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200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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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200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200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4〕5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200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珠海市200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我市于1999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03年根据国家和省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启动了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审批、核准和备案事项进行了初步清理。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称《行政许可法》)、国家和省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以及《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4年机关作风建设活动的意见》(珠办发〔2004〕1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0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尽快把工作重点由偏重行政审批和直接管理,转移到注重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强化与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职能上来,实现从“以审批为主”的管理方式向“以服务为主”的管理方式转变。
二、主要工作任务
200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做好我市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调整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加强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强化对下放管理权限审批事项的指导,积极培育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
(一)做好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调整工作。
对照国家、省和市涉及行政许可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对我市第二轮审批制度改革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含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和以往改革中有关部门因种种原因漏报并仍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划分为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保留不列为行政许可、按一般业务管理的事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转变管理方式的事项,以及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5个类别进行清理和调整。
市直属各单位要严格按本方案组织实施清理和调整工作;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参照本方案,自行组织实施清理和调整工作;中央、省属驻珠海单位按本系统的规定并参考本方案开展清理和调整工作。
(二)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1.推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开审批事项。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要健全审批公示制度,除个别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事项之外,行政审批机关应当逐项公开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审批结果,以及申请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相关事项。
2.规范审批程序。要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确定不同的审批办理形式,制定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审批操作规程,明确各个审批环节的标准、条件、责任、权限、时限等,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和审批随意性。要按照便民、及时的原则,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方式。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事项的办事程序须经过内设机构、多个环节办理的,要调整优化内部办事流程,采取一个窗口受理和办结回复的对外工作机制。
3.缩短审批时限。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办事时限的,要通过优化办事流程,在规定的时限内,进一步压缩时限;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必须结合实际制定时限。要尽可能简化和规范审批环节与手续,优化办事规则和程序,压缩办事办文时限,并公开向社会作出承诺。
4.健全办事制度。
(1)实行首问责任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事时,首位接受询问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询问事项属该工作人员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必须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理要求详细回答;对不属该工作人员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应告知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没有工作人员在场时,应告知其联系电话。
(2)实行一次性讲清制。行政机关承办人应一次性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规定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是否手续完整和齐全。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好的应出具回执并告知办事时限和诉求方法。
(3)实行二次终结制。行政机关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审批事项,实行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次申办、二次办结。
(4)实行否定报备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不予办理的,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向直接行政领导报告和备案。
(三)创新审批方式。
1.推行“并联审批制”。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进行审批的,要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即明确直接受理部门和非直接受理部门,直接受理部门为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并抄告非直接受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同步进行审核并出具批件,由直接受理部门负责答复。
2.推行“网上审批制”。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积极发展电子政务,创建网上统一“办事窗口”,逐步实现“网上审批”。
3.对企业设立、开业试行告知承诺制度。行政审批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企业设立、开业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示,申请人向审批机关表示对该机关告知的事项已经知晓和理解,并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设立企业和开业经营。审批机关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并获得企业设立、开业申请人的书面承诺后,即可对所申请事项表示同意或认可,并按规定核发许可证件。审批机关应视所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在3个月内对企业是否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要求的,可按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直至撤销同意或认可。
(四)制定后续管理和指导办法。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应根据事项的性质、内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后续管理办法。要善于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履行监管职能,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和管理真空,尤其要认真纠正个别单位把已取消或转化的审批项目变相作为审批项目的行为。对联合审批事项,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互相配合,共同制定管理办法,确保审批工作有序、快捷进行。对下放管理权限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决策功能,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制定政策、完善管理制度和加强检查、指导、培训和监督上来。
(五)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各区、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以及违规审批应承担的后果等事项。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审批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六)积极培育和规范行业协会。
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要求,有重点地培育发展一批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业协会。要对行业协会的地位、作用、职能、内部组织制度以及运作方式等加以规范,对转移给行业协会的事项加强指导,使行业协会有序地开展活动。要推进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科学界定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的职能范围,对政府部门应当依法转移给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要规范其行为。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三、组织领导
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市直属各单位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要制定工作计划,按要求抓好落实,及时上报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调整目录,结合实际完善相关制度,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各区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抓紧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工作。中央、省属驻珠海单位应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结合我市要求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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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地方火电厂顶峰发电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6]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市经贸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佛山市地方火电厂顶峰发电财政补贴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佛山市地方火电厂顶峰发电

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鼓励地方火电厂顶峰发电,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保障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从2005年第四季度开始,对全市地方火电厂顶峰发电的亏损进行财政补贴。

(二)财政补贴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筹集、统一划拨,多用电的区多筹集补贴资金,多发电的电厂多补贴,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操作。

(三)市经贸局、物价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能,共同负责制定补贴方案和补贴额度,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经贸局负责总体工作的协调,并对地方火电厂顶峰发电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市物价局负责核定地方火电厂的发电成本,制定补贴标准;市财政设立专帐,对地方火电厂顶峰发电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纳入补贴范围的地方火电厂是指已并入公用电网、统一下达发电计划、统一收购上网电量的地方火电厂。

(五)政府与地方火电厂共同分担地方火电厂顶峰发电亏损资金,分担比例由财政承受能力来决定。未完成补贴资金筹集任务的,不得享受顶峰发电财政补贴的优惠扶持。



二、补贴标准

(一)参照省有关油-电、煤-电联动的价格体制来制定我市财政补贴标准,财政补贴总额=全部上网电量×(不同类型机组的)补贴标准×折扣率。折扣率根据财政承受能力来决定。

(二)燃煤和燃油机组以现行上网电价为依据,并按多发电的电厂多补贴、现行上网电价低的电厂多补贴、现行上网电价高的电厂少补贴的原则,分同类机组不同档次予以实施。

(三)燃煤和燃油机组具体补贴标准:

1、燃煤机组:

(1)上网电价在0.40-0.46元/千瓦时(含税、含0.46元/千瓦时),补贴标准为0.0242元/千瓦时(含税、下同);

(2)上网电价在0.47-0.52元/千瓦时(含0.52元/千瓦时),补贴标准为0.0202元/千瓦时;

(3)上网电价在0.53-0.59元/千瓦时(含0.59元/千瓦时),补贴标准为0.0162元/千瓦时;

(4)上网电价在0.60-0.66元/千瓦时,补贴标准为0.0122元/千瓦时。

2、燃油机组:

(1)上网电价在0.50-0.53元/千瓦时(含税、含0.53元/千瓦时),补贴标准为0.0562元/千瓦时(含税、下同);

(2)上网电价在0.54-0.56元/千瓦时(含0.56元/千瓦时),补贴标准为0.0512元/千瓦时;

(3)上网电价在0.57-0.59元/千瓦时(含0.59元/千瓦时),补贴标准为0.0462元/千瓦时;

(4)上网电价在0.60-0.62元/千瓦时(含0.62元/千瓦时),补贴标准为0.0412元/千瓦时;

(5)上网电价在0.63-0.65元/千瓦时(含0.65元/千瓦时),补贴标准为0.0362元/千瓦时;

(6)上网电价在0.66-0.68元/千瓦时(含0.68元/千瓦时),补贴标准为0.0312元/千瓦时;

(7)上网电价在0.69元/千瓦时及以上,补贴标准为0.0262元/千瓦时。

(四)以上均为实施了煤-电、油-电联动后的上网电价;上述标准是以2005年油价、电厂实际运营情况以及财政能力确定的补贴标准,折扣率为1。当油价下降到2500元/吨及以下时,再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补贴标准和折扣率。

(五)上网电量是经供电局抄表的电量,由市物价局、经贸局按供电局提供的数据核实确认。

三、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审批程序

(一)资金的筹集。设立佛山市地方火电厂顶峰发电财政补贴专项资金。补贴的资金由市区政府负责筹集。市级和各区筹集的补贴资金,由经贸局于每季第一个月的10日前计算和通知各区,并负责协调监督各区在每季第一个月的20日前将应筹集的补贴资金缴入市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帐户。

市级和禅城区按税收分成比例负担应筹集的补贴资金。

应筹集的财政补贴资金按各区的用电量和核定的比例计算承担。

各区应筹集的财政补贴资金=区用电量占全市总用电量的比例×财政补贴总额。

(二)补贴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市经贸局于每季第一个月的20日前,将上一季度补贴资金筹集情况和应补贴给各区地方电厂的资金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下拨给各区财政局,再由区财政局拨付给各地方电厂。

(三)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由市经贸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每半年向各区及有关单位公布。

四、顶峰发电考核

(一)市、区经贸局负责对全市和本辖区发电企业顶峰发电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二)凡享受财政补贴的地方火电厂要顾全大局,强化生产管理、设备维护以及确保安全生产,全力顶峰发电。

(三)具体顶峰发电考核标准按照市经贸局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电厂顶峰发电的紧急通知》(佛经贸〔2005〕90号)的要求执行。

(四)区经贸局在每季度末向市经贸局提出对本区发电企业顶峰发电的考核意见,市经贸局向佛山电力调度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确认考核意见。

(五)达不到核定出力和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地方火电厂,将视具体情节扣除部分或全部补贴资金。对顶峰发电做出积极贡献的地方火电厂,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五、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由市经贸局、物价局和财政局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能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葫芦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47号


现将《葫芦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都本伟
2012年9月30日






葫芦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解决和预防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2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指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开发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单位;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指所有建设工程项目承建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承包)或法人单位。
第四条 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分包工程,必须分包给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无资质的组织和个人不得承包工程和用工。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作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企业依法招、用农民工的监督管理和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保障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等)、招商引资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施工许可的各类建筑、装饰、安装等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及保证金预存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有效组织本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公安等有关部门全面做好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工会应依法积极协助做好工作。
第六条 招用农民工的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承担农民工工资拖欠或克扣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不得无故拖延。其所拨付的工程款,要优先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第七条 总承包企业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其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进行日常动态监督。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农民工收取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或抵押物,不得扣押农民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应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建立相应工资支付台账。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制作农民工工资发放表,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应记录发放单位、时间、领取人、金额等事项,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章 保证金制度与管理
第十条 为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按期支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本规定所称“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劳务承包企业除外)在工程招投标结束后,以工程合同价款的各2%为标准预存入指定银行账户,保证建设工程在发生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下,用于先行垫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资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辖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及财政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辖权限共同负责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为建设工程项目办理开工手续时,应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出具工资保证金银行存款凭证,经审查属实的,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收缴、启用垫付、返还及补足的管理和经办工作。
  第十二条 市及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预存保证金,对所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因工程款未能按期拨付及发生合同履行纠纷等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及时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投标结束后,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应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保证金预存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资质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项目中标标书。
(三)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启用保证金。已用于先行垫付的,由拖欠工资的责任单位在30天内等额补足。
第十五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后,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确没有拖欠或无故克扣工资的,将保证金本息一并退还。
第四章 行政监督与职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各部门相关职责。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强对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企业拖欠和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二)信访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工上访案件的协调处理,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案件的转办、交办、督办工作。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手续和备案制度,负责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资质企业非法施工和非法分包、转包工程和拖欠工程款案件及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未预存工资保证金、无施工许可证非法开工等违法行为;负责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引发拖欠或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导致拖欠情况的工程款督促、协调解决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暂缓办理竣工验收。
(四)公安部门负责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侦查,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五)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并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对拖欠工资的建筑业企业、拒不缴纳工资保证金的用人单位及因工程款未及时拨付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发生的建设单位实施处罚。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预存或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共同督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未办理开工许可擅自开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恶意拖欠、逃匿、以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或以讨薪为由进行欺诈、组织人员制造恶性群体事件,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情节严重的企业,列入建筑领域诚信体系建设“黑名单”。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葫芦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