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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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12月30日)
深府〔2006〕269号

  《深圳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决定》(深发〔2006〕9号)精神,促进我市循环经济的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深圳市循环经济“十一五”发展规划》和《深圳市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近期实施方案(2006—2008)》(深府〔2006〕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的申报、核准、实施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社区、政府机关办公场所,以及其他有示范推广效果的项目。
  第四条 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和认定遵循以下原则:统筹规划、明确目标;以点带面,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精心组织、强化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负责循环经济示范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监督检查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循环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循环办的职责是:
  (一)建立示范项目库,编制示范项目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协调推进示范项目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示范项目的扶持政策,加强对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工作的指导;
  (三)组织示范项目申请并进行汇总;
  (四)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
  第八条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制定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工作的具体实施计划,按照要求做好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九条 示范项目牵头单位应成立示范项目组织实施机构,指定专人与市循环办建立联络员制度。

第三章 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十一五”期间,选择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公共服务设施和社区建设等重点领域率先开展示范试点工作。
  第十一条 选择清洁生产、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新型建筑材料开发和应用等重点内容开展示范试点工作。
  第十二条 选择开展循环经济活动条件较好企事业单位、园区、社区、政府机关等重点单位进行示范试点工作。
  第十三条 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推广普及活动,重大循环经济规划和专题研究、循环经济产业政策研究,以及有关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研发、规划编制和标准制定等也可以列为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第四章 标准与条件

  第十四条 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和循环经济发展需求,属于产业导向目录鼓励范围,或符合深圳市循环经济发展需求,对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和消费模式有较大推动作用;
  (三)属于第十条所列示的重点行业或符合第十三条所列示的情况;
  (四)项目的技术可行,方案设计优于现行相关标准,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明显,在本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具有推广应用的示范作用;
  (五)选用的技术与产品通过有关部门的认证或推广,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家或深圳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
  (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须取得市有关主管部门对于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备案)意见;
  (七)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八)项目应建成并已投入运行。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自然人;
  (二)资信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三)有较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四)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已有一定基础和条件;
  (五)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已成立发展循环经济相关工作机构;
  (六)已编制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节水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申报内容属于节水关键技术与产品开发,或者节水综合科技示范及关键技术产业化,有助于提高公众的节水知识与技能,提高公众水资源节约意识,不侵犯知识产权,不涉及商业秘密;
  (二)节水效益突出,节水规模大于100吨/天,水质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符合使用要求;节水工艺与技术先进;
  (三)工业类别的项目应符合建设部《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大于国家标准5%以上;
  2.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低于国家标准10%以上。
  (四)其他类别的项目各项用水指标应符合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相应要求,且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率大于30%;
  (五)再生水或非传统水资源利用成本(含投资折旧)不高于同类用水性质的自来水水费(含排污费)的60%;
  (六)节水型示范项目不以牺牲其他资源为代价,节能、节地和节材等水平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七)参照《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申报单位(包括联合体)在以往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节水示范项目:
  1.生活用水有包费制;
  2.供汽锅炉冷凝水不回收;
  3.间接冷却水直接排放;
  4.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
  5.未按有关规定擅自开采城市地下水;
  6.未按规定缴纳地下水资源费等有关费用;
  7.本年度中累计5个月以上超计划用水,或使用明令淘汰用水器具。
  第十七条 节能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能耗水平应低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平均能耗水平的10%—20%,或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占总能耗的10%以上。
  第十八条 建筑类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应符合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其中建筑类太阳能光伏发电循环经济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对环境不会造成任何污染,不破坏生态,零排放、低能耗。
  (二)要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规定。
  (三)要得到供电部门的许可,采用与市电直接并网的运行方式,总容量至少达100kWp以上。
  (四)光伏电池组件应该是晶体硅之类的成熟产品,转化效率达14%以上。
  (五)要具备本地或远程监控技术:本地或远程监控单元实现对并网控制系统的集中管理和远程监控,对并网的工作模式进行控制,实现并网逆变器操作的无人值守,全自动化运行。
  (六)系统要具备安全可靠性:其设计应按50年一遇的台风考虑,能抵御最大风速为45米/秒的台风,符合国家有关的建筑设计规范。最大功率跟踪器(MPPT)跟踪误差≤5%。控制室要具备完善的监测手段。
  第十九条 资源综合利用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应属于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工业废渣综合利用率应达到60%以上,污染物排放达标。
  其中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循环经济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垃圾焚烧炉建设及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
  (二)每台日处理能力设计在150吨以上,并有资源回收利用设施;
  (三)设计为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炉,并且是不添加原煤等辅助燃料的工艺;
  (四)年运行时间应保证300炉日以上,平均每月垃圾的处理量不低于设计处理量的90%;
  (五)垃圾焚烧中的余热回收效率需达到16%以上;
  (六)二次污染的控制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 清洁生产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组织、产品包装等方面采用国家和省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浪费、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或改造、更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流程和设备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根据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制定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报告;有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组织全员参加清洁生产培训,有清洁生产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示范园区必须是由不同企业组成的独立工业小区。
  (二)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三)园区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深圳市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园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四)园区企业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和循环经济发展需求,属于产业导向目录鼓励范围,并对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和消费模式有较大推动作用。
  (五)园区企业的技术可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明显,在本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典型和代表性,具有推广应用的意义。
  (六)园区内部管理机构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已成立发展循环经济工作机构,有详细的循环经济示范工作方案。
  (七)园区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循环经济示范社区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示范社区指单一物业公司管理的独立居住小区。
  (二)已成立循环经济示范社区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和物业公司等单位组成,专门负责循环经济方面组织协调和宣传教育工作,并已发挥重要作用。
  (三)社区环境质量优良,环境优美,绿化面积达到35%,无污染、无生态破坏和污染扰民问题,群众满意率达80%以上。
  (四)有完备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垃圾分类回收系统,垃圾袋装化收集率达90%以上。
  (五)建筑物采用墙外保温技术和产品,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90%以上。
  (六)配备较完备的雨水收集和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的中水水质达到生活杂用水标准,社区内绿化用水和景观用水普遍采用收集的雨水和经过处理的中水。
  (七)有固定循环经济宣传栏、循环经济橱窗或显示屏等,有循环经济成果展示景点,定期在社区内举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参与人数较多的循环经济宣传教育活动,社区居民循环经济意识较强。
  第二十三条 其他类型项目的标准参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暂无标准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

第五章 申报与评定

  第二十四条 示范项目由区政府、市政府职能部门向市循环办推荐。
  第二十五条 各区政府按照示范社区和示范园区的筛选标准,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推荐本辖区内的循环经济示范社区和园区。
  第二十六条 市贸工局、环保局、水务局、建设局、国土房产局、城管局、旅游局负责制定本部门示范项目筛选标准,并在征求项目所属区政府意见基础上推荐本部门社区、园区以外的示范项目。
  市贸工局推荐工业节能、清洁生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方面的示范项目;市环保局推荐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危险废物处理、强制性清洁生产等环保方面的示范项目;市水务局推荐有关水资源保护、雨水收集利用、水土保持、污水处理及回用、污泥干化、中水利用、海水利用等节水方面的示范项目;市建设局推荐建筑节能、节材、太阳能建筑应用、空调废热回收、绿色建筑等建筑业方面的示范项目;市国土房产局推荐有关土地、矿产、住宅与房地产、物业管理等节地方面的示范项目;市城管局推荐市政基础设施、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灯光、道路改造等城市建设与管理方面的示范项目;市旅游局推荐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星级酒店及旅游饭店、桑拿按摩等旅游方面的示范项目。
  循环经济研发类示范项目根据研发内容归口到相应部门推荐。
  第二十七条 申报材料
  (一)示范项目申报书;
  (二)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必要时应包括重要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已批准的组织机构文件或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资信证明文件和缴税情况的文件;
  (四)有关节地、节水、节能、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循环经济评价支持性技术文件和有关材料;
  (五)由各区、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推荐的项目需附推荐说明书;
  (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需附市有关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立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七)认定单位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循环办汇总各单位申报材料,经考察、初评、答辩、评审、公示通过后,报市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九条 示范项目全年进行申报,一年分两至三批在统一时间评定。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和市循环办应妥善保管示范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资料。
  第三十一条 示范项目的资金扶持政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办法。
  第三十二条 示范项目实行年审制度,每两年年审一次,年审不合格将取消示范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循环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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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决定加入《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决定加入《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的批复
国务院


交通部、外交部:
国务院决定加入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加入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1994年10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人民银行文件精神,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继续把省、市一级的信托投资公司办好,现对进一步加强我行系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管理和指导。根据总行的“三定”方案,由总行计划部“代表总行对总行信托投资公司及全系统的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归口管理和业务指导”。鉴于信托投资公司属于企业性公司,具有独立的经济法人地位,因此,总行管理系统的信托投资公司将主要侧重于业
务经营方面的指导以及公司资本金等方面的协调事宜。信托投资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和内部人、财、物的管理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由有关分行直接领导。
二、建立信托投资公司业务报表报送制度。各行所属(含挂靠建行的合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现行每月报送当地人民银行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人民币信托资金项目统计月报表》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统一会计报表》,从今年三季度起,每季末了十日内报送总行计划部综合处一份(附
表一、二)。报表应包括已并入分行公司的地(市)行公司的数字,对未并入分行的地(市)级公司(限于经人行核准保留的公司)应单独报送总行。
三、为摸清信托投资公司底数,请各行于十月中旬前向总行报送一次所属各公司清理整顿前后的基本情况的文字材料,具体内容包括公司清理前后的业务量、人员、资本金等基本状况;清理整顿中有关部门的检查结论和验收、营业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当地信托业务动态情况及今后业务
发展设想、建议等。
四、总行将以多种形式不定期地进行公司业务经营的信息沟通,请各公司及时提供业务信息,加强联系,总行将在第四季度适当时候召开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座谈会,交流和研究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和问题。
五、当前,各行要积极与当地人民银行加强联系,认真做好保留公司的申报,验收工作,尽快恢复营业。对资本金达不到人民银行验资标准的公司,总行已专题向人民银行报告,要求人民银行转知所属分行在报批公司保留、核准开业等工作上对我行给以支持和谅解。对经营中需要的资
本金今后逐步增补。此事也需各行在当地取得人民银的支持和谅解。

附件: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人民币信托资金项目统计报表
附表一: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人民币信托资金项目统计报表(季报)
编报单位: 一九 年 月份 单位:万元
┌─────────────────────┬────┬─────────────┬────┐
│ 资 金 来 源 项 目 │月末余额│ 资 金 运 用 项 目 │月末余额│
├─────────────────────┼────┼─────────────┼────┤
│一.委托存款 │ │一.委托贷款及投资 │ │
├─────────────────────┼────┼─────────────┼────┤
│二.信托存款 │ │ 其中:固定资产贷款及投资 │ │
├─────────────────────┼────┼─────────────┼────┤
│ 1.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 │二.信托贷款及投资 │ │
├─────────────────────┼────┼─────────────┼────┤
│ 2.企事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 │ 1.固定资产贷款及投资 │ │
├─────────────────────┼────┼─────────────┼────┤
│ 3.劳动保证机构的劳保基金 │ │ 2.流动资金贷款 │ │
├─────────────────────┼────┼─────────────┼────┤
│ 4.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 │ │三.投 资 │ │
├─────────────────────┼────┼─────────────┼────┤
│ 5.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 │ │四.金融租赁 │ │
├─────────────────────┼────┼─────────────┼────┤
│三.发行债券 │ │五.贴息贷款 │ │
├─────────────────────┼────┼─────────────┼────┤
│四.代理发行债券 │ │六.抵押贷款 │ │
├─────────────────────┼────┼─────────────┼────┤
│五.保证金存款 │ │七.票据贴现 │ │
├─────────────────────┼────┼─────────────┼────┤
│六.其他存款 │ │八.其他贷款 │ │
└─────────────────────┴────┴─────────────┴────┘

┌─────────────────────┬────┬─────────────┬────┐
│ 资 金 来 源 项 目 │月末余额│ 资 金 运 用 项 目 │月末余额│
├─────────────────────┼────┼─────────────┼────┤
│ 存 款 合 计 │ │ 贷 款 合 计 │ │
├─────────────────────┼────┼─────────────┼────┤
│七.向人民银行借款 │ │九.在人民银行存款 │ │
├─────────────────────┼────┼─────────────┼────┤
│ 1.季节性借款 │ │十.缴存准备金 │ │
├─────────────────────┼────┼─────────────┼────┤
│ 2.日拆性借款 │ │十一.专业银行往来 │ │
├─────────────────────┼────┼─────────────┼────┤
│ 3.再贴现 │ │十二.同业往来 │ │
├─────────────────────┼────┼─────────────┼────┤
│八.专业银行往来 │ │ 其中:本市拆出 │ │
├─────────────────────┼────┼─────────────┼────┤
│九.同业往来 │ │ 外埠拆出 │ │
├─────────────────────┼────┼─────────────┼────┤
│ 其中:本市拆入 │ │十三.购买债券 │ │
├─────────────────────┼────┼─────────────┼────┤
│ 外埠拆入 │ │ │ │
├─────────────────────┼────┼─────────────┼────┤
│十.呆帐准备金 │ │ │ │
├─────────────────────┼────┼─────────────┼────┤
│十一.自有资金 │ │ │ │
├─────────────────────┼────┼─────────────┼────┤
│十二.其 他 │ │ │ │
├─────────────────────┼────┼─────────────┼────┤
│十三.结 益 │ │ │ │
├─────────────────────┼────┼─────────────┼────┤
│ 总 计 │ │ 总 计 │ │
└─────────────────────┴────┴─────────────┴────┘
负责人: 主管: 制表: 一九 年 月 日编制
附表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统一会计报表(季报)
填报单位: 19 年 月 日 月 日报出
┌──┬───────────┬─────┬─────┬─────┬───┐
│科目│ │上期末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末余额│ 科目 │
│ │ 科 目 名 称 ├──┬──┼──┬──┼──┬──┤ │
│代号│ │收入│付出│收入│付出│收入│付出│ 代号 │
├──┼───────────┼──┼──┼──┼──┼──┼──┼───┤
│ │一.委托及信托存贷款 │ │ │ │ │ │ │ │
├──┼───────────┼──┼──┼──┼──┼──┼──┼───┤
│ 01 │ 委托存款 │ │ │ │ │ │ │ 01 │
├──┼───────────┼──┼──┼──┼──┼──┼──┼───┤
│ 02 │ 委托固定资产贷款 │ │ │ │ │ │ │ 02 │
├──┼───────────┼──┼──┼──┼──┼──┼──┼───┤
│ 03 │ 委托流动资金贷款 │ │ │ │ │ │ │ 03 │
├──┼───────────┼──┼──┼──┼──┼──┼──┼───┤
│ 04 │ 委托固定资产投资 │ │ │ │ │ │ │ 04 │
├──┼───────────┼──┼──┼──┼──┼──┼──┼───┤
│ 05 │ 信托存款 │ │ │ │ │ │ │ 05 │
├──┼───────────┼──┼──┼──┼──┼──┼──┼───┤
│ 06 │ 信托固定资产贷款 │ │ │ │ │ │ │ 06 │
├──┼───────────┼──┼──┼──┼──┼──┼──┼───┤
│ 07 │ 信托流动资金贷款 │ │ │ │ │ │ │ 07 │
├──┼───────────┼──┼──┼──┼──┼──┼──┼───┤
│ 08 │ 信托固定资产投资 │ │ │ │ │ │ │ 08 │
├──┼───────────┼──┼──┼──┼──┼──┼──┼───┤
│ │二.租赁及代理 │ │ │ │ │ │ │ │
├──┼───────────┼──┼──┼──┼──┼──┼──┼───┤
│ 11 │ 租赁占款 │ │ │ │ │ │ │ 11 │
├──┼───────────┼──┼──┼──┼──┼──┼──┼───┤
│ 12 │代理集资及证券发行资金│ │ │ │ │ │ │ 12 │
├──┼───────────┼──┼──┼──┼──┼──┼──┼───┤
│ 13 │ 代理其他业务 │ │ │ │ │ │ │ 13 │
├──┼───────────┼──┼──┼──┼──┼──┼──┼───┤
│ 14 │ 部门贴息贷款 │ │ │ │ │ │ │ 14 │
├──┼───────────┼──┼──┼──┼──┼──┼──┼───┤
│ │三.其他业务 │ │ │ │ │ │ │ │
├──┼───────────┼──┼──┼──┼──┼──┼──┼───┤
│ 18 │ 预收保证金 │ │ │ │ │ │ │ 18 │
├──┼───────────┼──┼──┼──┼──┼──┼──┼───┤
│ 19 │ 人民银行往来 │ │ │ │ │ │ │ 19 │
├──┼───────────┼──┼──┼──┼──┼──┼──┼───┤
│ 20 │ 专业银行往来 │ │ │ │ │ │ │ 20 │
├──┼───────────┼──┼──┼──┼──┼──┼──┼───┤
│ 21 │ 同业往来 │ │ │ │ │ │ │ 21 │
├──┼───────────┼──┼──┼──┼──┼──┼──┼───┤
│ 22 │ 缴存人民银行存款 │ │ │ │ │ │ │ 22 │
├──┼───────────┼──┼──┼──┼──┼──┼──┼───┤
│ 23 │ 抵押贷款 │ │ │ │ │ │ │ 23 │
├──┼───────────┼──┼──┼──┼──┼──┼──┼───┤
│ 24 │ 票据贴现 │ │ │ │ │ │ │ 24 │
└──┴───────────┴──┴──┴──┴──┴──┴──┴───┘
负责人: 会计: 复核: 制表:
附表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统一会计报表(季报)
填报单位: 建行信托投资公司 19 年 月 日 月 日报出
┌──┬───────────┬─────┬─────┬─────┬───┐
│科目│ │上期末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末余额│ 科目 │
│ │ 科 目 名 称 ├──┬──┼──┬──┼──┬──┤ │
│代号│ │收入│付出│收入│付出│收入│付出│ 代号 │
├──┼───────────┼──┼──┼──┼──┼──┼──┼───┤
│ 28 │ 其他业务 │ │ │ │ │ │ │ 28 │
├──┼───────────┼──┼──┼──┼──┼──┼──┼───┤
│ │兑付单慰国库券本息款项│ │ │ │ │ │ │ │
├──┼───────────┼──┼──┼──┼──┼──┼──┼───┤
│ │兑付个人国库券本息款项│ │ │ │ │ │ │ │
├──┼───────────┼──┼──┼──┼──┼──┼──┼───┤
│ │四.公司债券及投资 │ │ │ │ │ │ │ │
├──┼───────────┼──┼──┼──┼──┼──┼──┼───┤
│ 31 │ 公司债券款 │ │ │ │ │ │ │ 31 │
├──┼───────────┼──┼──┼──┼──┼──┼──┼───┤
│ 32 │ 公司债券投资及贷款 │ │ │ │ │ │ │ 32 │
├──┼───────────┼──┼──┼──┼──┼──┼──┼───┤
│ 34 │ 投资 │ │ │ │ │ │ │ 34 │
├──┼───────────┼──┼──┼──┼──┼──┼──┼───┤
│ │五.基金及其他资产负债 │ │ │ │ │ │ │ │
├──┼───────────┼──┼──┼──┼──┼──┼──┼───┤
│ 36 │ 信托基金 │ │ │ │ │ │ │ 36 │
├──┼───────────┼──┼──┼──┼──┼──┼──┼───┤
│ 37 │ 股 金 │ │ │ │ │ │ │ 37 │
├──┼───────────┼──┼──┼──┼──┼──┼──┼───┤
│ 38 │ 呆帐准备金 │ │ │ │ │ │ │ 38 │
├──┼───────────┼──┼──┼──┼──┼──┼──┼───┤
│ 39 │ 专用基金 │ │ │ │ │ │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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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预缴税金 │ │ │ │ │ │ │ 40 │
├──┼───────────┼──┼──┼──┼──┼──┼──┼───┤
│ 41 │ 固定资产基金 │ │ │ │ │ │ │ 41 │
├──┼───────────┼──┼──┼──┼──┼──┼──┼───┤
│ 42 │ 固定资产折旧 │ │ │ │ │ │ │ 42 │
├──┼───────────┼──┼──┼──┼──┼──┼──┼───┤
│ 43 │ 固定资产占款 │ │ │ │ │ │ │ 43 │
├──┼───────────┼──┼──┼──┼──┼──┼──┼───┤
│ 45 │ 暂收款项 │ │ │ │ │ │ │ 45 │
├──┼───────────┼──┼──┼──┼──┼──┼──┼───┤
│ 46 │ 暂付款项 │ │ │ │ │ │ │ 46 │
├──┼───────────┼──┼──┼──┼──┼──┼──┼───┤
│ 47 │ 现 金 │ │ │ │ │ │ │ 47 │
├──┼───────────┼──┼──┼──┼──┼──┼──┼───┤
│ 48 │ 待摊费用 │ │ │ │ │ │ │ 48 │
├──┼───────────┼──┼──┼──┼──┼──┼──┼───┤
│ │ 认购政府债券 │ │ │ │ │ │ │ │
└──┴───────────┴──┴──┴──┴──┴──┴──┴───┘

填报单位: 建行信托投资公司 19 年 月 日 月 日报出
┌──┬───────────┬─────┬─────┬─────┬───┐
│科目│ │上期末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末余额│ 科目 │
│ │ 科 目 名 称 ├──┬──┼──┬──┼──┬──┤ │
│代号│ │收入│付出│收入│付出│收入│付出│ 代号 │
├──┼───────────┼──┼──┼──┼──┼──┼──┼───┤
│ │六.损 益 │ │ │ │ │ │ │ │
├──┼───────────┼──┼──┼──┼──┼──┼──┼───┤
│ 51 │ 营业收入 │ │ │ │ │ │ │ 51 │
├──┼───────────┼──┼──┼──┼──┼──┼──┼───┤
│ 52 │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 │ │ │ │ │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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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营业外收入 │ │ │ │ │ │ │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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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营业支出 │ │ │ │ │ │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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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 │ │ │ │ │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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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业务费支出 │ │ │ │ │ │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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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税 金 │ │ │ │ │ │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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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企业管理费 │ │ │ │ │ │ │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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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营业外支出 │ │ │ │ │ │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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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损 益 │ │ │ │ │ │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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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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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抵押品 │ │ │ │ │ │ │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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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未发行公司债券 │ │ │ │ │ │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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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代保管有价证券 │ │ │ │ │ │ │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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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重要空白凭证 │ │ │ │ │ │ │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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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到期末收贷款利息 │ │ │ │ │ │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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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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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会计: 复核: 制表:



1990年9月24日