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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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宛政[2007]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南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 》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 ,抓好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 ○○ 七年八月四日

南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促进新菜地建设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河南省新菜地开发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 》 等法律 、 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国家为了保障城市居民蔬菜供应 ,用于开发建设新菜地的专项基金 。
  本办法所称蔬菜生产基地是指城市郊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而常年种植的菜地和列入“南阳市城区蔬菜生产基地发展规划区(以下简称菜地规划区)”内的菜地。包括卧龙区、宛城区及高新区辖区的所有菜地。
  第三条 市政府菜篮子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菜办)、市财政局负责南阳市城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为便于征收,由市菜办委托市国土资源局代征。
  市政府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市菜办要会同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制定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新菜地开发建设工作。
  第五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属政府划拨土地的,在土地划拨时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代征;属政府出让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将应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计入成本征收,并向市财政部门出具菜地清单,由市财政部门划转财政专户。
  第六条 征收范围及对象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凡在南阳市郊区占用菜地搞建设的,均应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以租赁、联营等形式占用菜地的,要自觉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七条 菜地认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菜地
  (一)城市郊区常年种植蔬菜的土地或者养鱼、虾等的养殖水面;
  (二)当年虽未种植蔬菜,但在一年前一直种植的老菜地;
  (三)由市菜办规划并经市政府确认的菜地。
  第八条 征收程序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含农村自征地)在征用菜地前,应向市菜办提出申请,市菜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确认为菜地后,市菜办出具菜地认定证明;
  (二)用地建设单位应凭菜办出具的菜地认定证明,自觉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三)属政府划拨的土地,市国土资源局凭菜办出具的菜地认定证明,按标准收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后,菜地的使用权方可划拨,建设单位方可开工建设;
  (四)属政府出让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财政部门出具占用菜地清单,市财政部门按标准提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存入专户。
  第九条 基金的征收标准:南阳市郊区每亩2万元。
  第十条 国家明文规定予以减免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项目,由征地单位向市菜办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市菜办初审后提交市政府审批并办理相关减免手续。
  第十一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属非税收入,要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要实行年度财政预算管理,收支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市财政局会同市菜办按财政年度编制汇总下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并依照财政有关规定办理菜地基金核拨手续和拨款。年度终了,市菜办应根据市财政部门要求及时编报基金决算。
  第十三条 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使用“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市菜办应到市财政部门办理票据使用证,据此购领使用票据。
  第十四条 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主要用于宛城区、卧龙区及高新区辖区的新菜地开发建设(投入各区的数额原则上与征收比例相一致)。
  第十五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途
  (一)开发新菜地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对老菜地基础设施的维修、完善和更新;
  (三)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蔬菜新品种及新技术和蔬菜生产技术培训;
  (四)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蔬菜基地及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与“菜篮子”生产、流通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 基金的使用方法。市菜办应根据新菜地开发总体规划和当年新菜地基金征收情况编制下年度项目计划,列入财政预算。项目完成后,由市菜办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基金支出按照“先收后支”的原则办理。市财政局应根据基金收入进度和核定的支出预算拨付款项。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菜办应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基金收入、支出情况报表和文字说明。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菜办及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基金支出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确保基金按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 市菜办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经常对占用菜地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查处漏缴、逃缴基金行为,对漏缴、逃缴的基金,由市菜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追缴;对未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而擅自占用菜地或伪造缴纳手续骗取用地的,要按有关规定补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市菜办、市财政局应加强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保证基金按要求及时足额征收和按规定用途使用。市菜办、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对不按规定征收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的行为,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菜办负责解释。此前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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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房管局拟订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房管局拟订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管理,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危陋房屋改造还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的售后维修管理。已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等维修管理模式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其所辖区域内公有住房的售后维修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公有住房售出后,在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相关房屋所有人选举成立管房组织,负责售后房屋的维修管理,监督维修费用的使用,组织制定相关房屋所有人共同遵守的协议,并协助有关部门调解相关房屋所有人之间的住房纠纷。
第五条 不具备成立管房组织条件的,售后房屋的维修管理暂由售房单位负责。售房单位可委托房地产经营或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维修管理。
售房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从售房款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售后房屋物业管理基金。物业管理基金要单独立帐,专项使用。
第六条 房屋售出后一年内,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售房单位负责保修。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和售房单位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并接受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房屋出售后要建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其来源是:
(一)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10%的维修基金;
(二)购房人交纳的相当于购房款1%的维修基金;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要专户存入银行,由售房单位专项使用,并接受相关房屋所有人的共同监督。
第九条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下列用途专项使用;
(一)支付售后房屋定期安全检查的费用;
(二)垫付急修工程所需费用;
(三)支付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
第十条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建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解决。维修资金不足时,由共同使用的房屋所有人按各自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
共用部位包括全部承重结构(楼盖、梁、柱、内外墙体、基础)、屋顶、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公用门厅、设备层、院墙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户分电表以外的设备和线路、户分水表以外的上水管道和配件、下水道干管、雨水管、垃圾道、烟道(排气孔道)、信报箱、避雷设施
、共用电视天线等。
第十一条 供暖设备、电梯、高压水泵、燃气管道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运行、维修、更新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建筑以外的公用配套设施,由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和维修。
第十二条 售出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和维修费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和承担。
自用部位包括:户门、户窗、户内的顶棚、内墙面、地面、非承重隔断、隔扇、自用阳台及户内其它装修。自用设备包括户分电表以内电器及线路(包括户分电表)、户分水表以内的管道及配件(包括户分水表)、卫生器具和相关的下水管道。
第十三条 上层房屋的居室、卫生间、厨房、过道、门厅、阳台等部位及下水管道向下层渗水、漏水的,由上层房屋所有人负责修缮。
第十四条 为适应房屋所有人修缮房屋和设施设备的需要,售房单位应开展代修服务,做到及时检修,合理收费,保证质量。对急修工程先抢修后结算,抢修完工后再向房屋所有人结算。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对房屋及其设施设备不得私自拆改,需要进行拆改、维修的,须经售房单位或维修管理责任单位批准后方可施工。临街门窗和阳台进行维修时,其形式和颜色应与该幢房屋主体外型设计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不得侵占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对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运行有影响的自用设备。维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时,房屋所有人要积极配合,不得借故阻挠。
第十七条 因装修、维修或自用设备使用不当,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毗连房屋住户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修缮及赔偿。
第十八条 当事人因房屋使用、修缮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管房组织或区、县房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相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1994年11月10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


2004-01-04

教发〔2004〕2号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推进,原国家教委1996年发布实施的《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教计[1996]154号)已不再适应当前普通高等学校发展的需要。为此,在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充分征求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部分高等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对上述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主要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确定限制、停止招生普通高等学校,并对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进行监测。《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办学条件改善和保证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地、各部门和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以及本《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合理确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证普通高等教育基本的教学质量和规格。

  三、根据指标的用途及其重要性,新修订的《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包括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这些指标是衡量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的重要依据。

  2.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包括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宿舍面积、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生均年进书量。这些指标是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补充,为全面分析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引进社会监督机制提供依据。同时这些指标还可反映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改善、更新情况,对提高教学质量和高等学校信息化程度等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四、限制招生、暂停招生普通高等学校的确定:

  1.凡有一项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的学校即给予限制招生(黄牌)的警示,以维持基本办学条件不再下滑,并促进其尽快改善办学条件。限制招生的学校其招生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毕业生数。

  2.凡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即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暂停招生学校当年不得安排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

  五、请各地、各部门将本通知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尽快转发至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原《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表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
  

学校类别
本 科

生师比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生均图书

(册/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院校

医学院校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18

18

16

18

11

11
30

30

30

30

30

30
14

16

16

9

22

18
5000

5000

5000

3000

4000

4000
100

80

80

100

70

80






学校类别
高 职(专 科)



生师比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生均图书

(册/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院校

医学院校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18

18

16

18

13

13
15

15

15

15

15

15
15

16

16

9

22

18
4000

4000

4000

3000

3000

3000
80

60

60

80

50

60


  备注:
 1.聘请校外教师经折算后计入教师总数,原则上聘请校外教师数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2.凡生师比指标不高于表中数值,且其它指标不低于表中数值的学校为合格学校。

  表二、基本办学条件指标:限制招生  

学校类别
本 科

生师比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生均图书

(册/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医学院校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22

22

23

17

17
10

10

10

10

10
8

9

5

13

11
3000

3000

2000

2000

2000
50

40

50

35

40






学校类别


高 职(专 科)



生师比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生均图书

(册/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医学院校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22

22

23

17

17
5

5

5

5

5
8

9

5

13

11
2500

2500

2000

2000

2000
45

35

45

30

35



  备注:
1.生师比指标高于表中数值或其它某一项指标低于表中数值,即该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
2.凡有一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限制招生(黄牌)学校。
3.凡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4.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第三年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表三、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合格要求

本 科
高 职(专 科)








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
占地
面积(平方米/生)
生均宿舍面积(平 方米/生)
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台)
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个)
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
生均
年进
书量(册)
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
占地
面积(平方米/生)
生均宿舍面积(平方米/生)
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台)
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个)
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
生均
年进
书量(册)

综合、
师范、
民族院校
30
54
6.5
10
7
10
4
20
54
6.5
8
7
10
3

工、农、林、
医学院校
30
59
6.5
10
7
10
3
20
59
6.5
8
7
10
2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30
54
6.5
10
7
10
4
20
54
6.5
8
7
10
3

体育院校
30
88
6.5
10
7
10
3
20
88
6.5
8
7
10
2

艺术院校
30
88
6.5
10
7
10
4
20
88
6.5
8
7
10
3


  





  备注:

1.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超过1亿元的高校,当年新增教学仪器设备值超过1000万元,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2.凡折合在校生超过30000人的高校,当年进书量超过9万册,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备注:办学条件指标测算办法

  折合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硕士生数*1.5+博士生数*2+留学生数*3+预科生数+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夜大(业余)学生数*0.3+函授生数*0.1

  全日制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研究生数+留学生数+预科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进修生数

  教师总数=专任教师数+聘请校外教师数*0.5

1.生师比=折合在校生数/教师总数

2.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研究生学位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数

3.生均教学行政用房=(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4.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折合在校生数

5.生均图书=图书总数/折合在校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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