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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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


关于印发《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建党[200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
现将《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
二○○四年二月十日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

  2004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一年。根据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就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紧密结合建设工作实际,做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大治本力度的工作方针。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落实“两同时”意见,深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继续抓好中央纪委“规定”的落实工作。围绕城乡规划监管,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把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点,整体推进,狠抓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和制度创新,不断深化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为各项建设任务的更好完成提供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1、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和八项要求。要模范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党中央作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尤其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坚决做到八项要求:⑴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⑵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⑶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⑷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⑸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求私利;⑹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⑺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⑻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各级党组织要把这四大纪律和八项要求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领导干部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常抓不懈,务求实效。

   2、各级建设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清理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兼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用公款为党政机关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或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等问题。要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不准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抓好部制定的廉洁自律十二项制度的落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3、继续抓好中央纪委关于“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规定的落实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加大改革力度,建立和完善制度,从体制机制制度上防治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工程招投标活动。

   (二)强化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各级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把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认真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有关要求,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监督检查。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格城市规划法的实施,狠刹在城市建设中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不良风气;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规范拆迁管理,严肃查处拆迁中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等行为;坚决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问题。

   1、狠刹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开展对《城市规划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对一些城镇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违反城市规划滥设开发区、侵占公共用地、侵害公共利益以及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及时督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强化《城市规划法》的实施,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深化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规划管理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城市规划实施的事前、事中监督。建立完善报告制度、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制度、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继续推进贵州省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四川省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城市规划实施动态监测系统的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扩大试点范围。

   2、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继续进行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重点对城镇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督促和纠正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城镇拆迁中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3、坚决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解决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拖欠企业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专项执法检查。对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并及时上报有关处理情况。要坚持检查清理和防范并重,一手抓清理已有拖欠,一手抓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和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改进和完善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加快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进程。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三)深化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

   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紧紧围绕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个核心,不断创新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进一步加大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

   1、以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减少行政审批,强化行政监管。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管,对保留的或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完善监督制约措施。推进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坚决纠正和查处擅自设立审批项目、变相审批、违规审批等行为。全面贯彻和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大对“小金库”的清理和查处力度。

   2、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在建设系统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要实行办事公开。

   3、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行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项制度。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管的有效机制,认真执行《建设部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实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

   4、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管。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加强社会团体监督 推进廉洁建会的意见》、《建设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促进部管社会团体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运作、廉洁建会,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作用。

   5、建立建设系统有效的信访处理机制,妥善解决群体访、重复访等问题。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初信初访责任制,提高基层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认真落实十六大提出的“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彻底查处、严惩不怠”的要求,要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继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尤其是涉及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要重点查办。⑴继续重点查办处级以上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案件。着重查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及城乡规划等环节中的案件,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⑵严肃查处领导干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失职渎职的案件,基层干部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⑶继续认真查处涉及“三审、两交易、一服务”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加强案件审理工作,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要研究和剖析重大典型案件的发案原因,针对案件查办中发现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积极提出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进一步做好信访举报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问题认真研究分析,理清线索,及时排查。

   (五)加强诚信建设,促进精神文明

   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诚信建设为重点,深化思想道德教育,加强诚信建设。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诚信教育,增强诚信意识,完善监督机制,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大力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继续深入开展“树行业新风、让人民满意”的主题活动。抓好行风建设联系点、示范点,对全国建设系统第四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进行复查,推进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作风建设。认真抓好建设服务热线“12319”的推广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为反腐倡廉提供有力保证;加强监督制约,保证各级干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江泽民论反腐倡廉重要思想教育、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等活动,加强党员及各级领导干部思想道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权力观教育。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政绩观,增强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和廉洁从政意识。

   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各级党委(党组)要组织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学习,增强党的纪律意识,加强党的监督工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接受党的组织及各方面的监督。抓好先进典型学习教育活动,宣传推广上海市建设纪工委先进经验。利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深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要按照建设部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两同时”的意见》要求,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细化责任分解,明确领导干部及各司局、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任务和责任,形成抓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整体合力。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责任分解、工作报告、检查考核、述职述廉和责任追究五项制度,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一同部署、一同实施、一同检查、一同考核,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落到实处。

   (三)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推进纪检监察部门自身建设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帮助纪检监察部门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要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赋予的职责,认真做好对建设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建设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意见大、矛盾突出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按照《案件备案及涉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案件催办督办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案件,对重要案件做好督办工作。加强信息工作,及时报道建设系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加强系统的联系沟通,办好《建设纪检监察》简报和建设纪检监察信息网,指导建设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加强纪检监察部门自身建设。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建设纪检监察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纪检监察干部的头脑,认真组织建设系统纪检监察干部学习《江泽民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理论水平,指导工作实践。充分发挥中国监察学会建设分会的作用,加强建设系统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结合建设工作实际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建设业务知识,提高监督能力。继续抓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简论》等6本教材的学习,提高纪检监察业务理论和工作水平。

   各级建设纪检监察部门要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工作方式、工作方法,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注意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提出解决的新办法,不断开创建设纪检监察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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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五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国政府 苏联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五年文化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85年6月16日 生效日期1985年6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本着发展中苏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一九五六年七月五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制定此一九八五年文化合作计划。

  第一条 中国文化部接待,苏联文化部派出:
  芭蕾舞艺术家小组(不超过四十人),九月,为期十六天。
  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民间合唱团(七十人),十二月,为期十六天。
  苏联造型艺术展览,随展三人,十月,为期不超过六十天。
  一名指挥和一名钢琴家,与中国交响乐队合作演出,十一月,为期十六天。
  戏剧工作者代表团(五人),九月,为期九天。
  舞蹈艺术工作者代表团(四人),十二月,为期十六天。

  第二条 中国文化部派出,苏联文化部接待:
  中国甘肃省歌舞团(九十五人),九月,为期三周。
  中国工艺美术展览,随展三人,十一月,为期不超过六十天。
  一名指挥和一名单独表演家(钢琴家或小提琴家),与苏联交响乐队合作演出,十二月,为期十六天。
  中国文化部教育局代表团(五人),十月,为期九天。
  舞蹈艺术工作者代表团(四人),十一月,为期十六天。

  第三条 中国文化部接待,苏联国家出版、印刷和图书贸易委员会派出,苏联国家出版、印刷和图书贸易委员会代表团(三人),八月,为期九天。
  中国文化部派出,苏联国家出版、印刷和图书贸易委员会接待,《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代表团(三人),十月,为期九天。

  第四条 中国文化部接待,苏联国家电影委员会派出,苏联电影工作者代表团(不超过四人),十一月至十二月,为期十六天。
  中国文化部派出,苏联国家电影委员会接待,中国电影工作者代表团(不超过四人),十一月至十二月,为期十六天。

  第五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接待,苏联美术家协会派出,苏联美术家(包括雕塑家)代表团(三人),十一月,为期十六天。

  第六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派出,全俄戏剧协会接待,中国剧作家和戏剧工作者小组(四人),十月,为期十六天。

  第七条 中国作家协会接待,苏联作家协会派出,苏联作家代表团(四人),十月,为期十六天。
  中国作家协会派出,苏联作家协会接待,中国作家代表团(四人),十一月,为期十六天。

  第八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接待,苏联作曲家协会派出,苏联作曲家和音乐家代表团(四人),十月,为期十六天。

  第九条 派遣方应将派遣人员的简况、访问要求事先通知接待方,并告知是否需要翻译人员。
  派遣方在得到答复后至少在访问开始前二十天,告知抵达日期、入境地点和所乘交通工具。
  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希望对计划的某些项目作出非实质性的修改,应通过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条 派遣方负担代表团、艺术团、随展人员至对方首都的往返旅费以及有关道具、展品往返对方首都的运输费。
  接待方负担代表团、艺术团、随展人员的食、宿、交通、文娱活动,必要的医疗费及道具、展品的运输费,同组织展出和演出有关的费用,印制宣传广告材料、目录、节目单,并提供展出和演出场地。接待方应保证展品在其国内的完整无损并及时归还派遣方。

  第十一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五年六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吕 志 先              谢尔巴科夫
    (签字)               (签字)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和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6〕2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和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省质监局制定的《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和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评审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和吉林省质量管理

先进企业评审管理办法

(省人事厅 省质监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公正、客观、有序地开展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和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的评选工作,激励和引导企业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质量管理奖是指企业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和不断追求卓越绩效,在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方面取得卓越业绩,而由省政府授予的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励。

  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是指认真实施ISO9000族标准,积极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不断完善质量保证能力,在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方面取得显著业绩,而由省政府予以表彰的质量管理方面的先进企业。

  第三条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和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的评选工作,遵循为企业创造价值的宗旨,坚持企业自愿申请、不向企业收费和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和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每两年评选一次,有效期为4年。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和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评选范围:全省为社会提供产品(服务)的企业,不含非紧密型的企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和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省直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有关人员及质量管理专家等组成,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确定评审工作方针政策和评审标准,并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评审标准及细则;负责组织各地推荐上报符合条件企业;负责组织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相关培训;负责获奖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章 评审人员

  第九条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和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方针政策,熟悉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受过专门质量培训,熟悉质量基础理论,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新方法;

  (四)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或从事技术、专业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五)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六)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建立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从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少于评审人员总数的60%,并结合当年评审细则对参加评审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该标准也作为申请吉林省质量管理奖企业自我评价的依据;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评审标准按照ISO9004的基本原则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第十二条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和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评审标准遵循引导企业追求卓越、注重质量经营战略和质量资源开发、注重企业信誉和市场建设、注重企业的质量管理过程和实际效果等原则。

第六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国家或吉林省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

  (二)按照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列入生产许可证、3C认证、出口质量许可证等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必须取得相应许可证明,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或超过相关标准要求;

  (三)连续3年无国家或行业、省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的用户投诉,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或事故;

  (四)近3年无重大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

  (五)诚实守信,用户满意度高,依法纳税,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六)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和质量管理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申报吉林省质量管理奖或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填写相应的申报表并对照评审标准撰写自我评价报告,经市(州)质监部门签署意见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对申报企业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广泛征求申报企业的用户评价意见;根据资料评审报告和用户满意度调查结果,确定进入现场审核程序的企业。

  第十六条 现场审核。主要审查企业的质量活动和实施方法是否符合评审标准,是否按规定要求和实施方法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结果是否有实际成效等。评审组现场审核后提出评审意见,并形成现场审核报告。

  第十七条 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申报企业的资料评审报告、现场审核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全面审查、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审情况讨论确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命名表彰。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获奖企业名单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事厅和省质监局提交省政府审批并予以表彰,对获得吉林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颁发奖金、奖牌和证书,对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八章 评审纪律

  第十九条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和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评审工作应做到程序化、规范化,接受省政府的领导,接受企业、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条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和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的评审人员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其评审人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评审纪律的企业,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建立企业对评审人员监督评价制度,企业应如实填写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廉洁自律情况评价表,并直接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馈。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获奖企业名单,积极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先进经验,获奖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质量管理经验总结及宣传、交流工作。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获奖企业在产品开发、技术改造、专利申请及转化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优先推荐申报全国质量奖、中国名牌和免检产品,并免于省内收费性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应面向市场制定质量持续改进目标,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开展全面质量创新活动,创造并发展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六条 在有效期内,获奖企业可在企业及产品介绍、宣传等方面使用“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和“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

  第二十七条 建立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和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动态管理档案,获奖企业每年2月份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年报表》或《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年报表》。获奖企业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一)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二)国家或行业、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三)用户对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等方面重大投诉,产品质量明显下降;(四)企业经济效益下降,质量管理严重滑坡;(五)连续3个月拖欠国家税收、职工工资或未交纳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发生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况的,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报请省政府撤销其“吉林省质量管理奖”或“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对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和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有效期满后,可按当年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后重新申报,重新获奖企业不占当年名额,重新颁发证书和奖牌,有效期为4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管理办法》(吉政办发〔2003〕5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