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农业税收协税护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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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农业税收协税护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农业税收协税护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5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吉林省农业税收协税护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该办法对协税护税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义务和行为都做了明确规定,是做好我省农业税收协税护税工作的基本管理原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协税护税工作的领导,地税部门要组织和指导协税护税部门和人员做好农业税收工作,财政、银行、粮食、公安等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保证农业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征收任务的完成。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吉林省农业税收协税护税管理暂行办法
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业税收协税护税行为,根据《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吉发〔2002〕7号)和《吉林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实施办法》(吉政办发〔2002〕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根据农业税收工作需要,在管辖区域内,应建立健全农业税收协税护税网络。
第三条 各级财政、金融、公安、粮食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征收机关解决农业税征收工作中的问题,做好组织征收工作,确保农业税收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农业税收协税护税网络由乡镇、村、组三级组成,具体人员包括乡镇领导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文书等。
第五条 协税护税人员应严格执行农业税收政策规定,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在征收机关的指导下,认真做好农业税收协税护税工作。
(一)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正确使用税收法律文书,严格履行征管程序,规范协税护税行为,协助征收机关,依法组织农业税收的征收。(二)协助征收机关做好农业税收政策宣传和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化解矛盾,教育和引导农民,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积极主动纳税。
(三)协助征收机关搞好农业税收的税源管理,建立税源台帐,及时提供税源变化信息,填报农业税收有关资料。
(四)村级要设立农业税帐簿,全面系统地反映纳税户的征、纳、减、免、欠税等实际情况。
(五)协助征收机关和村民委员会做好农作物的查灾、核灾和办理农业税减免有关事宜,落实好农业税减免政策。
(六)协助征收机关向纳税人下达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做好农业税应纳税额和减免税额的公示工作。
(七)按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及有关要求,协助征收机关组织管辖区内纳税人积极主动缴纳税款,按照规定及时上交税款,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八)定期向征收机关报告税收征收情况,按征收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税收资料。
(九)及时向征收机关报告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中出现的偷、逃、抗税等问题。协助征收机关做好纳税人的工作,必须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由征收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征收机关要加强对协税护税人员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开展业务培训。
第七条 协税护税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的协税护税人员,由县(市、区)地税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协税护税证书后,方可履行职责。
第八条 协税护税人员实行劳务报酬制度。农业税征收机关依据协税护税人员的工作量和完成任务情况,给予一定的劳务报酬。具体数额由县(市、区)地税部门确定。
第九条 对在工作中违反政策、法规的协税护税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协税护税资格:
(一)不认真履行协税护税义务的;
(二)擅自扩大或缩小征收和减免范围的;
(三)不按征收机关规定及时解缴税款的;
(四)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制度,收税不送达完税凭证的;
(五)因其他情况和原因,无法履行协税护税义务或不适合从事协税护税工作的。
第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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