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财务资金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24:52   浏览:80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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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财务资金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财务资金管理的通知

保监寿险〔2005〕680号

各寿险公司:

  近日我会接到报告,反映某寿险中心支公司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将邮储代理保费归集到个人存折,导致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保费101.113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鉴于近期连续发生多起寿险公司基层员工、营销人员私吞挪用保费,甚至携款出逃的恶性事件,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切实加强财务会计和资金管理。要严格账户开设和注销报批手续,严禁公款私存。要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严禁大额资金滞留在外和交叉使用资金。特别要加强对保险代理机构保费归集的管理,防范保费归集过程中出现的风险。

  二、加强内部监督,防范公司员工和代理人的道德风险。要建立各岗位相互制约的机制,切实解决串岗、混岗、交叉操作等问题。要严格执行对账管理工作,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支付结算办法要求,加强对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过渡性科目的核算管理。要进一步加大回访力度,确保理赔款支付给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

  三、加大对分支机构稽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堵塞管理漏洞。要充分发挥内审检查监督职能,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要突出重点,当前着重是要纠正已经发生的公款私存行为;对没有商业银行的寿险公司乡镇一级机构,确实无法将所收保费、未发佣金、未发理赔款等存入对公账户的,必须采取恰当措施加强管理,确保账户不受个人控制。

 二○○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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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架空管线设置市容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贵阳市架空管线设置市容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八年九月九日







贵阳市架空管线设置市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架空管线设置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道路、景观区域、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架空管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架空管线,是指架设在城市道路、景观区域、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上空的线缆,包括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信息传输线路等。

第三条 本市城区架空管线的改造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规划、逐步入地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架空管线设置的市容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通信等管线设置的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电力、通信、交通、绿化、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设置管线必须采取埋地敷设的方式。对已设置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埋设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六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电力、通信等管理部门编制管线设置规划和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区、县(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线设置规划和改造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管线的设置和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综合管沟或者专业管沟,对需设置的管线综合安排同步埋设入地。

综合管沟、专业管沟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已设置的架空管线,其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架空管线改造计划,将架空管线入地埋设。

因地下管位等原因无法埋设入地的架空管线,应当暂时采取隐蔽措施。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其他活动等原因,确需设置架空管线的,应当经当地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架设。依附于城市道路设置临时架空管线的,还须经城管部门审查同意。

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结束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拆除架设的临时架空管线。

第九条 城管部门发现有权属不明的架空管线或架空管线杆的,应当及时作出拆除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满后无人提供该架空管线或架空管线杆有效权属证明的,由城管部门组织拆除。

第十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采取隐蔽措施的架空管线的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巡视和检查,负责架空管线和架空管线杆架的维修和养护,确保架空管线和架空管线杆架的安全、整洁和完好。

架空管线、架空管线杆架权属单位对废弃的架空管线或者架空管线杆架,应当及时予以拆除。

第十一条 对根据本办法规定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和应予拆除拒不拆除的架空管线,城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代为埋设入地和拆除,其费用由架空管线权属人承担。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处以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城管部门同意架设架空管线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架设架空管线的,由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架空管线设置市容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以及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追求,过去人们引以为自豪的、曾作为工业化象征、为城市发展做出过历史贡献的城市杆线“空中五线谱”,已成为城市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障碍和城市景观的严重影响因素。目前,本市电力、通信线路等仍主要采取架空设置方式,道路两侧上空布满了各类管线“蜘蛛网”,架空管线的排列无序、无规则、乱接乱拉、借杆架线、跨街连接、电杆倾斜、废弃杆残留等现象随处可见,严重影响了城市景观和城市形象,而且影响各类管线的安全运营水平和防风抗灾能力,成为城市线路事故和防汛抗灾的隐患。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和意外灾害,架空杆线将首先受到威胁和破坏,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加强各类管线的设置管理,本市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性法规《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一条作了相应规定,对规范本市各类管线管理和加强城市市容的整洁、有序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规定较为原则,对架空管线设置的适用范围、管理措施等方面需作进一步具体规范。为使各类管线的设置更加规范,改造好现有的各类加空管线的出现,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消除视觉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道路景观、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制定《贵阳市架空管线设置市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的过程及依据。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4.《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6.《贵州省城市容貌标准》。

(二)制定过程:

今年4月,针对本市架空管线设置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市城管局等部门草拟《办法》。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城管、规划、建设等部门,通过开座谈会等方式,就本市架空管线设置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在调研和借鉴外地架空管线设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于今年5月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城管、规划、建设、电力、通信、交通、绿化、广电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经2008年8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办法》的立法宗旨。

规范各类加空管线的设置管理,加强监管力度,改善本市市容面貌和提升城市形象,并确保各类管线的安全运营水平和防风抗灾能力,是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必然要求。因此,《办法》第一条将本办法的立法宗旨确定为“为了加强架空管线设置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

(二)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和架空管线的涵义。

关于适用范围,根据本市架空管线设置无序的现状,创建和维护优美、整洁、和谐的城市环境,加强本市的城市容貌管理,在更大范围上加强架空管线设置治理及日常管理,使架空管线的设置、治理及日常管理措施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本市实际,《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本市城市道路、景观区域、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内设置架空管线,适用本办法”。

关于架空管线的涵义,为使架空管线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并有助于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对象和管理职责,《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本办法所称架空管线,是指架设在城市道路、景观区域、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上空的线缆,包括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信息传输线路等”。

(三)关于新、改、扩建需设置管线同步入地建设的实施主体。

新、改、扩建需设置管线同步入地建设实施的义务主体,应当是管线权属单位,但在入地建设的具体实施中,管线同步入地建设相对于城市道路、景观区域、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扩建、改建、大修工程而言是配套工程。为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推动管线入地建设工作扎实开展,避免相关单位推诿扯皮,《办法》第七条作了相应规定。

(四)关于架空管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为更有效地解决管线“乱拉、乱搭”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架空管线的日常维护,推进架空管线长效管理,对于设置架空管线、权属不明的架空管线或杆线管理、隐蔽架空管线或杆线的维修和养护、废弃架空管线或杆线的处理、应当入地拒不入地和应予拆除拒不拆除的架空管线的管理等问题,《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管理部门既可以掌握本市架空管线或者杆线的维护情况,又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擅自设置架空管线现象的蔓延。

(五)关于行政处罚。

为保证《办法》确定的各项架空管线或杆线管理措施得到有效实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办法》第十二条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对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管线等工程建设实行许可制度,并对未经依法许可或未按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对于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架设架空管线的,由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甘肃省关于严格控制省内公务接待标准的暂行规定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等


甘肃省关于严格控制省内公务接待标准的暂行规定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等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发〔1997〕39号),特制定甘肃省关于从严控制省内公务接待标准的暂行规定。
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严格财务管理,实行招待费单独列项、严格审批、严格核算制度。
二、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省内进行公务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一律在接待单位指定的内部宾馆、招待所食宿,不准住高档宾馆。基层同志不陪餐,接待单位不准以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接待。
(二)出差到乡镇和基层单位,有条件的一律在乡镇和基层单位食堂就餐,不准到营业性饭店、餐厅就餐。
(三)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不准以任何借口用公款相互宴请和赠送礼品、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准利用学习、培训等机会用公款相互宴请。
(四)不准安排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
(五)领导干部下基层要轻车简从,严格限制随员和车辆,基层同志根据工作分工对口陪同。接待单位不准到边界迎送,也不准以安排视察点等名义搞边界迎送。公安和警卫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动用警卫、警车的规定,省内无论哪一级领导同志从事公务活动,都不准动用警力和
警车。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