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27:42   浏览:85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办函(1999)130号 1999年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9〕2115号1999年11月30日)



民政部: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字〔1999〕119号)的规定,现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门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的登记费标准为:

(一)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二)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收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各级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取登记费、变更登记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0年3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0年3月)

(1990年3月1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免去郁文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关于对建立汽车统一市场有关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办函[2000]217号




关于对建立汽车统一市场有关意见的复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你委《关于征求建立汽车统一市场有关意见的函》(国经贸厅贸易函[2000]38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支持你委会同有关部委出台《关于建立全国统一汽车市场,促进汽车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坚决清理和制止各种各样的地方保护主义,维护汽车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

二、根据国家机械工业局的调查报告,未发现地方环保部门利用环保政策进行“地方保护”,因此,我们同意国家机械工业局的意见,由你委牵头商公安、税务、工商、财政等部门,以文件形式明确要求各地限期取消旨在保护本地汽车产品、限制外地产品进入的各种政策。

三、具体修改意见:

《若干意见》第一条与第二条实际解决的是一个问题,即各地区制定规定和政策时,必须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机械工业局的建议,我们建议将这两条合并为:

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有关汽车使用、消费、管理政策时,必须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区、各部门应对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本地区现有汽车使用、消费、管理政策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制定的歧视性市场准入政策,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执行。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