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规划局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关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城乡规划工作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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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规划局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关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城乡规划工作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规划局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关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城乡规划工作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1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关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城乡规划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
  城乡规划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
  市规划局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
  (二OO三年三月三日)

  为规范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机构调整后的城乡规划工作,经市规划局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商定,由市规划局委托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规划分局实施部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规定如下:
  一、关于规划编制工作
  (一)分区规划。
  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配合市规划编制中心组织编制滨江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主持中间方案审查和规划成果审查,并报市政府审批。
  在滨江分区规划之前编制的“滨江科技城概念规划”是编制分区规划的重要依据。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根据市规划局下达的“指令性规划设计项目编制计划书”,由市规划编制中心对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编制意见,或由市规划局委托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规划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分局)提出编制意见,确定规划范围并提交市规划局确认后统一纳入编制计划。由市规划局委托市规划编制中心负责规划编制工作,或由市规划局委托市规划编制中心与区规划分局共同编制。由市规划局主持中间方案审查和规划成果审查,并对规划成果进行批复。
  (三)城市设计、规划研究、用地可行性论证。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城市设计、规划研究、用地可行性论证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滨江分区规划的指导下进行编制。区规划分局在征询市规划局、规划编制中心意见后可组织以上规划设计的编制工作。中间方案审查应会同市规划局共同主持;专家论证会和规划成果审查会由市规划局主持。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城市设计、市政道路规划设计。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城市设计、市政道路规划设计由区规划分局提出计划,确定范围并组织编制。确定编制计划后应将项目编制计划书报送市规划局、规划编制中心备案。由市规划局主持中间方案审查和规划成果审查,并对规划成果进行批复。
  (五)规划设计招标。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各种类型规划设计招标工作应事先得到市规划局的认可。规划设计招标书需加盖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书审查章”方可生效。投标规划设计单位需经市规划局资格审查后方可进行项目规划设计。评标专家名单由人才库随机抽样确定,特殊专业人才由市规划局、及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确定。评标会议由市规划局主持。
  (六)关于规划调整。
  因发展需要突破原规划控制要求,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报请市规划局批准后对原规划进行调整:
  1、涉及20米以上的道路调整;
  2、出现中类以上用地性质的调整;
  3、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超出原规划的5%以上;
  4、容积率超出原规划5%以上;
  5、建筑高度超过原规划。
  二、关于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一)《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通知书》的管理。
  市规划局委托区规划分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滨江分区规划、已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与重要基础设施进行选址。位于已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并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委托区规划分局进行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通知书》,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其它建设项目的选址应事先报市规划局确认后,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通知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管理。
  区规划分局向市规划局定期领取加盖市规划局公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空白证),并按季将上次领证发放的建设项目清单报送市规划局备案。
  (三)基础设施和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查。
  市规划局参与基础设施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规划方案的控制指标如超出上述第一条第6项的规定,应报市规划局确认。审查结果及修改后的方案报市规划局备案。
  (四)经营性土地招标出让管理工作。
  经营性土地招标出让管理工作由市规划局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另行拟定管理办法。
  三、关于规划审批后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一)审批后的管理工作包括审批后建设项目的跟踪检查、竣工验收以及违法建设的查处等。建设项目的跟踪检查要做到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要做到分级管理,统一规范;违章建筑查处要做到依照程序、严格执法。
  (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区规划分局组织进行,并定期将验收完毕的建设项目以表格形式报市规划局备案。表格由市规划局统一制作。
  (三)区规划分局要对审批后的项目进行动态全过程跟踪管理。
  (四)对审批后的项目,涉及到验灰线、定位、测量、正负零检测、竣工测量等有关工作时,应由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五)对本区范围内已处罚的违章建筑案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要每半年定期以表格的形式报送市规划局。表格由市城管执法局、规划局统一制作。市城管执法局、规划局每季对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的执法工作进行抽查。
  四、关于责任落实问题
  (一)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市规划局和区规划分局应分别确定联系处室和联系人,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逐一做好衔接工作。实施中如出现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协调解决。
  (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如对市规划局审批和反馈的意见有异议,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审定。
  (三)市规划局对实施情况应不定期地编发简报,通报工作。
  (四)市规划局建立检查、总结实施情况的工作联系会议、年终总结会议制度及考核奖惩制度,并定期将实施情况及考核结果报市政府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
  五、附则
  (一)本暂行规定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规定中关于建设项目审批、规划批后管理的条款应在滨江分区规划批准以后施行。滨江分区规划批准前仍按原办法进行建设项目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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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4〕15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级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三日





泰州市市级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从2004年起,设立市级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用于黄桥老区和兴化市劳务输出培训补助、经济薄弱乡镇劳务输出奖励和全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考核。现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市级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扎口管理,不切块给部门使用。资金分配与省、市下达的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农村劳务输出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各市(区)财政也要按规定和要求,设立本级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

第二条 市级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黄桥老区和兴化市劳务输出培训补助以及市委、市政府挂钩帮扶的经济薄弱乡镇完成劳务输出任务的考核奖励。

第三条 市级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与国家、省财政安排的农村劳动力转移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统一对各类补助对象的补助标准,不得重复安排。

二、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市级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㈠对黄桥老区和兴化市农民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应缴的培训经费给予补贴。

㈡对市委、市政府挂钩帮扶的经济薄弱乡镇完成劳务输出任务的给予奖励。

㈢对农村劳务输出培训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市(区)给予奖励。

第五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培训机构。选定的培训机构在向培训对象收费时,按现行核准培训价格每人降低150元,由财政给予补贴,其中:省财政补贴100元,市财政补贴25元,市(区)财政补贴25元。经当地市(区)扶贫办和财政部门确认的农村特困户农民,每人降低30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200元,市财政补贴50元,市(区)财政补贴50元。

第六条 市委、市政府挂钩帮扶的经济薄弱乡镇每年新增劳务输出在完成考核指标的情况下,市财政给予每人10元的奖励金,其中:奖励金的50%奖给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50%奖给其他相关人员。

三、经费的申请和下达

第七条 黄桥老区和兴化市农民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经费,采取有关部门联合上报、联合审定、联合下达的方式进行。在各级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财政、计委、农业、扶贫办等部门,联合上报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培训人数及补助资金方案等,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定。市财政根据省级下达的补助资金规模配套下达市级补助资金。

第八条 市委、市政府挂钩帮扶的经济薄弱乡镇完成劳务输出任务的奖励经费,采取乡镇申报、县级审核、市级审定下达的方式进行。在各级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各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财政、扶贫办等部门,联合审核经济薄弱乡镇劳务输出任务的完成情况,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扶贫办等部门联合审定。市财政根据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审定的情况,下达奖励经费。

四、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市(区)应在财政部门设立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专户。培训补贴经费按规定实行报帐制管理。报帐管理部门为市(区)财政部门,报帐单位为经审核确认的培训机构。报帐单位申领培训补助资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培训中标文件、培训人员名单、收费发票及接受培训人员《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补助资金和市级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市将组织抽查。对培训单位未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培训人数未达要求的、或弄虚作假套取省、市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视情况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培训补助资格。对审核、把关不严的有关市(区),将扣减下年度省、市财政补贴资金额度。

第十一条 各市(区)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务输出培训工作的宣传,对中标的培训机构名称、地点、培训工种、培训人数、收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联系方式等情况,应以通告形式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印刷成册,分发至各乡镇、村。

第十二条 各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向社会公示申请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的有关情况,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做好项目资金审计工作,切实保证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五、附 则

第十三条 市将对农村劳务输出培训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市(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各市(区)可按照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其它直接补贴农民的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42号)文件规定执


铁道部关于过境中国铁路国际联运货物运送费用核收暂行规定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过境中国铁路国际联运货物运送费用核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吸引过境中国铁路国际联运货物运量,规范铁路国际联运过境货物运输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借鉴国外铁路做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过境中国铁路国际联运货物(以下简称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过境中国铁路继续运往境外的国际联运货物。下列国际联运货物运送,均适用本规定:
1.经一国境站接入,通过中国铁路运送并经另一国境站出境运往其他其他国家的货物。
2.经一国境站接入,通过中国铁路运送并经一港口站转运到其他国家的货物。
3.经一港口站接入,通过中国铁路运送并经一国境站出境运往其他国家的货物。
第三条 办理过境货物的国境站、港口站和过境里程表载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统一货价)第8条过境里程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过境里程表”。
第四条 过境货物转发送手续,一律由经国家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并拥有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范围的企业(以下简称代理人)办理。
第五条 对经港口转发运以及经国境站接入(交出)转运的国际联运货物,港口站(国境站)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凡以过境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在国际货协运单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的,均视为过境货物。
第六条 过境货物运送费用,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在接入国境站或港口站(由港口接入时)向代理人核收。
第七条 过境货物运费,按照《统一货价》规定的费率并与本规定附件1规定的系数相乘计算。
经由阿拉山口国境站办理过境货物运送时,港口站(国境站)至乌西站的运费按《统一货价》规定的费率并与本规定附件1规定的系数相乘计算。
快运费免收。
过境货物的运价等级,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通用货物品名表》规定确定。
第八条 过境货物在国境站或港口站发生的杂费,按照国内规定计费。国内规章未规定而《统一货价》规定的费率,按《统一货价》规定计算。
第九条 根据《统一货价》计算的以瑞士法郎表示的过境货物运费和杂费,均计算到分(1瑞士法郎=100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所有以瑞士法郎表示的费用,均暂按1瑞士法郎=5.2元人民币的比价折合为人民币向代理人核收。
瑞士法郎与人民币比价变动时,根据铁道部财务司通知修改。
以人民币表示的费用,计算至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条 过境货物的运费和杂费,均使用国内运费杂费收据核收,并按运输收入报缴。
车站在运费杂费收据“附记”栏内注明“过境中铁运送费用”。
第十一条 通过北疆铁路等地方、合资铁路管内的运送费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和清算。
第十二条 对过境的大宗货物运量,或为吸引原过境他国铁路或原通过其他运输方式的过境货物运量,代理人可向铁路局(集团公司)或铁道部国际合作司预先提出关于过境货物运费下浮申请,经审核并经铁道部批准后,可按照铁道部批准的单独下浮费率计算,并按批准的办法支付过境货物运送费用。
第十三条 国境站应建立过境货物运输统计专门台帐,并按照本规定附件2规定的格式于次月15日前上报铁道部国际合作司。
第十四条 现行有关规定和做法(包括天津--二连间国际集装箱过境运费标准和核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过境货物运费计算系数表
--------------------------------------------------------
|过 计 办理种别| | | |
| 境 算 |大吨位集|整车货物|整车货物|
| 经 系 |装箱货物|一 等|二 等|
| 路 数| | | |
|----------------------|--------|--------|--------|
|由国境站(港口站) | | | |
|接入过境中国铁路经 |0.5 |0.5 |0.6 |
|二连国境站出境 | | | |
|----------------------|--------|--------|--------|
|由二连国境站接入过 | | | |
|境中国铁路经国境站 |0.5 |0.4 |0.4 |
|(港口站)出境 | | | |
|----------------------|--------|--------|--------|
|由阿拉山口国境站接 | | | |
|入过境中国铁路经国 | | | |
| |0.3 |0.4 |0.6 |
|境站(港口站)出境 | | | |
|以及相反方向 | | | |
|----------------------|--------|--------|--------|
|其他过境中国运输经 | | | |
| |0.4 |0.45|0.6 |
|路 | | | |
--------------------------------------------------------
注:根据该表系数计算出的整车货物过境运费,如低于该
货物运价等级所规定的最小计费重量标准计算出的运费,
则按该货物运价等级所规定的最小计费重量标准计算运
费。

附件2:
过境货物运量统计表
国境站名称 20 年 月
过境经路:
------------------------------------------------------------------------------
| | | | 整 车 货 物 | | |
| |发|到| | 大吨位集装箱(箱数)| |
| | | | (吨 数) | | |
| |送|达|------------------|----------------------| 备 注 |
| | | | | | 20英尺| 40英尺| |
| |国|国| 1等 | 2等 |----------|----------| |
| | | | | |重| 空 |重| 空 | |
|----------|--|--|--------|--------|--|------|--|------|----------|
| |1| | | | | | | | | |
| 接 |--|--|--|--------|--------|--|------|--|------|----------|
| |2| | | | | | | | | |
| 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交 |--|--|--|--------|--------|--|------|--|------|----------|
| |2| | | | | | | | | |
| 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该表按照不同过境经路分别统计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