础设施的防火、防爆。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油气处理站场、天然气净化厂、油库群和地下储气库等重大基础设施防火间距的设计,泄压放空设施、消防设施、防爆工具的配备,泄漏监测系统和防雷防静电装置的配套,超期服役设备的更换,以及管道占压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规程、标准的要求。

  4.海洋石油生产作业设施。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试生产过程发证检验制度的执行,专业设备的检测检验,劳动组织的定员,外来人员的登记和监控,消防、救生和逃生的定期演练,防台风、防风暴潮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落实,以及人工岛、通井路高程的设计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标准要求。

  5.放射源和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源的储存、领取、使用和废物处置,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和销毁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6.直接作业环节安全防范。动火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舷外作业、临时用电、受限空间作业和平台起浮拖航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的作业许可、安全防范和现场监控的情况。

  7.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的实施和审核,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执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防井喷、防硫化氢中毒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演练等方面,是否达到要求。

  (二)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月-4月)

  1.2007年排查出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一定时期内不能整改的重大隐患特护措施的制定和监控情况。

  2.健康、安全和环境(HSE)管理体系的审核和修改、完善情况。

  3.防井喷、防硫化氢中毒、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4.锅炉、压力容器、电工和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二时段(5月-9月)

  1.钻井井控技术规程和硫化氢防护标准的宣传贯彻情况,防井喷、防硫化氢中毒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2.物探、钻井、井下作业及管道施工野外作业现场的防坍塌、防洪水等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油气处理站场、油库群和天然气净化厂等重点防火部位的防雷击和防火、防爆措施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

  4.海上石油生产作业设施的防台风、防风暴潮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时段(10月-12月)

  1.2008年排查出的隐患的整改销号。

  2.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井队的搬迁、大型设备的运输和安装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

  3.石油天然气管道、油气处理设施的防泄漏、防爆炸措施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

  4.“三高”(高产、高压、高含硫)气井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

  5.海洋石油作业人员防冻、防滑措施,海上船舶和作业设施拖航过程防台风措施等制定及落实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企业

  (一)排查治理的范围和企业单位

  包括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涉氯、合成氨、电石、剧毒、涉及有毒气体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企业;使用危险工艺的企业;小化工(100人以下)企业;近3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和2007年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

  2.其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专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和单位。

  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承运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剧毒溶剂和强腐蚀性化学品等重点品种的运输企业和单位。

  5.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交通运输工具用加油(气)站。

  6.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处置易燃易爆、有毒废弃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二)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

  (1)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公用工程(供电、供水、供汽、供风)等单元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2)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变更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要机组、反应器、分馏塔、专用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装置是否正常。

  (3)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4)检修、维修作业时,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生产和施工作业中,“四防”(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特别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和防中毒、窒息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5)防雷电、防汛、防台风、防构筑物倒塌、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6)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是否储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或与当地大型企业、与地方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7)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8)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化工和医药生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试车方案备案、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试车和投料过程是否严格按照设备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生产的程序进行;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情况,特别是要排查新建项目使用的工艺是否安全,自动化控制水平是否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9)废旧化工装置拆除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拆除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其他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

  (1)使用液氯、液氨、剧毒化学品的自来水厂、造纸企业、大型冷冻库房、电镀和电子企业、游泳场馆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建立和执行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2)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防火、防爆、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

  (3)危险化学品气瓶定期检查、检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气瓶连接软管定期检查、试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定期演练情况;应急器材的准备情况。

  3.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和单位

  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了储罐罐体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

  (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

  (2)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载现象。

  (3)承运的剧毒化学品是否通过随车携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包装物加贴安全标签等方法载明化学品的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5.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1)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3)加油(气)站的设计、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编制了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

  (4)销售氯酸钾的企业和单位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了流向登记制度。

  (5)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执行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6)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压力试验情况以及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的情况;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7)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禁止充装危险化学品规定的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向押运员提供所押运的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6.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1)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装置、作业场所和储存设施安全生产状况。

  (2)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3)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4)废弃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是否建立了罐体定期检查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防台风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三)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月-4月)

  1.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工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完成2007年隐患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2.认真抓好极端天气条件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加大路面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力度,消除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行驶等违规行为,防范交通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第二时段(5月-9月)

  1.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工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认真落实防超温超压、防雷电、防汛、防台风、防构筑物倒塌等制度和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范自然灾害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2.加强加油(气)站的安全监管,6月底前,组织对加油(气)站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特别是要对北京等重点城市的加油(气)站进行认真细致的安全检查,监督加油(气)站的经营单位在北京奥运会前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第三时段(10月-12月)

  1.加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化工建设项目投产安全监管力度,监督企业认真落实新建项目试生产安全措施,确保试车、试生产安全。

  2.以防冻、防凝、防静电、防粉尘爆炸、防年底抢进度、抢产量为重点,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管理,防止四季度出现“三超”和“三违”抬头、事故“翘尾”现象。

  六、烟花爆竹企业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1)生产工艺布局是否合理,危险工序交叉、危险和非危险生产区不分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完毕。

  (2)工厂围墙、危险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药物粉尘大的制(混)药、装药等工房的排水沟和沉淀池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散落在操作台和地面的药物粉尘是否及时冲洗清理,防雷、防火、防静电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3)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和改变工房用途(“三超一改”)的现象是否已彻底整改。

  (4)是否违规使用氯酸钾等禁用、限用药物生产烟花爆竹产品。

  (5)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32℃、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5℃、大雷暴雨天气时,是否按规定落实了停产制度。

  (6)“一证多厂”或“分包”生产的问题是否已得到整改。

  (7)是否建立了烟花爆竹产品及药料流向登记制度和氯酸钾购买、使用登记制度并认真执行。

  (8)按照《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有关标准的要求,重新核定工房危险等级、定员和定量;按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的要求,严格控制C级工房的作业人数(28人以下)。

  2.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常年经销的零售网点

  (1)储存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围墙、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保持和维护状况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A级库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仓库是否存在超量存储,将A级产品储存在C级库房内,将收缴的非法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存放,在库房内进行开箱、配货作业等现象。

  (3)库房安全管理、保卫和值班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是否建立和执行购进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验收和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假冒伪劣或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等问题。

  (4)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存在过多、安全距离不足和超量储存等现象,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存在连片经营和超量储存等现象。

  3.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以下简称“打非”)的责任是否落实,是否明确了“打非”的牵头部门,是否建立了有效的收集非法生产信息系统,是否建立并落实了定期排查和定期例会制度,是否及时组织了“打非”活动,当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是否得到了有效遏制。

  (二)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月-4月)

  1.南方受灾地区要防止恢复供电复产后生产企业出现“三超”问题。

  2.在3月底前,完成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的、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整改工作。

  第二时段(5月-9月)

  1.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认真落实高温和大雷暴雨天气时停产制度,充分利用高温停产的机会,认真开展工房危险等级、定员、定量核定工作;深入排查隐患,逐项消除、治理隐患,确保在生产旺季到来之前完成已查出隐患的整改工作。

  2.抓好北京市用于北京奥运会的烟花生产和供应工作。

  第三时段(10月-12月)

  1.检查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检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是否违规使用氯酸钾,是否存在生产工艺布局不合理、“三违”、“三超一改”、“一证多厂”或“分包”等问题,是否按照标准对工房危险等级、定员、定量重新进行了核定。

  3.检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仓库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是否建立了产品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假冒伪劣或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等问题以及零售网点规划和布设是否合理。

  4.加大“打非”工作力度,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行认真排查和严厉打击,有效遏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七、机械制造企业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情况,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执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演练情况。

  2.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是否按规定取得安全许可并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3、锅炉、起重机械、工业管道、厂内机动车辆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4.工业梯台的宽度、角度、梯级间隔,护笼设置,护栏高度等是否符合要求;结构件是否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梯脚防滑措施、轮子的限位和防移动装置是否完好。

  5.锻造机械中锤头、操纵机构、夹钳、剁刀是否有裂纹,缓冲装置是否灵敏可靠。铸造机械是否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管路是否密封良好,控制系统是否灵敏,有无急停开关;防尘、防毒设施是否完好。两类机械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6.运输(输送)机械传动部位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是否设置急停开关,启动和停止装置标记是否明显,接地线是否符合要求。

  7.金属切削机床的防护罩、盖、栏,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是否完好有效;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是否符合要求;未加罩旋转部位的锲、销、键是否有凸出;磨床旋转时是否有明显跳动;车床加工超长料时是否有防弯装置;插床是否设置防止运动停止后滑枕自动下落的配重装置;锯床的锯条外露部分是否有防护罩和安全距离隔离。

  8.冲、剪、压机械的离合器、制动器、紧急停止按钮是否可靠、灵敏,传动外露部分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防伤手安全装置是否可靠有效,专用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9.木工机械的限位及联锁装置、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夹紧或锁紧装置是否灵敏、完好可靠;跑车带锯机是否设置有效的护栏;锯条、锯片、砂轮是否符合规定,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10.装配线的输送机械防护罩(网)是否完好,有无变形和破损;翻转机械的锁紧限位装置是否牢固可靠;吊具、风动工具、电动工具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运转小车是否定位准确、夹紧牢固、料架(箱、斗)结构合理,放置平稳;过桥的扶手是否稳固,踏脚高度是否合理,平台防滑是否可靠;地沟入口盖板是否完好无变形,沟内清洁有无积水、积油和障碍物。

  11.砂轮机的砂轮是否有裂纹和破损,托架安装是否牢固可靠,砂轮机的防护罩是否符合要求;砂轮机运行是否平稳可靠、砂轮磨损量是否超标。

  12.电焊机的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接机连接处是否有可靠屏护,保护接地线是否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13.注塑机的防护罩、盖、栏是否牢固且与电气联锁,液压管路连接是否可靠,油箱及管路有无漏油,控制系统开关是否齐全完好。

  14.手持电动工具是否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绝缘电阻、电源线护管及长度是否符合要求,防护罩、手柄应是否完好,保护接地线是否连接可靠。风动工具的防松脱锁卡防护罩是否完好,气阀、开关是否完好不漏气,气路密封有无泄漏,气管有无老化、腐蚀。

  15.移动电器绝缘电阻、电源线是否符合要求,防护罩、遮拦、屏护、盖是否完好无松动,开关灵敏是否可靠且与荷载相配备。

  16.各种电气线路的绝缘、屏护良好,导电性能和机械强度符合要求,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护套软管绝缘良好并与负荷配备,敷设符合要求。

  17.涂装作业场所电气设备防爆、通风、涂料存量、消防设施隔离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18.作业场所的器具、物料是否摆放整齐,车间车行道和人行道是否符合要求,地面平整整洁有无障碍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采光照明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二)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月-4月)

  1.对2007年排查出、未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进行整改销号。

  2.制定并实施2008年隐患排查方案,建立隐患排查责任制,安排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第二时段(5月-9月)

  1.防高温、防汛、防异常天气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

  2、危险化学品输送、储存和使用等环节防泄漏、防中毒窒息和防爆炸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3.锅炉、起重机械、工业管道等危险性大的设备和密闭的涂装作业等场所安全状况。

  4.各类机械设备的防护装置,电气设备的安全状况。

  第三时段(10月-12月)

  1.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对限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制定监控措施。

  2.针对冬季生产的特点,加强预防作业场所职业中毒隐患的排查治理。

  3.防止年末突击生产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抢工期、抢进度、抢投产。加大防“三超”、反“三违”力度。

  4.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2 号《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2 年8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 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促进城市建设和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有关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生产、使用水泥实行限制袋装、扶持散装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将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纳入同级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将提高散装水泥供应量和散装率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对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运输设备,提高散装水泥的供应比例。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其散装水泥生产和发放的设施、设备能力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未达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第八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的质量管理,确保出厂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使用的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进行查验,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九条下列工程和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一)重点建设工程;(二)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者其他有条件的县城内的建设工程;(三)水泥使用量达300吨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四)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临时性构筑物以及其他零星使用水泥的除外。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工程或者企业因交通、施工场地等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的,须经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使用袋装水泥。第十一条逐步实施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及有关事宜作出具体规定。该规定由当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交通规费应当根据国家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第十三条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进入市区散装水泥库、混凝土搅拌站和工地的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应当依法及时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第十四条进入市区的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应当保持车身清洁,防止污染城市环境。第十五条为限制袋装水泥的生产和使用,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发展、推广和鼓励使用散装水泥。具体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七条除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制定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第十八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上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对下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因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未经同意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经批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 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