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军人抚恤优待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军人抚恤优待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颁布,为了进一步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依据《条例》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划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三条 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凭伤残档案和《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抚恤登记。
第四条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由户口所在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发《定期抚恤领取证》,凭证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到县(市)区或乡镇民政部门领取定期抚恤金。对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孤老优抚对象,主管人员将抚恤金送发到户。
第五条 革命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每年一月和七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伤残重,行动不便的,由主管部门人员登门发放。
第六条 革命伤残军人丢失《革命伤残军人证》,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伤残抚恤档案及材料,审查无误后,上报补发。
第七条 每年征集义务兵后,由民政部门按征兵名额审定优待对象,属于当地入伍机关批准入伍的,可享受优待金待遇。
第八条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入伍前承包和分得土地及山、林等继续保留。提拔为部队干部或改为志愿兵后,不再继续保留。
第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对在本单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军官和志愿兵的配偶,在优化组合、班次调整时,应适当给予照顾。
第十条 在职的现役军人配偶,享受规定的探亲假待遇,所在单位不得随意扣减,探亲期间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原标准工资。
第十一条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免服义务工。现役军人不计入家庭人口担负摊派提留和义务工。
第十二条 对在职的革命伤残军人,所在单位要根据其身体状况,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并享受本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和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且生活困难的,治病所需费用由当地卫生部门从专项医疗减免费中给予减免,医疗费用的减免标准由各县(市)区酌情自定。
第十四条 革命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现役军人凭现役军人身份证游览本市公园、名胜古迹、旅游景点、纪念馆、展馆免收门票,使用收费厕所免收使用费。部队车辆在市内停车场停车,免收存车费。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船码头、军人优先购票、检票。凡上述场所均应标挂“军人优先”或“军人免费”标志。
革命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免费,现役军人凭现役军人身份证在节假日期间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免费。
第十五条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复员军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当地乡镇政府应适当发给统筹优待金,具体标准由县(市)、区自定。
第十六条 对孤老的复员军人和抗日战争入伍的或虽在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时期入伍但股役时间较长(一般在5年以上)、贡献较大(荣立二等功或大功以上)、在部队担任排级以上职务未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按省民政、财政部门规定的补助标准应适当提高,提高标准由县(市)、区确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唐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预编[2003]100号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科学合理地编制市级项目支出预算,我们制定了《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科学合理编制市级项目支出预算,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是指预算编制过程中,市财政局组织对市级部门预算建议草案中的项目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进行的评审论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要求财政资金支付的市级一、二类会议费、大型购置项目、基本建设及其他项目支出的评审论证。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共财政的原则。项目支出应属公共财政支出范围,体现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需求。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结合市级各部门职责范围和发展重点,压缩一般,优先支持全市及市级部门的重点项目。
(三)科学合理的原则。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力可能,按照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法的要求,科学分析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对项目实施的需求与可能程度。
(四)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决策程序化、民主化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地审核与评价,切实增强预算分配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支出可以实行评审论证:
(一)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二)要求财政投入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
(三)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
(四)市政府要求评审论证的项目。具体评审论证项目由市财政局确定。
第六条 项目评审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必要性。依据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项目申报部门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以项目支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前提,对项目的设计(或操作)方案,财政承受能力,项目其他配套资金来源可靠性,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影响技术风险、财务风险等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合理性。对项目的经济规模、资金结构、相关项目的协调配套、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平衡及其与现阶段发展水平是否相适应等内容进行论证。
第七条 评审论证的项目,申报部门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的总体情况,包括申报部门和项目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项目申报背景介绍和前景分析、项目相关配套方案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的预期效益情况,包括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
(三)项目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构成,以及资金筹措情况等。
(四)项目申报部门自行组织评审情况。
(五)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项目评审论证由市财政局组织评审组以召开评审论证会的形式实施。
第九条 评审组由有关专家和市财政局分管预算编制的局领导及有关处室负责同志等7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邀请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了解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熟悉申报项目所在领域的总体情况,掌握其技术及发展前景;
(二)在申报项目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并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诚信度;
(三)有丰富的项目评估论证等方面的实践经验;
(四)与项目申报单位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具体项目评审组成员由市财政局在评审论证会举行前确定,并在论证会举行的3日前通知评审组成员本人。
第十条 项目评审组成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以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论证工作,依照规定做出独立判断,自觉维护评审论证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项目评审论证会举行的3日前将评审论证会举行时间、地点通知项目申报部门和局有关支出处室。评审论证项目的有关材料在评审论证会举行时交评审组成员。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论证会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财政局简要介绍评审论证的项目内容、评审组成员及评审论证的有关事项;
(二)项目申报部门介绍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市财政局有关支出处室介绍项目支出预算的初审情况;
(四)评审组成员就项目的有关问题向项目申报部门提出询问;
(五)项目申报部门对评审组的询问进行解答;
(六)项目申报部门退会,评审组成员进行讨论;
(七)评审组成员填写《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意见书》(式样附后);
(八) 评审组组长对项目评审论证会进行小结,宣布评审论证结果。
第十三条 对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评审组成员“同意”的项目,作为备选项目支出,并结合财力可能审核确定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在评审论证会结束后将评审组成员的意见收集整理,并拟写《项目支出评审论证意见通知书》(式样附后),于评审论证会举行后内反馈项目申报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编制2004年度预算起实施。
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意见书(式样)
项目名称:
项目编码:
项目单位:
主管部门:
一、 项目总体评价
(包括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评价)
(注:表内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二、 评审论证结论
1、同意:( )
2、有条件同意:( )
3、不同意:( )
“有条件同意”的,请说明“条件”:
评审人签名: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支出评审论证意见通知书
编号:
部门:
你部门《 》项目,我局已于 年 月 日举行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会进行评审论证,现将评审论证的结果通知如下:
经评审组评审论证,同意(不同意)你部门《 》项目作为备选项目支出,并将结合财力可能确定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对不同意的项目,以下简要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