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攀办发〔2005〕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大企业:
《攀枝花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攀枝花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危险性较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结合攀枝花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向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收取、专项用于缴纳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的资金。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行业是指:煤矿和非煤矿山开采行业,道路和水上运输行业,建设施工行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行业。
第四条 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或者雇主责任险。
第五条 我市境内从事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缴纳单位在自有资金中支付,以代管资金方式缴入财政归集帐户;缴纳单位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援、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第六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征缴、集中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征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监督和审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征缴、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具体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征缴
第七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为缴纳单位。
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其法人单位不一致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既可由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也可由其法人单位缴纳。
第八条 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基本标准是:
(一)非煤矿山按照2002年、2003年、2004年销售收入的年平均值确定:
1、年平均销售收入在20万元以下的,缴纳3万元;
2、年平均销售收入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缴纳5万元;
3、年平均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缴纳10万元;
4、年平均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缴纳20万元。
5、年平均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缴纳30万元。
(二)道路客运单位营运车辆50台以下的,缴纳30万元;营运车辆50台以上的,缴纳50万元。
(三)道路货运单位营运车辆50台以下的,缴纳10万元;营运车辆50台以上的,缴纳30万元。
(四)水上客运单位缴纳30万元,水上货运单位缴纳10万元。
(五)一级建设施工单位缴纳30万元,二级建设施工单位缴纳20万元,三级及其以下施工单位缴纳10万元。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平均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缴纳50万元,年平均产值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缴纳30万元,年平均产值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缴纳20万元,年平均产值50万元以下的缴纳10万元;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指固定或临时储存危险化学品最大量3000吨以上的单位)缴纳10万元;危险化学品批发经营单位缴纳10万元,零售经营单位缴纳5万元。
(七)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缴纳3万元,批发经营单位缴纳2万元,零售经营单位分别缴纳2000元(城市)和1000元(农村)。
(八)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缴纳30万元,储存单位(指固定或临时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最大量1000吨以上的单位)缴纳10万元,销售单位(指专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缴纳10万元。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两种以上危险行业的,按照本试行办法规定分别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 井工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本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5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小型的采沙(砂)厂、砖瓦厂和矿泉水生产企业、地质勘探企业及地热、温泉开发利用企业可以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单位按照本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标准的1.5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危险物品水上运输单位按照本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标准的1.5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 按照本试行办法应当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单位,应当在2005年9月30日之前,持市安监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次性向市财政部门归集帐户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市安监局应按缴款单位设立明细帐并与财政对帐。
一次性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确有困难的,经有管辖权的市或者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在2006年3月31日之前分2至3次缴清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或者补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按照超期1日增加应缴金额1%的标准追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负担转嫁给劳动者个人。
第三章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只能用于以下方面的必要开支: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和事故严重程度相适应的、直接相关的抢险救援行动;
(二)依法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的事故现场勘察、相关检测检验和技术鉴定活动;
(三)为事故伤亡人员依法开支的善后处理费用。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应当首先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和意外伤害险或者雇主责任险的赔付资金来支付事故受害者的抢救、医疗、康复及善后处理等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或者雇主责任险所能支付的费用不够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申请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本试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开支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用于第(三)项开支的,由缴纳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事故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符合前款规定后由市财政部门划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后仍然不能满足事故抢险救援、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需要的,由事故责任单位全额补足。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后的十二个月内按照本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补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未按时补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按照本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追缴。
第十七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后的一个月内,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情况通知事故单位,并附相关票据复印件。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发挥在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作用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发挥在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作用若干规定》的通知
黄政发〔200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发挥在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作用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5月31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黄冈市发挥在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作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稳定全市在岗高层次人才队伍,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有效激励专业技术人才最大限度发挥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在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在高等院校、高职高专、中等专业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已聘用人员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含低职高聘人员)。
第三条 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切实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努力营造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成长创业的政策和舆论环境。各地各单位要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在全社会形成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良好导向。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岗位工资制,其绩效工资与业绩、贡献挂钩。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用人单位对重要岗位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每月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正高职称每月可给予600-1000元的岗位补贴,副高职称每月可给予400-800元的岗位补贴。
第五条 允许企事业单位返聘具有专业功底和实践经验的已退休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工资报酬由聘用单位与个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要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专业进修、学术交流、科研开发、科技攻关等创造良好的条件,提供便利。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因公外出期间的业务费用,如交通费和信息资料费等,用人单位应予报销。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要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参加继续教育。对我市有突出贡献和急需的人才,经申报同意后,可从市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要关心高层次人才的身心健康,严格执行带薪休假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外出学习和考察、疗养活动。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无职业或在困难企业工作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落实优惠政策,支持其自谋职业或优先推荐到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工作。优先安排子女就业或入学(托)。
第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在岗高层次人才办理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同时可为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帐户,保险数额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贡献自主确定。
第十一条 已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单位对没有住房的高层次人才在购买商品房时,可给予不少于5万元的补贴。
第十二条 对评为省特级教师和市管以上专家的子女在参加本市事业单位招录考试中,可享受奖励加分。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流动坚持“人尽其才、来去自由、出入方便”的原则。由本地培养、引进的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享受政府津贴和被评为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如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用人单位违反服务约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 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作出突出贡献和工作实绩的,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